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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效力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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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议效力 一、 协议及协议效力概述 《中国协议法》第2条要求: 本法所称协议是平等主体自然人、 法人、 其她组织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协议。《中国民法通则》第85条则要求: 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关系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要求并无任何本质区分, 只不过是《协议法》把《民法通则》“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依据《民法通则》中对协议定义, 有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 一为协议, 二为合意。而协议法律特征有: (一)协议是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二)协议是意思表示一致民事行为。(三)协议以设置、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协议法》一个关键目是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法通则》第85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受法律保护。《协议法》第8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要求了对依法成立协议进行法律保护。所以对协议效力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协议认可、 保护与干涉具体内容之一。所谓协议效力, 指是协议约定权利义务约束力, 它存在于协议自生效至失效全过程。依据《协议法》理论、 《协议法》现行要求及司法实践, 我们能够把协议效力关键分为协议有效、 协议无效、 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种效力类型, 二、 协议成立和生效 协议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一样法律概念, 尽管其二者含有较强联络, 不过其区分也是显而易见, 不管是在协议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关键作用。《协议法》第44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自成立时生效。关键包含了两个方面意思, 其一是协议应该“依法”, 其二便是指出了协议生效时间。在通常情况下, 假如是依法成立协议, 则其生效时间就是协议成立时间。在现实中, 很多协议都分为协议签署或成立时间, 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协议生效, 也得到了法律认可和认可。《协议法》对此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时, 该条要求也强调了协议成立“依法”性, 只有“依法”成立协议, 才有可能生效。协议假如因违法而无效, 相对方只能依据缔约过失等责任请求法律给予保护。所以我认为协议成立与生效应该是性质不一样但又紧密联络两个概念。协议生效不一样于协议成立, 协议成立后, 能否发生法律效力, 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法律后果, 非协议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 只有符合生效条件协议, 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至于协议成立条件, 通常认为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 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二)、 含有法律要求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三)、 对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另外, 对于实践性协议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假如含有以上条件, 协议就能成立。至于成立协议是否有效, 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协议, 都应有效。由此可见, 协议成立不一样于协议生效, 协议成立要件也不一样于协议生效要件。协议成立要件含有法定性, 是由法律统一要求, 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约定。而协议生效要件, 除一般要件外, 其尤其要件含有意定性, 可有当事人作自由约定, 这正是附条件、 附期限协议存在法理依据。 三、 有效协议 所谓有效协议, 是指依据法律要求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协议。从现在现有法律要求来看, 都没有对协议有效要求统一条件。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条件来看, 关键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 行为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对应签订协议能力, 是指协议主体据以独立签订协议并独立负担协议义务主体资格。(二)、 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 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意思表示于外部行为。(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正当是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属性, 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当然要件。协议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符正当律要求, 不正当协议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法律效果。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正当通常准则, 当然也应适适用于当事人签署协议这种民事行为。所以, 协议有效条件也应该含有上述三个条件, 只不过是依据《协议法》第52条要求, 《民法通则》中“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同时结合到《协议法》要求来看, 有些协议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协议必需含有某一特定形式。所以以上多个条件也就是协议有效要件。当然也都是《民法通则》、 《协议法》相关具体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 协议才能“正当”, 也才会有“有效”可能。 协议假如成立后生效, 则会在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中国《协议法》第8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推行自己义务, 不得私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而且依法成立协议, 受法律保护。假如一方当事人不推行协议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本条要求及协议具体要求让对方推行或负担违约责任。 四、 无效协议 (一) 无效协议概述。 所谓无效协议, 是指协议即使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 但因为其不符正当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 法规强制性要求而被确定为无效协议。其特征为: 1、 协议已经成立。没有成立协议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问题; 2、 协议无效效力表现在协议自始无效; 3、 协议无效原因在于其违法性, 而且是违反了法律、 法规强制性要求, 关键是指义务性要求和严禁性要求。这其中包含了协议主体、 客体及内容等方面。协议无效与民事行为无效一样, 也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二) 协议无效原因: 依据《民法通则》要求, 以下情形民事行为无效: 1、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行为; 3、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行为; 4、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6、 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协议法》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 协议无效: 1、 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 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要求。”其中有一个显著区分是把《民事通则》第58条要求“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 假如是损害了国家利益, 属当然无效; 假如是损害是协议相对人利益, 则依据《协议法》要求相对方能够要求变更或撤销, 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 这不仅尊重了协议当事人意愿, 保护了当事人利益, 激励了交易行为, 而且还降低了因协议无效而给社会带来损失。同时, 《协议法》要求: 协议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2、 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一条款属于协议法强制性条款, 就算是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对应内容, 假如违反了《协议法》这一要求, 都应无效。《协议法》一个最关键特点以及对协议效力认定重大贡献就是要求了“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要求”时该协议无效, 这才是协议无效根本性原因, 甚至能够看作是判定一个协议是否有效法定标准。 (三)无效协议分类 有学者认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要求, 应将无效协议分为三大类, 即主体不合格、 意思表示不真实及内容违反法律、 社会公共利益。但依据《协议法》来看, 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能造成肯定无效, 而且这种分类也很不科学。尽管在以前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 但因为新《协议法》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成立时生效, 其根本性条件在于“依法”也就是“正当性”, 所以我认为: 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要求协议就是正当协议, 也才有可能生效, 也就是“不违(非)法即正当”见解。依据《民事通则》及《协议法》相关要求来看, 无效协议违法性关键表现在以下方面: 1、 “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 损害国家利益”。假如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了协议相对人利益, 则依据《协议法》要求只能是可变更或撤销协议。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至于对此行为作出正确界定, 依据《协议法》要求来看有两个显著特点: A、 当事人出于恶意; B、 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因为其行为含有显著不法性, 所以应该确定无效。3、 “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这种协议尽管在形式上是正当, 不过因为其协议内容上不法性, 所以法律也应给予制裁, 作无效协议处理。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标准是民法中一项最基础标准, 所以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中国《民法通则》第7条要求: 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也要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无效。所以这类协议依法不能给予保护, 5、 “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要求”。前面所述协议无效前三种情形关键从签订协议程序或协议形式中来认定无效, “损害公共利益”才开始包含到协议内容, 而只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协议无效才是无效协议, 而且也是与其她效力类型协议进行区分根本性标志。所以我认为: 对于一份已经成立协议, 只要没有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要求, 都应正当有效。 五、 效力待定协议 所谓效力待定协议, 是指协议即使已经成立, 但因其不完全符正当律生效要件要求, 所以其发生效力是否还未确定, 通常须经有权人表示认可或追认后才能生效。关键包含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协议, 必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认可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签订协议, 必需经过本人追认, 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权利而签订协议, 未经权利人追认, 协议无效。”《协议法》第47条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该协议有效, 但纯赢利益协议或者与其年纪、 智力、 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而签订协议, 无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能够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给予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 视为拒绝追认。协议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方法作出。”第48条要求: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负担责任。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给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视为拒绝追认。协议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方法作出。”第51条要求: “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签订协议后取得处分权, 该协议有效。”《协议法》这三条要求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要求上具体表现。从上述要求不难看出, 造成协议效力待定关键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所以有学者把其归结为三类: 一是协议主体不合格; 二是因无权代理而签订协议; 三是无权处分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 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追认后方才生效, 不然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从上面叙述中能够看出, 效力待定协议含有以下特征: 1、 协议已经成立, 也就是说已经含有了协议全部成立条件, 2、 协议是否有效还未确定, 即不是有效协议也不是已经生效协议, 3、 协议是否有效将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是否。这类协议根本特点就在于协议有效是否取决于权利人认可或追认, 这就是效力待定协议与其她效力类型协议相区分关键标志。所以不管在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 只要是权利人进行了追认, 而且符合《协议法》第47条、 第48条及第51条要求, 都应认定协议有效, 不然就为无效。 六、 可撤销协议 可撤销协议, 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 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犯错误意思表示, 依据法律要求可给予撤销协议。通常认为, 协议撤销关键原因是: 1、 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 2、 乘人之危签订协议, 3、 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协议, 4、 因显失公平而签订协议。 它含有以下特点: 1、 协议是否撤销必需由享受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给予撤销,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给予撤销。《协议法》要求: 当事人请求变更,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由此可见, 撤销权是享受撤销权当事人一方权利, 该当事人既能够依法主张, 当然也能够依法给予放弃, 这也充足地表现当事人意愿。2、 协议在撤销前应为有效。与协议解除不一样, 《协议法》要求: “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要求主张解除协议, 应该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 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解除协议效力。法律、 法规要求解除协议应该办理同意、 登记等手续, 依据其要求。”也就是说协议解除意思表示只要抵达了对方即告解除。 七、 协议被确定无效和被撤销后法律后果 协议被确定无效或撤销后将造成协议自始无效, 这也就是效力溯及既往标准。中国《民事通则》要求: “民事行为被确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 应该返还给受损失一方。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损失, 对方都有过失, 应该各自负担对应责任。双方恶意串通, 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应该追缴双方取得财产, 收归国家、 集体全部或者返还第三人。”《协议法》第58第要求: “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协议取得财产, 应该给予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需返还, 应该折价赔偿。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到损失, 双方都有过失, 应该各自负担对应责任。”第59条要求: “当事人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以取得财产收归国家全部或者返还集体、 第三人。” 无效协议或者被撤销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协议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怎么进行处理, 以及负有责任当事人应负担什么性质法律责任呢?过失方应该依法负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中国《民事通则》第61条及《协议法》第58条、 第59条要求, 当事人应该负担责任类型关键有: 1、 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需返还时折价赔偿); 2、 赔偿损失; 3、 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 第三人。 另外, 依据《民事通则》第60条、 《协议法》第56条、 第57条要求, 当协议部分无效而并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 其她部分仍然有效。而且当协议被确定无效、 被撤销或者终止后, 不会影响协议中独立存在相关处理争议方法条款效力。 总而言之, 应该把协议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进行了解。协议成立是生效必需前提, 但已经成立协议并非全部有效。只有那些“依法”成立协议才会有效, 那些违反了法律、 法规强制性要求协议才是无效协议, 这才是认定协议是否有效法定标准。换句话说, 就是只要协议不存在阻却正当有效法定事由, 该协议当然有效。同时, 除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外,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协议无效, 这么即尊重了当事人意愿, 也达成了稳定交易关系和激励交易目。因为对协议效力认定对协议纠纷处理至关关键, 所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依据法律要求作出正当、 正确定定和处理。这么才能保护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 维护交易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关键参考资料: (1) 王利明、 崔建远著《协议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 谢怀栻等著《协议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3)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编《中国民法通则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4)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台湾1978年版。 (5) 赵旭东著《协议法学》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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