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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化学危险物品管理使用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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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化学危险物品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教学、科研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范围 (一)易燃易爆物品:醇、酮、苯、烷、酯、二硫化碳、黄磷、红磷、硫磺、硝酸纤维、醚、汽油等及遇水燃烧的金属钾、金属钠、金属锂、碳化钙等; (二)剧毒物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无机及有机剧毒品; (三)爆炸物品:苦味酸(三硝基苯酚)、硝酸铈及各种炸药等; (四)强氧化剂:高氯酸钾、硝酸铵、高锰酸盐、过氧化物等; (五)腐蚀性物品:各种强酸、强碱、液溴等; (六)压缩及液化气体:氧气、氢气、氯气等; (七)放射性物质:放射源、铀的化合物等。 第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一)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危险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二)因实验需要生产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保卫处备案。生产地点的选址须符合防污染及防火规范要求。 (三)危险物品只能储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物品仓库内。危险物品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泄压、避雷、监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防静电、防放射等安全设施。 (四)危险物品在专用库房内应根据性质分开隔离存放,定期检查,保证通风除湿,存放量不得超过库房设计容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物品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五)危险物品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严格建立收发登记制度,必须做到定期检查,认真核对数量与质量,做好数据统计,达到帐物相符,确保安全。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需要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仓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危险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使用危险物品必须了解其性能及防护急救知识。使用剧毒及放射性药品要写出详细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使用人员、地点、时间、目的、剂量、废渣及新生物的处理等),报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两人一同领取。 (三)剧毒物品除需加工配制外一律不得早领,要随领随用,不得存放,不能拿到实验室以外的地方使用,产生的废渣、废液不得随意丢弃,须与保卫处和环保部门协商妥善处理。 (四)若需连续使用易燃物品,要分批领取,每次领用量不得超过一周的使用量。易燃物品及强氧化剂的日常存量每种不得超过500克。 (五)发现危险物品丢失、被盗等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 其他 (一)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如有违反造成事故者,按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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