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一、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 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 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 监测管理
4.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放射人员在上岗前, 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 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 并进行相 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放射设备安装后, 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 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 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 取得机器使 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 并按规定佩戴在左 胸及左前领口。
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 天 ; 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 照有关标准执行, 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 并将监测结果通知 个人。
3.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符合放射工 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 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 年, 建立健康档案, 必要时可增加临时 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 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 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医院及时 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 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 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 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予以安排。
6.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 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 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 休假 2-4 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 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有效《健康证》 和《餐饮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 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 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 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将调离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 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 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严格规范操作。 生产经营食品时, 应当将手洗净,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 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制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 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工作人员操作前,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严格按规
范洗手并消毒。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 环等饰物。 在销售食品成品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不得在食品
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 随地吐痰、 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 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 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
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 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 经营人员及 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培训目的:
(一)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 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通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 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积极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企业 食品经营安全。
第四条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五条培训方式:
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 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 业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第六条培训时间:
本企业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 每月组织一次集 中学习, 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并制定年度员工培 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要求:
本企业员工要端正态度、 明确目的, 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 习和培训。本企业员工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 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对新录用员工为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 训。
第九条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 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对本企业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 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 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
1 、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定期进行食品卫生 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 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 生的疾病的. ,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 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 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 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 帽应经常换洗...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
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 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岗位分类存档, 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确保健康证 明在有效期内。
三、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 括病原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 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 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 , 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 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 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 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 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 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六、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时,应该经常用 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 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七、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 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一、留样工作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 记录。留样食品应使用专用器具,留样冷藏柜由专人管理。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
1、目的:为了保障在岗人员身体健康,杜绝传染病人感染药品, 确保药品质量。
2、范围:适用于门店人员健康管理过程。
3、责任部门:门店企业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4、内容:
4.1 、健康体检每年组织一次,门店的质管员、验收员、养护员、 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4.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经健康检查,凡不符合健康 要求的要及时调换工作岗位,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健 康检查合格才能上岗 ;
4.3、经体检员工,如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或其 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 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 待身 体恢复健康并经健康体检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 ;
4.4、在岗人员均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每年员工的健康体检情 况如实登记在“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表”上并附原始体检表留存备查。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
1、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中心(下简称为中心)
的各项工作 ;
2、负责以多种形式在广大师生中开展心理健康的宣传与教育工 作 ;
3、负责对三级网络所有成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4、负责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测,建立、完善重点学生心理档 案,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学生的各方面情况,做好访谈记录;
5、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危机信息及心理辅导员填报的院心理健康 教育重点学生情况调查表(中心心理普测重点学生调查表)(附件一)、 院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学生干预情况表(附件二)、院心理健康教育情况 表(附件三)、汇总整理心理危机信息,评估危机的'严重程度,选择 危机干预方案进行处理;
6、遇到突发、危机或重大事件,及时按照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图
执行 ;
7、参加国内外的业务学习与研讨,主动学习和掌握心理学专业 知识和心理咨询与辅导的技能, 积极参加校外的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 训,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
8、负责管理各学院心理辅导员与各班心理委员;
9、对学生的私隐保守秘密(学生发生自伤或伤害他人等情况之 外);
10 、严格遵守中心的相关制度。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8
(1)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创造一个优 良、清洁的工作环境,同时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依据《药品 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卫生管理责任到人,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每天早晚各做 一次清洁,库区要定期打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 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药品分类摆 放,规范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各类药品、用品安置到位, 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
(4)仓库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 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5)在岗员工应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卫生整洁,精神饱满, 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涤 3 次,冬天每周洗涤 2 次。头发,指甲注意
修剪整齐。
(6)卫生管理情况要列入企业季度管理考核之中。
(7)健康体检每年组织 ― 次。企业所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 进行健康检查。
(8)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 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 替检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 药品的患者, 应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后静养, 待身体恢复 健康并体检合格后,方可工作。病情严重者,应办理病退或其他离职 手续。
(10)要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9
1 、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定期进行食品卫生
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 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 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 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 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 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 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4 、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 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5 、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 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6、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 证明,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
7 、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组织单位参与食品经营的员工开展食品 安全的培训活动,做到培训有计划(培训计划书),召开有记录(签 到表、影像资料),每年培训不得少于 40 个小时。
8、 食品安全培训应当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 法规知识, 日常经营的各种规范制度开展。
9、从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止 30 日前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 、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 协助本单位法人、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2、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 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 品进货关。
3、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 种信息和数据, 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 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4、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 立培训档案工作;
5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 作岗位;
6、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 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0
1.为保证企业经营的合法性, 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 确保药品 质量,为消费者安全,合理,有效的提供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根据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⒉药店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卫生和员工个人卫生负责, 并明确各岗 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⒊药店应保持营业环境的干净整洁, 卫生有序, 每天早晚各做一 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⒋货架及所陈列的物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 药品陈列规范有序。
⒌营业场所干净整洁, 地面平整, 门窗严密牢固, 物流畅通有序, 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⒍保持店堂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药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店 内。 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在专门位置, 不得放入药品柜台货 架中。
⒎上岗人员这装整齐佩戴胸卡,勤洗澡,勤理发。头发指甲应修 剪整齐,每年应进行一次全员健康体检,药品验收人员应增加视力, 色盲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有传染病精神病和皮肤病的.员工应调离 工作岗位。
⒏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的 项目内容应符合任职岗位体检要求,体检结果应存档备查。
⒐严格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替检行为。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 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 确保食品 安全。
第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 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 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 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 对新录用员工或转 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 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 本企业将立即 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 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 息。
第九条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 诊断治疗情况、 家族 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2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 根据《食 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定本管理制度。
一、 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 采购员、库管员、厨师(学徒工)、洗碗工、洗菜工、传菜人员、售 菜人员、服务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必要 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 伤寒、 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 食品安全病症的, 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 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
册,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 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 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 存,以备检查。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3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管理, 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公司安环部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 职业健康检查。
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
业,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应及 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及时掌握本单位各岗位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安排孕期、哺 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关危害的作业。
5、公司安环部组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一年,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6、公司安环部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健 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员工有权 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 立的劳动合同。
8、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通知公司和劳动者,按规定 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及时向安监部门报 告。
9、公司安环部组织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档,长期保 管,不得丢失和转借; 并负责将职工健康人员体检情况进行统一汇总。
10、安环部负责将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各 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 并将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 档案,按规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4
1 为保证药品经营行为的规范、有序,确保药品经营质量和服务 质量, 依据 《药品管理法》 及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等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制度。
2 药店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卫生和员工个人卫生负全面责任,并明 确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3 应保持营业场所的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晚各做一次 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4 货架及陈列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药 品陈列规范有序。
5 营业场所环境整洁、 地面平整, 门窗严密牢固, 物流畅通有序, 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6 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 入库房,放入货架。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 放在药品货架或柜台中。
7 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 佩戴脚卡上岗, 勤洗澡、 勤理发, 头发、 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8 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全员健康体检,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员工必 须依法进行健康体检,药品验收和养护人员应增加“视力”、 “色盲 “检查项目,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对患有传染病,皮肤病及精神病 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9 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验的 项目内容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体检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 查。
10 严格按照规定的体验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替检 行为。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5
1、放射防护管理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实施 科主任对小组成员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2、员工体检制度:辐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体检,建立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的'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员工保健制度: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根据照射剂量
大小与工龄长短, 每年除其他假期外, 可享受保健休假 2-4 周的疗养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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