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经纪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自愿订立:甲方(以下简称经纪人)与乙方(以下简称委托人),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协议目的经纪人与委托人就保险事务达成合作协议,委托经纪人代理、协调、辅助委托人与保险公司进行各类保险业务的洽谈、购买及理赔等相关事务。第二条:权责义务1. 经纪人的权责义务:(1)认真履行委托,协助委托人申请、签订、续保或解除保险合同;(2)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建议,解答委托人的疑问;(3)代表委托人与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的沟通、协商以及后续事宜的处理;(4)为委托人提供其他与保险相关的服务。2. 委托人的权责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2
2、)按时支付经纪服务费用;(3)向经纪人提供委托授权,并及时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并配合经纪人进行相应的理赔工作。第三条:保密责任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机密、保险合同及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对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除非依法规定或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第四条:费用结算委托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及时支付经纪人的服务费用。第五条:合同解除1. 经纪人或委托人如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提前期限为 提前期限,并确保已经履行了双方在协议中的义务。2. 经纪人或委托人如发生违约行为,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本协议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第八条:协议的生效与变更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经纪人: 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