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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浅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修订
王鹏 2007—1-4 9:54:17 来源:给排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低规”)作为指导城镇规划,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自发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但由于种种原因,规范条文内容的系统性,完整性,语言的准确性还有较多不足之处,部分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与规范本身的条文说明以及其它规范的相关条文均有矛盾之处,给设计人员理解并实施规范造成了不必要的困难。为此,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各有关单位自九八年起对“低规”进行修订,历时六年,报批稿也几易其文,然而其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仅就报批稿(2004。7。29)中部分条文提出观点,以盼在最终定稿中能有进一步的修改,同时也期盼得到更多专家同行的参与讨论。
一.报批稿第8。2。4条( “低规”第8.2.5条)中指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与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水",但我们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可以看到,第9.0.2条“加油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条文说明中同时解释了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由于油罐埋地设置降低了火灾的危险性。报批稿第8。6。3条对“低规” 第8。2。7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进行了修改,根据储罐的总容积是否大于220m3和单罐容积是否大于50m3将火灾延续时间分别定为6小时和3小时,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9。0。5条却根据液化石油气储罐是否埋地敷设,将火灾延续时间分别定为3小时和1小时。报批稿在修定过程中又如何解决与其它规范的衔接呢?在遇到这类规范条文相抵触处,我们究竟是按哪本规范的条文来执行呢?
二.报批稿第8。2。8条第五项对室外消火栓的设置数量作出规定,“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相比“低规”第8。3.2条中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的规定更完善,不仅考虑到室外消火栓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设置间距的要求,但是对于室内消防管网设有水泵接合器的建筑,室外消火栓设置的数量不仅应满足于提供室外消防用水量,尚应考虑火灾时由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供给的室内消防用水量部分。
三. 报批稿第8。6。1条( “低规”第8.3.3条)对应设消防水池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一是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二是“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对于应设消防水池条件的第二项应该这样解读,即当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时,考虑到消防用水量较大,在管道检修时可能停水,这时应设消防水池作为备用水源,只要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即使市政给水管道能够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水池仍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之和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要求。而对于上述第一项也应该这样解读,即无论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还是环状,进水管是1条还是几条,只要其火灾时不能保证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即需设消防水池。这里包含有两种条件,一种是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之和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要求;一种是市政给水管道为环状或只有2条及以上的进水管,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之和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由进水管提供不足部分的用水量。“低规”第8.3。4条只是笼统要求“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报批稿第8.6.2条作如下修订,“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这样的调整显然不妥,对于市政给水管道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但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又如何确定呢?在报批稿第8。4。2条第八项中“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报批稿第8。2。8条第五项中“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在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的情况下也应是不适用的.
四.报批稿第8。3。1条对“低规"第8。4。1条关于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的规定作出了修订,对介于应设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和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的建筑之间的建筑提出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但却没有对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消防水源,水压要求,设置间距等提出规定,对于具体设计不便于操作。同时该条第五项中“超过7层的单元式、塔式、通廊式及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否只要住宅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就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还是同时要超过7层才设,在文字上容易误解。
五.报批稿第8.4。2条第五项“高层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消火栓给水且层数超过5层的民用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而在工程实践中经常遇到由于市政给水管径偏小而设消防水池水泵房的情况,这时往往采用室内外合用消防管道的临时高压系统,对于这种情况就没有必要再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了。
六.报批稿第8.4.2条第六项中“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该条是在“低规”第8.6.1条第五项的基础上修订的,但相对于《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7。4.4条“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应该说“高规”更加合理,保证了火灾时即使某处的消火栓因立管检修停用,其相邻的消火栓仍能发挥灭火功能,如能将该条改为“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不相邻的2根"则更为妥贴。
七.报批稿第8.4。2条第一项中“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在我们通常设计的大多数多层建筑中,一般室外采用市政管网的低压给水系统,其水压是不能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的要求的,那么根据该条就必须设消防水泵。在报批稿第8。4。3条第八项中“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根据同一条中第七项的要求,水枪充实水柱要求最低的建筑也不应低于7m,我们以19mm的水嘴,20m长DN65衬胶水带计算,即使不计由水箱至最不利点消火栓管路的水头损失,该消火栓口的静水压也要达到9。6m,甚至高于100m以下的高层建筑的7m静水压要求,那么根据该条绝大多数工程同样要设消防水泵。众所周知, “低规”适用范围内的建筑与高层建筑在火灾危险性,火灾时人员疏散,火灾扑救难度及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上均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故“高规” 第7.1.3条及其条文说明中均强调“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应立足于自救,且以室内消防给水为主”,“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对于绝大多数的高层建筑均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也即必须设消防水池水泵房,但是对于“低规"适用范围内的建筑是否一定要设消防水池水泵房呢?笔者认为,对于多层建筑的消防是立足于城市消防站的扑救的,其自备的消防系统更多是为了方便非专业人员在消防车赶来之前扑救初期火灾,否则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在水消防上几乎没有多大区别了,都必须设消防水池水泵房,消防水池须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用水量,消防泵扬程要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并要求联动,那么对于城市消防站这个资源的利用又有多少呢?如果每座体量不大的多层建筑都去建设消防水池水泵房,必将浪费土地,增加工程投资,增加人员管理且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与其这样还不如按保护半径设置城市消防水池水泵房并列入城市规划的内容中去,进行统一管理更为经济有效.
八.报批稿第8.4.2条第五项和第8.6。1条第五项中分别对水泵接合器和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设置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水泵接合器的设置间距和消防水池取水口周边消防车道的要求却缺少具体规定,有些设计人员经常将水泵接合器集中设置于一处,但在消防时每个水泵接合器一般供一辆消防车使用,消防水池取水口在工程设计中也往往仅限于一两部消防车的取水,对于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建筑在火灾时从消防水池取水和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供水均造成不便,希望在规范修订中能加以考虑.
九.报批稿中并未将常高压和临时高压列入术语中,按“低规"第8。1.3条条文说明,对于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火场上不需使用消防车或其它移动式水泵,而直接由消火栓接出水带水枪灭火”为高压管道,“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在有可能利用地势设置高位水池,或设集中高压水泵房,即有可能采用高压给水管道”,这与“高规”的解释显然不统一,按此理解,设固定消防泵及稳压设备的系统的应为高压系统,而同一条文说明中又有“区域(即几幢或十几幢建筑物合用泵房)设水泵房的”属于临时高压,又与以上说明相矛盾。在第8。6.3条条文说明,设有高位水池或区域高压给水系统的属于常高压,可不设消防水箱。那么究竟什么叫区域高压给水系统呢?规范却缺少一个准确的说法,是对备用泵的配置,输水管道的根数,还是对消防电源和备用动力的要求更高一筹我们都无从知道,假如我们要设计一套区域高压给水的常高压给水系统,究竟该如何做,建审部门又以什么为依据来审都是一个问题。所以,建议在“低规”修定中,一方面能对一些常用术语详细解释,同时又能兼顾与其它防火规范的统一。
以上几点仅为笔者在学习报批稿的过程中针对有关消防给水的部分条文的一点浅陋之见,在此整理成文,希望能对“低规”的修订有所裨益,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同行专家提出宝贵建议,以利于新规范的修订工作.
12.1.1 承建加油加气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相应的资质。
12.1.2 承建加油加气站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相应的资质。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承建天然气加气站高压气地下储气井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1级(高压储气井)。
12.1。3 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
12。1.4 无损检测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
12.1.5 加油加气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有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书面文件.12。1.6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
-—施工部署;
——施工进度计划;
——资源配置计划;
——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
——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记录。
12.1。7 施工用设备、检测设备性能应可靠,计量器具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12。1.8 加油加气站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其中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应有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2.1。9 当在敷设有地下管道、线缆的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12。1。10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 3505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 材料和设备检验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下列规定:1 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 气瓶应具有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的“的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4 油罐等常压容器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 4735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5 其它设备应有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
6 引进的设备尚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2.2。3 取消此条。
12。2。4 计量仪器应在计量鉴定合格有效期内.
12。2.5 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有关人员参加,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1.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包装箱号、箱数并检查包装状况。
2 检查随机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
3 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实零、部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4 检验后应提交有签证的检验记录。
12.2。6 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件应有产品标识,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的规定进行检验。
取消此条.
油罐或液化石油气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含瓶口阀)在安装前还应进行下列检查:
1 油罐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温度不低于5℃的洁净水,试验压力应为0。1MPa。升压至0.1MPa后、应停压10min,然后降至0。08MPa,再停压30min,不降压、无泄露和无变形为合格。若油罐在制造厂已进行压力试验并有压力试验合格报告,则施工现场可不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后,应及时排除罐内积水。罐内不得有油和焊渣等污物.
2 取消此款。
3 液化石油气罐内不得有水、油和焊渣等污物。
4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出厂编号、监督检验钢印应与“产品合格证”一致,且瓶内不得有水、油等污物。
12.2。9 取消此条.12。2.10 取消此条。12。2。11 当材料和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 质量证明文件特性数据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
2 实物标识与质置证明文件标识不符。
3 要求复验的材料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
12。3 土建工程
12。3.1 工程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等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和复测,并对水准点和标桩采取保护措施。
12。3。2 进行场地平整和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流入作业区。排水出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的低洼地点,并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处应有防止冻结的措施。临时排水设施应待地下工程土方回填完毕后方可拆除。
12.3。3 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土方时,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挖方量、现场条件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防止周围建、构筑物产生附加沉降。
12.3。4 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场地平土应向排水沟方向成不小于2 ‰的坡度。
12。3。5土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2的规定进行验收。12.3。6 混凝土设备基础模板、钢筋和混凝土工程施工除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10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模板时基础混凝土达到的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40%,
2。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 ±10mm.
3。 设备基础的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混凝土不得有裂缝、蜂窝、露筋等缺陷;
2)基础周围土方应夯实、整平,
3)螺栓应无损坏、腐蚀,螺栓预留孔和预留洞中的积水、杂物应清理干净。
4)设备基础应标出轴线和标高,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6的规定:
5)由多个独立基础组成的设备基础,各个基础间的轴线、标高等的允许偏差应按表12。3.6的要求检查。
4 基础交付设备安装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5 当对设备基础有沉降量要求时,应在找正、找平及底座二次灌浆完成并达到规定强度后,按下列程序进行沉降观测,以基础均匀沉降且6d内沉降量不大于12mm为合格:
1)设置观测基准点和液位观测标识;
2)按设备容积的1/3分期注水,每期稳定时间不得少于 12h:
3)设备充满水后,观测时间不得少于6d.
12。3。7 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基础、构造柱、圈梁、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4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8 防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
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砖石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3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10 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屋面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 7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11 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地面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9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12 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13 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5的规定.
12。3。14 取消此条。
12。3。15 站区建筑物的采暖和给排水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进行验收.12。3.16 建筑物和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12。3.17站区混凝土地面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 033、《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及《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7的规定,并按下列工序进行控制,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1 地基土回填夯实。
2 垫层铺设。
3 面层施工.
12。4 工艺设备安装
12.4。1 加油加气站工程所用的静设备(包括储罐、塔器,以下同)宜在制造厂整体制造。
12。4.2 设备采用平垫铁或斜垫铁找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垫铁应成对使用,搭接长度不得小于全长的3/4,各斜垫铁中心线的相互偏斜角不应大于3°。
2 每组垫铁不超过4块,垫铁组高度宜为30~50mm。
3 每组垫铁均应放置平稳,设备找正后,各组垫铁均应被压紧,各块垫铁互相焊牢.
4 垫铁露出设备支座外缘宜为10~20mm,垫铁组伸人长度应超过地脚螺栓.
5 每个地脚螺栓近旁应至少有一组垫铁。
12.4。3 静设备安装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4。3的规定:
油罐和液化石油气罐安装就位后,应按本规范第12.3。6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注水沉降。
静设备封孔前应清除内部的泥砂和杂物,经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后方可封闭.
12.4。6 天然气储气瓶组的安装应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
12.4。7 天然气高压储气井的建造及验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 6535的规定。
12。4。8 加油机、加气机安装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位置和几何尺寸进行复检,对于成排(行)的加油机,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为5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 ±2mm。
2 加油机、加气机的附属管线从基础的管线坑引出后,管线坑应用黄沙填满。
3 安装完毕,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通电,进行整机的试机工作.在初次上电前应再次 检查确认下列事项符合要求:
1)电源线已连接好;
2)管道上各接口已按设计文件要求连接完毕;
3)管道内污物已消除.
4 加气枪应进行加气充装泄漏测试,测试压力应按设计压力进行。测试不得少于3次.
5 试机时禁止以水代油(气)试验整机。
压缩机与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规定.
12.4。10 压缩机在空气负荷试运转中,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和记录:
1 润滑油的压力、温度和各部位的供油情况。
2 各级吸、排气的温度和压力.
3 各级进、排水的温度、压力和冷却水的供应情况。
4 各级吸、排气阀的工作应无异常现象。
5 运功部件应无异常响声。
6 连接部位应无漏气、漏油或漏水现象.
7 连接部位应无松动现象.
8 气量调节装置应灵敏。
9 主轴承、滑道、填函等主要摩擦部位的温度。
10 电动机的电流、电压、温升。
11 自动控制装置应灵敏、可靠。
压缩机空气负荷试运转后,应清洗油过滤器并更换润滑油。
12.5 管道工程
12。5。1 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介质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的规定。
12.5.2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必须在储罐安装就位并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安装。12。5。3 可燃介质管道焊缝外观应成型良好,与母材圆滑过度,宽度以每侧盖过坡口2mm为宜,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
2 天然气管道焊缝不得有咬肉,其它管道焊缝咬肉深度不应大于0。5mm,连续咬肉长度不应大于100mm,且焊缝两侧咬肉总长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
3 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于2mm。
12.5.4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方法应执行设计文件规定,缺陷等级评定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 4730的规定,且应符合下载要求。1 射线检测时,射线透照质量等级不得低于AB级,管道焊接接头的合格标准为:1) 燃气管道Ⅱ级合格;
2) 燃油管道Ⅲ级合格。
2 超声波检测时,管道焊接接头的合格标准为:1) 燃气管道Ⅰ级合格;
2) 燃油管道Ⅱ级合格。
3 当射线检测必胜超声波检测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 每名焊工施焊焊接接头射线或超声波检测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品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10%。
2 液化石油气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20%。
3 天然气管道焊接接头,应为100%。
4 固定焊的焊接接头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40%,且不少于1个.
12.5。6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抽样检验,若有不合格时,应按该焊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不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12.5。7 可燃介质管道上流量计孔板上、下游直管的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且此范围内的焊缝内表面应与管道内表面平齐.
12.5.8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管道系统的压力试验应以洁净水进行(奥氏体不锈钢管道以水作试验介质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mg/L),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管道系统采用气压试验时,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压力试验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12。5.9 压力试验过程中若有泄漏,不得带压处理。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压。12.5。10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完毕,应及时拆除临时盲板,并恢复原状。
12。5。11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应用清净水或空气进行冲洗或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安装法兰连接的安全阀、仪表件等,对已焊在管道上的阀门和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2 不参与冲洗或吹扫的设备应隔离.
3 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空气流速不得小于20m/s。
4 水冲洗流速不得小于1.5m/s。
12。5.12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采用水冲洗时,应目测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以出、入口水色和透明度一致为合格。
采用空气吹扫时,应在排山口设白色油漆靶检查,以5min内靶上无铁锈及其它杂物颗粒为合格.经冲洗或吹扫合格的管道,应及时恢复原状。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应以最大工作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
12。5.1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2。6 电气仪表施工
12。6.1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带搭接面应处理后搪锡。并均匀涂抹电力复合脂。
2 二次回路接线应紧密、无松动,采用多股软铜线时,线端应采用相应规格的接线耳与接线端子相连.
12。6.2 电缆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进入电缆沟和建筑物时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出入电缆沟和建筑物处的空洞应封闭,保护管管口应密封.
2 电缆沟应按本规范第10.1.7条规定充沙填实。3 有防火要求时,在电缆穿过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进行防火和阻燃处理,并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12.6。3照明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进行验收。12。6。4 接地装置的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设计文件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敷设.除接地体外,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
2 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12。6.5 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6.6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盒、接线箱等的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时,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
3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满足防爆要求。
12.6。7 仪表的安装调试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 35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经调试校验合格。
2 仪表电缆电线敷设及接线以前,应进行导通检查与绝缘试验.
3 内浮筒液面计及浮球液面计采用导向管或其它导向装置时,号向管或导向装置应垂直安装,并应保证导向管内液流畅通.
4 安装浮球液位报警器用的法兰与工艺设备之间连接管的长度,应保证浮球能在全量程范围内自由活动。
5 仪表设备外壳、仪表盘(箱)、接线箱等,当其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时,均应作保护接地。
6 电缆的屏蔽单端接地宜在控制室一侧接地(见图12。6.7)。电缆现场端的屏蔽层不得露出保护层外,应与相邻金属体保持绝缘。同一线路屏蔽层应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
12。7 防腐蚀工程
12.7。1 加油加气站设备和管道的防腐蚀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7。2 已在车间进行防腐蚀处理的设备和管道,应在现场对其防腐层进行电火花检测,如不合格,则应在现场重新进行防腐蚀处理。
12.7。3 当埋地设备和管道采用涂料防腐蚀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淮《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防腐蚀涂料技术规范》SH 3022的规定.当采用其它防腐蚀措施时,应按相应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施工。
12。7.4 当环境温度低于5℃、相对湿度大于80%或在雨、雪环境中,未采取可靠措施,不得进行防腐作业。
12。7。5 进行防腐蚀施工时,严禁同时进行可能产生明火或电火花的作业 。
12.8 交工文件
12。8.1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工程交工验收。
工程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综合部分:
1)交工技术文件说明;
2)开工报告;
3)工程交工证书;
4)设计变更一览表;
5)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材料复验报告。
2 建筑工程:
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2)地基验槽记录;
3)钢筋检验记录;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砂浆试件试验报告;
6)设备基础允许偏差项目检验记录;
7)设备基础沉降记录;
8)钢结构安装记录;
9)钢结构防火层施工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记录;
11)填方土料及填土压实试验记录;
12)合格焊工登记表;
13)隐蔽工程记录;
14)防腐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3 安装工程:
1)合格焊工登记表;
2)隐蔽工程记录;
3)防腐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4)防腐绝缘层电火花检测报告;
5)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6)静设备安装记录;
7)设备清理、检查、封孔记录;
8)机器安装记录;
9)机器单机运行记录;
10)阀门试压记录;
11)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12)管道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3)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14)管道系统吹扫/冲洗记录;
15)管道系统静电接地记录;
16)电缆敷设和绝缘检查记录;
17)报警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8)接地极、接地电阻、防雷接地安装测定记录;
19)电气照明安装检查记录;
20)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记录;
21)仪表调试与回路试验记录。
4 竣工图。
试论如何依据建筑设计做好后期施工的成本控制
1杨峥 2胡翠红
1。国网能源内蒙古大雁集团发展计划部 内蒙古021122
2.内蒙古大雁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021122
摘要:工程建设中,建筑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是对工程成本控制的第一个重要因素。现阶段,对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考虑不足,导致建设领域普遍出现三超现象.研究分析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和后期施工阶段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后期施工中如何按照建筑设计进行成本控制的问题,有助于我国项目建设的成本控制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设计,成本控制,后期施工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建筑开发中,建筑质量是建筑设计的核心。在保证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成本控制是建筑设计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建筑开发的各阶段中,建筑设计中对成本的控制是实现成本降低的最有效阶段。成本控制的目的是降低开发商的资金投入,提高产品的性价比.加强前期阶段建筑设计管理和成本控制,增加产品的投资收益和竞争力,有助于提高建筑开发商的公司竞争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机遇。所以,加强前期阶段的建筑设计的成本控制,对于后期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以及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主体结构封顶为标志,项目前期是基础和结构施工,项目后期指安装和装修以及其它相关项目的施工。后期施工的各项工作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如果管理不当,就会浪费资源,延误工期,影响竣工、使用,给开发商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增加开发商的成本投入.
后期施工怎么管理才能保证降低成本并按期交工,一直是工程承包单位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多年的经验,对建筑工程中如何解决依据建筑设计进行后期施工的成本控制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在建筑设计阶段,做好后期施工的成本控制的规划.
在建筑设计中,依据建筑设计对后期施工进行成本控制是后期施工的最有效的途径.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到后期施工的各种问题,对后期施工的项目管理和成本控制方面的设计要科学合理。结合实际经验,实际建筑设计中,在建筑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施工后期的成本控制的设计,其中有几个关键要素:
1.1加强设计监理制度的落实。当前形势下,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主要在施工阶段,设计阶段的监理几乎形同虚设。多年的监理经验表明,在设计阶段就进行监理制度,对整个项目投资效益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设计监理制度的实行,可以避免设计失误的出现,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有效控制工程的成本。
1。2加强在人工费的控制方面的设计。在建筑后期施工中,人工费占工程造价的13%左右,工人的质量与数量,直接影响着建筑施工的质量与进度。控制好人工费,首先要根据建筑的工程量和技术含量,招一批与之相适应的技术工人,根据市场价格,通过招标确定其劳务价格,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进行结算,严格控制工人数量,强调劳力搭配和人机配套,逐渐提高施工工人的劳动技能。
1.3加强在材料费的控制方面的设计.在工程造价中,材料费约占65%左右,是能否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成本的重点,在建筑设计中,设计者要充分考虑这一点。在主要材料的采购的预算上,根据项目的特点,列出要用到的主要材料,组织人员到材料市场进行详细调查,以获得最低的材料的价格范围,从而能进行科学的设计.材料费的控制的设计是成本控制设计中的重点和难点,必须最大限度地控制材料费的设计。
1.4在机械费的控制方面的设计。在工程造价中机械费约占6%。在建筑设计时,项目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项目特点,合理施工队伍、机械调用,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工作效率。同时,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降低大修、经常性修理等费用的开支,避免由于人为的不正当使用而造成机械设备的损坏;适当的进行租赁设备,充分利用社会闲置的机械资源,从各种方面降低租赁机械的价格,严格控制油料消耗费用,机械修理费用以及控制机械租赁费。
1.5在分包工程成本的控制方面的设计。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资格,科学、合理地确定分包工程的价格。要用有效的方法来合理的管理分包队伍,如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预付款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质保金的扣留等。
2 在后期施工中,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证按照设计进行正常施工.
在设计阶段做好这些工作,只是成本控制的一部分,在后期施工当中,必须按照建筑设计阶段对后期成本控制的规划,进行施工,才能保证施工后期的成本的有效控制。要保证施工后期依据设计阶段的内容进行施工和成本控制,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后期施工管理措施。
2.1建立一个高水平,高效率,高执行率的项目负责机构.必须在负责机构的领导下,建立起一系列的合理的管理措施,保证按照先前的建筑设计高效的进行后期施工。由于各种工种、各种专业同时施工,如果负责机构不善于进行组织协调,势必导致施工场面混乱,难以高效,正常的施工,甚至导致施工的暂停。各施工单位在负责机构的领导下,互相合作,创造条件,为了同一个目标,互相帮助,按期完工。负责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规模、专业性质等要求,做到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结构科学合理,落实责任。把总目标分成若干个小的相对独立的分目标,再把分项目标分配给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做到目标明确,人员分工到位。订立严格合理的制度确保目标的实现。
2。2建立成本控制责任制。项目管理人员的成本责任与工作责任不同,是指在管理人员应负的在项目成本方面的责任。工作责任有时已经完成,而且做得相当出色,但却没有完成成本责任.所以,有必要在原有责任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管理人员的成本控制责任,让每一个项目管理人员都认识到:完成工作责任是前提,同时要为公司精打细算,节约成本.
2。3施工各方要保持统一思想和同一目标。在施工的过程中,应采取动态控制并做好以下工作:掌控好各工作面的全局,计划,安排好各种工作。不但计划中要详细安排好工作,还要在短期内作适当的调整。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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