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有企业劳动协议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依据《中国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协议条例》和《无锡市劳动协议暂行要求》等相关劳动法规、 规章精神, 为了规范企业签订和推行劳动协议行为, 保护全体职员和企业双方正当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健康发展, 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1.2 劳动协议是职员和企业经过签署劳动协议来明确双方责任、 权利和义务协议, 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协议一经签署, 就含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需共同遵守。
2 遵照标准
2.1 要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 以定岗定员为基础, 符合企业实际, 含有可行性。
2.2 要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 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提升。
2.3 要坚持平等、 自愿和协商一致标准, 尊重职员选择。
2.4 既要立足现实, 又要考虑发展, 避免朝令夕改, 保持相对稳定。
2.5 要兼顾国家、 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 不能只顾一头。
3 劳动协议签订
3.1劳动协议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协议是企业与职员建立劳动关系表现, 凡本企业在册职员均须与企业签署劳动协议。
3.2 企业法定代表和党委责任人, 以及专职员会主席, 能够以一般劳动者身份, 与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劳动协议; 其她职员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协议。
3.3 企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技校生、 部队转业干部、 退伍军人、 从社会招收新职员以及外省市、 本市外单位调入职员, 均需与企业签署劳动协议。
3.4 劳动协议生效时间自双方签署劳动协议之日起生效, 并含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都必需推行要求责任、 权利和义务。
3.5 劳动协议生效后, 在使用期内, 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协议内容, 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 另一方应在30日内作出回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能够变更劳动协议, 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协议继续有效。劳动协议部分条款变更后, 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4 劳动协议内容和期限
4.1 劳动协议内容包含:
a 劳动协议期限、 试用期;
b 工作岗位;
c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d 劳动酬劳;
e 劳动纪律;
f 劳动协议终止条件;
g 违反协议应负担责任;
h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其她内容。
4.2 劳动协议期限分为有固定时限、 无固定时限两种。有固定时限劳动协议通常不短于一年, 双方在劳动协议中约定生效和终止日期。
劳动协议期限, 为三种:
a 短期协议: 期限为一至三年;
b 中期协议: 期限为三至五年;
c 长久协议: 期限为五年以上。
4.3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是只约定生效日期, 不约定终止日期。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应该约定终止劳动协议条件。
双方在推行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中, 不出现约定终止条件, 劳动协议就一直有效, 抵达职员退休年纪或死亡时劳动协议就自然终止; 推行中一旦出现约定终止协议条件, 协议应即终止。
4.4 确定签署劳动协议期限条件:
4.4.1 从社会上新招收职员及外省市、 本市外单位调入职员先签署一年协议, 一年后考评合格再续订协议。
4.4.2 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技校生签署中期协议。
4.4.3 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依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协议。
4.4.4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男职员和年满四十周岁以上女职员, 协议到期后, 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企业可给予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4.4.5 企业激励政治素质高、 技术业务好职员签署长久协议。
4.4.6 下列人员签订短期协议:
a 平时表现较差, 完不成生产任务, 常常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受多种行政处分, 经教育后表现有所好转;
b 以病假为名, 在社会上从事帮工、 运输、 贩卖、 做生意等从事第二职业, 且病假在要求医疗期内。
4.5 企业职员首次签订劳动协议或续订劳动协议变换工种, 依据协议期限约定1—6个月试用期。
劳动协议期限1年(不含1年)以内, 试用期为1个月;
劳动协议期限1(含)—2(不含)年, 试用期为2个月;
劳动协议期限2年—5年, 试用期为3个月;
劳动协议期限5年(含)以上, 试用期为6个月。
5 医疗期
5.1 医疗期是指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诊疗休息在要求时间内,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协议时限。
5.2 职员在推行劳动协议期间,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诊疗休息, 企业可依据下列要求给予医疗期:
5.2.1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未满5年, 医疗期为3个月;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5年, 医疗期为6个月。
5.2.2 累计工作年限满未满,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未满5年, 医疗期为6个月;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 医疗期为9个月;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未满, 医疗期为12个月;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未满, 医疗期为18个月。
5.2.3 累计工作年限满,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未满5年, 医疗期为12个月;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 医疗期为18个月;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 医疗期为24个月。
5.2.4 职员在试用期内, 医疗期限按试用期天数50%计算。
试用期1个月, 医疗期为半个月;
试用期2个月, 医疗期为1个月;
试用期3个月, 医疗期为1个半月;
试用期6个月, 医疗期为3个月。
5.3 职员病休医疗期满需继续停工诊疗休息处理:
5.3.1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 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 经企业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 需继续停止工作诊疗休息, 企业可再给予一定时间休息, 在此期间工资等多种福利待遇停发, 保留厂籍。
5.3.2 职员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恢复工作后旧病复发, 需再次停止工作诊疗休息, 经企业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 可不限定医疗期。
5.4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1 累计病休医疗期自职员签订劳动协议以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计算措施:
医疗期为 3 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 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 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4.2 假如职员享受3个月医疗期, 其病休第一天起6个月内累计满3个月, 视为医疗期满。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而正常上班, 则下一个医疗期计算周期应自6个月后再次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 其它依次类推。
5.4.3 续订劳动协议, 医疗期计算周期可从上一个协议期延伸至下一个协议期。
5.4.4 医疗期按要求月平均天数计算: 职员累计病休、 连续病休30天为病休满1个月。职员连续病休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一样计算为病休时间。
5.5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或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达成要求医疗期限, 视作医疗期满。
职员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疾病, 经市劳动判定委员会判定为一至四级, 应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 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6 劳动协议终止、 续订、 变更和解除
6.1 劳动协议期满或者协议中约定劳动协议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协议即行终止。
职员退休、 退职或死亡, 劳动协议自然终止。
6.2 劳动协议期限届满职员, 在平时工作中表现很好, 依据企业生产工作需要, 经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续订劳动协议。
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以上, 协议期满时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协议, 假如该职员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企业在无特殊理由和原因情况下, 可同职员续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6.3 协议变更: 企业因发展需要, 为职员提供学习、 住房、 出国等条件需变更劳动协议相关内容, 变更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同时签署协议, 作为协议附件。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协议:
6.4.1 职员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6.4.2 职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如一个年度内违反劳动纪律3次以上、 因本人原因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6.4.3 严重渎职, 营私舞弊, 谋取私利, 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6.4.4 违反劳动协议, 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
6.4.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解除劳动协议:
6.5.1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
6.5.2 职员不符合上岗要求或不胜任企业安排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6.5.3 职员在职员交流站待岗满六个月以上。
6.6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 达成市要求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可按要求程序裁员。淘汰之日起6个月内确需新招人员, 可优先从淘汰人员中录用。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协议:
6.7.1 职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判定确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7.2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要求医疗期内;
6.7.3 女职员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违反计划生育按计划生育相关要求实施);
6.7.4 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而无正当理由;
6.7.5 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其它情况。
6.8 职员同时存在本要求6.4条、 6.7条要求情形, 企业可依据本要求6.4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 职员能够提出解除劳动协议(需提前30日书面汇报给企业):
6.9.1 在协议试用期内, 职员对企业不满意;
6.9.2 经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企业劳动安全、 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职员身体健康;
6.9.3 企业不推行劳动协议, 或违反国家政策、 法规, 侵犯职员正当权益;
6.9.4 企业不能根据劳动协议要求支付劳动酬劳;
6.9.5 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院校学习;
6.9.6 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6.10 职员被企业除名、 开除, 劳动协议自行解除。
6.11协议终止或解除, 职员应办理对应手续并归还企业各类物品, 企业给予办理对应手续。
7 相关违约责任、 经济赔偿
7.1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协议要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应依据其后果负担违约责任, 并向对方赔偿违约金。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给予职员一定经济赔偿:
7.2.1 劳动协议期满, 企业提出不愿与职员续订劳动协议;
7.2.2 企业依据要求实施经济性裁员, 与职员解除劳动协议;
7.2.3 职员不能胜任企业安排工作, 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 仍不能胜任工作, 企业提出与职员解除劳动协议;
7.2.4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 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不能从事工作, 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协议。
7.3 经济赔偿金计算方法, 按国家、 无锡市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7.4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协议, 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企业将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 劳动协议管理
企业与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后, 由市劳动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劳动协议一式二份, 企业一份, 职员本人一份, 应妥善保管。
9 劳动争议
因推行劳动协议发生争议, 当事人能够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 能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能够直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 在要求时间内, 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能够协商处理。
制订部门: 人力资源处 审核: 张志坚 管理处审定: 宣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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