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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总公司计划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电气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计划统计工作,保障计划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计划统计在反映总公司经济运行状况、服务生产经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含分公司、事业部)。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总公司计划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计划统计工作体系由总公司综合计划统计、专业计划统计及总公司所属各级子企业的综合计划统计(专业计划统计)组成,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共同组成总公司计划统计管理网络。
第四条 总公司企管投资部是计划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设专职综合计划统计人员,负责全公司的计划统计管理工作。
总公司其它职能部室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计划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归口业务的计划统计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总公司企管投资部提供计划统计相关数据、资料。
总公司计划统计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制定总公司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公司计划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计划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负责建立健全总公司的计划统计工作机构体系,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总公司所属各级子企业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或计划编制任务;
(三)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进行管理的需要,负责搜集、整理、提供总公司的计划统计资料,对总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和公布总公司的计划统计有关数据、资料;
(四)负责加强总公司计划统计队伍和基础工作建设,组织开展总公司计划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交流和考核奖励等工作。
第五条 总公司所属各级子企业设专职或兼职计划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统计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总公司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计划统计相关数据、资料。
各级子企业计划统计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总公司统计法规和计划统计制度,组织开展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计划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公司相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总公司计划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和提供本单位的计划统计资料,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根据需要,配合总公司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或计划编制任务;
(三)负责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统计资料,建立健全计划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台账、核算及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三章 报表管理
第六条 总公司计划统计报表编制分工为:综合性计划统计报表,由计划统计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编制,其它相关单位配合;专业性计划统计报表,由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第七条 总公司计划统计报表分为定期报表和不定期报表。各单位在编制报表时,须严格按照报表的要求,及时准确填写,仔细核对。向总公司范围以外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编报的各种定期或不定期计划统计报表,在报出同时须抄报总公司企管投资部一份备案。
第八条 总公司各职能部室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置的计划统计报表,应当经总公司企管投资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下发执行。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总公司所属各级子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总公司范围以外的有关部门编报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统计报表。
第十条 总公司所属各子企业须在每月27日12时以前向总公司企管投资部报送当月的《生产快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人力资源部及所属各子公司须在每月5日前分别向总公司企管投资部报送上月的《企业财务快报》、《劳动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表》。
第十一条 总公司各职能部室及所属各子企业须在每年12月末向总公司企管投资部提供各统计主管部门下发的统计年报所需报表资料。
第四章 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 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总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计划统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均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计划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统计数据对内、对外应一致,数出一门。
第十四条 计划统计资料一旦出现数据计算上的错误,必须立即纠正,任何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第十五条 总公司内部报表如发生数据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月报表当月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月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月报表上说明。
(二)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将原报表数据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第五章 统计分析与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统计分析与文字说明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应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统计分析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十八条 总公司所属各级子企业均应在每月上报《生产快报》的同时附有文字说明;每逢季末应附有统计分析。
总公司企管投资部对总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分别于5日前、15日前做出文字说明和统计分析。
对于总公司下发的临时性计划统计报表,总公司所属各级子企业均应按照相关要求作出详尽的分析和说明。
第六章 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十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建立健全计划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查询、调用和移交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和总公司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计划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总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将本单位的计划统计资料,采取纸质、电子介质等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编制的计划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计划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计划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经本单位综合计划统计人员会签,并呈请单位领导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原始报表、台账等应保存五年以上,上报的各项定期统计报表应保存十年以上,总公司统计年报及历史资料要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统计年报历史资料除业务部门自行保管外,应交本单位档案室一份保存。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计划统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统计制度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准伪造、篡改计划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提供的计划统计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主管或单位负责人审查、复核、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涉及总公司经济指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数据,由总公司企管投资部负责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总公司以外的单位来索取计划统计资料时,必须经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对外提供、公布统计信息、统计数据及资料。
第七章 工作人员与工作交接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的计划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公司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除已经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外,其他从业人员均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总公司计划统计工作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所属各级子企业计划统计工作机构(人员)在变动时,应及时与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以保证计划统计工作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条 计划统计人员调(变)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计划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变)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计划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本人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对所有计划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等历史资料应完整移交。
(四)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总公司企管投资部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统计法规、计划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各业务归口部门分别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考核与奖惩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每年末组织召开计划统计工作会议,评比表彰先进。对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先进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不按本制度认真开展计划统计工作的予以批评,涉及违犯《统计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总公司企管投资部。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修改权属总公司总经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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