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请大家对实行计划内容、重点项目和任务分解进行核算,并于2月26日前反馈。重点重要为:
一. 对10-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整治项目进行核算,去掉10蒸吨/小时的锅炉、已完毕或关停的锅炉;对未列入清单的待整治锅炉及窑炉进行增补。
二. 尚未完毕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整治项目继续列入2023年整治计划。填报样式见下表:
序号
设区市
县(市、区)
公司名称
锅炉数量
责任单位
完毕时间
三. 梳理有色、化工行业烟粉尘提标改造项目。填报样式见下表:
序号
设区市
公司名称
行业类型
责任单位
项目内容
四. 对清单中其他项目和任务中进行增补和删除,对需要删除的项目简要说明理由。(如:公司已关停。)
2023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实行计划
(初稿)
为扎实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3年)》(浙政发〔2023〕59号,简称“大气计划”),制定本实行计划。
一、重要目的
围绕“大气计划”目的规定,坚持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重典治污,务求实效,推动建立政府统领、公司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治气体制机制。进一步实行六大专项行动方案,全省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23年下降7%,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重要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地方煤炭消费总量,2023年,除统调燃煤电厂用煤外,力争地方煤炭消费总量较2023年负增长。严把涉煤新建项目准入,严格规定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新建项目严禁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严禁审批国家严禁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行低硫、低灰分派煤工程。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要在2023年终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3.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加快推动全省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全省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完毕集中供热。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市力争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非建成区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全省力争淘汰燃煤锅炉和窑炉8000台(计1.2万蒸吨)。加大燃煤锅炉天然气改造力度,30%的10万千瓦时以下自备燃煤电站完整天然气改造任务。
4.发展清洁能源。全力推动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实行天然气开发运用方案,加快推动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新建天然气主干网400公里以上,天然气年供应量80亿方左右,县级以上城市基本实现天然气供气管网全覆盖。全省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4%左右,天然气、核电、可再生等清洁能源运用量折合标煤3500万吨左右,占比16.8%左右。
5.提高外购电比例。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加快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实现“外电入浙”2023万千瓦左右,占比23%。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贯彻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成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成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严格新车和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强化机动车登记、检测、维修和报废全过程管理和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推动机动车环保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公安、环保部门信息共享。加大黄标车限行执法力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全省淘汰黄标车万辆。
2.提高燃油品质。2023年终前,全省全面供应国Ⅴ标准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禁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3.大力发展清洁交通。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交通运送装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公共汽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成50%以上,其他城市30%以上。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增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船的使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积极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提高,港口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
4.实行道路畅通工程。全面启动绿色交通省建设,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快公交优先战略,全省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提高2个百分点。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行脱硫脱硝工程。加快推动脱硫脱硝工程和大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清洁化改造,新建2台共200万千瓦清洁煤电机组,启动实行21台共1298万千瓦机组改造,制定地方燃煤电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推动电力绿色调度,按照绿色电力优先的原则,加强区域电力调配,积极化解因负荷局限性导致脱硝运营效率低的问题。完毕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所有省统调燃煤机组完毕脱硫设施旁路改造,所有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完毕安装脱硫设施,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水泥回转窑完毕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设施建设并投运,达成国家规定的浓度限值。
2.治理工业烟粉尘。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公司全面完毕烟粉尘深度治理,达成新标准规定,全面完毕无组织排放烟粉尘封闭式管理或抑尘设施的建设。水泥行业以及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工业窑炉除尘设施提标改造全面完毕并通过验收。
3.实行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加快实行《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尽快制订出台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排放标准。开展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调研评估,摸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底细。完毕重点工程建设和重点行业集聚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完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全面推广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修复技术。全面完毕“十二五”规划中的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规定,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全省严禁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严禁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实行城市建成区内大气重污染公司搬迁改造提高方案,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毕大气重污染公司关停或搬迁工作。
3.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制订实行减量置换方案,实行差别电价、水价和排污费等政策,引导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继续推动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高,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力争全年淘汰改造落后产能公司1000家以上,腾出用能100万吨标煤以上。
4.推行清洁生产。鼓励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力争完毕600家清洁生产公司审核,创建60家以上绿色公司。全面完毕全省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350家公司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5.发展循环经济。以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为示范,在化工、印染、医药、造纸、冶金、建材等行业全面推动示范园区和公司创建工作,构建循环产业链。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业循环经济考核评价体系。全省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行循环化改造。
6.化解过剩产能。制订出台《浙江省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办法》,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
(五)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制定《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管理办法》,预制式建筑开工面积达成1000万平方米以上。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行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送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七个100%”贯彻。建立健全对违法违规公司的长效制约机制,因扬尘受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予以公示。
2.控制道路扬尘。健全环卫收运体系,生化垃圾和建筑垃圾所有实现密闭运送,建筑垃圾运送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乡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全省县以上城市主干路(含)以上机械化清扫率达成100%,力争设区市建成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成50%以上。
3.控制餐饮油烟。加快推动实行《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餐饮油烟监管联动机制,县以上城市完毕经营性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健全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4.控制城市烟尘污染。巩固提高烟尘控制区建设,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期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公司煤堆场和卸煤场合实行封闭管理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提倡使用水性涂料,限制淘汰涂料,严禁使用溶剂型涂料。全省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75%。开展干洗业废气污染整治,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基本完毕干洗业废气治理。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
1.严禁秸秆焚烧。进一步推动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运用,加快推动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饲料化、能源化等形式的综合运用,总结推广秸秆禁烧和综合运用先进经验,建设一批秸秆发电等示范工程。农作物秸秆综合运用率达成86%,试点县秸秆综合运用率达成92%。实行全行政区域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建立健全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力争区域着火点进一步下降。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着力提高肥料运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完毕测土配方施肥3150万亩,推广商品有机肥80万吨。
3.实行采矿粉尘和废弃矿山治理。进一步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省、市、县三级绿色矿山50家,绿色矿山建成率达成60%以上。全面实行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50%的矿山达成《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规定。
4.实行绿化造林工程。推动绿化造林工程,力争新增造林面积达成32万亩。继续深化平原绿化行动,完毕平原绿化20万亩以上。加快全省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保证16.5万亩建设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防、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防治大气污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目的,严格奖惩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严格督查考核。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配套实行细则,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任务完毕情况考核。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做好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每季度向省环保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期评估,对年度计划中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对措施不力的地区进行督办。督促指导市、县(市、区)各级政府抓紧出台目的责任、工作通报、信息公开、考核督办、约束激励等工作机制,协同推动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四)完善政策法规。做好《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制定浙江省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排放标准,推动长三角区域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逐步对接统一。
(五)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动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运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黄标车淘汰、燃煤锅炉淘汰、有机废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公司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六)强化监管执法。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实行专项执法月活动以及各项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废气污染公司的执法监管力度,严惩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公司以及生活源污染源的监管,对未达成废气提标改造规定的公司,要严格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七)加强预警应急。开展设区城市市区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任务目的预警,必要时采用区域减排停排行动。继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做好省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杭州市、宁波市要做好市本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着力解决省、市两级大气重污染分级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制定工作制度、开展应急演练、明确工作流程,保证应急响应及时、有效。依据大气重污染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大气重污染信息报告工作,定期汇总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总结应对经验,及时报送月报和季报信息。
(八)加强区域协作。贯彻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协作,组织实行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探索深化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难题,研究探索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和港口船舶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加强区域政策对接和技术协作,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的对接。
(九)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性、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并提出操作性高、针对性强的对策措施。大力引进培养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VOCs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高。
附:1.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治理重点项目
2.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重点任务
附1
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表1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项目
序号
设区市
县(市、区)
公司名称
项目内容
1
表2 燃煤锅炉烟粉尘治理项目
(10至2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
序号
设区市
县(市、区)
公司名称
锅炉数量
责任单位
完毕时间
126
温州市
鹿城区
温州快鹿集团公司
2
鹿城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27
温州市
鹿城区
温州沿江蒸汽供应有限公司
2
鹿城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28
温州市
龙湾区
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
2
龙湾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29
温州市
龙湾区
温州市宏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
2
龙湾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30
温州市
龙湾区
温州环球合成革有限公司
2
龙湾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31
温州市
龙湾区
温州市国泰合成革有限公司
1
龙湾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32
温州市
龙湾区
温州力邦制革有限公司
1
龙湾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33
温州市
龙湾区
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
1
龙湾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34
温州市
龙湾区
温州市新祥合成革有限公司
1
龙湾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35
温州市
龙湾区
温州市正茂合成革有限公司
1
龙湾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36
温州市
龙湾区
温州温南革基布有限公司
1
龙湾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37
温州市
龙湾区
温州市磊泰革业有限公司
1
龙湾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38
温州市
龙湾区
温州市华康合成革有限公司
1
龙湾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39
温州市
瓯海区
英博双鹿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2
瓯海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40
温州市
瓯海区
浙江力源皮业有限公司
2
瓯海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41
温州市
瓯海区
温州正欧服饰洗染有限公司
1
瓯海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42
温州市
瓯海区
温州市瓯海伟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
1
瓯海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43
温州市
瓯海区
温州市驰康皮业有限公司
1
瓯海区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44
温州市
洞头县
温州中石油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2
洞头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45
温州市
洞头县
温州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1
洞头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46
温州市
永嘉县
永嘉县中原纸业有限公司
1
永嘉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47
温州市
永嘉县
浙江鸿发纸业有限公司
1
永嘉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48
温州市
永嘉县
温州克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1
永嘉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49
温州市
永嘉县
浙江科一合成革有限公司
1
永嘉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50
温州市
永嘉县
浙江元新实业有限公司
1
永嘉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51
温州市
苍南县
浙江天牛实业有限公司
2
苍南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52
温州市
苍南县
浙江华意合成革有限公司
2
苍南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53
温州市
苍南县
温州市金桥纸业有限公司
1
苍南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54
温州市
苍南县
温州市金田塑业有限公司
1
苍南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55
温州市
苍南县
嘉利达(苍南)明胶有限公司
1
苍南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56
温州市
苍南县
浙江奥鹏合成革有限公司
1
苍南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57
温州市
苍南县
温州康博合成革有限公司
1
苍南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58
温州市
苍南县
苍南宜嘉垃圾发电有限公司
1
苍南县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59
温州市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永达利合成革有限公司
3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9月30日
160
温州市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瑞普皮革有限公司
3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9月30日
161
温州市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浙江云中马染织实业有限公司
2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9月30日
162
温州市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
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9月30日
163
温州市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
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9月30日
164
温州市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9月30日
165
温州市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浙江瑞邦药业有限公司
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9月30日
166
温州市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巨丰皮业有限公司
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9月30日
167
温州市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
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9月30日
168
温州市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9月30日
169
温州市
瑞安市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8
瑞安市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70
温州市
瑞安市
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
瑞安市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71
温州市
瑞安市
仙桥集团有限公司造纸分车间
2
瑞安市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72
温州市
瑞安市
瑞安市长虹染整有限公司
1
瑞安市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73
温州市
瑞安市
健力粘扣带有限公司
1
瑞安市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74
温州市
瑞安市
瑞安市江南印染有限公司
1
瑞安市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75
温州市
瑞安市
瑞安宝源化工有限公司
1
瑞安市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76
温州市
瑞安市
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1
瑞安市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77
温州市
瑞安市
瑞安市万得染织有限公司
1
瑞安市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78
温州市
瑞安市
浙江望江印染有限公司
1
瑞安市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79
温州市
瑞安市
浙江华康纸业有限公司
1
瑞安市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80
温州市
乐清市
浙江英博雁荡山啤酒有限公司
3
乐清市政府
2023年9月30日
181
温州市
乐清市
乐清市双峰造纸制品厂
1
乐清市政府
2023年9月30日
表5 石化行业烟粉尘治理项目表
序号
设区市
县(市、区)
公司名称
责任单位
项目内容
4
温州市
洞头县
温州中石油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市政府
烟粉尘提标改造
表6 省统调燃煤电厂清洁排放改造项目
业主
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机组序号
容量
(千瓦)
计划完毕
时间
备注
浙能
集团
1
浙能乐清电厂
2#
60
2023.6
2
浙能温州电厂
5#
33
2023.12
3
浙能温州特鲁莱
4#
33
2023.12
华润
集团
4
华润苍南电厂
1#
100
2023.12
表10 平板玻璃公司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名单
序号
地市
公司名称
生产线编号
规模
(吨/日)
限期治理规定
责任单位
完毕时间
2
温州
温州康尔微晶器皿有限公司
1#
120
清洁能源替代或脱硫改造,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70%),除尘改造
苍南县政府
2023年6月30日
备注:清洁能源替代是指玻璃窑燃用的煤、石油焦、重油等改为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
附 2
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重点任务
表1 2023年黄标车淘汰项目
城市
淘汰任务(辆)
责任主体
温州市
31000
温州市政府
淘汰任务按2023年1月1日在用黄标车数量的95%下达。
表2 2023年控制农村废气污染重点任务
设区市
农村秸秆综合运用率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万亩)
推广商品有机肥(万吨)
责任单位
温州市
86%
275
6.5
温州市政府
表32023年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设区市
燃煤锅炉淘汰
责任主体
台
蒸吨
温州市
1320
1980
温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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