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经纪服务合同标题要求的协议协议书 编号:_鉴于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愿意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现就保险经纪服务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合同目的和范围1.1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保险经纪人按照法律和监管规定,代表被保险人谋求保险事宜。1.2 本协议约定了被保险人为保险经纪人提供必要信息的义务,并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保密义务。1.3 本协议适用于保险经纪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产品咨询、保险条款解释、保险合同办理、理赔服务等全方位的保险经纪服务。第二条 保险经纪人的义务2.1 保险经纪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为被
2、保险人提供诚实、勤勉、谨慎的保险经纪服务,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2 保险经纪人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产品种类、保险费用、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等,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充分知悉并理解相关内容。2.3 保险经纪人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向被保险人提供合适的保险建议,并帮助被保险人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2.4 保险经纪人在代理办理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并在办理过程中秉持诚实原则。2.5 保险经纪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理赔及其他保险相关服务,并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3.1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经纪人如
3、实提供与保险事宜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状况、财产状况、保险需求等。3.2 被保险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并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第四条 保密义务4.1 双方同意保密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4.2 保险经纪人不得披露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给与保险经纪服务无关的第三方。第五条 合同期限和解除5.1 本协议的有效期从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至保险经纪服务完成之日。5.2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和监管规定。第七条 其他约定7.1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7.3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以下是签名栏)保险经纪人: 被保险人: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