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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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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公安执法监督,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是指,A,法律授权的机关,、,B,公民,C,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A,履行职责、B行使职权,C遵守纪律的情况,释义,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who,:。,公安执法监督的,客体或对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执法监督的内容(what):职责履行;职权行使;纪律遵守。,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社会组织,例题,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答案:,错误,。,解析: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公安执法监督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民,社会组织,(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还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监督;,既有来自公安机关外部的监督,又有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这些来自不同方面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进行监督;督察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察程序监督;,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有权,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控告,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监督,(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公安执法监督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以及监督内容的,不同,法定的监督程序也各异,。,合法的程序,是使监督活动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和实现监督目的的重要保证。,释义,1、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公安机关内部及外部。,释义,2、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公安执法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的。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也各异。,注意:这句话需要提醒考生着重理解,经常在判断部分出考题。,公安执法监督的形式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形式:检查、审查、调查;,其他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形式: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控告。,释义,3、监督过程的程序性,公安执法监督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表现为某种法律行为。,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以及监督内容的不同,法定的监督程序也各异。,注意:这是判断部分的经常考点。,公安执法监督分类,监督主体,权力,检察,审判,行政监察,公民,社会组织,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外部,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制度,内部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属于公安执法监督的,外部,监督,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安执法监督可以作不同的划分。,(一)按监督主体分类,【释义】,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二)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释义】,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监督属于公安执法监督的外部监督;行政复议以及国家赔偿制度属于公安执法监督的内部监督。,(三)按实施监督的时间分类,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对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四)按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分类,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接监督,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如,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公安机关必须执行;,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人民警察,直接追究其政纪责任。,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监督。如,社会组织、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它们,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通过有权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三、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2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合法性的监督。,3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4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方式。,第二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一、督察制度,督察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监督,检查,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公安内部监督制度,。,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是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年月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则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督察机构的设置,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任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任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二)督察机构的职责,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三)督察机构的权限,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拒不执行,错误决定、命令,责令执行,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责令执行其拒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撤销或者变更错误的决定与命令。,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当场处置权,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可以带离现场,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例题:民警蔡某违反了警容风纪的规定,被督察机构督察,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可以对蔡某违反警容风纪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答案:正确。,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的措施。其中对于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四)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进行明察和暗访。,专项督察和集中督察。,受理核查检举控告,查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保护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警务评议,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二、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中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三大类:,第一,综合职能,,第二,办案职能,,第三,执法监督、检查职能,法制部门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地说,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是:一是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是刑事立案与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三是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四是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五是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六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七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包括:一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二是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三是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四是组织执法检查、评议;五是组织专项、专案调查;六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七是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八是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法制部门及其督察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二是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三是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五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宗旨: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包括:依法监督;法律审核;案件审核;检查评议;专门调查;听证、复议、复核;责任追究;其他方式。,国家赔偿的条件与前提: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地位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公安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意义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活动。,公安行政复议是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实行该制度,对于维护、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安机关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事由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争议均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公安赔偿,公安赔偿的概念和种类公安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公安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的精神,公安赔偿必须具备,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由国家承担的公安赔偿责任。,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要件公安赔偿要求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安赔偿的行为要件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要条件,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合法的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公安赔偿的后果要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要条件。仅有违法行为,而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不构成公安赔偿。损害既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也包括对财产权的损害,而且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损害,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和仅仅造成危险的情况。,公安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要条件。,公安行政赔偿,的概念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行政职权,提起公安行政赔偿的事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不能构成公安行政赔偿,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行为,公安刑事赔偿的概念,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侦查职权,提起公安刑事赔偿的事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主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不能构成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职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行为,公安赔偿的方式公安赔偿的方式,是指公安赔偿的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所采用的形式。根据国家赆偿法第25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地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据此确立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辅的国家赔偿方式。这三种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并用,适合我国国情,差于操作。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进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给予赔偿的同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公安赔偿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确立了我国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巾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身体伤害,5,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0,20,造成死亡,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对造成死亡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其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19.公安赔偿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承担的赔偿。,A 民警个人 B 造成损害的个人或机关 C 国家 D 被侵害人,20.公安赔偿是()的一种,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A 民事赔偿 B 国家赔偿 C 行政赔偿 D 刑事赔偿,21.公安赔偿应同时具备主体、后果、因果关系和()四个要件。,A 行为 B 违法行为 C 可能造成的损害 D 造成的危险情况,22.公安行政赔偿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A 司法 B 行政,C 立法 D 强制,2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下列哪种情形是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A 殴打 B 违法使用警械 C 违法使用武器 D 殴打并致人伤害,24.公安刑事赔偿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A 立法 B 行政 C 侦查 D 强制,25.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侦查职权时的下列哪种情形是公安刑事赔偿的范围(),A 殴打 B 违法使用警械,C 违法使用武器 D 刑讯逼供并致人伤害,26.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A 支付赔偿金 B 原物返还,C 恢复原状 D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7.公安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计算。,A 平均工资 B 最高工资,C 最低工资 D 日平均工资,28.公安赔偿中,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A 10 B 15 C 5 D 20,29.公安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A 5,10 B 10,15,C 10,20 D 20,25,30.公安赔偿中,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A 10 B 20,C 30 D 40,24.公安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包括(),A 公安行政赔偿 B 公安民事赔偿,C 公安刑事赔偿 D 国家公安赔偿,25.公安赔偿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A 违法行使职权 B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C 侵犯法人合法权益 D 侵犯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6.实行国家赔偿制度,具有直接重要的意义(),A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B 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C 维护社会稳定,D 维护经济建设,27.承担公安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 主体要件 B 行为要件 C 后果要件 D 因果关系要件,28.公安赔偿的主体要件要求的主体是(),A 公安机关,B 人民警察,C 协助人民警察工作的联防人员,D 依法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组织,29.公安赔偿的行为要件要求的行为是(),A 行使职权 B 违法行使职权,C 不当行使职权 D 造成实际损害,30.公安赔偿的后果要件关于对公民造成的后果所要求的是(),A 造成公民的客观损害,B 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害,C 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损害,D 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客观损害,31.公安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要求的因果是(),A 行使职权行为与客观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 违法行使职权与可能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 违法行使职权与实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 违法行使职权与客观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2.下列哪些因素是构成公安行政赔偿的要件(),A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B 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C 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D 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并造成客观损害,3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A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B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C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D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7.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A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C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D 抓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造成损伤的,38.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B 依照刑法规定,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C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D 行使侦查职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39.公安赔偿的方式有(),A 支付赔偿金 B 返还财产,C 恢复原状 D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三节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依据、性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他们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主体,(二)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撤销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人事罢免的权力。,选择性内容,(三)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途径1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2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5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选择性内容,(四)行政监察监督的概念、性质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和违法违纪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行政监察监督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主管机关,其主要任务和职能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而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也都必须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根据行政监察法第18条关于行政监察机关职责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的,范围,是:1检查国家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检查,受理,调查,其他职责,行政监察监督的法律依据行政监察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5月9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行政监察法,该法对行政监察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权、监察程序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1检查权即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对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实施检查。2调查权即调查监察对象的特定事项或调查其违反法律、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3监察建议权即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建议。4处分权即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作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调查权,监察建议权,处分权,检查权,行政监察机关对警务活动监督的方式1经常性的一般检查对监察对象执法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2专项检查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3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经过立案程序开展的调查。,经常性的一般检查,专项检查,立案调查,检察监督的概念、意义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监督,1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执行监督,检察监督的内容和形式1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立案监督的: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当立案。,1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捕权,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正如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一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审查起诉,4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的违法行为后,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5执行监督即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进行监督。内容主要确(1)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进行监督。(2)对拘役所收押罪;的活动进行监督。(3)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对判处。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应当依j予以纠正。此外,人民检察院还通过参与行政诉讼、受理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的控告、检举,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执行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的概念、意义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监督形式。正如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监督对于促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l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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