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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服务合作协议详细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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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推广服务合作协议 甲 方: 联 系 人: 电 话: 邮 箱: 联络地址: 乙 方: 联 系 人: 电 话: 邮 箱: 联络地址: 鉴于: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企业法人, 旗下拥有并运行“ ”(以下简称“甲方平台”), 拟委托乙方平台为其开展网络推广服务。 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企业法人, 旗下拥有并运行 “ ”( )”(以下简称“乙方平台”), 能够为有需求用户提供网络推广服务。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本着自愿、 平等、 公平标准, 以达成长久亲密合作, 实现共同发展,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于上海市静安区达成本协议以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 合作方法: 乙方向甲方推送CPA\CPS。在双方合作期限内, 乙方将经过自有网络及现有资源平台公布相关甲方市场活动信息以及产品信息, 使得甲方取得有效注册用户。经由乙方市场活动指导至甲方在乙方网站或平台上产品展示页面, 主动验证手机号码注册成功用户为有效注册用户。 2、 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 本协议使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 双方均未提出继续合作意向, 协议到期终止。 第三条 服务费用结算标准与结算方法 3.1、 任何情况下, 依据本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均应根据人民币进行结算。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双方为签署并推行本协议项下合作事宜而各自发生费用由该方负担。 3.2、 在本协议期限内, 每日服务费用按以下方法结算: 当日有效注册用户数* 元。 3.3、 有效行为数据统计标准: 有效注册数据以甲方统计为基础, 甲方应确保后台统计数据正确性, 如乙方对统计数据存在异议, 乙方可经过相关路径或方法(包含但不限于要求甲方开放端口、 提供具体名单数据或乙方本身测试、 申请第三方审计等)对统计数据进行核实, 并以核实后双方确定数据为准。 3.4、 对账: 每个月初前3个工作日完成, 甲方经过电子邮件形式将对账单发至乙方约定邮箱, 乙方收到邮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个月各项合作数据、 服务费总额及明细列表进行确定。如在指定时间内未做确定视为已认可甲方服务清单, 双方根据确定数据结算对应服务咨询费。 3.5、 结算方法: 费用每个月结算一次, 当月结算上月费用。经双方对费用确定一致后3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结算单, 甲方收到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算全部费用。甲方延迟支付乙方服务费需负担违约责任甲方自延迟支付之日起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总额万分之五违约金。 3.6、 支付方法: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经过银行转账方法将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以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3.7、 开票方法: 乙方依据对账后金额, 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 甲方信息以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确保其是依法成立、 正当存续能够独立负担法律责任企业法人, 而且有资质和能力开展本协议所包含业务活动。甲方确保其经过乙方所公布全部市场活动信息或产品信息, 符合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不存在任何虚假、 不实或者误导性表述, 亦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任何类型权利; 不然由此给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所造成损失, 概由甲方负担, 与乙方无关。 4.2、 若甲方要求借款用户完成在甲方平台注册、 身份信息提交或身份认证, 由甲方负责将借款用户引导至对应界面, 并负责向借款用户说明和解释, 并负担对应责任及义务, 与乙方无关。 4.3、 协议期限内, 甲方须天天中午12点前更新其前一天各项合作结算数据及名单, 并以电子邮件或其它有效方法将成功放款信息发送给乙方。如乙方有异议, 甲方应提供相关路径或方法(包含但不限于开放端口、 提供具体名单数据以及乙方本身测试、 申请第三方审计等)对结算数据及名单进行核实, 并主动配合乙方对全部借款申请人电话回访核查工作。 4.4、 甲方须按月汇总各项合作结算数据及名单, 以供双方核实相关费用, 并应于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 将上月各项合作结算数据及名单提供给乙方, 以供乙方查对。甲方确保其提供信息真实、 正确以及完整, 不存在隐瞒、 漏报借款用户或者虚报借款金额等情形。 4.5、 甲方明确了解乙方并不是甲方业务资料全部者或提供方, 也不是甲方业务资料所承载商品或服务提供方。乙方在任何时候以及任何情况下不因为与甲方之间合作而对任何甲方业务资料真实性及正确性对任何第三人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若乙方所以遭受任何损失, 由甲方负责赔偿。 4.6、 甲方签署本协议将不会同其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协议或协议组成冲突。 4.7、 如甲方所提供推广内容有任何变更(包含但不限于网站名称、 域名有所变更等), 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包含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 不然乙方有权不予接收。 4.8、 甲方负责提供电话客服, 与乙方依据本协议提供之用户联络, 并负责处理该等用户在与甲方进行融资借款咨询业务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 4.9、 甲方与经过乙方渠道取得有效借款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 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 在乙方搜集用户信息范围内, 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含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向乙方提供所需用户类型及相关要求; 甲方未按时提供或超出乙方搜集用户信息范围外要求, 乙方可要求甲方修改或拒绝接收。如甲方变更该等要求, 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包含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 因该变更引发全部损失及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不承诺向甲方提供用户信息都能完成在甲方平台转化成具体交易。 5.2、 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提供网络推广内容等进行审核, 必需时可要求甲方修改; 乙方有权对不符正当律法规、 乙方平台要求推广内容, 给予删改或不予公布。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在双方指定乙方平台为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服务, 但乙方有权决定对甲方相关市场活动或产品信息推广方法、 推广力度、 推广期间等做出调整。假如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推广内容造成推广公布拖延或不能公布, 乙方不负担违约责任。 5.3、 乙方有权随时删除含有危害国家安全、 淫秽色情、 虚假、 欺骗、 诽谤(包含商业诽谤)、 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 有损她人声誉、 利益、 侵害她人权益及政治敏感问题等内容推广内容或所链接页面。如乙方接到第三方对甲方上述内容投诉, 乙方有权屏蔽或删除被投诉内容或链接页面并立刻与甲方沟通、 协商, 有效处理第三方投诉问题。假如甲方网站或信息因为以上原因被屏蔽、 下线或被删除, 由甲方负担所以而产生法律责任。 5.4、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用户信息,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用户信息与用户向乙方提供信息一致, 但不确保向甲方提供用户信息完全真实、 正确。乙方不得伪造用户信息或诱导、 胁从用户提供虚假信息、 伪造虚假资料 。 5.5、 乙方有权为推行本协议之需,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 经由互联网络或其她路径(包含但不限于在乙方平台、 其合作媒体上)无偿使用甲方名称、 商标、 品牌、 标识、 LOGO, 但不得损害甲方品牌形象和声誉。 乙方应确保,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对与甲方及甲方产品相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程序、 文案、 Banner图、 屏幕截图、 宣传材料)做任何技术、 文字等方面改动, 亦不得将上述材料复制、 销售、 出租、 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产品推广、 宣传外任何其她用途。不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乙方配合恢复原状、 消除负面影响(如有)及/或负担所以给甲方造成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如有)。本协议终止后, 乙方应该立刻返还或根据甲方要求下架、 销毁甲方提供各类展示素材, 且不得以甲方名义或使用甲方展示素材再行继续任何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不然, 乙方行为视为侵权,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侵权责任。 5.6、 乙方应维护甲方品牌形象, 对甲方各类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经营信息、 用户信息等)及资料严格保密, 主动维护甲方正当权益。 5.7、 乙方有权对借款用户取得借款情况进行核实,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进行配合, 包含但不限于向乙方开放甲方与放款相关全部步骤与端口、 乙方进行电话回访核查等。 5.8、 乙方经过自有渠道、 合作渠道向甲方推荐或提供任何借款用户信息, 未经乙方及信息主体书面授权, 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出售或泄露。不然, 因甲方原因造成借款用户信息泄露, 甲方应按相关法律要求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5.8、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 应严格遵守新广告法及其她法律法规要求, 如因乙方违反广告法招致行政处罚、 第三方向甲方索赔, 由乙方负担对应额责任, 如甲方已支付相关罚款、 对第三方赔偿, 乙方应立刻向甲方支付该等款项。 5.9、 根据老实守信标准, 乙方只能以法律法规、 本协议中明确要求或其她经双方一致认可方法完成本协议项下推广服务。乙方不应以任何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甲方和用户正当利益, 不得以多种恶意方法骗取有效CPA/CPS而取得不正当收益。一经发觉, 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违法违约行为对应服务费, 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5.10、 乙方签署本协议将不会同其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协议或协议组成冲突。 第六条 双方共同权利及义务 6.1、 双方应对对方、 借款用户所提供各类信息及资料严格保密, 主动维护各方正当权益, 未经权益人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对方、 借款用户各类信息和资料。 6.2、 双方承诺采取合理及必需网络系统安全方法, 保护本身技术系统, 如因任何一方原因造成其网络系统故障或对方提供相关数据丢失(不可抗力除外), 由该方负担全部责任。 6.3、 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任一条款约定损害对方、 商誉和品牌形象, 对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协议, 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其造成包含商誉损失在内全部损失。 第七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 7.1、 “专有信息”指一方董事、 职员、 雇员、 代理人或顾问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以后, 直接或间接从另一方或其顾问处获知相关另一方任何性质信息(包含商务、 财务、 运行、 管理、 法律及协议费用计算百分比等其她信息); 此等信息能够是以任何方法披露, 包含但不限于书面、 口头或电子传输方法等。保密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销售数据、 营销方案、 商业计划、 财务信息、 用户信息、 供给商信息、 职员信息、 专有技术、 商业秘密及其她含有技术、 科技或商业性质信息; 还包含全部基于上述信息而制作分析汇报、 清单、 研究汇报和类似文件, 以及一方或其董事、 职员、 雇员、 代理人或顾问制作含有或反应上述信息或以其为基础全部文件和资料。 7.2、 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将对以上7.1条提及信息进行保密, 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信息, 但正常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除外。 7.3、 甲乙双方各自对其软件及平台享受专有或正当使用权利, 未经权利人明确授权, 任何一方不得更改、 演绎、 拆分、 反解对方技术和程序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进行可能损害对方专有或正当使用权利行为。 7.4、 以上条款并不因协议解除、 终止、 撤销而失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确保、 承诺或任何约定/法定义务, 即为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 违约方应该赔偿。 8.2、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如黑客攻击、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造成之重大影响、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临时关闭、 病毒侵袭等)致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推行或延迟推行, 则甲乙双方对对方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提供书面证实, 并应尽力采取方法降低所以给对方带来损失。如未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有理由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将连续30天以上、 或对方无力继续推行本协议、 或推行本协议已无实际意义, 可提前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8.3、 本协议项下违约损失赔偿数额是指因为一方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全部损失, 这里所指全部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对方直接经济损失, 以及为此支出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 评定费、 拍卖费、 实施费、 律师代理费、 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假如本协议其它条款对一方违约及违约责任另有明确要求, 而且该条款要求与本条要求不一样, 则本条不适适用于该条所要求违约及违约责任。 8.4、 尤其约定: 如双方合作市场效果不佳或遇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改变或政府等行政机关限制等情形, 甲方有权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暂缓推行或终止推行本协议, 此时, 甲方不组成违约。 第九条 适使用方法律与争议处理 9.1、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及争议处理等, 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9.2、 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之推行而产生一切争议, 均应首先经过友好协商方法处理。如双方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则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9.3、 本协议部分条款效力依本协议之要求而被终止或被宣告无效, 不影响本协议保密条款及其她条款效力。 第十条 生效及其她 10.1、 本协议因法定或约定之理由终止, 双方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还未结算服务费用。 10.2、 除非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 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对本协议条款任何变更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0.4、 可分割性: 假如现在或未来颁布任何法律使得本协议任何条款受到限制或不能强制实施, 则该条款无效, 但本协议其她条款还应继续有效。本协议双方应努力经过协商来达成在经济效果上与失效条款基础一致条款以替换该失效条款。 10.5、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各自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0.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甲乙双方因签订和推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通知、 文件、 资料能够按本协议首部预留邮寄地址或电子邮件方法送达, 并能够作为本协议下合作实施依据。一方变更邮寄地址或电子邮箱, 应该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经过邮寄方法, 投送到邮寄地址视为送达; 以电子邮件方法发送, 自邮件进入对方系统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严禁商业贿赂条款 11.1、 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 另一方经办人或其她相关人员索要、 收受、 提供、 给予协议约定外任何利益, 包含但不仅限于明扣、 暗扣、 好处费、 现金、 有价证券、 购物卡、 实物、 礼品、 请吃、 旅游或其她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通例或通常做法, 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双方协商并将返还费用冲抵价款、 降低协议价格或直接上交另一方。不然, 一经发觉, 守约方将立刻解除协议, 终止双方业务往来; 一方行为组成犯罪, 另一方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2、 双方企业职员, 如发觉对方或者己方协议相关人员存在商业贿赂, 均可向己方以及对方企业举报。 ●附加条款: 此次合作推广产品是【 】 结算金额实际是【 】 后续假如有其她产品合作, 双方可就上述服务费用结算标准相互协商, 如结算标准发生改变, 双方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 12.1、 发生下列情形可终止本协议: ⑴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未推行相关义务, 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更正, 另一方都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 ⑵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目不能实现, 另一方都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 ⑶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12.2、 因上述原因造成协议解除后, 还未推行, 终止推行; 已经推行, 双方应按约定方法确定服务费用并结算; 违约方还应按本协议第九条负担违约责任。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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