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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省名师优质课赛课获奖课件市赛课一等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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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本资料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谢谢,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1页,一、,法律意义上“学生”,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有其统计学业档案受教育者。,学生在学校登记注册后即和学校之间形成了正式权利和义务关系。,第2页,二、学生权利,(一)学生基本权利,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权利,2.学生有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取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权利.,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取得公正评价权利和在完成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业证书。,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处罚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它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权利。,第3页,(1)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正当财产权利可提起诉讼.,案例:,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杨某在上语文课时,偷看课外书,被王老师发觉。王老师以杨某在课堂上偷看课外书为由,将该小说收缴后放在讲台上。下课后,王老师忘记将该书带走,结果造成该书丢失。次日,当杨某向王老师要书时,王老师通知书已丢失,但扬某上课看课外书违纪,书已被没收,拒绝赔偿。,王老师是否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4页,案例分析:,教师是否有权阻止学生违纪行为?,教师法第7条要求,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权利;,教师法第8条要求,教师应该推行“阻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或者其它侵害学生正当权益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当学生行为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时,教师有义务采取管教办法加以阻止。,第5页,教师是否有权没收学生物品?,行政法意义上“没收”是一个行政处罚形式,是指有行政处罚权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物品收归国有处罚方式。,没收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没收主体必须是含有行政处罚权机关,即没收只能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依法实施。,2.可成为没收对象物品是:,(1)当事人非法所得财务;,(2)财务虽系当事人全部,但被其用于非法活动;,(3)违禁品.,第6页,学校不具备没收行政主体资格,作为学校工作人员教师也无权实施行政法意义上没收。扬某课外书也不属于可被没收物品.,教师对学生物品“没收”是一个对物品暂时控制,是行使管教权表现。,第7页,物品遗失或损坏,学校和教师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在普通情况下,学校和教师不能将暂时控制物品据为己有、不予返还或者任意毁坏。,上述案例中,王老师没收学生课外书行为是教师为维持纪律而采取一个管教办法,是正当。但王老师在下课后应及时将书偿还学生。可是王老师非但没有偿还反而将书丢失,所以存在过失,其行为已组成侵权。,因为这种侵权行为后果是因推行管理职责造成,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应由王老师所在学校负担赔偿责任。,第8页,(2)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案例:,年4月17日,陕西山阳县两岭乡九年制学校一位学生发觉自己放在课桌里10元钱不见了,他将此事告诉了班长和同学。班长在班里进行了检验,因发觉同学刘某和吴某脸色有些红,便重点对他们两人进行了检验和问询。以后,班长向班主任朱老师汇报了丢钱事及自己怀疑,并提议在班上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寻找“小偷”。次日,朱老师采纳了班长提议,要求全班学生投票选举“小偷”。在选举中,无辜学生刘某和吴某变成了“贼”。,朱老师要求刘某和吴某到讲台前交代“问题”,刘某要求朱老师拿出自己是“贼”证据,可朱老师却扬了扬手中“选票”说:“这些选票就是证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稚园教职员应该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欺侮人格尊严行为。”,第9页,(3)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诉讼.,案例:,曾某是海南师范大学届毕业生。在做毕业设计时,该校教育技术系副教授冯某给学生出了很多论文选题。曾某从冯某提供选题中,选中了论网络远程实时讲课系统实现做自己论文标题。冯某在曾某写作过程中提出不少提议。曾某在论文完成后又交给冯某审阅,在其指导下进行了修改,并在毕业论文答辩中顺利经过。年,冯某对曾某毕业论文进行了再次修改,不过与曾某论文在格式布局、主题思想、内容说明上大致一致,一些段落、标题、所采取示意图也相同。冯某以移动实时讲课系统设计与实现为题在中国电化教育公开发表,被曾某无意中发觉。曾某认为冯某行为属于剽窃。而冯某认为曾某论文包含了自己很多心血,不属于剽窃,没有侵犯曾某知识产权。,问题:冯某是否侵犯了曾某知识产权?,第10页,5.,学生享受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1)受教育权:,宪法第46条要求,公民有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我国对受教育权要求:,受教育者依据身心发展特点或其它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在义务教育阶段内,普通来说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没有选择权利。,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要求学业发生困难时,享受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助权利。,(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要求,“公民享受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要求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第11页,(3)荣誉权,11月28日,陕西省子长县秀延小学教师郭某在检验作业时,发觉高某没有完成作业,将高某强行抱上教室讲台前面课桌,双手用力脱掉男生裤子。整个过程中,有一名男同学上前给老师帮忙,其它同学均坐在座位上观看,有不少女生因为害羞将头扭向一旁。自该事件发生后,男生高某情绪低落,显得极其自卑。“孩子已经上六年级了,他在我们家人面前都会顾及自己隐私,何况被女老师当着全班同学面脱裤子,孩子自尊心所受伤害太大了。”高某家长说。,该县教育局针对这一事件专门成立了调查组展开调查,证实了网帖视频内容真实性。当前,教育部门已对涉事女老师作出停薪停职、一年内不得评优不得评聘职称处理决定。律师认为,十来岁孩子身心正处于成长阶段,对自己隐私部位也有了保护意识。老师当众强脱学生裤子行为,有欺侮他人之嫌,涉嫌欺侮犯罪。,第12页,(4)肖像权,案例,15岁萧某是大庆市某民办中学初四学生,年中考时以总分全市第三成绩考入市某重点中学。该民办中学为扩大招生,将萧某大幅照片以及介绍萧某怎样从一个普通孩子在学校老师教育下一步步提升成为优异生文字张贴在学校门前宣传栏内,以宣传自己办学成绩。今后很快,被萧某家长发觉。萧某家长为了预防因宣传而使自己孩子受到影响,助长孩子骄傲情绪,遂要求学校将其儿子萧某照片以及文字材料撤换下来,学校却认为这对萧某并不造成损害,而且学校宣传都是事实,不一样意撤换。无奈之下,萧某父亲以萧某法定代理人身份以萧某为原告将该民办中学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学校马上停顿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学校向萧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问题:,被告行为是否组成侵权?,第13页,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要求,,,“公民享受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标使用公民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要求:以营利为目标,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该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学校作为一所民办中学,使用萧某姓名和肖像进行宣传显然在客观上会给自己带来一定利益吸引更多学生报考本校而收取更多学费。以营利为目标且未经萧某本人及监护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组成了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侵犯。,第14页,“以营利为目”是否是侵害肖像权要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标,而恶意欺侮、污损他人肖像案例。即不法行为人恶意以欺侮、丑化、玷污、毁损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完整性。包含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么行为不但组成对肖像权侵害,还往往会组成对声誉权侵害。,“以营利为目标”并非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唯一前提和要件。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使用他人肖像,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损害等,使用人也一样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第15页,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是什么?,侵害肖像权组成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侵犯肖像权行为有以下几个,:,(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标使用权利人肖像;,(2)虽不以赢利为目标,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肖像;,(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肖像;,(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期间使用权利人肖像。,第16页,不组成,侵权特定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人肖像;,(3)意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肖像;,(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照片;,(5)为肖像权本人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使用方法律而使用公民肖像;,(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肖像;,(8)因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标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第17页,受到侵害后怎样进行维护?,民法通则第120条要求:“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顿侵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标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标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现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物质上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第18页,向剑波系成都航天中学毕业生,1996年考入北京大学.年6月,向父在龙泉驿区一家报纸广告招生专版上发觉了儿子名字和头像,后又发觉在学校网站、校外橱窗宣传栏上也有这种情况。向父认为学校私自用其儿子形象做宣传,侵犯了公民肖像权,要求马上停顿侵权行为。,被告:,学校展示向剑波头像是客观真实。学校对向剑波宣传是健康主动向上,目标是激励更多学生向他学习,勉励向愈加珍惜荣誉,不存在侵权。,原告:,年,航中被同意实施企办、民助,学校为了生源,把向照片登在学校招生广告上,并注明考上北大,目标是吸引更多学生来校读书,显然有经济利益驱使。,第19页,(5)隐私权,学生甲某(男)在上课时把一封情信(有信封)递给后座排女同学乙某,被任课老师发觉,将该信件收缴.课后老师将该信件拆开检验,并把学生甲和乙二人叫到办公室,进行教育.学生甲认为老师私拆他信件,侵犯了其隐私权.,问题:老师拆开并检验信件行为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第20页,案例分析:,本案例反应了教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问题。,1学校和教师享受一定知情权。,学校知情权是指学校在对学生行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所含有了解、知悉受教育者一定个人信息权利。,2学生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学生隐私权是指学生依法享受保留私人秘密,预防他人公开或知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要求程序进行检验,或者对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第21页,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常见现象:,(1)片面强调教育权,过于涉猎未成年人个人生活。,(2)不恰当地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将学生分数进行排名并给予公布。(3)私自拆阅未成年人信件和日志。(4)任意传输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5)泄露未成年人身体隐疾。(6)随意公开未成年人家庭隐私。(7)泄露未成年人出生秘密(收养关系)等。,第22页,3学校和教师享受知情权前提是保护学生隐私权。,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当学生个人隐私权与学校知情权发生普通冲突时,学校和教师应在尽可能小范围内公开隐私,使隐私权与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到达协调。,学校知情权是经过教师职务行为来实现,假如教师在推行学校赋予教育管理职务时侵犯了学生隐私权,其侵权责任应由学校负担;假如侵权行为是超出学校要求之外、以教师个人名义实施,那么其责任就应由教师个人来负担。,第23页,本案例中,老师拆开检验信件行为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学生作为公民,其通信权和隐私权依法是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随意(无正当理由)扣毁和拆看其信件.假如发觉他人私拆自己信件、偷看自己日志、短信,组成侵害,能够经过司法诉讼,要求其停顿侵害,维护自己正当隐私权。,假如家长、学校发觉孩子有不良倾向,家长从监护、学校从教育角度出发,未经孩子同意看了其隐私内容,能够免责。在该事件中,学生甲是在上课时间违反课堂纪律向他人递送不属于课授内容信件物品,属于违纪行为,教师为了搞清学生违纪原因和正确教育学生,有必要和有正当理由检验该违纪物品.所以老师拆该信件并无不妥,不属于有意侵犯公民通信权和隐私权性质,即不组成法律意义上侵权.但作为老师必须要注意是在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和按校规处理后,不能将学生甲情信内容向其它人公开或散布,不然会组成对学生隐私权侵权.,第24页,(5),健康权,案例,1990年5月一天,某中学化学教师徐某正组织学生上试验课,其父有急事来到学校,徐某随即向学习委员交待了几句便和其父离开。等他把事情处理好、慌忙赶到试验室时,发觉学生正乱做一团。原来徐某离开试验室后,一试验小组同学因争着动手做试验碰翻了盛有硫酸玻璃杯,造成3位同学被硫酸烧伤,其中一位用硫酸溅在眼皮上,造成轻度毁容。事发后,学生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徐某责任,而徐某则以学生烧伤纯属自己违犯试验规则所致,教师对此没有责任为由,拒绝了家长要求。,问题:在这起学生烧伤事故中,教师有没有过失?,第25页,案例分析,这起试验课上学生被硫酸烧伤一事教师徐某是有责任。,徐某因私事未经任何请示离开试验课堂属擅离职守行为。,学生因争着动手做试验而造成烧伤事故,与徐某私自离开课堂行为是相关系,因为教师有责任维持正常试验课教学秩序,约束学生恪守试验规则,造成学生受伤,所以徐某擅离职守行为与学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化学试验课,利用一些危险物品做试验,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而徐某擅离职守行为,说明其在主观上存在轻信学生能够防止过失过失。,所以,这起烧伤事故与徐某擅离职守行为以及主观上过失有着直接关系,徐某对此是负有责任,其因推行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学校负担。当然,学生因为违反试验规则,造成被硫酸烧伤,也存在过失。所以,赔偿责任应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分担。,第26页,案例4,一日,某中学初中化学教师杜某正组织学生上化学试验课,学生李某因借用坐在试验桌对面同学钢笔,无意中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某脸上并燃烧,致使韩某面部皮肤烧伤脱落。事后韩某家长屡次到学校喧华,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并处理教师杜某。学校经研究决定赔偿韩某医疗费和营养费,元,并以教学事故为由给教师杜某警告处罚。,问题:学校以教学事故为由给予杜某处罚是否合理?,案例分析,假如学生受伤是因为教师过失所致,则教师理应负担责任。从该案例来看,学生李某无意碰倒酒精灯,烧伤韩某纯属偶然,对组织这次试验课教师杜某来说,事情发生是出乎意料。所以杜某对韩某烧伤毁容一事既不存在主观上有意过失,也不存在过失过失,学校把此事定为教学事故并给予杜某警告处罚显然是错误,而且赔偿韩某,元医疗费和营养费也无法律依据。,第27页,案例拓展,学校、教师在试验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试验室教师要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存在瑕疵;,在试验前进行讲解、演示,并交代相关注意事项;,在试验过程中认真指导、管理,及时阻止学生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试验后做好材料药品保管、回收处理工作。,学校、教师负担责任情况:,假如因试验室及其设施瑕庇如试验室通风不好、设施漏电、泄毒等造成学生伤害,则学校应负担全部责任;,假如因教师指导错误或疏于管理造成学生伤害,则应视详细情况由学校负担对应责任;,假如伤害系因学生本人突发、未被同意且教师无法预见行为引发,则应认定学校无过失不负担责任。,第28页,案例,年4月13日下午,几个小学生在所在小区水池边捞东西。突然,一名小男孩一不小心跌进了池水。幸亏池水不是很深,小男孩在池内洗了一个“澡”后爬了起来。据了解,小男孩是小区附近某小学学生,自然课老师给他们布置了作业,每人交5条小蝌蚪,以观察小蝌蚪是怎样变成青蛙。被浸得满身透湿小男孩回家换衣服了,可他几名同学依然趴在池边捞蝌蚪。,问题:如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和老师是否应负担责任?,教师在布置伴随有试验等作业时,要充分预计到学生在单独观察、调查时可能出现危险,并事先对学生作指导说明。,第29页,案例硕士之死,问题,:,学校是否应该负担赔偿责任?,案例启示,(1),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自杀、自伤是否负担责任,取决于以下两点:,学生自杀、自伤行为与教师行为是否有法律上因果关系。,教师行为是否有过失。,(2)学校或教师已推行对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妥,无法律责任.,(3)学校或教师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引发学生自杀,要依据其过失程度负担对应民事、行政责任;,(4)因严重违法行为引发学生自杀,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学校、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担对应民事及行政责任。,(5)学校或教师知道或应该知道学生有自杀、自伤征兆,没有采取合理办法阻止事故发生,负担对应民事责任。,第30页,(二)特殊学生群体享受特殊权利:,女生。,教育法第36条:“学校和相关行政部门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生等方面享受同男子平等权利。”,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法第37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资助。”,第31页,残疾人保障法第18条要求“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收义务教育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依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置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残疾人。,教育法第38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该依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学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要求:“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受同其它公民平等权利。残疾人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32页,案例:,工人王某儿子从小两腿瘫痪,需借助手推车才能行走。虽有残疾,但智力正常。今年孩子已满7岁,父母决定送孩子上学。因附近没有专门为残疾儿童开设特殊教育学校,就到附近一所普通小学申请就读。学校方面认为,学校本身是一所普通小学,不是特殊教育学校,而且学校无特殊班,没有为残疾儿童准备专门设施,学校不宜接收残疾儿童入学。所以,学校拒绝了王某要求。,问题:该,校做法是否正当?,第33页,学校做法是违法,侵犯了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19条要求:“普通学校应该接收含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残疾人保障法第19条要求,残疾人“依据残疾类别和接收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要求:“普通教育机构对含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要求录用标准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能够要求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该责令该学校招收。,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上述要求,身体虽有残疾,但智力正常儿童,能够到残疾人举行特殊学校就读,也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所以,该儿童有权选择受教育方式。学校不得因其身体残疾而拒绝接收入学。,第34页,(三)学生权利法律保障:,家庭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该推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和护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该尊重未成年人接收教育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要求接收义务教育,不得使其在校接收义务教育未成年人辍学。”,婚姻法第23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儿女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儿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义务”。,第35页,案例:,刘某与李某于年元月结婚,年10月生有一女圆圆,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年3月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孩子圆圆由女方刘某独立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刘某全部,李某不再支付孩子抚养费用。年元月,刘某因为收入降低,认为无力独自负担孩子抚养费用,遂以圆圆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圆圆抚养费。但李某以离婚协议中抚养费免去约定为由给予拒绝。刘某遂以圆圆名义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问题:李某是否还有支付抚育费义务呢?,协议离婚免去支付抚养费约定是否有效?,第36页,案例分析:,本案包括是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约定是否影响儿女要求抚养费问题。,1.相关法律要求:,婚姻法第21条要求:“父母对儿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推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儿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权利。”,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要求:“离婚后,父母对于儿女仍有抚养和教育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37条要求:“离婚后,一方抚养儿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儿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儿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合理要求,。”,第37页,2.在离婚协议中相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约定是否有效?,在离婚后,不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儿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儿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推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儿女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对离婚相关事项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范围,我国法律对此充分给予尊重。不过,按照民法相关法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正当权利。,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儿女是父母法定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免去。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李某无需向小明支付抚养费约定对刘某与李某含有法律效力,但只能拘束李某和刘某,却不能限制和剥夺儿女要求父母负担抚养义务法定权利。故支持了小明诉讼请求。,第38页,案例拓展:,1.儿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哪些情形法院应予支持?,儿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以下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儿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3)有其它正当理由应该增加。,2.抚养费给付期限?,(1),双方就抚养费支付期限有约定,适用约定。夫妻双方能够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岁止或大学毕业时止,也能够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2)无约定,普通至儿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起源,并能维持当地普通生活水平,父母可停顿给付抚养费。,第39页,(3)还未独立生活成年儿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第40页,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学校应该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学校、幼稚园教职员应该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欺侮人格尊严行为。”,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国家勉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它组织及公民,开展各种形式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创造条件,建立和改进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活动场所和设施。”,第41页,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标准。”,年6月,浙江省教育厅通报了该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试行方法最新修改动态。新方法“处罚”一章中,取消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罚,明确要求学校不准开除学生;还新增一款:“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方法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采取有效帮教方法,一旦解除刑事强制方法、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第42页,本案中,张某、李某均为小学3年级学生,均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引发后果。仝某摔伤是因其本人主动与他人追逐打闹而造成,对自己行为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张某是造成仝某摔伤直接责任人,应该由其监护人负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在本案中没有过失,不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对学生进行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不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不负有法定监护职责。至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到伤害是否应负担赔偿责任,应以学校是否含有过失为标准。再者,学校对每一个学生每一个举止均必须给予关注并及时阻止要求,既于法无据,也不切实际。,据此,法院判令张某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70%,仝某法定代理人自负30责任,校方不负担赔偿责任。,第43页,三、学生义务,恪遵法律和法规,恪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要求学习任务,恪守所在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管理制度.,第44页,)“考试作弊一律开除”是否正当?,案例1:,夏国忠等人是江苏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在年12月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他们试图经过手机短信发送答案方法以经过考试。不过考试时还是被监考老师发觉。当初夏国忠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且手机中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短信,其中部分短信已被打开。江苏科技大学认定夏国忠、吕建群等人“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前在网上购置答案,让同学在考试时用手机将答案转发给他们,并在考试时将手机(或无线耳机)带入考场接收考试答案”,其行为已组成严重作弊,给予了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开除学籍处罚。夏国忠等人不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认为学校开除决定并无不妥。在屡次请求学校能给予宽大处理无果情况下,夏国忠等人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法院一审认定,作弊情节严重、处罚恰当,。,第45页,案例2:,董斐系被告郑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级学生。在大二上学期考试中,董斐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没有及格。年3月2日,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补考中,董斐让同学张某替考,被监考老师发觉。年3月6日,原告向学校写出检验,希望学校给其一个改过自新机会。年4月4日,被告郑州大学为严厉校纪,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对董斐及替考者作出了“勒令退学”处罚决定。董斐屡次向学校提出从轻处理申请,学校仍不一样意原告复学申请。无奈之下,原告遂以被告郑州大学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消被告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法院审理认定,:,学校被告对原告做出处罚后,也未通知原告申辩、申诉权,未将处罚决定报送相关部门立案,属,行政程序违法,;被告对原告作出处罚,显著过重,显失公正,.撤消了被告“勒令退学”处罚决定。,第46页,1.学校是否有权开除作弊学生?,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要求:“学校含有对受教育者学籍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罚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第54条要求:“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能够给予开除学籍处罚”,2.,开除学籍是否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宪法第51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它公民正当自由和权利”。,受教育权满足不能以侵犯他人受教育权为代价。,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严重作弊行为属于其躲避法律义务、滥用受教育权行为,而且此种滥用已组成对他人权利以及社会利益威胁。,第47页,在学校提供教育与学生接收教育方面,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教育协议关系。,学生严重作弊行为是其滥用受教育权严重违约行为,。学校依法对作弊考生开除学籍相当于其解除教育协议行为,与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并无直接关系。,3.“考试作弊一律开除”是否正当?,(,1)“考试作弊一律开除”于法无依,有违法之嫌。,考试作弊与开除学籍并不含有必定因果关系,只有那些严重考试作弊才有可能造成开除学籍。,第48页,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第16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评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评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对应纪律处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罚,经教育表现很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能够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第54条要求: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能够,给予开除学籍处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法律在赋予学校开除有严重作弊行为学生学籍权力同时,也限制了学校剥夺有普通作弊行为学生 受教育权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考试作弊一律开除”有违宪、违法嫌疑。,第49页,(,2)“考试作弊一律开除”不符合,“责罚相当”法律精神。,要求第52 条第2 款要求:“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罚,应该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失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追究学生考试作弊责任,应以,过失程度,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大小主要依据。同时,也要考虑,行为危害性,。,(,3)“考试作弊一律开除”不符合学校教育宗旨。,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要求:“教育之目标在于充分发展人格,加强对人权及基本自由尊重。”,处罚作弊学生应以教育为最终目标,而“考试作弊一律开除”却冲淡甚至颠覆了处罚本身教育意义。,假如作弊行为适用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罚已经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尽可能不适用开除学籍。,第50页,4.学校对学生开除学籍处罚,应该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罚决定,应该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陈说和申辩,给学生申诉机会。,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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