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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监理项目
招 标 文 件
( 招标编号: HNYYGC -04)
招 标 人: 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
招标代理: 湖南友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1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投标须知…………………………………………………………4
A、 总则……………………………………………………………….7
B、 招标文件………………………………………………………….8
C、 投标文件的编制………………………………………………….9
D、 投标文件的提交………………………………………………….10
E、 开标、 评标和定标……………………………………………….11
F、 合同的签订……………………………………………………….13
G、 中标服务费……………………………………………………….13
第三章 合同条款…………………………………………………………14
第四章 资格后审资料格式………………………………………………23
第五章 资格后审办法……………………………………………………25
第六章 评标办法…………………………………………………………26
第七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格式) ………………………………………31
第八章 图纸………………………………………………………………42
第一章 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监理工程招标公告
湖南友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的委托对其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监理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一、 工程概况
项目情况及招标范围: 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包括教学楼、 科技楼、 图书馆、 学生宿舍、 艺体楼、 食堂及教师休息用房、 主席台及器材室、 前门和后门值班室等及其附属工程, 总建筑面积约为41386.98㎡, 总造价约15000万元。本次招标范围为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其中施工工期480天( 日历天) 。
建设地点: 长沙高新区
业主名称: 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
批准立项文号: 长高新管发计[ ]46号
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投入
监理达到的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二、 参与投标资质要求
1、 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且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
2、 拟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 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1月至投标报名截止日内具有一个及以上的类似工程业绩( 总造价15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或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项公建项目) , 须同时提供以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监理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 有效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上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时间为准) , 且无在监项目。
3、 拟任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其中1名应具有国家监理注册工程师证书, 注册专业为水利水电工程, 另1名应具有国家监理注册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监理员应具有湖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
4、 拟任本次投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 须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 8月至 1月的社保证明) , 且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与投标单位必须一致。
5、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参照湘建建[ ]109号文执行,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 监理员3人, 且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6、 投标申请人需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监工程的承诺。
7、 省外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其证书应能经过互联网查询真伪, 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 市) 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监项目证明。
8、 省外监理企业承揽本省工程监理业务时, 其组建的现场监理部中,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9、 开标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 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亲自到现场提交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承诺书。
10、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不得同时提出投标申请。
1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 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 请于 1月31日至 2月27日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 下载招标文件。
四、 投标保证金
报名参加的投标人, 须在 2月25日16:00前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从各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转账形式汇至以下账户, 以银行到账为准, 开标时将查验银行到账单, 否则将视为不合格投标人。转账时请注明投标项目名称。
帐户名称: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 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帐 号: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为 2月28日9: 00( 北京时间) ;
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 ;
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 招标答疑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 应在 2月10日17:30前将疑问发到送到电子邮箱, 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 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七、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八、 评标办法: 参照长沙市建委长建发[ ]287号文中《长沙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九、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
十、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
招标代理: 湖南友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杨先生
电 话: 传 真: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工程综合说明:
项目名称: 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监理项目
建设地点: 长沙高新区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监理项目, 总建筑面积为41386.98平方米, 造价约15000万元。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质量要求: 合格
2
监理服务期: 包括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项目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其中施工工期480天( 日历天) 。
3
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投入
4
投标单位合格条件:
1、 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且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
2、 拟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 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1月至投标报名截止日内具有一个及以上的类似工程业绩( 总造价15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或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项公建项目) , 须同时提供以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监理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 有效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上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时间为准) , 且无在监项目。
3、 拟任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其中1名应具有国家监理注册工程师证书, 注册专业为水利水电工程, 另1名应具有国家监理注册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监理员应具有湖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
4、 拟任本次投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 须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 8月至 1月的社保证明) , 且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与投标单位必须一致。
5、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参照湘建建[ ]109号文执行,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 监理员3人, 且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6、 投标申请人需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监工程的承诺。
7、 省外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其证书应能经过互联网查询真伪, 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 市) 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监项目证明。
8、 省外监理企业承揽本省工程监理业务时, 其组建的现场监理部中,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9、 开标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 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亲自到现场提交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承诺书。
10、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 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不得同时提出投标申请。
1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
投标保证金:
报名参加的投标人, 须在 2月25日16:00前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元从各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转账形式汇至以下账户, 以银行到账为准, 开标时将查验银行到账单, 否则将视为不合格投标人。转账时请注明投标项目名称。
帐户名称: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 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帐 号:
6
投标有效期为90天
7
纸质投标文件壹份正本, 肆份副本, 电子文档刻录光盘两份。
8
开标时间: 2月28日9:00 (北京时间)
地 点: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
9
投标文件递交: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月28日9:00 (北京时间)
10
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 按长建发〔 〕287号文件中的《长沙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11
投标报价: 合理报价费率范围为:1.63%~2.04%( 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 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按该报价范围报价。
12
付款方式: 按形象进度支付, 具体付款办法由发包人和中标方双方在合同中明确。
13
其它:
①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 条款及未尽事宜, 均以国家、 省、 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②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 应在 2月10日17:30前将疑问发到送到电子邮箱, 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 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二、 投标人须知
A、 总 则
1. 概述
1.1工程名称: 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监理项目;
1.2招 标 人: 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
1.3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友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工程描述
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监理项目, 总建筑面积为41386.98平方米, 造价约15000万元。
3.工作内容及监理工程范围
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包括教学楼、 科技楼、 图书馆、 学生宿舍、 艺体楼、 食堂及教师休息用房、 主席台及器材室、 前门和后门值班室等及其附属工程, 总建筑面积约为41386.98㎡。本次招标范围为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4.监理服务期
包括长沙高新区延风中学项目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其中施工工期480天( 日历天) 。
5.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投入。
6.投标人资质要求及监理人员基本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7.投标费用
7.1投标人应自费承担编制投标书以及在投标过程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方对投标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7.2招标文件每份肆佰元人民币( 现金支付) , 于投标单位在开标当天递交投标文件时收取。
8.现场考察
8.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 以获取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招标人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并承担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8.2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安排, 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现场, 但明确规定, 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招标人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 由于她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和损坏, 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 损坏或费用。
8.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 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 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B、 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组成
9.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9.2相关资料;
9.3招标方在投标截止前15天发出的所有招标澄清( 答疑) 、 补充修改文件;
9.4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时, 应检查页数和附件数量。投标人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数量的缺漏, 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 任何词义含混不清, 应告之招标方补全或澄清。如果投标人不按上述要求检查招标文件而造成不良后果, 招标方不承担责任。
10.阅读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凡获得招标文件者, 无论投标与否, 均应对招标文件内容保密。
11.招标文件的澄清、 修改或补充
11.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 应在 2月10日17:30前将疑问发到送到电子邮箱, 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 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11.2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的任何时候,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1.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 上发布, 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 恕不另行通知, 如有遗漏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当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 修改、 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 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1.4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 招标人能够自行决定, 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C、 投标文件的编制
12.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文件及与招标人来往信函均使用中文, 且文字清晰, 语意明确。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 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投标文件的编制
13.1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投标函;
(2) 开标一览表;
(3) 法人代表证明书;
(4)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 法人承诺书
(6) 投标辅助资料及资格审查资料;
(7) 监理大纲;
(8) 投标人按本招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14.投标文件格式及签署
14.1投标文件由纸质标书和电子文档组成。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且向招标人递交一式五份的纸质投标文件, 其中壹份正本, 肆份副本, 如果副本与正本不一致, 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刻录光盘两份。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或书写, 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方式出具, 并附在投标书中。
14.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 行间插字或删除, 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已发出的修改通知书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 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4.4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 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它投标人的投标。
15.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期起90天。招标人可根据需要, 在此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28天。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16.2对于未能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协议后5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未中标的投标人则从发放中标通知书5日内无息退还。
16.4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 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6.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6.4.2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7.投标报价
17.1投标报价费率是指按所监理工程终审后的结算总额的取费百分比率, 本工程投标报价范围在1.63%~2.04%之间。
17.2每个投标人只能递交同一内容的投标书, 每份投标书只能有一个报价, 如有修改报价函, 必须注明为最终报价。
17.3投标报价及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人民币计算。
17.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监理服务期内按合同规定的监理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 即在本项目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内的全部费用。
D、 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8.1密封: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提交。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18.2标记: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一起密封包装, 并在密封袋上加贴密封条、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印鉴或签字。
18.3电子文档刻录与纸质标书一起装入密封袋中递交
投标文件密封袋封皮内容如下( 格式能够自行扩展) :
收件人: 湖南友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
年 月 日, 下午9:00开标( 此时间前不能开封)
18.4如果因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 或因密封不严, 标记不清造成过早启封、 泄密等情况, 招标人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时间
19.1投标截止时间为 2月28日上午9:00,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并应面交。对于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9.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1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 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 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 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
20.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能够书面形式补充、 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 修改的内容作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 投标人不得补充、 修改投标文件。
20.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 修改, 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 标记和提交, 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 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 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方时间为准。
20.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 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 开标、 评标和定标
21.开标
21.1招标方按本须知前附表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 、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法人承诺书》参加开标仪式, 否则, 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21.2会上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投标文件签署是否正确进行检查, 确定它们是否完整, 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等。并对检验结果当众宣布, 宣读有效投标的单位名称、 投标报价、 投标保证金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评审, 只依据投标文件, 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2.1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她人的名义投标的; 串通投标的; 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2.2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的;
22.3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22.4投标文件中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的;
22.5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2.6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2.7投标文件中关键内容字迹模糊、 无法辨认者;
22.8未按规定交纳法人承诺书及投标保证金的;
22.9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 评价和比较, 招标人能够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 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有关澄清要求与答复不应寻求、 提出或允许更改标书中的报价或实质性内容。但按照本须知规定, 凡属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开标后, 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 凡属于审查、 澄清、 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 招标方或招标人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24.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 澄清、 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 对招标方或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 都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25.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25.1招标方将根据国家计委等七部委 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本工程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 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 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25.2评标原则: 坚持监理技术方案先进、 措施可靠、 监理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满足工程监理要求的原则, 并综合考虑监理单位的业绩与经验、 专业技术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25.3评标办法: 参照执行长建发〔 〕287号文《长沙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百分制评分法, 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评议与比较。( 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 。
25.4 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将随时要求投标人澄清问题, 各投标人应予以配合。
25.5 评标委员会能够对所报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询标。
25.6 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25.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 弄虚作假的行为, 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文件、 证明等资料的行为, 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 文件、 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 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 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入围或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 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25.8评标前, 投标人及其拟任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情况发生变化, 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25.9中标通知发出以前, 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情况发生变化, 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26.中标条件
26.1本工程评标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对投标单位的实力和信誉、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监理大纲、 投标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总分, 由评标小组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两家中标候选单位, 如推荐的两家中标候选人最后评审分数相同, 则经过抽签方式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
26.2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无投诉的, 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F、 合同的签订
27. 签订合同
27.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 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
27.2当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 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 招标人将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 并没收前述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7.3招标文件、 中标方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G、 中标服务费
28.1本次招标中标服务费根据计价格〔 〕1980号和招标人与招标代理人签定的《招标代理合同》确定具体费用。中标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交纳。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 方式、 币种, 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 签章) 监理人: ( 签章)
法定代表: ( 签章) 法定代表: ( 签章)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 适应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 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 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 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构成。
( 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 监理人派遣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4负责人。
( 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 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相关合同当事人。
(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 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 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增加工作量或本工程监理工作持续的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某一月工资中任何一天开始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 语言文字时,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监理规划, 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 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 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 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 未征得委托人同意,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情报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若需要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 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 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 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 构配件、 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 2) 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 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 如果双方约定, 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的其它工作人员, 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享有以下权利:
(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 规划设计、 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按照优化的原则, 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 或延长工期, 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 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按照保质量、 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 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 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 7) 征得委托人同意, 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 停工令、 复工令, 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 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 构配件、 设备, 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 分部、 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 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 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 监督权, 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 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 质量或进度, 则这种变更须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 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 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包括索赔要求) ,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来, 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 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 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已的职能, 以独立的身份判断, 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 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 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 规划设计、 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 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变更监理人员, 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 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 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有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 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 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 除去税金) 。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拖延完工( 交图、 交货) 时限, 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 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 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 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 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延长, 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 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 监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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