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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育保险 ,⽣育保险制度是什么
导读:本⽂介绍的是2013⽣育保险新政策。⼈社部《⽣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20⽇起⾯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育险须掏⽣育费。
⼀、什么是⽣育保险
⽣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 医疗服务、⽣育津贴和产假的⼀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育的职⼯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 险制度。我国⽣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是⽣育津贴,⼆是⽣育医疗待遇。⼈社部《⽣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 稿)》从2012年11⽉20⽇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育险须掏⽣ 育费。
⼆、⽣育保险制度
我国⽣育保险的现状是实⾏两种制度并存:
第⼀种是由⼥职⼯所在单位负担⽣育⼥职⼯的产假⼯资和⽣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职⼯劳动保护规定》以及 劳动部《关于⼥职⼯⽣育待遇若⼲问题的通知》,⼥职⼯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费、⼿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 单位负担。产假期间⼯资照发。
第⼆种是⽣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育保险试⾏办法》规定,参加⽣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育保险费;⽣育保险费的缴费⽐例由当地⼈民政府根据计划内⽣育⼥职⼯的⽣育津 贴、⽣育医疗费⽀出情况等确定,最⾼不得超过⼯资总额的1%,职⼯个⼈不缴费。参保单位⼥职⼯⽣育或流产后, 其⽣育津贴和⽣育医疗费由⽣育保险基⾦⽀付。⽣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平均⼯资计发;⽣育医疗费包括⼥职 ⼯⽣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费、⼿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个⼈负担)以及⼥职⼯ ⽣育出院后,因⽣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三、 2013⽣育保险新政策
⽣育保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
作为主管社会保障的职能部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明确⽣育保险各类政策标准。⼈社部、国务院法制办21 ⽇公布了《⽣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明确⽣育保险将实现各类职⼯⼈群的全覆盖。
具体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及其职⼯。⼈社部 表⽰,覆盖范围扩⼤将有利于⽣育保险制度的统⼀,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参加⽣育保险的⼈员,如果在异地⽣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具体涉及 到⽣育医疗费⽤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单位不交保险须担⽣育费⽤
在明确将扩⼤参保范围的同时,意见稿特别说明,作为社会保险,单位必须为职⼯缴纳。如果未缴纳,职⼯⽣育 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社部统计,截⾄2012年9⽉,全国⽣育保险参保⼈数1.5亿⼈。相⽐其他各类社保,参保⼈群规模相对较⼩。实 际中,单位不给职⼯缴纳⽣育保险的现象并不少见。
为了让这项社保福利真正落实,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不依法为职⼯缴纳⽣育保险,造成职⼯不能享受 ⽣育保险待遇的,由⽤⼈单位⽀付相关待遇费⽤。同时还要⾯对社保滞纳⾦的处罚。
意见稿对于⽣育保险待遇领域也做了说明,为了保证⽣育医疗费的及时⽀付、⽅便参保⼈员,拟规定相关费⽤, 由社保机构与协议医院直接结算。
企业缴费减负⽐例下降⼀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育保险的缴费⽐例也做了较⼤调整。意见稿明确,⽣育保险的缴费⽐例⼀ 般不超过0.5%,⽐现⾏的1%左右,降低了⼀半。
意见稿明确,参加⽣育保险,⽤⼈单位缴纳参保费,职⼯个⼈不⽤缴纳任何费⽤。⽤⼈单位缴纳的参保费,按照 本单位职⼯⼯资总额的⼀定⽐例计算,缴费⽐例⼀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上述介绍知道, 2013⽣育保险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育保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交保险须担⽣育费 ⽤、企业缴费减负⽐例下降⼀半。⽣育保险新政策的实施保障⽣育⼥职⼯因⽣育⽽暂时丧失劳动能⼒时的基本经济收 ⼊和医疗保健,帮助⽣育⼥职⼯恢复劳动能⼒,重返⼯作岗位,从⽽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在这⼀特殊时期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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