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
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6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
4.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
二、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
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放射性物品、物品等17个。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硝酸铀酰[固体的]、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38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等。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一、定义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定义中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对于某些不满足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但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二、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判定界限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对比发生了较大变化(见表2)。
表2 剧烈毒性判定界限变化对比表
项目
《目录(2015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经口
LD505mg/kg
LD5050mg/kg
经皮
LD5050mg/kg
LD50200mg/kg
吸入
(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
(4h)LC50500ppm(气体)或2mg/L(蒸气)或0.5mg/L(尘、雾)
对应的危险类别
急性毒性,类别1
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
三、变化情况
《目录(2015版)》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148种,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减少了187种。
1.《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140种化学品继续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有160种列入《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35种未列入《目录》(其中农药28种、军事毒剂7种)。
2.新增了5种剧毒化学品,分别是一氟乙酸对溴苯胺、三正丁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
3.《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3个化学品条目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分别是氯化氰、亚砷酸钙、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硅)。
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随着新化学品的不断出现,以及人们对化学品危险性认识的提高,按照《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10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不断补充和完善。未列入《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并不表明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未列入《目录》(2015版)但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为了便于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由10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联合公告。同时将《剧毒化学品目录》合并入《目录》(2015版),确保了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之间管理的协调性。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重点管理。对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和鉴别分类制度,企业应该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如果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从源头上全面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通过目录管理和鉴别分类等管理方式的结合,形成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全覆盖。(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十部委历经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的修订工作,并于 2015年3月9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2002版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说明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和其他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使得使用者对《目录》的使用更加清晰和准确。
一、分类标准和国际接轨
2015 版目录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措施之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合理使用GHS制度中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和联合国 GHS 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而2002版名录主要是依据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确定的危险性分类标准,将化学品危害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7大类和17 小项(其中不包括放射性物质),详见表2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对比表1和表2,可以发现2015 版目录关于化学品危害性的分类实现了和联合国GHS 的接轨,尤其将化学品致癌、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潜在健康和环境危害纳入评估范畴,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化学品危害管理力度的提升,也有利于我国在化学品进出口、生产、存储和使用等环节有效实施联合国GHS 制度,切实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目录结构有显著变化
在目录结构方面,2015 版目录主要有两点变化:
1.删除“危险货物编号”和“UN 号”两列。
“危险货物编号”是我国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 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确定的编号规则,为每一种危险货物分配的一个指定编号,由 5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数字分别表示危险的类别和项别,后三位数字是在该货物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顺序号。2015版目录删除“危险货物编号”主要原因是GB6944-1986已经被GB 6944-2012取代,在新标准中“危险货物编号”采用了联合国“UN号”,旧的编号规则被废止。
而“UN号”是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给危险货物在运输时所分配的一个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用以简单快速识别其危险性。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每2年会对危险性分类标准和UN 编号等技术内容做一次修订,而且 UN 编号和化学品的运输状态、组分含量、理化特性有关,需经实验检测和专家判断才可确定,无法和化学品品名做到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上述原因2015 版目录删除了“UN号”,由化学品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自行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再确定UN号。
2.新增“序号”、“CAS号”和“备注”三列。
“序号”是2015版目录给收入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个顺序号,需要注意的是有多个危险化学品是共用一个顺序号,如表3多个危险化学品是共用一个顺序号情况列举所示。
CAS 号是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简称 CAS)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的唯一识别号,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检索更为方便。如今几乎所有的化学数据库都采用 CAS号检索。2015 版目录增加 CAS号也是基于提高日常的检索和查阅速度。
由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将被2015 版目录取代,为了便于日常查询,2015 版目录采取了在“备注”的方式将所有剧毒化学品标识出来,凡是在“备注”栏有“剧毒”字样的即为剧毒化学品。
相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2015版目录进一步完善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但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的标准提高了,其界限值为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2015 版目录剧毒品由335种减少到148种,其中140种为原有的,另有8种为新增加的,如表4所示。
三、危险化学品数量“明减实增”
2015 版目录共计有 2828 个序号,2998个品名,较原名录减少了836个品名,其中有1942个品名和原名录相同,1056个品名不在原名录中(除物质不同外,还存在同一物质在新旧表中名称不同)。其中有 CAS 号的纯物质及其混合物有2823 种(包括 148 种剧毒化学品),剩余的序号中有小部分属于类属编号;而2002版名录有 3847 个条目,其中有 3081 个条目为纯物质及其混合物,其余条目大部分为类属编号。类属编号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的一类产品,例如2015 版目录中序号 2828 所对应的是“闭杯闪点不高于 60℃的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这是一个开放性的条目,如果化学品经鉴定确认符合相应条件的,亦属于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这样修改使得2015版目录分类更加合理、更加专业和系统。
如果仅从化学品数量上而言,无论是纯物质还是混合物,2015 版目录数量都有明显减少,主要删除了危险性较低或者有争议的产品,例如,删除了之前争议较大的活性碳,因为不同工艺生产的或者来自不同产地的活性碳危险性差异较大。
但如前所述,由于2015 版目录将危险化学品的含义进行了扩大,采用了联合国 GHS 中关于化学品危害的评估标准,将化学品的潜在或慢性健康和环境危害也纳入分类考虑,这直接导致了将大量以前未列入2002版名录的化学品也归类为危险化学品,由于此类化学品数量巨大,无法做到在2015 版目录中一一列明。因此,对于2015版目录中未列明的化学品,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按照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进行危害性的全面评估后,方可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可简单的因产品未列入2015版目录而判断其为非危险化学品。
但对于在新形势下,由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化学品产品质量的提高,相关危险性势必有所改变,同时又明确了甲醇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三光气、硼酸等属于危险化学品。此前笔者也曾就甲醇汽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柴油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等开展过探讨,详见本博客相关链接。笔者当初的建议,在2015 版目录中得到很明确的答复。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措施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2015年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发布后,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还将组织相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提供目录中化学品的中国GHS分类信息。据了解,《实施指南》中还包含化学品的英文名、UN号、危险性分类等信息。如表5危险化学品目录应用指南样例所示。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学习了解2015版目录的同时,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应全面识别企业生产产品、所用原料、添加辅料是否列入《目录》范畴,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运安全意识,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别和分类工作。
(一)参照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 22234-2008《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GB 15258 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AQ 3047-2013《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的要求做好相关产品标识的修改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的修订,避免和新版《目录》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委托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做好危险化学品分类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等相关检测工作,确定产品UN编号、适用包装等相关内容;
(三)凡列入《目录》的化学品,不论其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只要涉及进出口的,都应积极咨询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做好产品开检准备并按GHS进行危险性分类鉴定工作。(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意识,生产、经营、储运过程中涉及的风险应及时防控,对涉及十部委监管的新要求要加以明确,做到危化品生产经营不“任性”,安全环节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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