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DB15∕T 1262-2017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155473 上传时间:2022-10-02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66.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5∕T 1262-2017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DB15∕T 1262-2017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DB15∕T 1262-2017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DB15∕T 1262-2017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DB15∕T 1262-2017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ICS 03.080.01 A16 备案号:55675-2017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15/T 12622017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规范 One time notification specification of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center 2017- 09-10 发布 2017- 12-10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5/T 12622017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告知方式 . 1 5 告知要求 . 2 6 监督与评价 . 2

2、 DB15/T 1262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中心、霍林郭勒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左后旗政务服务中心、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建设、李世英、李世繁、李佳、刘淑琴、蔡红卫、段建强、高原、胡秋红、王艳飞、赵春香、李长城、尹雪香、陈爱国。 本标准于2017年 月首次发布。DB15/T 12622017 1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

3、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简称中心)一次性告知方式、告知要求、监督与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政务服务中心、旗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9.3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GB/T 32169.4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求 DB15/T

4、5312012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15/T 5312012 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次性告知 one time notification 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 窗口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如何补正、 是否受理及其理由、 是否需要实地勘查等特殊程序以及下一步需要进行的程序、 收费标准等事项的行为及过程。 4 告知方式 4.1 书面告知 服务对象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窗口人员应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按照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服务指南或一次性告知书。 4.2 口头告知 服务对象咨询或对书面告知内容有疑问的,窗口人员应向服务对象解释

5、说明。 4.3 公示告知 4.3.1 公示内容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DB15/T 12622017 2 a) 事项名称; b) 设定依据; c) 实施机构; d) 受理条件; e) 申请材料; f) 办理流程; g) 收费依据; h) 收费标准; i) 法定时限; j) 承诺时限; k) 办理地点; l) 办理时间; m) 咨询电话; n) 监督电话。 4.3.2 公示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 a) 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 b) 移动终端; c) 自助服务机; d) 宣传手册。 5 告知要求 5.1 中心应配备蒙汉双语工作人员,提供蒙汉双语服务,并按照 GB/T 32169.32015 要求,做好一

6、次性告知。 5.2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服务对象不予受理。 5.3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申请。 5.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 监督与评价 6.1 中心业务管理部门应对一次性告知行为及过程进行实时监察,对不按照规定要求一次性告知的,责令窗口及时予以更正。 6.2 中心监督考核部门应及时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对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的,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和说明。 6.3 中心业务管理部门和监督考核部门应对上述情况进行实时记录, 并按照GB/T 32169.42015要求,将一次性告知情况纳入窗口服务评价。 _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