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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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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 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起制度来就毫 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 助到大家。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 1 一、管理的目标 1、培养新农民,增强群众环保、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建设新家园,开展村组环境卫生整治,达到村容整洁; 3、营造新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 二、管理的范围 1、农村村组道路,沟坝堰塘; 2、农户房前屋后; 3、垃圾池及周围。 三、管理对象 1、村组各农户; 2、垃圾清运者; 3、村组卫生管理员、保洁员。 四、管理的标准 1、村组区域公路路面整洁,视野范围内无白色垃圾,水沟畅通。 2、农户房前屋后整洁干净,无垃圾杂物和乱搭乱建,屋内家具摆 放整齐,家禽、畜实行集中饲养或圈养,沟渠畅通无垃圾。 3、堰塘、小溪水面无漂浮物和垃圾,无发臭污水。 4、及时清运垃圾或进行无公害处理,无大量堆积。 五、管理的职责 1、各组的卫生管理员,受村委会领导。 2、各小组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小组内道路、堰塘、溪沟、农户房前 屋后等公共卫生的实施管理。 3、村委会与各小组卫生管理员签订卫生保洁合同书,确保小组区 域卫生整洁,环境优美。 4、农户房前屋后落实“五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秩序、包设 施、包绿化、包文明,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桶或进行无公害处理。 六、管理的.方式 1、村委会每月组织小组卫生管理员对各小组的卫生进行一次大检 查,并设立流动红旗。 2、每年组织开展文明卫生户评星活动。 七、管理的措施 1、加强领导,村上成立文明卫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村环境卫 生管理。 2、经费保障,村委会每年拿出 2 万元进行卫生创建工作,各组进 行配套,确保工作有经费保障。 3、宣传先行,在各组广泛进行卫生宣传,营造环境卫生人人有责 的氛围,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从个人做起,从家庭做起,每个季度对 小组道路、沟港堰塘、房前屋后等进行环境卫生整治。 4、督查,每周要对各组卫生进行一次督查,对督查情况要进行记 录,并指出整改落实范围。 5、考评,采用每月记分,年终累计,作为以奖代补的依据。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 2 为了强化农村卫生整治工作力度,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人民 群众生存条件,提高健康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爱卫会有 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各村实际,按照长期管理集中整治 相结合、乡集镇与村管理同步、环境卫生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统一 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乡上成立由乡纪委书记任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环境卫生 管理领导小组。各村、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村支部书 记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牵头负责。各级领导小组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要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要定期研究、定期部署、定期检 查、定期总结,并有详细的工作记录和评比台帐。 二、内容及标准 (一)集镇及单位卫生管理办法 1、实行日扫日清月评制,垃圾定点堆放,严禁随意设点堆放,每 月清扫垃圾必须堆放于指定地点,若发现随意堆放垃圾一次,罚款 50 元; 2、按时按标准交清卫生管理费,不得拖欠或拒交; 3、对当月评为卫生光荣标兵的单位和门点,分别颁发卫生流动红 旗;对连续三次评为“卫生差”和无故不交卫生费的单位和门点,轻 者在高台二中广播通报批评,限期交清卫生管理费,并处以 50— 100 元的罚款,重者在全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成有关单位收回 门面,另行转让他人。 4、保持门面前和室内整洁,不乱摆乱放,禁止在门面上乱贴广告、 标语、横幅等,违者罚款 50 元。 (二)村级卫生管理 1、各村要建立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组织成员对各社环境卫生 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每季度配合乡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督查评比, 并建立卫生管理工作台帐。 2、各村要明确各社群众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要教育引导广大群 众将垃圾例入指定地点,并定期进行掩埋和处理,禁止在沿路沿线公 路两侧和居民点主干道乱扔、乱堆、乱倒垃圾和其它杂物。对地膜、 塑料等白色垃圾,要经常检查,进行集中掩埋处理。 3、各村社主干道路面要整修平整、干净,路面及两侧沟壕的杂草、 杂物和污水要勤清理。每年春季都要组织群众对所在村、社主干道路 面进行铺垫修整。并对所在村社区域沟壕和道路两侧“三堆”及垃圾 死角彻底清理。 三、措施保证 1、实行包保,落实责任制。建立自上而上的环境卫生管理包保责 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乡上采取三定的办法,一是定 领导,二是定村、单位,三是定专人管理的办法。由分管卫生的领导 常年专人负责。村上由包村领导和干部包保,村由村主任具体负责, 社由社长负责对全社及各社长负责对全社及各户卫生环境的监督、检 查和管理。乡上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作为考核精神文明责任书考核的 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 2、集中整治,常效管理。各村要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的 重要议事日程,摆到重要位置,在保证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集中整治的 基础上,建立常效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常抓不懈,实现环境卫生管 理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乡上实行月检查季评比,颁发卫 生流动红旗制度,每月由村上组织专人对居民点主干道和农户卫生进 行集中检查评比,并建立工作台帐,每季度由乡卫生领导小组对全乡 各村环境卫生进行综合评比,对卫生评比好的村颁发给卫生流动红旗, 并在年终精神文明责任书考核总分中加 1 分;对连续两次卫生评比差 的村,主要领导要向乡政府做出书面专题检讨,并在年终精神文明责 任书考核总分中扣去 10 分。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 3 为了提升北三里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加大社会管理 力度,进一步美化村内环境,特制定《东枣园乡北三里村环境卫生管 理办法》。 一、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 以村民为环境卫生管理主体,充分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自我监督作用;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将本村环境卫生管理引入市场化、 社会化管理。建立以村民自治,市场化运作为核心内容,管理有序, 节约高效的环境卫生长效监督机制。 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做法 (一)合理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将本村范围的环境卫生、农村村 民住宅环境卫生和办公场所环境卫生三大部分。公共场所主要包含村 组道路、水渠、村内的区间道路、村办公大楼、三个小区和村、社、 农民集中居住区周边的环境卫生。农村居民住宅环境卫生包括:农村 居民室内环境卫生和住宅四周统一划定区域的环境卫生。办公场所公 共环境卫生包括村内企业、业主和其它单位的环境卫生。 (二)明确职责,按责任区域管理环境卫生,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 职、相互监督、共同提高。 1、通过议事会商议,并经村民 (代表)大会审定同意,以公开招标 方式实施市场化管理和运作。保洁公司中标后, 按要求承担全村范围内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保洁公司 的服务状况、服务质量、服务要求由村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站、村监事 会和村民代表共同监管。保洁公司按保洁合同履行保洁义务。公共设 施管理维护站直接向村民议事会和村委会负责并报告环境卫生工作。 2、深入推行农村居民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集中 居住小区居民住宅环境卫生和小区以外的农民住宅环境卫生全部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到户。 3、驻村单位、企业、商家及其他业主的门前环境卫生,按照农村 居民住宅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 (三)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村域 环境卫生要按照上述区域划分情况和管理特性分别确定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承担下列卫生管理职责: 1、劝阻、制止、纠正乱吐乱扔、乱倾乱倒、乱贴乱画、随地便溺、 损坏公共设施和占道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沿街叫卖、看 相算命、流浪乞讨等违法违规行为。 2、及时向村委会和城管管理相关执法部门举报严重影 响乡村清洁、绿化、村容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并协助执法人 员依法查处。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不认真履行管理 职责的,由村民委员会和城管等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健全制度,完善环境卫生监督奖惩机制 (一)建立环境卫生奖惩机制。村民委员会在全村设立环境卫生奖励 基金。每年从上级下拨给本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包干经费列支 1 万元,政府补助 2 万元作为环境卫生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爱护环境, 讲究卫生的本村村民,主要奖励在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个人。严格推行以奖代补、群众自治的激励制度。 (二)严格实行奖惩挂钩的自我约束制度 一是将环境卫生的管理与农村居民各项评比紧密挂钩。村委会和 村民小组组织的各类评比,必须以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站对农户的环境 卫生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否则,村议事会有权否决评比结果。 二是保洁公司每年向村委会缴纳 1 万元保证金,年底由村委会根 据村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站对保洁公司的考核情况和村议事会讨论结果 确定是否退还环卫保证金。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经费,须提交村议事会 讨论,村监事会评定,群众民主评议后,方可按合同支付给保洁公司。 三是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站管理人员,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的工资补贴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成效挂钩。每月发放上述人员工资补 贴时,每人提取 100 元,作为环卫管理人员工作绩效考核金,由村监 事会和村民代表进行管理和考核,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 确定兑现。 四是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村级工作考核目标,严格考核,奖 惩坚决逗硬。 (三)完善监督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日常奖励制度。建立以群 众自治为基础,村委会、村议事会、保洁公司和全村村民共同参与的 ` 环境卫生监督评价新型监管体系。首先是以村民小组和村民小区为单 位,组建环境卫生检查考评小组,小组组长和成员全部由村民民主推 荐产生,接受村委会和公共设施管理维护站指导,村民每天轮流进行 环境卫生值班,交叉检查评比和登记。环卫考核小组成员和流动值班 村民负责环卫不良现象的整改,并按规定提出处罚意见。处罚由村委 会和镇城管中队负责实施。其次是建立环境卫生监督评比制度,由村 委会牵头,村议事会和村民代表参与,可以本村环境卫生实行规范、 系统的检查和考核评比。再次是建立日常环境卫生检查奖励具体办法: 1、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 10 元罚款,并责令立 即清除。 2、倒垃圾、油污、粪便及敞排污水的,处 50 元罚款,并责令立 即清除。 3、在公共设施、树木和建筑物体上悬挂、刻画、张贴、喷涂各类 “牛皮癣”广告的,处 50 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清除,情节严重的依法 给予治安处罚。 4、门厅、地面、墙面污染物、悬挂物不及时清除的,处 20 元罚 款。 5、违规收集、储存、运输、投放或焚烧垃圾的,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6、践踏花卉、草坪、树木和攀沿行道树、花坛、树池的,处 10 元罚款,损毁花草树竹的照价赔偿,并处赔偿金两倍的罚款。 7、擅自张挂布幅广告标语或设置气标、气柱、气拱门,越门伸杆 搭蓬、放置广告牌匾、晾晒衣物、摆“骑门摊”,占道摆摊设点、堆 物作业、搭桌设座、标牌娱乐、拉场卖艺、游动叫卖、饲养禽畜的, 责令立即整改,并处 50 元罚款。、 8、超标排放商业噪声、餐饮业敞排油烟的,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9、户外设置摊点或擅自搭建棚、房、亭等建筑物及修建花台、洗 衣台、阶梯、炉灶、水池等构筑物的,一律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依法拆除。 农村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篇 4 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彻底改变了农村环境脏乱现象, 建立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全力打造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生态 和谐中心村,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制定中心村卫生保洁制度,农村卫生 保洁制度。 一、保洁人员管理制度 1、保洁员对卫生责任区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 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划分的责任管理区按时进行清扫、保洁, 做到早上普扫彻底,上、下午巡回保洁; 2、清扫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四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 恶臭、无人畜粪便),做到四净(路面净、绿化带四周净、墙根净、 公共场地净); 3、一般清扫保洁时间为早上 6:00 到晚上 7:00 ,特殊要求的路 段除外。做到早上 7: 30 前完成普扫一次,其他时间为循环往复的清 扫保洁; 4、清扫保洁人员要服从管理,认真操作、文明清扫,做到不漏扫、 不丢段。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请假制度,不得串岗、脱岗、打堆聊 天、干私活等,上岗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工作衣、帽; 5、保洁人员必须做到耐心细致,安全无事故。 二、环境设施管理制度 1、公共卫生设施由保洁员专管,及时清洗,确保设施干净整洁; 2、卫生设施由专人负责维护,并及时维修,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使用正常; 3、卫生设施摆放合理、科学使用; 4、卫生设施添置及时,更换适时。 三、垃圾清运制度 1、各保洁员负责将所辖区内主要道路、公共场所的日常环境卫生 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收集,原则上每天收集一次生活垃圾,利用早晨和 下午傍晚时间进行收集清运; 2、垃圾日产日清,有多少清多少,按时将垃圾清运; 3、每周至少一次对垃圾箱进行清洗消毒。 四、污水处理制度 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爱护村庄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 的良好习惯,禁止损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和乱泼乱倒生活 污水。 五、督查工作制度 1、村环境卫生整治督查小组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进行不 定期的巡查、检查,检查督促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清扫保洁、收集 清运,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2、巡查、检查结果作为村环境卫生的考核奖惩和拔付保洁费用的 主要依据。 以上各制度解释权中心村农村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本制度经 两委会议审核同意后立即执行,管理制度《农村卫生保洁制度》。 附:农村公路规章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 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 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 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 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 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 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 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 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 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 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 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 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 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 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 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 实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 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 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 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 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 让。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 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 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 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 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 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 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 (市、区)财政预算 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 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 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 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 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 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 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 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 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 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 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法律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 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 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 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 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 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 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 应当征得法律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法 律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法律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 (截水沟、坡脚护 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 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 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 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 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 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 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 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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