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 信贷监督机制,防范风险,保障信贷资产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各项信贷规章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向本市市民发放的具消费性质的个人小额贷款业务。第四条 各支行应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 贷款对象:(一) 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二)
2、个人贷款对象为年满 18 周岁且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第六条 申请个人小额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二)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三) 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四) 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五) 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一) 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二) 个人职业证明。(三) 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四)
3、 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有关证明。(五) 有经营实体的,要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第八条 下列人员贷款应限制性发放(一) 正在受经济处罚期间的人员(二) 公安机关有案底记录的人员(三) 有贷款不良记录的人员(四) 家庭成员中已婚成员在本行系统有贷款的(存单质押贷款除外)支行对个人消费贷款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冒名代替。贷款严禁用于 经营生产投资、严禁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和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等。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方式第九条 个人消费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用途、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十条个人消费贷款利率,遵循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基准
4、利率上浮 75%。第十一条个人消费贷款用途主要为解决市民生活需要,如购车、购房、装修等。第十二条贷款方式:个人消费贷款可采用质押、抵押、保证等方式。采用保证方式的内部职工必须由本行具代偿能力的正式职工担保,外部人员必须由国家公务员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不得互保;保证人担保不得超过二人。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如逾期按某银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执行。第四章业务流程及审批权限第十三条信贷员在受理每笔贷款时,必须先进行信息查询,掌握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行及其他行的贷款情况。第十五条核实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具备借款和保证的资格。第十六条贷款额度:最低为 5000 元整;
5、最高为 50000 元整。 第十七条根据我行的个人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逐项办理手续。支行手续办理完毕后,上报总行个人业务部、主管行长、行长逐级审批。第十七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保证人、信贷员必须三方到场,并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个人消费贷款的管理第十八条信贷员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单独建档, 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第十九条逾期扣款。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的,是本行员工的则从贷款到期的次月起,按月从借款人、 保证人月收入中扣收,即以每月全部收入扣除生活费(以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为依据)以外的收入用于清偿所欠贷款本息。如是外部人员,则要及时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第二十条 本行员工调离本行的,调离前必须还清所欠贷款本息方能办理调动手续。保证人调离本行的,借款人必须重新落实保证人并 补办相关担保手续。外部人员借款人和保证人工作变动的其所在单位 应及时通知我行信贷部门,以便我行进一步制定措施。第二十一条 实行贷款担保管理责任制度。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按我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