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滨州经济开发区开发区教育经费投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促进教育事业均衡优质发展的保障机制,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教育经费实行“以区为主,街道为辅,市级补助,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三条 全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按照区、街道财政体制,由区、街道财政安排。
第四条 全区教育费附加的使用严格按照教育费附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按照市、区财政体制,高中学校建设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条 按照《滨州市经济开发区原村办小学及特区创建初期低标准学校改造投入实施办法》,原村办小学扩建改造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投入,其他老校由区财政投入。
第七条 按照深圳市规范化学校配置标准,新建学校设施设备一次性达标,老校改造按照进度安排分步予以解决,设施设备经费由市、区财政列入专项计划。
第八条 学校大宗设施设备(含安全)的购置、维修、更新,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学校专项业务费,由区、街道财政安排。
第九条 义务教育新校建设项目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区发改局审批立项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计划统一下拨资金。义务教育新建学校的设施设备,由区安排一次性达标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计划统一下拨资金。
第十条 原村办小学改造项目,根据规定的市、区财政分摊比例予以安排,由区财政局按照计划统一下拨资金。
第十一条 其他学校的教学设备完善项目由学校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街道所属学校由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签署意见),区教育局初审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教育费附加安排计划,统一向区财政局申报。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按照计划统一下拨资金。
第十二条 区财政按照统一标准,根据在校学生数,核定各学校教学行政经费。区财政按照统一的人员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包括在编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社保、培训费,及借聘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等),安排当年学校人员经费。
第十三条 区财政核定各街道教育经费时,在街道预算中实行单列。各街道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教育经费直接核定到学校。
第十四条 区、街道财政年终超收分成部分按实际需要适当安排教育经费。
第十五条 在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上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严禁擅自改变项目用途,严禁截流、挤占、挪用或浪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有关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专项资金,或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滨州经济开发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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