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六部分 法 律
法律部分近四年考试情况如下表: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合计
2010年
11题11分
6题12分
17题23分
2009年
11题11分
6题12分
17题23分
2008年
11题11分
6题10分
17题23分
2007年
11题11分
6题10分
17题23分
法律部分知识结构:
第三十一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十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五章 其他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本部分具体内容:
第三十一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本章为2011年教材的新增内容,基本结构如下:
“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 调整经济的法律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具体内容:
第一节、调整经济的法律
考核内容:
(1)法学中经济概念
(2)调整经济的法律
(3)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型
(4)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具体内容: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1、法学视角的“经济”含义
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2、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第二个阶段始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第三阶段是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3、“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关系。
(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例题1:单选】当代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是( )。
A诸法不分,刑、民合一 B民商法主导模式
C行政法主导模型 D民商法、经济法主导,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辅助模式
答案:D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具体来说,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1.民商法
【注1】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注2】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
2.经济法
【注1】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
【注2】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调整和规制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如企业的市场准入、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会计法、银行业法、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
(2)调整和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
(3)调整和规制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如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3.其他法律部门
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
第二节、经济法基础知识
考核内容:
(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本质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具体内容: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具体内容
经济管理关系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包括第一,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第二,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其一,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
其二,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例题2:多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A经济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E刑事责任关系
答案:ABC
二、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立足社会整体,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属于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
另一方面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的调整。
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我国颁布的经济性法律、法规,都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产物。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并对之进行平衡协调的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新型的法。
【例题3:多选】下列关于经济法的本质表述正确的有( )
A经济法是权力本位法 B经济法是以私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C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
D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的法 E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答案:CDE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经济法的制定及实施各个环节,都应体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这些价值和理念。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不仅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体现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如规划和产业政策、财政税收中。
3.有限干预原则
有限干预原则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限干预原则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合法、合理、合经济规律。
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受和承担的权(力)利、义务、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例题4:单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是( )
A有限干预原则 B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C平衡协调原则 D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答案: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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