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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范本参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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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HF--0214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  、 (副本) 工程名称: 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综合楼 工程承包人: 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企业 专业分包人: 哈尔滨大成基础工程有限企业 监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企业 分包人(全称): 哈尔滨大成基础工程有限企业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鉴于 哈尔滨理工大学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署施工总承包协议(以下简称为“总包协议”), 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及承包方法 1.1分包工程名称: 哈尔滨大成基础工程有限企业 1.2分包工程地点: 哈尔滨南岗区学府路52号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基础工程 1.4分包工程承包方法: 第二条 分包协议价款 2.1金额: 大写: 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第三条 工期 3.1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4 月 30 日开工; 3.2完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6 月 20 日完工;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50 天。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4.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4.2本分包工程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黑龙江省施工验收规范 ,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 总包协议中约定与分包工程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均适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内容时间: 年 4 月10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对应施工工艺时间: 4 月15 日。 第五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 代表及权限 5.1 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5.1.1 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 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企业 5.1.2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何宜东 职务: 项目经理 5.2 分包人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5.2.1 分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 哈尔滨大成基础工程有限企业 5.2.2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李向波 职务: 专业队长 5.2.3 分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黑04516146 5.1和5.2包含机组成立文件和驻工地代表任命书及资格证书为分包协议附件。 5.3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 5.3.1承包人驻工代表由承包人任命, 如变更, 应通知分包人驻工地代表, 后任继续行使前任职权, 推行前任义务。 5.3.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授权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 并在认为有必需时可撤回授权。 5.3.3承包人所发出指令、 通知, 由其驻工地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后, 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具体管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需时,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定。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指令应予实施。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指令认为不合理, 能够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但紧急情况下指令, 分包人应立刻实施。 5.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 5.4.1分包人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分包人在本协议推行中全部权利, 且可与承包人签署与本协议相关补充协议, 并负担分包人在本协议推行中全部义务。 5.4.2分包人要求、 请求和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后, 送交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授权具体管理人员意见实施。 5.4.3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按承包人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协议发出指令、 要求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 且无法与承包人或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联络情况下, 可采取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 财产安全紧急方法, 并应随时与承包人取得联络, 其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5.4.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向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请假离开本协议工程施工现场时, 分包人同意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书面指定其临时代表, 指定内容包含临时代表姓名、 临时代表权限、 期限等事项。 5.4.5分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易人时, 应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推行前任应推行协议文件约定义务及其相关承诺和责任。 5.4.6分包人更换驻工地机构人员时, 应书面告之承包人。 第六条 承包人工作 6.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名称和完成时间: 6.2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3天 ;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5 ; 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委托范围及费用负担: 由承包工程企业负责 ; 组织分包人参与发包人会审图纸时间: 5天 ;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时间: 年 4 月 16 日。 6.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实施提供机械设备和(或)其她设施(如有时), 及费用负担: 由乙方负责负担 6.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管理工作, 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其它分包人之间交叉配合, 确保分包人根据经同意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5依据发包人对分包人验工计价批复和发包人拨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若有), 按百分比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 6.6 审查分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并督促实施。 6.7 按相关要求组织和参与完工验收交接及完工文件汇编等工作。 6.8监督分包人发放工资。承包人认为必需时, 可由分包人造册, 承包人代付。 6.9监督分包人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承包人认为必需时, 可在通知分包人情况下代付其与本分包工程相关债务。 6.10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无 第七条 分包人工作 7.1 分包人自费需完成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承包人确定或提出修改时间: 收到设计后 2 天内。 7.2 分包人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 3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 季度、 月度、 周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同意或提出修改工程进度计划时间: 收到计划后 天内。 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同意进度计划施工时, 应依据承包人要求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 以确保分包工程准期完工。 7.3 严格根据施工设计及其判定审批和其她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 按协议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分包人应在施工前, 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具体施工组织设计。经承包人同意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人作为实施依据。 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时间: 年 6月 20日前; 承包人同意或提出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时间: 收到后5天内。 7.4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协议有约定时)、 施工、 完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协议和(或)总包协议时, 或在分包协议施工中, 如发觉分包工程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 技术要求存在错误、 遗漏、 失误或其它缺点, 应立刻通知承包人。 7.5 分包人必需派驻有组织指挥能力、 责任心强、 身体健康管理人员和组织优异施工队伍、 设备进场, 安全、 优质、 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在特殊岗位作业人员, 必需持有国家认可特殊工种岗位资格证书。 7.6 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 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管理要求, 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分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7.7 分包人应许可承包人、 发包人、 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人员在工作时间内, 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地点, 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协议相关分包人任何工作或准备地点, 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并负担承包人及监理进场监督办公、 住宿费用。 7.8 分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 做好劳动保护, 负担安全施工费用。 7.9 已完工工程和安装设备, 在未交付承包人之前, 分包人应负责保管维护工作, 确保其完好状态,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分包人自费给予修复; 须采取特殊方法保护工程部位, 由承包人另行通知, 分包人必需实施。 7.10根据要求编制分包工程完工文件, 参与完工验收工作。完工文件编制按相关措施和承包人要求实施。 实施分包工程包含复制、 重新绘制、 翻译、 购置标准图纸及使用外国图纸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人负担。 7.11负责全部工程自正式交付接管单位后保修, 保修期以验收汇报中明确交接时间为准计算。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 分包人应无偿返工或负担全部经济损失。 7.12 推行并负担总包协议中与分包工程相关承包人全部义务与责任, 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本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协议中约定承包人义务情况发生。 7.13 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其它工作: 分包人未推行上述各项义务, 造成承包人损失, 分包人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并负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总包协议解除 8.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方面推行分包协议义务之前, 总包协议解除, 则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协议、 撤出和移交现场, 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刻停工, 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机具、 人员及未施工原材料全部撤出, 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需人员查对已完合格工程量, 移交工程资料。 8.2 因本协议第8.1款原因终止分包协议, 分包人能够得到: 已完合格工程价款、 分包人职员遣散费、 二次搬运费等赔偿。 如本协议第8.1款约定总包协议终止是因为分包人原因, 则只能得到已完合格工程赔偿, 分包人并应负担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全部损失。 8.3 在本协议第8.1款解除分包协议情况下, 分包人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材料设备, 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九条 工程转包与再分包 9.1 除9.2款要求情况外,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分包工程转包给她人, 也不得将其承包分包工程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她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视为分包人违约, 负担违约责任。 9.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能够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含有对应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企业。 9.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劳务作业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验, 并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延期(提前)开工及工期延误 10.1分包人应按本协议要求开工日期准期开工, 没有特殊理由且报经发包人同意, 分包人不得延期开工。发包人决定提前或延期开工, 以发包人确定开工时间为准。 10.2 经发包人(或授权工程师)书面同意, 工期能够顺延。 10.3 发包人或工程师决定暂停施工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 分包人应立刻停工, 暂停施工所发生费用和复工程序, 按总包协议对应条款推行。 10.4 分包人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完工; 逾期完工, 分包人应负担违约责任; 提前完工按总包协议对应条款推行。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验 11.1 分包人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确保体系, 并设置专职质检人员和相关仪器、 设备; 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和组织验收。 11.2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成本协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分包人应负担返工或整改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为实现“内实外美”目标, 分包人应依据相关规范及发包人、 设计要求对关键分项或分部工程进行无损检测, 必需时还应进行破检, 以确保绝对“内实”。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工程, 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时间内无偿返工或整改达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并负担违约责任。经返工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承包人可另行指派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重作, 且由分包人负担一切费用, 履约担保不予返还。 11.3 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 根据总包协议对应条款推行。 11.4分包工程检验、 验收及工程试车等, 根据总包协议对应条款推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负担总包协议约定承包人应负担义务。 11.5 分包人应许可并配合发包人、 承包人、 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验工程质量。 11.6分包人对其所完成工程负永久性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 12.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 严格根据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负担分包工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 12.2 在施工场地包含危险地域或需要安全防护方法施工时, 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方法, 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发生对应费用由分包人负担。 12.3 发生安全事故, 应书面报承包人, 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物资供给 13.1 除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总包协议中要求由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外,其它材料及设备,全部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供给。 13.2分包人所提供工程材料(设备), 必需附有产品合格证和抽样合格统计,并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才能用于本工程。 第十四条 协议价款调整 14.1本协议签署后,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协议价款。但当工程数量发生改变时, 在不超出设计或变更设计数量前提下, 依据分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 经承包人确定及发包人审核批复后, 按对应单价调整分包人协议总价款。 14.2本协议价款均不调整任何价差。 14.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份包人损失, 承包人帮助分包人向发包人索赔, 承包人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量确定 15.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汇报时间: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汇报份数: 5 分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汇报, 由承包人审核后, 报工程师、 发包人签认。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 发包人签认前二十四小时应通知分包人, 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分包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 或其提交汇报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 承包人不予计量。 15.2验工计价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 以当期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为依据, 并以累计验工计价总数量不超出施工设计图和变更设计数量及发包人批复数量为条件。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 承包人不予计量。 15.3本工程经过国家或地方审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完工决算评审后, 如分包工程工程量降低, 则双方完工结算按审计或评审后工程量计算。 15.4分包人施工分包工程包含税金由承包人按国家要求代扣代交,承包人在分包人每次验工计价中扣除。 第十六条 协议价款与支付 16.1协议价款及其调整 本协议价款采取 方法确定。协议价款包含范围: 协议价款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方法为: 一次性支付 16.2 协议价款支付 16.2.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时间和金额: 20万 扣回时间和百分比: 16.2.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间和方法: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 17.1 分包人应依据以下指令, 以更改、 增补或省略方法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7.1.1工程师依据总包协议作出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定后通知分包人; 17.1.2 除17.1.1项以外承包人作出变更指令。 17.2 分包人不得实施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未经承包人确定相关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这类变更指令, 应立刻通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并向该代表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复印件。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相关对该指令处理意见。 17.3分包人应依据本协议约定, 在工程变更确定后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汇报, 经承包人确定后调整协议价款。 17.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8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汇报, 视为该项变更不包含协议价款变更。 17.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汇报之日起17天内给予审批。工程价款变更以承包人批复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完工验收及结算 18.1 完工验收 18.1.1 分包人提供完工图和完整完工资料日期:             分包人提供完工图和完整完工资料份数:           18.1.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完工验收汇报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 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依据总包协议无需由发包人验收部分, 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协议约定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分包工程经验收达成本协议约定标准后, 分包人依据承包人通知将完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18.1.3分包工程完工验收未能经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 分包人负责修复对应缺点并负担对应质量责任。 18.2 完工结算 18.2.1 分包工程完工验收汇报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 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汇报及完整结算资料, 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18.2.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定或者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承包人确定完工结算汇报后,依据发包人完工付款情况, 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完工结算价款。 第十九条 质量保修 19.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自承包人承揽全部工程正式交付发包人之日起算。 19.2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工程造价 2 %, 承包人在发包人返还后 3 天内无息返还分包人工程质量保修金余额。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 20.1 分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采取一切合理方法保护现场内外环境, 避免因为施工操作引发粉尘、 有害气体、 噪音等环境污染, 或其她因为环境污染原因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环境保护必需满足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环评审查意见要求 20.2 分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气体排放、 地面排水、 水土流失及污染等, 不超出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数值。 20.3 分包人应采取可靠方法确保原有交通正常通行和维持沿线村镇居民饮水、 农田浇灌、 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管线等正常使用。在施工中取土、 弃土、 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或现有设施设备产权单位要求认真全方面处理, 必需时应与相关部门签署环境保护协议。 20.4 采取一切可靠方法确保沿线居民房屋、 树木、 农作物等不受损害。 20.5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需采取切实有效包含有设计和无设计防范方法, 保护施工现场环境, 避免和降低因为环境保护方法不力或施工方法不妥引发环境污染和破坏。 20.6 分包人未能对其负责上述事项采取多种必需方法而造成或发生与此相关人身伤亡、 罚款、 索赔、 损失赔偿、 指控及其它一切责任由分包人负责负担。 第二十一条 违约、 索赔及争议 21.1 违约 21.1.1 承包人违约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本协议不能继续推行, 分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承包人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21.1.2 分包人违约 21.1.2.1 未经承包人同意, 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络; 21.1.2.2分包人将其承包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21.1.2.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完工; 21.1.2.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21.1.2.5分包人不推行分包协议义务或不按分包协议约定推行义务其她情况。 21.1.3 违约处理 21.1.3.1 一方违约使本协议不能继续推行, 另一方能够终止协议, 但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对方。 21.1.3.2 分包人逾期完工, 在前五日内, 每逾期一日, 支付违约金 元, 至第六日起, 每逾期一日, 支付违约金 5000 元。违约金最高不超出工程造价10%。工期延误最多不超出 2 日, 不然, 承包人能够解除本协议,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协议价款总额 10000 %违约金, 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21.1.3.3一方其她违约行为, 违约方每次违约应给对方支付协议价款总额 %违约金。 21.1.3.4协议未推行完成终止, 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撤出和移交现场, 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刻停工, 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人员全部撤出, 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需人员查对已完合格工程量, 移交工程资料, 协商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原材料处理事宜。如对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原材料不能协商处理, 且分包人对承包人无债务情况下, 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其机具及未施工原材料全部撤出, 逾期视为分包人违约, 未撤出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原材料作为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处理。 21.2 索赔 21.2.1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 如分包人碰到不利外部条件等依据总包协议能够索赔情况, 分包人可根据总包协议约定索赔程序经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汇报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回复, 或要求深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 承包人应将对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根据总包协议要求立刻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索赔汇报, 以确保承包人能够立刻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21.2.2承包人依据总包协议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 要求分包人帮助时, 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情况,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统计, 方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协议相关索赔约定。 分包人未予主动配合, 使得承包人包含到分包工程索赔未获成功, 承包人不负担任何责任, 其费用和损失由分包人负担。 21.3 争议 21.3.1 因本协议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经过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承包人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 21.3.2 发生争议后,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双方应继续推行协议, 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造成协议确已无法推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且为双方接收;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保险 22.1分包人必需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为施工场地内自有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支付保险费用。 22.2分包人必需办理并支付保险费用其她保险:                                                         22.3保险事故发生时, 分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需方法, 预防或者降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其她 24.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相关工作, 承包人随时能够向分包人发出指令, 分包人应实施承包人依据分包协议所发出全部指令。分包人拒不实施指令, 承包人可委托她人完成该指令事项, 全部由此造成或伴随产生费用, 由承包人从应付给分包人对应款项中扣除。 分包人应实施经承包人确定和转发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与分包工程相关全部指令和决定。承包人转发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相关指令。未经承包人许可, 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络, 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 也不得直接接收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络, 将被视为违约, 并负担违约责任。 24.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总包协议、 发包人对承包人汇报批复和发包人相关管理措施及要求, 经甲乙双方确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电报、 会议纪要等都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分包人应给予遵守。 24.3协议生效 24.3.1 协议签订时间: 年4 月 15 日; 24.3.2 协议签订地点: 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92号 24.3.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程完工验交, 确定无遗留问题, 结清全部工程款项后,除保修和处理争议条款外, 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24.4本协议中未尽事宜, 可比照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总包协议对应条款办理, 亦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4.5本协议正本两份, 含有相同效力, 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各保留一份。副本   份, 其中, 承包人保留 2 份, 分包人保留 2 份。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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