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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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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控制管理。 2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定义或术语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压力管道是利用一定的压力, 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 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 可燃、 易爆、 有毒、 有腐蚀性、 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 且公称直径大于 ∮ 25mm 的管道。 4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 产安全。 5 管理职责 5.1 设备管理部门 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 道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及安全运行管理。 5.2 安全部 负责对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执行 《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5.3 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操作、维修等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经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才允许从事锅炉、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操 作、维修等相关工作。 6 主要内容 6.1 锅炉安全管理 6.1.1 锅炉安装、维修、改造管理 6.1.1.1 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安装人员进行安装。 6.1.1.2 锅炉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并通过省地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的资质审查,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锅炉的安装、维 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安装、维修保养及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6.1.1.3 锅炉的安装、大修、改造前,机加分厂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 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6.1.1.4 锅炉的安装、大修、改造后,锅炉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 检合格后, 由机加分厂向规定的监督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并由执行当次验收的机 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发给相应的锅炉安全检验合格证书。 6.1.1.5 外协锅炉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 保证质量, 锅炉安装如有特殊情况须 更改,须通过公司主管设备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施工。 6.1.1.6 外协锅炉安装后要进行分级验收和总体验收, 由安装单位、锅炉使用(管 理)部门及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联合进行。 6.1.1.7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一并移交技术 档案室存档。 6.1.1.8 新装锅炉使用时,必须在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登记发证 后,方能使用。 6.1.1.9 安装锅炉技术资料档案要妥善保存, 如有改造和修理应及时整理技术资 料存档。 6.1.1.10 备用锅炉和停用锅炉必须按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采取防腐措施。 6.1.2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 6.1.2.1 购置的锅炉必须符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有关规定, 有完 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质量证明书、合格证、锅炉总图、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 元件强度计算书、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安装使用说明书以及各种辅机的合格证 书等,安全装置齐全并有审查手续方能使用。 6.1.2.2 按照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对锅炉的运行安全 负责。 6.1.2.3 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 包括技术档案、 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安全交接班、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停电、停水的应 急处理措施等在内的锅炉安全使用和运行的管理制度, 对于班组长、 司炉工、 维 修工、水质化验人员应分别规定安全生产职责。 6.1.2.4 锅炉的安全阀、 水位表、 压力表、 排污阀的高低水位警报器等安全附件 的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在使用中保持其齐全、 灵敏与可靠。 6.1.2.5 锅炉房地面应无积水,过道无杂物,防火设备经常保持良好。 6.1.2.6 锅炉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防坏人捣乱、破坏。 6.1.2.7 制订和完善锅炉及各种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6.1.2.8 蒸汽锅炉运行中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降到规定的水位极限以下时;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他措 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2)锅炉水位已升到运行规程规定的水位上位极限以上时。 (3)给水机械全部失效。 (4)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5)燃烧设备损坏,炉膛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 (6)其他异常运行情况。 6.1.2.9 做好水质处理工作,保证锅炉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6.1.3 锅炉司炉人员安全管理 6.1.3.1 司炉是特种作业工种,应严格遵守《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的规定选调、 培训司炉工人。 司炉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 《司炉工操作 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司炉操作。 6.1.3.2 司炉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司炉安全生产规范, 履行工作职责、 遵守劳动 纪律并按照《司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锅炉,保证锅炉安全、合理、经济 运行。 6.1.3.3 认真做好锅炉的维护保养,经常保持锅炉房的整洁文明生产。 6.1.3.4 司炉人员在上班时间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喝酒, 不准与人闲谈、 打 闹,不准打瞌睡,必须注意时刻保持汽温、汽压、水位和其他附属设备的正常运 行。 6.1.3.5 锅炉发生事故, 当班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 积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取证 工作,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和虚构事故情节。 6.1.3.6 司炉人员有权拒绝任何领导和其他人员的违章指挥。 6.1.4 锅炉维修人员安全管理 6.1.4.1 要经常与司炉人员保持联系, 及时掌握锅炉运行情况、 及时处理锅炉故 障,保证锅炉正常运行。 6.1.4.2 锅炉内部带有压力时, 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 如需要带温带压 进行工作时, 应制订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范措施, 在实际工作时应指派专人进行 现场监督。 6.1.4.3 锅炉维修人员进入炉堂、 火筒、 烟道内进行维修工作时, 必须严格按《在 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达 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进入。 6.1.5 锅炉供水安全管理 6.1.5.1 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属特 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6.1.5.2 锅炉房应有水质处理措施, 锅炉水质应符合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的要 求,水处理人员必 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保证锅炉水质达到合格标准。 6.1.5.3 水处理人员应经常与司炉工联系, 监督司炉人员做好开炉工作, 保证炉 内水质合格。 6.1.5.4 锅炉的给水系统应安全可靠,设有备用给水设备,并保证运行良好。 6.2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6.2.1 压力容器通用安全管理 6.2.1.1 按照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等设备设施的安 全运行负责。 6.2.1.2 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安全规 定,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6.2.1.3 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 应按劳动部颁布的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 则》的要求,向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2.1.4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 《压力容器操作证》 后方能 独立上岗操作。 6.2.1.5 要经常保持压力容器安全附件齐全、 灵敏、 可靠, 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 处理。要保持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能,不得有泄漏现象。 6.2.1.6 压力容器只准在规定压力范围内运行, 禁止超压、 超温运行, 不准在带 压下进行任何维修和紧固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带温带压工作, 应制订可靠的 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6.2.1.7 应实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 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检修后应吹洗干 净,并做气密性试验。 6.2.1.8 应根据压力容器的类别、介质与不同的生产工艺条件编制安全操作和维 护规程。 6.2.1.9 压力容器运行中发现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异常情况时, 操作人员必须 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6.2.1.10 压力容器的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发现 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6.2.1.11 压力容器外壁的防护漆或保温层应保持完好,色带和安全标志应符合 GB7231《工业管理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和 GB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 6.2.2 气焊、气割操作中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6.2.2.1 开工前应检查减压阀、 胶管、 接头、 减压表、 安全附件要求齐全不漏气, 具体操作的安全事项详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2.2.2 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开氧气瓶用的手套及扳手不得有油污。 6.2.2.3 从事气焊、气割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减压阀、焊枪、气瓶等设备及工 具,装卸减压阀要轻稳。 6.2.2.4 应按有关规定领用和管理氧气等材料, 开氧气、 乙炔气瓶时不得猛力敲 打。 6.2.3 氧气、乙炔瓶的存放搬运安全管理 6.2.3.1 气瓶存放库应具有耐火性能, 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不应靠近高压线, 库 内电器应防爆,库房应有防雷设施。 6.2.3.2 库内地面应平坦不滑, 物体砸击时不应产生火花; 门要向外开, 室内通 风良好。 6.2.3.3 盛装有毒气体气瓶或盛有相互影响气体的气瓶不应同库存放, 库内不应 存入其它物品。 6.2.3.4 仓库内不能受日光照晒,周围距离 10m 以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能进行焊接、锻造等明火作业,库房温度不应超过 35℃,冬季不准使用火炉。 6.2.3.5 气瓶若需码堆存放,高度不超过 1.5m,头尾方向应一致,且有防振动 措施,堆与堆之间应留有通道。 6.2.3.6 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有渗漏气瓶,应及时采取措施。 6.2.3.7 严禁用翻斗车、拖斗车装运气瓶。 6.2.3.8 汽车装运瓶时,应将气瓶横放,头尾一致,装车高度不超过车厢高度, 且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滚、丢或碰击;防护罩和防震圈要完好,无防护罩或防 震圈的气瓶不搬;车厢内应清洁干净,不得有油污。 6.2.3.9 装运气瓶车辆严禁烟火, 运输可燃、 有毒气体气瓶时应备有灭火器或防 毒面具。 6.2.3.10 严禁将性质互相影响的气瓶同车运输,也不准与易燃易爆物品或同车 运输。 6.2.3.11 运气瓶车辆应限速行驶,不得在繁华闹市区停留,押运人员应坐驾驶 室,严禁无关人员搭乘气瓶运输车。 6.2.3.12 卸车前应仔细检查场地,确认打开车箱板不会掉气瓶后方可开箱板卸 车。 6.2.4 氧气、乙炔气瓶使用过程安全管理 6.2.4.1 各种气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涂刷不同的颜色标志及符 号。 6.2.4.2 气瓶使用放置的地方不得靠近热源和受阳光曝晒的地方。 6.2.4.3 在使用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应保持 5 米以上距离,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 摆放地点与明火保持有 10 米以上的距离,若达不到距离要求,应采取隔离措施。 6.2.4.4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放置在锅炉、锻工、热处理等有热源的工房内。 6.2.4.5 气瓶应留有规定的压力,不得用尽。 6.2.4.6 使用气瓶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做到“三勤”,即勤检查、勤观察、勤控 制。 6.2.4.7 气瓶减压阀要对号使用 ,并先放气 1-2 秒钟。 6.2.4.8 不得用敲、击、锤、撬等方法开启瓶阀。 6.2.4.9 冬季若对减压阀解冻,严禁火烤,可用清洁热水加温解冻。 6.2.4.10 对气瓶要按规定周期检查和鉴定。 6.3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6.3.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安全法规及规定,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与监察规程》的要求,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和整改,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6.3.2 建立和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并到公司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进行登记。 6.3.3 对压力管道建立巡回检查制度,评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6.3.4 组织编制压力管道定期检修计划和检修方案,并根据检验计划对附属仪 表、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修。 6.3.5 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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