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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摊协议的分析与应对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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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摊协议分析与应对   一、 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   (一)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   OECD转让定价指南: 成本分摊协议是企业之间制订一项框架, 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 生产或取得资产、 劳务和权利等方面负担成本和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 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 接收劳务发生成本,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根据独立交易标准进行分摊。   为了使成本分摊协议条件符合独立交易标准, 成本分摊协议参与者作出贡献必需与独立企业在可比情形下为从成本分摊协议中取得合理预期收益而愿意作出贡献相一致。   (二)成本分摊协议内容   1. 参与方情况   2. 无形资产或劳务内容、 范围   3. 协议期限   4. 预期收益计算方法和假设   5. 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情况及符合独立交易标准说明   6. 会计方法利用及变更   7. 加入或退出程序及处理   8. 赔偿支付条件及处理   9. 变更或终止条件及处理   10. 非参与方使用协议结果要求。   (三)成本分摊协议变更、 终止与赔偿   1. 加入支付   2. 退出赔偿   3. 变更后各方受益与成本分摊调整   4. 终止后结果合理分配   5. 税务机关调整权   6. 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赔偿调整   (四)合格成本分摊协议税务处理   1. 成本在协议要求各年度税前列支;   2. 赔偿调整, 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无形资产类成本分摊协议, 加入支付、 退出赔偿或终止协议对协议结果分配, 按资产购置或处理处理。   (五)不合格成本分摊协议税务处理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自行分摊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 不含有合理商业目和经济实质;   2. 不符合独立交易标准;   3. 没有遵照成本与收益配比标准;   4. 未按本措施相关要求立案或准备、 保留和提供相关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   5. 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   (六)成本分摊营业税问题   1.《相关外商投资性企业对其子企业提供服务相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国税发〔〕第128号)第五条:   外商投资性企业代表其子企业与其她企业签署协议, 与其子企业共同接收其她企业服务, 由外商投资性企业代其子企业支付各项服务费用, 向其子企业收回时, 不作为外商投资性企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2.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 货物或者其她经济利益单位, 但不包含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内设机构。   结论: 企业集团内部, 法人组员向其她法人组员提供劳务时应该计算缴纳营业税, 法人组员内部相互提供劳务时通常不包含营业税。   二、 成本分摊协议五大关键点   (一)确定参与方   《尤其纳税调整措施(试行)》—— 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第六十五条 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对开发、 受让无形资产或参与劳务活动享受受益权, 并负担对应活动成本。   关联方负担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取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成本相一致。   示例: 某跨国集团企业进行一项新生产工艺研发, 其下属A企业和B企业组成了一个研发团体参与到整个跨国集团为研发新工艺成本分摊协议中。协议要求, 产品研发成功后, A企业和B企业不享受新工艺任何使用权, 她们只能按发生成本从集团取得赔偿。A、 B企业是否组成了该项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   示例: 关联企业A、 B公共同委托第三方企业C研发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 而作为赔偿, A、 B企业会支付一定费用给C企业, 而该成本则由受让资产或接收劳务关联企业A、 B企业依据各自预期益分担。C企业是否是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   注: 假如某一方本身从成本分摊活动中取得利益(并不仅因为她负担了部分或全部活动)没有合理预期, 就不将其视为成本分摊协议参与者。   成本分摊协议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 在成本分摊协议中, 每一个参与者都被授予独立利用无形资产权利, 用于自己目。这种单独取得权利可能形成法定全部权; 或者, 可能仅是某一特定参与者是无形资产法定拥有些人, 不过, 从经济角度看, 全部参与这都是该无形资产共同拥有者。所以, 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有权以实际拥有者名义而不是被授权名义独立地利用其在成本分摊协议中利益, 无须为利用该利益向其她任何一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其她费用。相反地, 参与方以外其她方需要支付费用(如特许权使用费)来利用部分或全部参与方利益。   (二)确定成本   参与方参与成本分摊协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摊成本应包含参与方与无形资产开发和劳务提供本身所产生全部成本, 加上向其她参与和非参与方支付分摊成本减去其她参与方和非参与方向其支付费用。与成本分摊协议相关成本包含营业费用、 有偿使用有形资产支出等。注意下列不得分摊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管理费不得扣除。   国税发[]86号第四条: 母企业以管理费形式向子企业提取费用, 子企业所以支付给母企业管理费, 不得在税前扣除。   母企业向子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发生费用。关键包含母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发生投资决议费用、 投资利息和投资管理人职员资等, 以及母企业召开股东会议发生费用, 也包含子企业相关人员向母企业汇报工作发生差旅费等。   示例: A、 B企业达成一项成本分摊协议, 共同研发一项专利技术。A企业该项目本年度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 B企业发生该项目相关研发支出和其她营业费用累计400万元。项目总成本600万元, A、 B企业成本分摊百分比为4:6, A企业向B企业支付40万元费用。确定A、 B企业应分摊成本金额。   (三)参与者贡献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 应该根据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标准进行分摊, 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期限内, 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直接法:直接计算出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能取得额外收入和节省成本。   间接法: 经过其她部分间接指标来测量参与方参与成本分摊协议所能取得预期收益。指标是否合适取决于成本分摊活动性质以及分配指标与预期利益关系。常见指标如:   1.单位耗能、 产量、 销量   2.销售收入   3.营业利润等   (四)成本分摊是否合适   《尤其纳税调整措施(试行)》——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第七十一条 成本分摊协议实施期间, 参与方实际分享收益与分摊成本不相配比, 应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赔偿调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衡量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分摊成本是否合理时, 应将其实际分摊成本比率同其预期能分享收益比率进行对比, 即参与方实际分享收益与分摊成本应配比。能够经过比较成本分摊率与预期收益率来判定合理性。   成本分摊率:参与方实际分摊成本除以该纳税年度内全部参与方分摊成本之和。   预期收益率: 参与方合理预期收益比率等于该参与方因为享受该成本分摊协议结果所能预期取得收益除以全部参与方享受该成本分摊协议结果所能预期取得收益。再计算参与方合理预期收益比。   示例: A企业、 B企业和一个独立无关联关系第三方C企业达成了一个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一项新音频技术, 其中A企业是B企业母企业。第一年产生成本是225万元人民币, 因为第一年全部前期工作全部是A企业进行, 所以成本全部发生在A企业。第一年, 依据成本分摊协议约定, C企业向A企业支付了25万元人民币, B企业向A企业支付了80万元人民币。确定A企业成本分摊率。   注意: 当每一参与者按百分比划分对成本分摊协议全部贡献份额, 与依据协议按百分比划分预期收益取得全部利益份额不相一致时, 税务部门有权对参与者贡献进行调整。不过, 假如一项成本分摊协议基础能够接收, 并得到了老实推行, 通常应避免针对单个纳税年度进行调整, 而应关注在较终年限里, 每一参与者按百分比划分全部贡献份额是否与其依据协议按百分比划分预期取得全部利益份额相一致。   (五)加入支付与退出赔偿   《尤其纳税调整措施(试行)》——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第七十条 已经实施并形成一定资产成本分摊协议, 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实施, 应依据独立交易标准做以下处理:   加入支付: 即新参与方为取得已经有协议结果受益权应做出合理支付;   退出赔偿: 即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 将已经有协议结果受益权转让给其她参与方应取得合理赔偿;   1.加入支付   成为一个已生效成本分摊协议参与者实体能够取得成本分摊协议以前活动结果产生利益。在这种情况下, 原参与者实际上转让了其在以前成本分摊活动结果中各自利益一部分。根据独立交易标准, 参与者将原有权利转让给新加入者时, 必需按被转让利益公平交易价值对该转让给予赔偿。   加入支付金额应依据新加入者所取得权利独立交易价格, 并考虑该加入者在成本分摊协议全部预期收益中按百分比划分份额来确定。假如之前成本分摊协议没有产生价值, 则不存在加入支付; 买进支付不组成使用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   加入支付通常包含到以下情形: 申请加入一个已生效成本分摊协议新参与者; 某一参与方在参与到该协议时同意提供其现有一项无形资产或其她资产供其她参与者共同享受和使用, 这种情况下也应从其她参与方取得赔偿。   示例: A、 B、 C、 D四个关联企业作为参与方达成了一项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下一代无线通信技术。对于该项研发未来收益合理估量, 参与方同意按以下百分比去分摊成本: A分摊40%、 B分摊15%、 C分摊25%、 D分摊20%。因为下一代无线通信技术开发必需基于对现有技术使用基础上, 所以A、 B、 C、 D都需要将其现在拥有一项通信专利技术供成本分摊协议各方共同享受和使用。依据独立交易标准得出了A、 B、 C、 D提供无形资产市场公允价值分别为: A 80万、 B 40万、 C30万、 D 30万。以A为例确定其加入支付金额。   示例解析: A应进行“加入支付”等于(B40万+C30万+D30万)×A对预期收益分享份额40%。A因为提供专利, B、 C、 D支付“加入支付”而取得收益。   A提供专利市场价值为80万,因为B、 C、 D估计能分享未来收益份额百分比分别为15%、 25%和20%, 所以, A因为“加入支付”而取得收入为48万(=80万×60%)。   A因“加入支付”所付出成本和因为其她方作出“加入支付”所取得收益相抵消后数额。最终在该纳税年度, A应取得8万收入。   2.退出赔偿   退出协议参与者可能将其获取参与成本分摊协议已经取得结果利益转让给其她参与者时。假如在参与者退出时进行了有效转让, 这种转让需根据独立交易标准给予赔偿, 这种赔偿就被称为“退出赔偿” 。   当留存参与者在过去成本分摊协议活动结果中形成利益价值没有因为参与者退出而增加时, 退出参与者“退出赔偿”就可能是不适宜。   参与方变更后, 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做出对应调整。   (六)不一样类型成本分摊协议特点   1.预期收益形成: 研发活动预期收益往往是在以后才能实现, 不能在作出贡献、 负担成本当初立刻确定贡献者收益; 而劳务活动所产生利益通常在做出贡献同期已经形成, 所以可在当期给予确定;   2.加入支付与退出赔偿: 假如成本分摊协议只针对提供劳务, 各参与者共同得到这些劳务, 并当初支付, 且劳务不形成任何资产或权利, 这时就不需要加入支付与退出赔偿了。   三、 成本分摊协议应对   (一)集中研发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措施(试行)》(国税发[]116号):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依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 投资数额大, 需要由集团企业进行集中开发研究开发项目, 其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能够根据合理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组员企业间进行分摊。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 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 应该根据权利和义务、 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标准, 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 企业集团母企业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 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 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示例: 研究开发费用总支出为2200万元。该集团企业依据收益百分比与费用负担百分比相一致标准, 对发生成本费用进行分摊。参与研发组员企业为集团本和其下属企业甲, 依据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协议要求, 双方分摊百分比为集团本部25%, 下属甲企业75%。怎样就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示例解析:   (1)集团企业账务处理:   借: 研发支出—A项目—费用化支出 22 000 000     贷: 原材料等             22 000 000   借: 银行存款          16 500 000     贷: 研发支出—A项目—费用化支出   16 500 000   借: 管理费用        5 500 000     贷: 研发支出—A项目—费用化支出  5 500 000   (2)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 研发支出—A项目—费用化支出  16 500 000     贷: 银行存款             16 500 000   借: 管理费用          16 500 000     贷: 研发支出—A项目—费用化支出   16 500 000   1.集中研发与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措施(试行)》(国税发[]116号)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协议或协议, 该协议或协议应明确要求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权利和义务、 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协议, 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2. 集中研发费加计扣除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享受企业税优惠申请表   (3)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 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百分比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协议或协议, 效用情况说明、 研究结果汇报等资料   (5)其她   (二)集团劳务概述   1.集团劳务收费总额确定   根据提供劳务方是否属于关联方, 能够将集团劳务分为外部集团劳务和内部集团劳务。   外部集团劳务指是集团外部非关联方向企业集团内全部或部分组员企业提供劳务。常见外部集团劳务关键是集团服务外包广告宣传费和财务审计费、 律师费等。因为双方没有组成关联关系, 通常情况下其交易价格是符合独立交易标准, 是能够接收, 标准上不进行尤其纳税调整调查。   内部集团劳务指是集团内部关联方提供劳务, 接收劳务是企业集团内全部或部分组员企业。常见内部集团劳务关键是集团采购、 内部职员食堂劳务、 内部修理劳务等。   因为劳务提供方和接收方均是企业集团内组员企业, 所以内部集团劳务收费总金额有可能不符合独立交易标准, 有可能面临尤其纳税调整调查。   2.直接收费法   根据是否存在可比非受控价格, 能够将收费总金额确定方法分为直接收费法和间接收费法两种。   直接收费法是指在明确界定基础上, 根据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标准, 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向企业集团受益组员企业收取劳务费用方法。   直接收费法前提是存在可比非受控价格, 通常适适用于以下情形:   (1)在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目录内服务;   (2)实施市场调整价并存在充足竞争市场服务。   可比非受控价格通常起源于可比非关联企业, 但特殊情况下也能够起源于企业内部。   比如, 组员企业既向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提供劳务, 又向企业集团外非关联企业提供相同或类似劳务, 而且后者劳务量百分比较大(通常为20%及以上), 则向后者提供劳务价格即为可比非受控价格。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要求》(财会[]64号)要求: 当期对非关联方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较大百分比(通常为20%及以上), 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计量基础, 并将按此价格确定金额确定为收入。   实施直接收费法时, 企业之间应该签署服务协议, 明确提供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等, 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假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即使存在可比非受控价格但企业没有正确使用, 应该由企业说明具体原因, 不然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分析可比非受控价格进行调整; 假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存在可比非受控价格, 而且企业也无法举证可比非受控价格存在, 应该采取间接收费法。   3.间接收费法   间接收费法是指在成本划分和分配法基础上, 根据提供劳务企业实际发生费用, 附加一定百分比利润确定服务总收费额, 然后再按各受益组员企业接收服务业务量或合理百分比收取劳务费用方法。   间接收费法前提是不存在可比非受控价格, 通常适适用于实施市场调整价但不存在充足竞争市场服务。实施间接收费法时, 企业之间应该签署服务协议, 明确提供服务具体内容、 成本核实口径、 附加利润率以及分配方法等, 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根据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收费总金额=实际发生成本费用×(1 + 成本利润率)÷(1 - 营业税率5%)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注意, 下列成本不得作为间接收费法下成本核实内容:   (1)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会计制度要求费用, 即正当性标准;   (2)与提供服务相关但非正常、 意外费用, 即合理性标准;   (3)与提供服务没有直接关系费用, 即相关性标准。   需要说明是, 与提供服务间接关系费用, 已经在附加利润中进行了赔偿, 所以不许可反复作为服务费用分摊。   4.成本分摊标准   “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标准”, 在会计间接成本分配中又具体细化为以下四个标准:   (1)因果标准   即资源使用造成成本发生, 二者有因果关系, 所以应该按使用资源数量在对象间分摊成本。按此标准, 集团采购费用应该按货物采购金额分摊等。   (2)受益标准:   受益标准是说“谁受益多, 谁多负担成本”, 应按受益百分比分摊间接成本。按此标准, 广告费应该按多种产品销售额分摊等。   因果标准是看“起因”, 受益标准是看“后果”, 二者有所区分。   (3)公平标准   公平标准是指成本分配要公平对待包含双方。在依据成本确定对外销售价格和内部转移价格时, 合理成本是合理价格基础, 所以计算成本时要对购销双方公平合理。公平是个抽象概念, 不含有可操作性。所以在实务中政府规范或有权威标准成为公平性具体尺度。   5.集团劳务分摊百分比   不管是外部集团劳务还是内部集团劳务, 在向关联方之间进行分摊时, 都有可能不符合独立交易标准, 面临尤其纳税调整调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 应该根据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标准进行分摊, 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期限内, 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分摊基础包含两种, 即直接分摊基础和间接分摊基础。直接分摊基础包含额外增加收入、 利润或者节省成本, 作为科学理想, 但实际实施难度较大; 间接分摊基础包含收入、 毛利、 净利、 职员人数、 资产总额、 注册资本等, 在实务工作广泛应用。   集团劳务常见分摊百分比 序号 分摊项目 分摊百分比 1 集团营销策划 营业收入 2 集团采购 采购金额 3 内部职员食堂 职员人数 4 设备保养(固定) 设备价值 5 设备修理(变动) 修理工时 6 会计、 税务、 审计、 法律服务 资产总额 7 政府指导价目录劳务 核定价格   6.集团劳务分摊发票问题   因为内部集团劳务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 所以内部集团劳务提供方应该申报营业收入计算营业税或增值税, 在向各受益组员企业分摊对应金额时应该同时开具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 受益组员企业根据要求标准申报扣除。   因为外部集团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征税范围, 所以集团企业在向各受益组员企业分摊时无法开具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 受益组员企业应该凭发票复印件、 原始凭证分割单和成本分摊协议等, 根据要求标准申报扣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多个单位共同负担, 应该将其她单位负担部分, 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 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需含有原始凭证基础内容: 凭证名称、 填制凭证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署名或者盖章、 接收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 单价、 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单         年   月   日   编号:       接收单位名称         地址   原始凭证 单位名称    地址   劳务名称   日期   发票号码   发票金额 人民币(大写):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分割金额 人民币(大写):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分割原因及百分比                                                   单位名称(公章)   会计:   制单:     因为外部集团劳务票据管理特殊性, 通常仅适适用于企业集团内组员企业之间, 不得扩大到企业集团以外关联企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要求》(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关键联结纽带母子企业为主体, 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母企业、 子企业、 参股企业及其她组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含有一定规模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母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最少拥有5家子企业;   (2)母企业和其子企业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团组员单位均含有法人资格。   试点上海等部分省份有所放松。   (三)集团营销策划   集团营销策划是指由集团企业或者集团内某一组员企业负担集团内相关商品广告宣传工作, 实际发生广告宣传费用, 根据合理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组员企业间进行分摊。因为广告宣传费用与销售收入关系亲密, 通常落实受益标准, 根据各组员企业销售收入百分比进行分摊。   在集团营销策划下, 集团企业成立非法人内设部门, 直接对外负担广告宣传策划与沟通工作, 通常称为广告中心。广告中心本身发生办公费用, 因为不存在外部可比非受控价格, 通常采取间接收费法, 换算收费总额申报征收营业税, 受益组员企业根据接收营业税发票申报为当期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1. 常规做法   (1)集团企业与各组员企业签署委托协议, 集团企业接收各组员企业委托, 统一对外进行广告宣传, 同时明确广告宣传费分摊标准;   (2)集团企业以自己名义与广告企业签署广告宣传服务协议;   (3)集团企业和组员企业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协议、 广告宣传服务协议, 由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分摊百分比合理性;   (4)广告企业统一开具抬头为集团企业发票;   (5)集团企业向各组员企业出具原始凭证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   (6)组员企业凭原始凭证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2.变通做法   (1)集团企业与各组员企业签署委托协议, 集团企业接收各组员企业委托, 统一对外进行广告宣传, 同时明确广告宣传费分摊标准;   (2)集团企业以自己及组员企业名义与广告企业签署广告宣传服务协议;   (3)集团企业和组员企业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协议、 广告宣传服务协议, 由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分摊百分比合理性;   (4)广告企业根据集团企业提供分摊表, 分别向组员企业开具发票;   (5)组员企业凭发票原件作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对比项目 标准做法 变通做法 广告协议 以集团企业名义 以集团企业及其组员企业名义 广告企业发票 只针对集团企业 针对集团企业及其组员企业 组员企业入账 发票复印件和原始凭证分割单 发票原件   (四)集团采购   集团采购是指由集团企业或者集团内某一组员企业接收委托从事货物代购活动, 实际发生采购费用(不含货物金额), 换算后申报营业税收入, 然后根据合理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组员企业间进行分摊。   在集团采购下, 集团企业通常成立非法人内设机构, 直接对外负担货物采购招标及其跟踪管理等工作, 通常称为采购中心。在集团采购下, 采购中心以各委托组员企业名义采购货物, 从事是协议法所称委托活动。各受益集团组员企业分别取得两张发票, 一是外部供给商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集团采购中心开具营业税发票。因为集团采购中心向集团内法人组员企业提供了服务业—代理业劳务, 所以收替换理费用应该计算缴纳5%营业税。   因为代购业务多样性和复杂性, 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外部可比非受控价格, 应该采取间接收费法核定总收费金额, 多数情况下货物采购金额在受益组员企业之间进行二次分摊。实际发生成本费用, 关键包含指取得订单成本, 如办公费、 差旅费、 邮资、 电话费等支出, 不包含货物价值和运输费用。   假如采购成本中部分差旅费假如是专为某一货物采购发生, 而货物受益单位是多个而不是全体, 应该在此次采购货物受益单位进行分摊, 而不是集团内全体委托企业。假如采购费用中部分差旅费是专为某一受益单位采购所发生, 应该直接归属于某一受益单位, 实物中变通处理将相关发票抬头直接填写为该受益单位。   示例: 某企业集团下设采购中心(内设)、 食品企业、 饮料企业和包装企业, 累计发生无法划分清楚采购费用57万元, 同时专为食品企业和饮料企业发生采购费用19万元 , 假如合理成本利润率为15%, 怎样进行成本分摊?   (1)在全体组员企业分配总收费金额   = 57×(1+15%)÷(1-5%)   = 69(万元)   (2)在部分组员企业分配总收费金额   = 19×(1+15%)÷(1-5%)   = 23(万元) 受益对象 食品企业 饮料企业 包装企业 累计金额 采购金额 90 000 60 000 30 000 180 000 分配金额1 34.5 23 11.5 69 分配金额2 13.8 9.2 —— 23 累计分配金额 48.3 32.2 11.5 92   (五)集团统购   集团统购是指由集团企业或者集团内某一组员企业根据各组员企业上报采购计划, 统一对外采购货物并转售货物, 实际发生采购费用和货物金额, 换算后申报增值税收入, 根据合理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组员企业间进行分摊。   在集团统购下, 集团企业通常成立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直接对外采购并转售货物, 通常称为采购中心。集团统购下即使毛利率偏低但存在合理理由, 不应该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要求, 错误根据货物和采购费用累计金额和10%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因为集团采购中心没有负担货物滞销或降价风险, 所以假如外部供给商向采购中心支付返利, 返利全部权人也不应该是采购中心, 而应该是货物真正接收方, 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对比项目 集团采购 集团统购 法律活动 委托活动 买卖活动 采购费用适用税种 营业税 增值税 对外采购名义 受益组员企业 自己名义 受益组员取得发票 两张, 供给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和采购中心开具营业税发票 一张, 采购中心开具增值税发票(含采购费用) 货物配送方法 直送 直送或配送   风险提醒: 不管是集团采购还是集团统购, 假如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都应该落实直接付款标准, 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购销双方直接结算货物, 不许可第三方转付。   国税发[1995]192号要求: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单位, 必需与开具抵扣凭证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单位一致, 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不然不予抵扣。   在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第26号), 重申了该文件现行有效, 再次说明并没有伴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而使该文件失效。   (六)内部食堂   内部职员食堂, 通常不含有法人资格, 即向设置集团企业服务, 也向集团内其她法人组员企业服务, 向前者提供服务不包含营业税也不得附加利润, 但向后者服务应该根据实际发生费用附加一定利润申报营业收入同时计算营业税。   内部食堂发生费用, 应该根据会计口径核实, 即不仅包含耗用米面油等直接材料, 还应该包含房屋建筑物折旧、 桌椅厨具摊销、 食堂人职员资和社保等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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