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PS 安全管理制度
编 号:
实施日期:
签 发 人: (签字)
(公章)
xxxxxx 运输有限公司
GPS 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道路输运经营行为,保障公司 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 输条例》 以及有关部门对 GPS 监控系统的要求, 结合本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驾驶人员、各级管理 GPS 人员和监控人员。
3 管理主体及其职分工
3.1 车队配送部负责落实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3.2 管理部负责安排专职监控员或 GPS 管理人员,参加政府部
门开展培训。
3.3GPS 监控由专职人员负责白班实时监控、负责夜间和假节日 实时监控,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
4 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4.1 根据省、市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需要为每辆营运车辆 安装 GPS 载终端。
4.2 公司的车辆车载 GPS 终端和超速报警器应符合 JT/T794—
2011 和 JT/T796—2011 要求,具备定位、车辆速度、时间、方 向等信息服务功能;应安装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
4.3 企业道路运输负责人应当限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的车辆,并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4.4 车辆 GPS 系统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 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 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 不得篡改卫星 定位装置数据。
4.5 对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 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 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外, 不得改变运输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 的域名设置。
4.6 公司成立车辆 GPS 监控中心,由安全部负责,监控人员实时 监控 GPS 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
4.7 信息监控人员做好监控记录并统计监控情况,每周定期向珠 海市交通信息中心呈报一次 GPS 监控数据。
4.8 对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 6 个月, 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 应当至少保存 3 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应当及时 给予处理。
4.9 车辆应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 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驾驶员 24 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8 小时,日间连续驾 驶不超过 4 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 2 小时,每次停车休息 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
4.10 如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运输企业平台负责单位应 当在接受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 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装车载视 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5 监控内容程序
5.1 公司规定监控员监控平台实时进行监控,当车辆全部返回 工厂后,方可停止监控。
5.2 GPS 监控专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必须每天对车辆进行监 控行驶是否超时、违章、意外等,要及时向驾驶员发出警告, 并作做好记录,告知领导,确保安全行驶。
5.3 对于报警车辆和不在线车辆、或监控平台出现故障时,要 做好登记,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或领导。
5.4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 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 如发现有违法驾驶的驾驶员,立即采取措施制止;马上告知领 导或相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企 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6 信息发送
6.1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平台发送管理信息,严禁发送与监控管 理无关的信息。发送信息时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并做好相 关记录。
6.2 在车辆运行中,有其他报警或不正常时,监控员立即摄像 抓拍照片及用电话联系驾驶员询问情况, 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包括车号、时间、路段。
6.3 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赌赛、交通事故、更 改行驶道路通报、天文台发出的危险预警信息,抢劫等紧急情 况时,驾驶员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或电话告知,公司监
控平台应根据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
7 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
7.1 所有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禁止违章摆放,超速行驶, 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80 公里/小时。超速驾驶者,根据公司情况 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行政处罚等。
7.2 如有驾驶员严重违法,不听从指挥,屡教不改,应按照公 司制度管理规定开除或辞退,如情节恶劣,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处理。
7.3 监控员每天要如实记录车辆行驶情况,包括车辆行驶超速、 违规摆放、逆向行驶等,内容要清晰、准确、简单,并做好相 关的记录,保存存档,以便检查。
7.4 如发现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 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依法进 行处罚。
8 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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