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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19-2019 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广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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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3.160P 56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DB4401/T 192019代替DBJ440100/T 1352012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2019-05-23 发布2019-07-01 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1/T 192019I目次前言.III引言.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35一般规定.35.1选址.35.2设计.45.3施工.45.4防治与补救措施.45.5水利专项验收.55.6运行管理.56技术要求.56.1跨河建设项目.56.2穿河、穿堤建设项目.66.3临河、拦河建设项目.76.4河涌改道项目.86.5护堤地内建设项目.

2、97审批管理.97.1申报材料编制要求.97.2审批条件.97.3防洪评价成果分类.107.4审查要求.108批后监管.108.1监管内容.108.2监管手段.108.3不同建设项目监管重点.109水利专项验收.119.1验收依据.119.2验收条件和程序.119.3验收组织.119.4验收的主要内容.12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法律法规清单. 13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 14附录 C(资料性附录) 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编制要求.16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涉河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审批提交资料要求.17DB4401/T 192019II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广州市涉河建设

3、项目防洪评价表.21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要求.34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度汛方案编制要求. 37附录 H(资料性附录) 堤防管理协议书编制要求及样本.38附录 I(规范性附录) 涉河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42附录 J(资料性附录) 涉河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图.47DB4401/T 192019III前言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修订。本规范替代了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DBJ440100/T 135-2012)。修订后的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共分为9章和10个附录,与原规范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了河

4、涌整治相关内容,对河涌改道工程重新进行了定义(见3.1、3.9、6.4,2012年版的3.1、3.9和9);删除了“明挖埋管”的定义(见2012年版的3.10);删除了“顶管穿越”的定义(见2012年版的3.13);增加了“开挖穿越”的定义(见3.10);增加了“竖井”的定义(见3.13);修改了“河涌”的定义(见3.14,2012年版的3.14);删除了“岸线保护区”的定义(见2012年版的3.15);修改了“防治与补救措施”的定义(见3.17,2012年版的3.18);增加了“水利专项验收”的定义(见3.22);增加了“施工组织方案”的定义(见3.23);删除了“建设项目不宜布置在岸线保护

5、区(饮用水取水口除外)”(见2012年版的5.1.2);删除了“竣工验收”相关内容,修改为“水利专项验收”相关内容(见5.5,2012年版的5.5);调整了“跨河建设项目”、“穿河、穿堤建设项目”、“临河、拦河建设项目”、“河涌整治和改道项目”、“护堤地内建设项目”,将其相关内容移入“技术要求”(见6,2012年版的6、7、8、9、10);删除了“原则上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顺河道或堤防布置各类管线(管道)或其他建设项目。”(见2012年版的7.1.1);修改了梁底标高与设计洪水位超高要求(见6.1.5,2012年版的6.4.2);增加了“平交桥桥台与两岸堤防一体合建”梁底最低标高要求(见6.1

6、.11);修改了桥面排水的要求(见6.1.14,2012年版的6.7.1);增加了 “对于跨越水库库区水域范围内的路桥两侧应建设双层防撞栏的要求” (见6.1.15, 2012年版的6.7.2);增加了“新建跨河桥梁综合阻水比”要求(见6.1.17);增加了“取水泵房”布置要求(见6.3.4);根据广东省地方技术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DB44/T 1661-2015)9.4.3条款调整了码头陆域布置要求(见6.3.13-6.3.16,2012年版的8.3.4);删除了穿河、穿堤建设项目与上下游相邻的港口、码头、水下建设项目或引水建设项目等之间的距离要求(见2012年版的7.1.2

7、);删除了警示标志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7.4);删除了明挖埋管施工的相关规定(见2012年版的7.5.1);增加了审批管理要求(见7);增加了批后监管要求(见8);增加了水利专项验收要求(见9);补充了附录A。增加了附录B附录J。本规范由广州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叶海燕、徐林春、熊德迟、何书琴、罗建山、黄东、刘画眉、李海彬、郑国栋、顾立忠、张庭荣、林美兰、郑泳、蔡素芳、张政、李虎成、岑栋浩、彭金波、张威、黄武平、陈文静DB4401/T 192019IV本规范的历次版本为:DBJ440100/T 135-2012,本次为首次修订。DB4

8、401/T 192019V引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涉及的行业部门多, 技术含量高,内容复杂;高效、规范、有序地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对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年 8 月 14 日颁布,201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 (DBJ440100/T 135-2012)对规范和加强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对行政审批及监管高效化、便民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结合近年来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践及广东省实

9、施办法 、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对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 (DBJ440100/T 135-2012)进行修订是必要的。DB4401/T 1920191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明确了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加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河、护堤地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河涌改道工程等,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的临时建设项目,以及湖泊(含人工湖)、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范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10、。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 50286-201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SL 265-2016水闸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涉河建设项目指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加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河、护堤地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河涌改道工程等。3.2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

11、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 6m 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3.3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3.4跨河建设项目指跨越河道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公路桥、铁路桥、管桥(输水、输油、输气、输电) 、渡槽及输电、通信等工程。DB4401/T 19201923.5穿河建设项目指从河底及堤基穿越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管道、隧道、缆线和涵管等工程。3.6穿堤建设项目指从堤身穿越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管道、缆线、水闸、取(排)水口、涵闸和涵管等工程。3.7临河建设

12、项目指沿河道两岸修筑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码头、船坞、渡口、跨堤取水口、丁坝、护岸、临河道路及景观等工程。3.8拦河建设项目指修筑于河道内拦挡水流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 包括拦河闸坝、 橡胶坝、 水陂、 潜坝等工程。3.9河涌改道工程指改变河涌现状或规划平面布置的工程。3.10开挖穿越指利用明挖的方式开挖管沟,待穿越管段敷设完成后,再恢复原地貌的施工方法。3.11定向钻穿越指采用水平定向钻机将穿越管段按照设计轨迹通过障碍物的非开挖管道安装施工方法。3.12盾构穿越指采用盾构法建造隧道,并在隧道中敷设管道的一种非开挖穿越施工方法。3.13竖井施工时,为满足隧道设备组装解体、材料运输、

13、人员进出、供电、通风、给排水等作业,以及管道安装、运行而修建的临时或永久的竖向构筑物。根据其作用和目的,竖井可分为出发井(中间井、转向井)和接收井。3.14河涌指用于防洪、排涝、排水的较小的天然河道、人工水道。3.15规划治导线指在珠江入海口口门及河口延伸区划定的河口整治与开发工程建设的外缘控制线。3.16行洪控制线指在珠江入海口门上游的行洪河道划定的河道整治与开发工程建设的外缘控制线。3.17防治与补救措施指为消除和减少建设项目对河道行洪安全、 水工程和水环境安全的不利影响, 建设单位应采取的工DB4401/T 1920193程或非工程补偿措施。3.18护堤地指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堤防工程,

14、在堤防迎水侧及背水侧划定的一定区域。3.19设计洪水指为防洪等工程设计而拟定的、符合指定防洪设计标准的、当地可能出现的洪水。3.20设计洪水位指设计洪水频率对应的洪水水位。3.21阻水比设计洪水位下, 建筑物水下结构在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与工程建设前同一过水断面面积之比,以百分数统计。3.22水利专项验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或涉河建设方案完工后,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的对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开展的专项验收。3.23施工组织方案特指为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4总则4.1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河

15、道行洪安全,保持河道岸线和河势相对稳定,保护河流生态,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参见附录 A)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4.2建设项目应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安全、阻碍防洪抢险、影响河势稳定和河流生态,不影响已建其他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4.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水环境生态安全等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4.4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范外,同时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规范。5一般规定5.1

16、选址5.1.1建设项目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险工险段。5.1.2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开现有和规划的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5.1.3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水文(水质)测站测报设施正常运行和测报工作的正常开展,且宜布置在水文(水质)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外。DB4401/T 19201945.2设计5.2.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不影响规划实施。5.2.2符合防洪排涝防治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5.2.3不妨碍行洪或降低河道泄洪、纳潮能力。5.2.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量分配、冲淤变化和水环境无不利影响。5.2.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5.2.6不妨碍工程近区和周边

17、范围的防汛抢险。5.2.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5.3施工5.3.1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批复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治与补救措施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报送河道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并与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5.3.2建设项目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11 月至次年 3 月) 。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汛前清除河道内的施工临时设施,如不能清除的,应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度汛工作。5.3.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

18、通,不得在堤防和护堤地堆放施工物料、临时设施和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5.3.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倾倒施工废弃物和排放污水。5.3.5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查清原因并及时处理,经批准后方能继续施工。5.3.6对靠近堤防的桩基施工宜采用回旋钻,不宜采用锤击、振动冲击、人工挖孔等对堤防产生不利影响的造孔方式。5.3.7建设项目施工应避免使用堤顶作施工运输道路, 确需使用的, 建设单位应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后, 在需使用的堤段范

19、围的堤顶先按公路等级要求进行加固。 通行的运输车辆吨位不得超过批准的范围,并接受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监管。堤防如有损毁,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无条件按规划标准修复。5.3.8建设项目涉及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与堤防工程级别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的破堤和复堤方案,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接受检查和监督。需复堤的堤段,尚未达规划防洪标准的,应按规划标准进行达标加固建设,并与上、下游堤段平顺衔接。5.3.9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可参考附录 B。5.4防治与补救措施5.4.1根据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结论,建设项目可能会对河势稳定、河道行洪安全、水工程安全和水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建

20、设单位应组织制订防治与补救措施设计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5.4.2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办理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5.4.3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属于水利工程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5.4.4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编制要求可参考附录 C。DB4401/T 19201955.5水利专项验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 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请开展水利专项验收。水利专项验收合格,方准启用。建设单位应在水利专项验收后 6 个月内,将专项验收资料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6运行管理5.6.

21、1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承担建设项目影响河段范围内的防洪工程维护、防汛抢险任务,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以及防洪、抢险的统一指挥。5.6.2建设项目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 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占用范围涉及堤防工程管理的,应签订堤防管理协议书。5.6.3如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影响和损坏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恢复,并承担所需费用。5.6.4因防汛要求、河道治理或防洪标准提高,确需改建或拆除建设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汛要求。6技术要求6.1跨河建设项目6.1.1跨河建设项目技术要求

22、在本节以跨河公路、 铁路桥梁为代表进行统一规定, 其他跨河建设项目,如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管桥,渡槽及输电、通信等工程设施的选址、梁底高程、桥墩布置、承台布置和控制性参数等参照本节规定执行。6.1.2桥位宜选在河道顺直稳定, 河岸、 河床地质条件良好且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洪水流量的河段。6.1.3桥梁(主)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宜与设计洪水的主流方向基本一致,两者交角不宜超过 5。6.1.4梁底标高应满足河道行洪畅通、日常保洁、清淤作业和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护、预留堤防级别提高后所需的净空。6.1.5对于立交桥梁,桥梁跨河部分的梁底高程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超高 0.5m,且不影响通航;桥梁跨堤部

23、分与相应规划堤防堤顶间的净空应不低于 4.5m。6.1.6净空高度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保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的补救措施。在堤防背水侧按三级公路标准修建上下游防汛抢险通道的连接段,保障净空不低于 4.5m,净宽不小于 6m,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上、下坡道纵比降不大于 3%,并需注意连接段的防汛坡道不得削弱堤身设计断面,且与堤顶防汛道路平顺衔接。6.1.7桥墩宜设计成圆形、椭圆形或流线型。6.1.8架空跨越堤防的桥梁工程,桥墩不应布置在堤身。当桥墩确需布置在堤身背水坡时,应做堤防加固专题设计。6.1.9对于行洪河道,桥梁宜采用大跨度结构,一跨跨越河道主槽。6.1.10规划河道上口宽度小于

24、或等于 22m 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6.1.11平交桥桥台与两岸堤防一体合建,需做好与上下游堤段的衔接工作,并确保防洪通道的畅通,且梁底最低标高应不低于河道相应设计洪水位加超高 0.5m。6.1.12主槽处承台顶高程宜在多年平均低潮(水)位以下,边滩的承台顶高程应在滩面以下。6.1.13如承台位于河床冲刷线以上,承台形式宜采用流线型并顺河道主流方向布设。6.1.14桥面排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冲刷堤身。6.1.15对于跨越水库库区水域范围内的路桥两侧应建设双层防撞栏,并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DB4401/T 19201966.1.16跨越 1、2 级堤防的桥梁阻水比(含防撞设施

25、)一般不应超过 6%;跨越 3 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桥梁阻水比一般不应超过 7%。6.1.17新建跨河桥梁上、 下游各 50m 范围内有已建桥梁, 应考虑桥梁组群的综合阻水比不超过 6.1.16条款所规定的百分比。6.1.18设计洪水条件下, 桥梁建设引起的堤脚冲刷 (一般冲刷和桥墩局部冲刷) , 应控制在 0.5m 以内;若冲深超过 0.5m,应进行专题防护设计。6.1.19对于桥梁扩建工程,若原桥设计符合本规范技术要求,可与旧桥对孔布置进行扩建;否则,新桥应按本规范技术要求进行扩建。6.2穿河、穿堤建设项目6.2.1穿河、穿堤建设项目的布置应尽量与河道或堤防正交。无压管道敷设无法避

26、开护堤地的,管道敷设应尽量远离现状及规划堤防背水坡坡脚。穿堤水(涵)闸参照 SL 265-2016 的相关条文要求选择闸址。6.2.2穿堤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底部高程宜高于堤防设计洪水位,当在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门或阀门,并应能在防洪要求的时限内关闭。压力管道、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流体的各类管道,应跨堤或爬堤布设,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需穿过堤防时,管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并应进行专门论证。6.2.3穿河建设项目的埋深应满足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应在相应设计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并根据防洪评价报告的冲刷计算结果及河床演变趋势分析结论, 结合河床地质条件和穿越施工方式,

27、 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安全埋深。6.2.4对于重要堤段或险工险段,宜采用动床河工模型试验或水沙数学模型分析确定埋深。6.2.5开挖法穿越管段的最小埋深,应根据穿越工程等级与相应设计洪水冲刷深度或疏浚深度要求确定,并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开挖法穿越管段的最小埋深单位:m河道冲刷情况穿越工程等级大型中型小型有冲刷或疏浚的水域,应在设计洪水冲刷线下或规划疏浚线下,取其深者1.51.21.0无冲刷或疏浚的水域,应埋在河床床面以下1.51.31.0河床为基岩,并在设计洪水条件下不被冲刷时,管段应嵌入基岩深度0.80.60.5注1:当水域有抛锚或疏浚作业时,管顶埋深应达到防腐层不受机械损伤的要求;注2:

28、以下切为主的河流上游,埋深应从累积冲刷线算起;注3:基岩段所挖沟槽应用满槽混凝土覆盖封顶,应达到基岩标高;注4:当管道有配重或稳管结构物时,埋深应从结构物顶面算起;注5:基岩内管道埋深还应根据岩性、风化程度确定,强风化岩、软岩埋深应加大。6.2.6定向钻敷设穿越管段管顶最小埋深不宜小于河流设计洪水冲刷线和规划疏浚线以下6m。对防洪等级高的河流,应根据不同的地质类别,适当增大埋深。6.2.7盾构、顶管法隧道上部所需覆土层的最小厚度,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设备类型因素决定,不宜小于 3 倍设备外径或河流最大冲刷线下 8m,并应满足隧道抗漂浮要求, 确有技术依据时,在局部穿越河段可适当减少。

29、对于冲淤变化大、砂土液化、挖砂取石、船舶抛锚水域的隧道,应增大埋DB4401/T 1920197深。6.2.8河道内设有高出一般冲刷线的稳管工程时,应考虑洪水的局部冲刷;穿越管段应埋设在一般冲刷累加局部冲刷深度以下,并留有一定富余埋深。6.2.9选址在水库泄洪影响范围内的穿河、穿堤建设项目,穿越管段埋深应考虑泄洪时的局部冲刷及清水冲刷影响。6.2.10爬堤建设项目应紧贴堤身布置, 如高于堤顶, 应顺接上、 下游堤段, 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6.2.11定向钻入土点、 出土点及隧道竖井应布置在堤防管理范围以外, 其边缘与堤防坡脚距离宜大于50m。6.2.12隧道或顶管的竖井顶高程应高于穿越河段

30、的设计洪水位及工程防涝水位, 否则, 须制订防洪避险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止水措施。6.2.13开挖法穿越施工宜选择在枯水季节。雨季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洪度汛安全措施。6.2.14开挖法穿越水下施工和运输应尽量减少对河底的扰动,减少水质污染,做好与堤防的连接,不得影响堤防安全。6.2.15定向钻穿越施工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采取措施控制堤防和地面的沉陷,不得危及堤防安全。6.2.16定向钻穿越施工的入、出土点应进行止水封闭,大型穿越应设置截断阀室。截断阀室应设置在堤防管理范围以外以及交通方便且不被设计洪水及涝水淹没处。6.2.17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应作妥善处理,洞内外应形成一个完整的防

31、排水系统;采用顶管法施工时,应选择土质坚实的堤段进行,沿管壁不得超挖,其接触面应进行充填灌浆处理。6.2.18在盾构法施工过程中, 应采取适当的防水或加固措施预防出现管涌或地下水涌入作业空间。 若出现较大的渗水,应采取超前注浆堵水措施。6.2.19当穿堤建设项目采用爬堤穿越方式时, 工程所在堤段的堤防加固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应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6.2.20穿越水源保护区,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水安全和水环境的专题保护设计。6.2.21穿堤建设项目与堤身结合处的设计应满足渗透稳定、抗滑稳定、不均匀沉降及回填土等要求。6.2.22废弃的穿越建设项目应及时、妥善处理,封闭通道,并进行

32、压水实验,确保通道的渗透性在允许范围内,以免造成渗漏。必要时,应对堤防进行变形观测。6.3临河、拦河建设项目6.3.1修建码头、渡口等临河建筑物,宜选在地质条件良好、水深适当、水流条件良好的河段。6.3.2修建取水口等临河水下建筑物,应选在河床、岸线及水流流态较为稳定的河段。6.3.3沿河道路不宜布置在堤防迎水侧。6.3.4取水泵房应布置在河道背水坡一侧,并与背水坡坡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6.3.5临河建设项目与后方陆域连接宜选用跨越的形式;若采用穿堤方式,其结构形式应合理设计并尽量减少对堤防的扰动。6.3.6临河建设项目不得降低堤防的防洪能力或影响管理运用,不得降低堤顶高程、削弱堤身断面。6

33、.3.7临河建筑物主体桩墩不得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内。6.3.8临河建筑物与堤防平交时,不得阻断防汛抢险通道,相交部分的堤顶高程应与堤防的规划标准一致,与拟建临河建筑物交叉部分的堤防及上、下游衔接段应按堤防的规划标准与拟建工程同步实施。6.3.9对于划定了行洪控制线或规划治导线的岸线,未经充分科学论证并取得行洪控制线或规划治导线管理部门的同意,临河建设项目前沿线不得超出行洪控制线或规划治导线。6.3.10码头宜采用高桩疏水结构。6.3.11以潮汐作用为主的河口水域,工程建设除应考虑行洪影响外,必要时还应根据工程对纳潮、潮排和潮灌的影响,合理设计码头结构和尺寸。DB4401/T 19201986.

34、3.12高桩码头及栈桥的梁底高程应高于所在河段 5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6.3.13码头与陆域的布置应保证原堤岸的稳定,不得阻断堤后的管理和防汛抢险通道。6.3.14不得占用堤后护堤地作堆场和仓库;确需占用的,应分析设计堆载对堤防变形和稳定的影响。相关设施与堤防背水坡坡脚之间应保留不小于 10m 的安全通道空间。6.3.15河道滩地上严禁设置永久堆场及仓库。6.3.16码头交通采用穿堤形式时,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闸门易于启闭操作的交通闸,闸宽应严格控制,以满足单车道通行为宜,闸底板高程应尽量抬高。6.3.17码头护岸工程措施一般要求为顺水流方向上、 下游各 50m100m 的范围, 具体则以

35、河道及堤防的重要程度、河道地质条件和水流条件确定。6.3.18护坡和护岸的高度一般要求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坡脚应采取防冲措施。6.3.19对于重要堤段或险工险段,宜通过物理模型试验确定防护方式和范围。6.3.20港池宜顺岸布置,港池开挖不应影响堤岸、滩槽稳定。6.3.21港池应尽量利用天然河势,避免开挖河床;确需采取挖入式港池的,应对工程所在河段水流泥沙条件及邻近边滩的稳定性进行专项研究。6.3.22油码头、 化学品码头等危险品码头布置除符合常规码头设计要求外, 还应满足水环境保护的相关技术规定。6.3.23码头阻水比按实体计算,一般不应超过 4。6.3.24临河景观布置应符合岸线规划,

36、不应破坏天然河势及河道自然生态, 所建工程设施和护栏应采用通透式结构,不得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6.3.25临河堤路结合工程路面净宽应大于 6m,坡度应小于 8%。6.3.26拦河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6.3.27拦河建设项目应在保证流域内水资源合理调配的基础上进行建设,不得对工程所在区域的生产、生活及生态造成不利影响。6.3.28拦河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按相关规程进行编制。6.3.29应对拦河建设项目所在河段进行冲淤计算分析,并做好消能防冲措施。6.3.30应对拦河建设项目所在河段堤防渗透及整体与局部稳定进行复核计算,并做好防渗、抗滑、抗倾等措施。6.4河涌改道项目

37、6.4.1河涌改道项目应符合水系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排涝规划、岸线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不应改变河涌以及其所在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6.4.2改道后的河涌管理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划定,原则上应全部位于建设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6.4.3河涌改道工程设计防洪排涝标准不应低于河涌水系规划的防洪排涝标准,河涌断面形式在满足防洪排涝需求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复式断面。6.4.4改道后的河涌水面面积、容积、平均宽度及进、出口断面的过流面积均不应低于规划要求,并满足“占补平衡” 。6.4.5河涌改道工程应与现状或规划的排水分区相衔接,不得降低原排水

38、分区的行洪排涝能力,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6.4.6根据河涌所处的地理位置,改建堤段应与原有河涌堤段平顺连接,改建堤段的断面结构与原堤段不相同时,两者的结合部位应设置渐变段。6.4.7河涌改道工程的堤岸宜采用生态型护岸,不得硬化河床。6.4.8河涌改道工程设计应包括对雨洪的收集、利用方案和措施,并妥善处理河涌与城市排水管网和DB4401/T 1920199截污工程的衔接。6.5护堤地内建设项目6.5.1禁止在护堤地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不宜布置管线且不应布置压力管线。6.5.2护堤地内的沿堤道路与堤脚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GB 50286-2013 表 13.2.2 规

39、定的相应级别堤防护堤地宽度。 沿堤道路的布置不得阻断堤坡排水, 道路本身排水设计及相关设施不应影响护堤地稳定安全。6.5.3护堤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埋于地下部分应做好防渗措施;有压渗等防护措施的护堤地内不宜进行工程建设,确需建设的工程施工中应避免破坏护堤地原有防护功能。6.5.4护堤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自身的管理范围不得侵入堤身的设计断面,不得影响堤防日常管养维护和防汛抢险。6.5.5护堤地范围内的管线、缆线等隐蔽工程,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注明类别和埋深等信息。6.5.6护堤地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报批方案中须报送工程建成后的维护管理方案(防汛、卫生、安全、维护、管理保护范围等)和责任单

40、位(责任人) 。6.5.7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保护范围内进行地质勘探、基础开挖、桩基施工等相关建设项目,应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7审批管理7.1申报材料编制要求7.1.1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a) 申请函(需简要说明工程建设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相关部门意见等) ;b) 项目代码回执;c)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方案说明文字材料,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平面布置图、断面图、河道地形图及其他有关图纸) ;d)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表(含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e

41、)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等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情况的说明;f) 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g)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7.1.2申请资料需满足附录 D 所列要求。7.2审批条件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应符合以下要求:a) 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b) 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措施适当,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c) 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d) 不影响水库大坝、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e) 不妨碍防汛抢险;f) 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g) 需要占用水域的,其替代水域工程或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h) 符合法律、法

42、规的其他有关规定。DB4401/T 192019107.3防洪评价成果分类涉及 1、2 级堤防的涉河建设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书。涉及 3 级及以下堤防的涉河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编制防洪评价表:a) 跨河建筑物一跨跨越河涌,无桥墩落在堤身设计断面及河道中;b) 穿河建筑物埋深满足规范要求;c) 两岸堤防等级在 4 级(含 4 级)以下,不影响堤围稳定的;d)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的其他情况(如护岸工程等) 。防洪评价表可参考附录 E 编制。7.4审查要求7.4.1对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成果的技术审查可采用会审和函审两种方式。原则上对防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采取会审方式;防洪评价表可采用

43、书面函审的形式;具体视情况而定。7.4.2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审查重点包括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占用水域阻水比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要求、防洪评价技术路线是否正确、选用的水文和地形资料是否合适、拟建工程涉及的水工程现状及规划内容是否准确、综合评价内容是否全面、施工组织方案是否合适、防治补救措施是否合理有效、主要结论和建议是否准确、相关图件是否符合要求等。并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确定如下审查重点:7.4.2.1 跨河建筑物的审查重点包括跨度、工程布置与堤防的关系、堤顶净空等。7.4.2.2 穿河、穿堤建筑物的审查重点包括埋深、穿河穿堤方案、复堤方案、堤防稳定性影响等。7.4.2.3 临河建筑物的审查重点

44、包括建筑物结构形式、与堤防搭接关系等。7.4.2.4 拦河建筑物的审查重点包括其对河道行洪安全、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等。7.4.3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要求参考附录 F。7.4.4涉及度汛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其度汛方案编制要求参考附录 G。7.4.5涉及堤防管理协议的建设项目,其堤防管理协议书编制要求及样本参考附录 H。8批后监管8.1监管内容8.1.1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岸线复核、方案核准、度汛方案审核等。8.1.2依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位置和界限、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面积(包括水域与陆域) 、施工是否影响防洪安全、度汛方案编制情况、防治与补救措施落实情况、防汛抢险

45、通道是否通畅以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是否有影响等。8.2监管手段8.2.1监管手段主要包括实地查勘、查阅档案、监测等方式。8.3不同建设项目监管重点8.3.1桥梁工程:桥梁防洪标准、桥墩平面布置与轴线、梁底高程、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与水流方向交角、桥梁跨堤部分梁底与规划堤顶净空高度、桥梁跨越堤防方式、靠近堤防的桥墩布置方式、桥梁承台布置方式、施工交通组织及工期安排情况、桥墩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布置、水利工程安全监测等是否符合批复文件规定的内容和防洪安全要求。8.3.2码头工程:码头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临时堆场和永久堆场设置、永久建筑物的建设、交通栈桥与堤防的连接方式、码头前沿线的布置、码头桩基

46、布置与施工方案、水利工程安全监测等是否符合批DB4401/T 19201911复文件规定的内容和防洪安全要求, 以及港池开挖的淤泥堆放方案是否签订接纳协议、 港池开挖是否影响堤岸与滩槽稳定。8.3.3管道工程:穿河建设项目轴线布置、轴线与河道或堤防的交角、管道穿越的施工方式、施工期安排、工作竖井的布置、安全埋深、警示标识的设置、水利工程安全监测等是否符合批复文件规定的内容和防洪安全要求,对于压力管道应检查截水环、填充混凝土等措施是否到位。8.3.4取(排)水工程:施工期安排、压力管道穿(跨)堤施工方式、回填土干密度和压实度、临时防汛抢险通道设置情况、水利工程安全监测等是否符合批复文件规定的内容

47、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8.3.5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隧道、景观工程、航道整治工程、临河公路等,参照同类项目进行核查。9水利专项验收9.1验收依据a)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b)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c)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表;d)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文件(含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9.2验收条件和程序9.2.1涉河建设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a) 建设项目涉河建筑物已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涉河方案全部完成;b) 防治与补救措施全部完成;c) 有碍河道行洪安全的施工临时设施、建筑弃渣等已清除;d) 第三人合

48、法水事权益处理终结无水事纠纷。9.2.2验收程序:a) 建设单位向涉河建设项目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b) 验收主持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召开涉河建设项目验收会议;c) 通过验收会形成验收鉴定意见,即涉河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 ,格式可参考附录 I;d)涉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流程参考附录 J。9.3验收组织9.3.1验收主持单位接到涉河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应成立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工作组负责现场核查和涉河建设项目验收的具体工作。 验收工作组由验收主持单位的代表、 涉河建设项目复核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涉河建设项目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9.

49、3.2涉河建设项目的验收成果是 涉河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 。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由验收工作组成员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9.3.3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9.3.4验收鉴定书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包括涉河方案审批情况、初步设计审批情况、涉河建筑物竣工情况、涉河建设项目完工或处理情况

50、等) 、专项验收范围及内容、验收复核情况、验收鉴定意见、遗留问题处理建议等内容。DB4401/T 192019129.3.5建设单位应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 (表) 、 建设项目涉河方案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工程治导线或控制坐标施放成果报告、 涉河建设项目复核成果报告等资料。9.4验收的主要内容9.4.1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验收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实施。包括实际占用河道范围面积(岸线长度及水域和陆域面积) 、位置(堤防桩号) 、界线(治导线或控制坐标) 、工程规模、建筑物临水面外部结构、施工弃渣和临时设施的清除、完工建筑物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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