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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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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 _____________ 城镇职员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为确保基础医疗保险制度实施, 保障参保人员正当权益, 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 构建友好医、 保、 患关系, 依据《中国社会保险法》、 《驻马店市城镇基础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实施措施》、 《驻马店市基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措施》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 就基础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相关事宜签署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该认真落实国家、 省、 市以及本统筹地域相关基础医疗保险、 医药卫生、 物价等要求, 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础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 乙方提供医疗服务对象包含: 本统筹地域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以及其她保障人员。 第三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范围, 包含: 门诊、 住院、 门诊特殊病(重症慢性病)等医疗服务, 乙方所提供医疗服务应该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经甲方同意项目、 服务范围。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该依据国家、 省、 市及本统筹地域相关政策法规, 正确行使职权, 有权监督双方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推行职责情况, 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向对方提出合理化提议。 第五条 甲方应该推行以下业务: (一)立刻向乙方通报基础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 操作步骤改变情况, 并接收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完善付费方法及结算措施, 立刻审核并按要求向乙方拨付应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础医疗保险管理相关人员培训。 第六条 乙方应该推行以下业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分, 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 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 明确并推行管理职责, 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 必需医疗服务, 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方法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 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向甲方提供与基础医疗保险相关材料, 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 结算及其她相关信息, 确保材料和信息真实、 正确、 完整。 第七条 甲方建立并立刻维护本统筹地域为参保人员服务医保医师库, 根据《定点医保医师管理措施》加强对统筹区医保医师培训、 管理、 信息更新等工作, 对纳入医保医师库医务人员所发生符合要求医疗费用, 甲方给予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生信息, 并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第八条 甲方结合对乙方年度考评实施分级评价与分级管理。评级结果与放宽参保人员定点就医选择限制、 提升预付百分比、 合适提升总额控制指标、 简化费用审核与结算程序等激励方法挂钩。 第九条 甲方应该经过媒体、 政府网站、 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宣传。乙方应该在本机构显要位置悬挂由甲方制发“基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设置医疗保险投诉箱, 接收社会监督, 并经过宣传栏、 电子屏等向就医参保人员宣传基础医疗保险关键政策、 就医步骤等。 甲乙双方应该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 甲方经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对乙方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 甲方定时或不定时开展监督检验, 并将监控和监督检验情况立刻反馈给乙方。 乙方应该对甲方在监督检验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相关资料、 问询当事人等给予配合。对乙方提供资料, 甲方应该给予保密。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是参保人员就医身份证实、 结算凭证和乙方统计参保人员诊疗情况载体。 参保人员就医时(包含挂号、 记账收费、 出入院和转诊转院等), 乙方应该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 发觉证件无效、 人证不符, 不得进行医疗保险结算; 有骗保嫌疑, 应该立刻汇报甲方。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拒绝按医保结算。 第十二条 乙方向住院参保人员收取住院押金, 不得超出估计医疗费总额30 %。应为参保人员就医建立病历, 并妥善保留备查。门诊与住院病历诊疗统计应该真实、 正确、 完整、 清楚, 化验检验须有结果分析。 乙方应该做到住院医嘱、 病程统计、 检验结果、 诊疗单统计和票据、 费用清单等相吻合。 第十三条 对因为多种意外原所以直接造成非疾病性伤害外伤病人。首诊(经治)医师应在门诊病历、 入院统计、 出院小结中对外伤病例事发时间、 地点、 原因、 致伤机制作出具体统计。未如实统计相关医学资料或根据患者意愿违反真实情况变换项目, 经查实后, 其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乙方应该充足利用参保人员在其她医疗机构所做检验化验结果, 避免无须要反复检验。 第十五条 乙方应该实施门诊处方外配制度, 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乙方不得拒绝。外配处方应该书写规范, 字迹工整, 并加盖乙方专用章。 第十六条 甲方确定糖尿病并发症等22个病种(或诊疗)为门诊特殊病(重症慢性病)。甲方组织相关医疗教授制订门诊特殊病种(或诊疗)临床指南, 确定对应科室及医生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病种(或诊疗)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乙方应该确保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 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 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 建立并实施自费项目参保人员知情确定制度。不得要求住院参保人员到门诊缴费或药店购药。 第十八条 乙方应该严格实施出、 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 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参保人员住院诊疗; 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参保人员住院诊疗; 不得要求未达成出院标准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 为符合出院条件参保人员立刻办理出院手续, 参保人员拒绝出院, 应该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 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乙方应该建立健全逐层转诊转院制度, 立刻为符合条件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确因统筹区内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 需转往统筹地域外医疗机构就医, 应该按甲方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结算时, 只需交纳按要求应该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费用, 乙方应该开具专用票据。其它费用由甲方按本协议由乙方支付。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该按相关政策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异地参保人员出院小结应该注明乙方联络方法。 甲方将乙方为异地参保人员医疗服务情况纳入监管和考评范围。甲乙双方应该配合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相关医疗费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该明确参保人员投诉渠道并公布, 对参保人员维护正当权益、 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投诉应该立刻核实情况给予处理。 第三章 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该严格实施本省制订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以及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 医用材料标准, 超出目录或标准范围费用, 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该依据开展医疗保险服务需要, 调整药品供给结构, 确保目录内药品供给。乙方应该优先和合理使用药品目录甲类药品。药品目录内药品配置率要达成85%以上(二级以上); 一级医疗机构要达成80%以上。住院费用中药品占医疗总费用百分比不高于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百分比。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参保人员用药应该遵照药品说明书, 严格掌握目录内特殊限定药品使用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超出药品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围、 缺乏相关依据费用, 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该依据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及管理需要, 建立医疗保险结算项目代码(以下简称“代码”)管理制度, 包含科室代码、 医师代码、 药品(含自制制剂)代码、 诊疗项目代码、 医用材料代码、 疾病诊疗代码和手术代码等, 乙方应接收甲方指导, 建立并维护与之对应数据库和代码, 无代码医疗项目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乙方工作人员开具西药处方应该符合西医疾病诊治标准, 开具中成药、 中药饮片处方应该遵照中医辨证施治标准和理法方药。 乙方应该采取方法激励根据先甲类后乙类、 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 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标准选择药品; 激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药品; 药品目录中最小分类下同类药品不宜叠加使用。 第二十八条 乙方门诊处方通常不得超出7日用量; 急诊处方通常不得超出3日用量。确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 离休干部人均门诊就诊次数不高于上年度, 门诊输液应有医院医保办核查审核登记,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出院时, 可提供与疾病诊疗相关药品(限口服药), 通常不超出7天量, 长久慢性病不得超出15天量, 品种数不得超出5种。结核、 精神病人可合适延长, 不得带检验和诊疗项目出院。 第三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照因病施治标准使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 物理诊疗类项目及高压氧等诊疗项目, 应严格根据疗程使用。对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损害而进行康复, 严格根据人社部、 卫生部等五部委《相关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础医疗保障范围通知》要求实施。使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 物理诊疗类项目及高压氧、 深部热疗等诊疗项目, 标准上支付上述三大类诊(治)疗项目中2个具体诊疗项目15个计价单位费用。确因病情需要增加诊疗次数, 经乙方医保办核准, 报甲方同意立案。 对以使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 物理诊疗类项目为关键诊疗手段医疗机构, 收治以上述手段诊疗为主同一参保病人, 年度内统筹基金标准上只支付两次住院费用, 两次以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甲乙双方各负担50%。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该建立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内部申请审核制度, 定时保留并按要求向参保人员提供使用统计。应根据“质优价廉”标准选择医用耗材, 医用耗材购入、 保留、 使用等按相关要求实施。甲方对部分特殊医用耗材制订最高支付价格。对限价以内费用, 甲方按要求支付; 对超出限价费用, 甲方不予支付。 乙方在使用一次性高值耗材(单价1000元以上)时, 应严格根据诊疗规范操作, 对未达成诊疗目或超出正常使用数量而产生费用, 甲乙双方各负担50%。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该严格掌握各项化验、 检验适应症, 不得将特殊检验项目(如彩超、 CT、 MRI等)列为常规检验。特殊检验项目关键诊疗阳性率应该达成 %以上。检验检验费用占总医疗费百分比不得超出 %。 第四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该根据省市和本统筹地域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收费标准及其说明等要求进行收费。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同意项目不得收费。 乙方经卫生计生和价格主管部门同意新收费项目, 应该凭同意文件和相关材料向甲方申请, 未经同意, 其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双方对一些项目经协商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按医保支付标准实施。 第三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方法, 依据就诊人员类别、 乙方服务内容实施不一样结算方法。 1、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实施以总额预算为主, 以按项目、 病种付费为辅复合付费方法。 2、 对精神类、 结核类专科医疗机构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实施总额控制下按床日付费。 3、 市行政区内城镇职员联网结算人员, 实施按项目付费; 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实施按人头付费。 4、 重特大疾病、 单病种限价实施按病种付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依据统筹地域基础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情况, 根据《驻马店市基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措施》, 对乙方本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 医疗总费用实施总额控制。乙方如发生《驻马店市基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措施》第十条情况, 甲方可在年度中期或年底清算方案中对上述额度作合适调整。 第三十六条 甲方将乙方控制总额分配到月, 实施按月申报, 审核结算。乙方申报费用在月份额度内, 甲方按申报额支付, 结余部分可滚存至下月; 超出月份额度, 超出部分甲方暂缓支付, 年底清算时一并计算。 第三十七条 年底清算时, 乙方年度医疗费用低于或超出年度总额, 依据当年统筹基金结余情况, 首先按《驻马店市基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措施》(驻人社医疗[]4号)进行医疗费用分担共享清算。再结合服务考评控制标准得分情况(附件2), 得分每降低10分, 扣减应拨费用0.1%。第四季度就诊人次不得超出或低于前三个季度均数15%, 并与年底清算挂钩。 第三十八条 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 单次住院费超出该医疗机构当年次均住院费5倍以上医疗费用, 在年底清算时, 从总额预付中冲减, 实施按项目结算。 第三十九条 实施按项目付费, 甲方依据收费标准和乙方提供医疗服务数量, 按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应该遵照卫生计生部门要求诊疗规范和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严格掌握多种检验、 诊疗和药品使用适应症和禁忌症。不得将临床“套餐式”检验作为常规检验;不得过分检验、 诊疗和用药; 不得套用、 提升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 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就医市内联网结算人员, 乙方应主动通知其首先到参保地医疗机构就医或开具转诊证实。参保人员仍坚持直接住院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字, 出院时费用报销百分比降低20%。乙方未签署同意书直接收住, 乙方负担其20%统筹支付费用。 第四十条 按病种付费。诊疗期间发生全部费用(除特殊约定项目外)纳入按病种付费总额, 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她医疗费用。 乙方应该对实施按病种付费疾病诊疗制订临床路径或临床指南; 真实完整填报病历首页, 不得提升诊疗; 不得推诿重症病人和降低服务。对特殊病例(不超出3%), 可经双方协商, 甲方以按项目付费标准支付。 第四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为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实施按人头付费。 参保人员选择乙方作为签约门诊医疗服务机构, 乙方不得拒绝, 并落实首诊负责和分级诊疗制度。 甲方应该依据乙方签约服务人数, 按每人每年 元标准计算签约总额。但当乙方为全部签约人员提供门诊(含转诊)医疗服务医疗总费用以按项目付费标准计算, 低于签约总额 %时, 甲方以按项目付费标准向乙方支付; 在签约总额 %~100%之间, 结余部分甲方按 %向乙方支付; 在签约总额100%~ %之间, 超出部分甲乙双方分别负担 %和 %; 超出签约总额 %, 超出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条 加强重症慢性病管理, 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根据“定额管理、 统筹使用、 按月预付、 整年决算”方法, 依据上年度该等级医院人均门诊医疗费用, 按病种、 人头实施总额预付。 第四十三条 乙方发生全部医疗费用均纳入总额付费管理。甲方应该依据年度付费总额和医疗费用发生规律, 确定每个月支付标准, 按月向乙方付费。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该在每个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参保人员结算信息、 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向甲方申报。 第四十五条 甲方应该严格按要求对乙方申报费用进行审核, 如发觉乙方申报费用有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要求, 甲方应该立刻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乙方应该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做出说明。逾期不说明, 甲方可拒付相关费用。 甲方采取全方面审核或抽样审核方法对乙方发生医疗费进行审核。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抽样审核百分比不低于30%, 一级医疗机构实施全方面审核。审核扣除违规费用, 按2-5倍放大后从拨付费用中扣除。 甲方对乙方申报并经审核经过医疗费用, 应该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95%, 剩下5%作为医疗服务质量确保金, 在年底清算时依据考评结果支付。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该严格实施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医院财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 规范财务管理。不得将医务人职员资和奖金与其 业务收入直接挂钩。被甲方拒付医疗费用, 乙方应该立刻作对应财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甲方应该依据本协议条款及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 对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及费用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考评结果与年底清算挂钩。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并包含医疗费用结算, 乙方应该立刻汇报甲方。 在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认定之前, 相关医疗费用甲方暂不予支付。经认定为医疗事故, 因医疗事故及诊疗其后遗症所产生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该指定部门及专员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明确专职管理人职员作职责, 合理设置管理权限, 并将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报甲方立案。甲方应该依据需要组织乙方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十条 乙方应该按本统筹地域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 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立刻、 有效对接, 配置相关医疗保险联网设施设备, 确保乙方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与其它外部网络联网采取有效安全隔离方法。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私自将不含有医保结算资格分支机构或其她机构医疗费用纳入申报结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双方应该遵守本统筹地域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指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确保参保人员就医、 结算等信息安全, 严格实施信息保密制度。 乙方确保向甲方传输参保人员就医、 结算及其它相关信息均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按甲方要求规范填写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不得人为篡改作假。 第五十二条 乙方应该建立医生(护理)工作站, 确保医嘱(护理)工作统计可追溯性。 第五十三条 双方应该制订应急预案, 任何一方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并影响到参保人员就医, 须立刻通知对方且开启应急预案, 在故障排除前, 乙方应该实施手工结算, 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就医结算。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 乙方可要求甲方纠正, 或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督促甲方整改: (一)未立刻通知乙方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 操作步骤改变情况; (二)未按本协议要求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或设置不合理条件; (三)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四)其她违反基础医疗保障法律、 法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甲方可对乙方作出约谈、 限期整改等处理: (一)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方法; (二)未立刻、 正确、 完整提供甲方要求提供资料; (三)未落实参保人员知情权, 不向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出院病情证实等资料; (四)未立刻查处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应问题。 第五十六条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增加费用, 并申报费用结算, 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拒付费用等处理; (一)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就医凭证, 造成被她人冒名顶替就医。 (二)发生反复、 分解、 过分、 超限制范围等违规诊疗行为造成增加费用。 (三)发生反复收取、 分解收取、 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 (四)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药品、 诊疗项目、 医用材料、 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具、 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 申请医疗保险结算, 套取基金支付。 (五)虚构医疗服务。 (六)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 将科室或房屋承包、 出租给个人或其她机构, 并以乙方名义开展医疗服务; 为无医疗保险结算资格医疗机构提供结算。 (七)其她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行为。 (八)其她违反本协议约定行为。 第五十七条 乙方发生本协议第五十八条中行为, 情节严重,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甲方可对乙方作出通报批评、 暂停结算等处理。 第五十八条 乙方发生第五十八条中行为, 性质恶劣, 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 或发生下列情形, 甲方可对乙方作出终止协议处理。 (一)暂停结算期间未进行立刻、 有效整改; (二)年度内发生三次及以上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三)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 (四)其她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违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乙方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要求, 甲方应该提请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 纳入医疗保险医生库管理乙方医务人员, 在医疗服务中严重或数次违反医疗保险要求, 甲方可依据情节, 暂停或终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费用结算。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协议实施期间,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调整, 甲乙双方可协商修改本协议相关条款。 协议实施期间, 乙方法人代表、 关键责任人、 分管领导、 医疗保险部门责任人、 联络方法等发生改变, 应该立刻通知甲方。 第六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 应该首先经过协商处理。双方协商未果, 能够要求统筹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协商处理。对协商处理结果不服,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三条 协议期间, 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第五十八条情形, 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协议; 双方因其她事宜需中止、 解除协议, 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本协议期满前30天, 甲方可依据对乙方推行协议情况考评结果, 作出续签或缓签协议决定并通知乙方。 中止、 终止、 解除、 续签协议, 甲乙双方应该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就医。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使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立案。 附件: 1.医疗机构年度预分情况表 2、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考评指标 3、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考评指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署名) 法人代表: (署名) 日期: 日期: 附件1 二级以上及精神、 结核医疗机构年度预分情况表 医院名称 预分总额 年度预分份额 月预分份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序号 考评项目 考评标准 分值 加减分标准 备注 1 住院费用总额 增幅≤3% 100分 每降低1%加5分; 每增加1%, 减5分。减分不超出该项分值, 加分不超出20%   2 门诊费用总额 增幅≤9% 50 每降低1%加5分; 每增加1%, 减5分。减分不超出该项分值, 加分不超出20%   3 门诊人次与住院人次比 ≤上年度同级均值 100分 每降低0.5加5分; 每超出0.5减5分。减分不超出该项分值, 加分不超出20% 4 住院次均费用 ≤本院上年度 150分 降低100元加5分; 超出100元减5分。减分不超出该项分值, 加分不超出20% 5 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比 ≤5% 100分 每降低1%加5分; 每超出1%减5分。减分不超出该项分值, 加分不超出20%   6 转院率 向上≤5%, 向下≥5% 50分 每降低1%加2分; 每超出1%减2分。减分不超出该项分值, 加分不超出20%   7 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百分比 ≤省卫生厅制订“十大指标” 50分 每降低1%加2分; 每超出1%减2分。减分不超出该项分值, 加分不超出20% 8 检验检验费用占总百分比 ≤35% 100分 每降低1%加2分; 每超出1%减2分。减分不超出该项分值, 加分不超出20%   9 统筹支付比 较去年增加2百分点 100分 每降低1%减5分; 每增加1%加5分。加减不超出20分 10 实施次均限额付费   增加率≤3% 100分  降低100元加5分; 超出100元减5分。减分不超出该项分值, 加分不超出20%  居民 11 重症慢性病 人均费用增加率≤5% 50分 每降低1%加5分; 每超出1%减5分。减分不超出该项分值, 加分不超出20% 12 参保人员满意度 ≥95% 50分 每降低1%减5分; 每超出1%加5分。   附件2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考评指标 附件3 一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考评指标 序号 考评项目 考评标准 分值 加减分标准 备注 1 住院费用总额 增幅≤3% 100分 每降低1%加5分; 每增加1%, 减5分。加减不超出20分 2 住院人次 增减≤5% 150分 每增加10人减5分; 每减低10人加5分。加减不超出20分 规模扩大除外 3 门诊人次与住院人次比 ≤前三年均值(不超出同级平均值) 100分 每降低0.5%加5分; 每增加0.5%减5分。加减不超出20分   4 日均费用 ≤前三年均值(不超出同级平均值) 100 每降低50元加5分; 每超出50元减5分。加减不超出20分 5 平均住院天数 ≤14天、 中医院≤20天 100分 每降低1天加5分; 每超出1天减5分。加减不超出20分 6 反复住院率 1.1% 50分 每增加1例减5分。   7 转诊转院率 ≤8% 50分 每超出1%, 减5分。   8 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百分比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药占比 100分 每降低1%加5分; 每超出1%减5分。加减不超出20分   9 统筹支付比 较去年增加1个百分点 150分 每提升1%加5分; 每降低1%减5分。加减不超出20分   10 参保人员满意度 ≥95% 100分 每降低1%减5分; 每增加1%加5分。   注: 1、 县级公立医院住院总费用增加率放宽到≤上年度8%《河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评措施》(豫卫发【】2号), 但医疗收入结构改变、 基药使用、 药占比、 耗材应根据绩效措施控制。 2、 新增和以理疗为关键诊疗手段一级医疗机构, 服务考评指标、 定额指标参考同级同规模均值制订, 年度费用增加以同级同规模均值或本院上年度均值为基数。 3、 住院率: 住院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个年度),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每百门诊就诊人次中住院人次。住院率=出院人次/门急诊人次*100%(不含重慢病人) 4、 反复住院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 参保人员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接收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诊疗人次占住院总人次比率。反复住院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诊疗人次/出院总人次*100% 5、 人次人头比是指在一定时期内, 参保人员在某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与住院人数百分比。人次人头比=住院人次/住院人数*100% 6、 住院次均费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 参保人员每住院人次平均医疗费用。住院次均费用=住院总费用/出院总人次 7、 自费率是指参保人员自费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率。自费率=自费医疗费用/医疗总费用*100% 8、 转院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 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技术、 条件等原因限制或病情需要, 将参保人员转往其她医疗机构诊疗人次数占住院人次数比率。转院率=转院人次/出院人次*100% 9、 大型设备检验阳性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 经过大型检验(CT、 磁共振成像、 核医学诊疗)发觉阳性数量占检验总数比率 签署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 核实确定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 1、 协议对方为自然人: 核实并复印、 保留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 确定其真实身份、 行为能力及资信情况, 最好是以钱款两清方法来交易, 以避免风险。 2、 协议对方为法人: (1)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企业情况, 确定其真实性; 尤其注意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 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名称保持一致, 还应注意企业样章名称和营业执照上一致。 (2)通常而言, 协议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此应确定在此处签字人身份, 假如不是法定代表有些人, 则应尤其注意该人员是否有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而且应把授权委托书、 协议书及个人身份证实放在一起保管, 以确保签署协议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资信情况, 以确保协议有效推行。 (4)签署协议必需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协议专用章。 3、 协议对方为“其她组织”: (1)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作或个人独资企业, 查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 由合作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2)法人筹备处: 确定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 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 协议对方除加盖公章、 私章外, 要亲笔署名。 (1)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包含到对方人员签字地方(如验收单上)都要注意签字方身份, 是否含有正当授权委托书, 不然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行为, 最好在包含到对方签字地方都加盖企业印章加以确定。 5、 协议主体考察方法 (1)、 签约对方主体资格签约对方为企业时, 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 如企业各部、 科、 室等是不含有主体资格, 不能签约,假如签署了这么协议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而企业分支机构, 如分厂、 分企业、 办事处等, 则应看其是否含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 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假如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署协议资格, 对分企业、 分厂、 办事处审查, 除审查分支机构履约能力外, 还应审查企业履约能力情况, 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负担责任情况下, 企业还应负担补充责任。看注册资本, 是否与拟签协议标额相当, 如差异较大, 则可能风险也较大, 应加以注意; 看企业经营范围, 看拟签协议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 不是, 风险也较大; 看企业工商年检是否经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 假如没有, 则签定协议时风险也会较大。除以上方法以外, 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情况, 对企业办公地点、 人员、 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定。 (2)、 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在审核了对方主体资格, 没有问题后, 则应核实签约对方资信。核实资信方法与签约对象是新用户还是老用户, 有很大区分, 假如是老用户, 则能够考虑与其签协议, 但要查对其之前履约情况, 如履约情况差, 通常不能再与其签协议, 既使签, 也只能同时推行协议, 既交货同时付款协议。假如交货期较长, 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推行确保金, 并要求在交货同时付清全部货款; 对查对履约统计情况后, 如履约情况通常或推行情况良好, 则应考察其资信证实文件, 除了交货同时付款以外协议, 通常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实文件, 资信证实文件通常包含企业介绍, 营业执照, 效益情况, 税务证实, 银行信用等级证实以及单位基础情况等资信证实资料; 同时能够经过了解对方用户评价, 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资信证实情况, 同时还能够对企业注册资本情况、 会计资料、 股东等进行核实, 最终依据对方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协议或签什么样协议。对于新用户除了交货同时付清款协议外, 通常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实材料, 并实地进行考查, 在确定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协议, 假如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降低风险。 二、 协议形式: 1、 协议形式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她形式。除了交货同时负款协议外, 通常应以书面形式签定协议, 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定协议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形式做最终确定, 以避免双方在推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当然假如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推行关键义务, 对方接收, 该协议是成立并有效, 但这么行为会给企业带来很多无须要风险和麻烦, 应该尽可能避免; 2、 采取口头、 信件、 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协议, 必需签署确定书并盖章签字; 3、 倒签协议要标明协议背景。 三、 协议必备条款要具体、 明确: 1、 当事人名称须真实、 一致; 2、 协议标、 数量、 质量、 价款、 包装方法要具体、 明确; 3、 注意验收方法、 程序和时间; 4、 推行方法须具体: 交货方法、 结算方法; 5、 推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 尽可能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 7、 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计算方法; 8、 处理争议措施为协商、 诉讼, 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 订约前协议义务: 1、 尽帮助、 通知义务; 2、 订约时获取对方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和使用。 3、 对企业开出授权委托书、 介绍信、 盖章协议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 出具时应标明协议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 使用期限, 业务结束要立刻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立刻收回上述文件, 无法收回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觉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署协议, 立刻确定是否追认; 不予追认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需时要求警方介入, 追究其刑事责任。 4、 遇有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受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签订协议, 立刻搜集保全证据, 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5、 协议签署后, 协议原件须交企业统一保管。 6、 协议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 第三人利益, 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有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条款。 五、 签定协议时还应注意到关键细节 1、 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能够证实身份材料; 2、 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楚; 3、 协议中有修改地方一定要签字盖章确定; 4、 无协议不交易 经济形势改变造成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 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协议手续上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书面协议对于确保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用户之间长久关系十分关键。提议您尽可能与用户签署一式多份书面协议, 保持多份协议内容完全一致并妥善保留。 5、 有行动必留痕 妥善保管对于证实双方之间协议具体内容含有证实力下述资料: 与协议签署和推行相关发票、 送货凭证、 汇款凭证、 验收统计、 在磋商和推行过程中形成电子邮件、 传真、 信函等资料。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 包含数量、 价款、 交货、 付款期限, 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6、 慎用善用公章 提议您完善相关公章保管、 使用制度, 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行为。在签署多页协议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协议书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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