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招商引资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老实信用标准, 经协商一致, 就乙方在黔江区新城投资建设住宅项目签订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基础情况
1.1项目名称: 黔江.新城恒大地产开发综合体。
1.2项目地址: 项目开发用地位于黔江新城正阳组团(详见用地红线示意图)。
1.3项目用地面积及土地用途: 开发用地面积约690亩 (具体位置、 四至界线以乙方在不动产权属登记中心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为准), 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1.4项目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按不超出1.9综合容积率计算(建设计划方案和容积率按区政府审定方案为准)。
1.5项目投资规模: 总投资45亿元。
1.6项目建设期限: 乙方在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地后60日内开工, 建设总工期6年。一期在12月底前开盘。
第二条项目用地情况
2.1本项目用地按土地管理相关要求经过招标、 拍卖或者挂牌方法出让, 以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乙方(或乙方在黔江区注册成立全资子企业)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为准。
2.2供地标准: 现实状况交地。由甲方负责将项目地块范围内建筑物、 构筑物、 通信设施、 地下管网、 电线杆路等拆迁安置赔偿完成, 终止项目地块范围内全部租赁关系、 承包关系及其它土地使用关系, 并完成项目地块范围内一切赔偿, 将项目地块交乙方开发建设而无第三方阻止。乙方不需要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 无第三方因交地前事由向乙方主张权益或影响项目地块开发建设。
2.3 土地共分三期招拍挂, 一期土地招拍挂面积约280亩(春节前挂牌), 后两期土地招拍挂对应开启相关工作, 努力争取在12月31日前招拍挂。
2.4乙方取得该宗土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经甲方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情况除外)约定项目建设使用, 不得私自转让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改变土地用途、 性质和项目内容, 不然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另行处理, 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三条优惠政策
3.1项目从动工之日起5年内, 甲方根据乙方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60%标准, 安排其她资金给乙方用于投入公益(即本协议约定学校、 公园)设施建设。其中, 一期地块优惠政策在乙方缴纳上述税费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 二、 三期地块优惠政策待公园完工验收后再安排。
3.2为了引进高级管理人才, 项目从动工之日起5年内, 甲方根据乙方企业高管(30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标准, 安排其她资金用于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奖励。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权利与义务
4.1.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项目投资及建设进度。
4.1.2本协议签署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提 供本项目用地计划红线示意图。
4.1.3项目建设所需给(排)水、 供电、 通信由甲方负责接至项目土地红线边缘, 需要专变、 专电等特殊要求由乙方自行负责, 所需入户费用由乙方自行交纳。至接口以后管线由乙方自行按摄影关部门规范要求架设。
4.1.4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优质、 高效政务服务, 立刻提前通知办理各项手续所需相关资料, 在乙方立刻提供办理各项手续所需各类相关资料前提下, 指定专员全力帮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4.1.5甲方严格根据本协议约定, 立刻、 全方面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大力支持项目发展。
4.2乙方权利与义务
4.2.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 乙方在黔江区注册成立含有独立法人资质全资子企业,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万元, 全资子企业作为业主负责项目建设、 管理和运行, 负责承接本协议乙方权利义务, 全资子企业须向黔江区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乙方在全资子企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交全资子企业出具追认本协议承诺书。乙方对全资子企业履约义务负担无限连带确保责任。
4.2.2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计划、 设计、 建设等工作, 并报经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许可。在项目建设、 生产经营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和要求, 切实做到环境保护 “三同时”。严格实施消防管理和安全文明生等相关要求。
4.2.3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 立刻开工, 加紧项 目建设进度, 确保在建设期限内建成〈必需建设开盘 20万平方米以上乙方每季度末向甲方报送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度, 并确保其真实性。
4.2.4根据新城城市控规, 在新城新修建中小学校各一所和一个公园, 由乙方在约定时限内建设完工并无偿移交给甲方, 其建设内容、 规模等在补充协议中具体进行明确。开发小区内幼稚园按要求配建, 与所属开发地块同时建设, 配套幼稚园政策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4.2.5若甲方为公共事业水、 电、 气、 路、 通讯管网等按计划设计布局需安装、 经过或穿越该宗土地时, 乙方应给予同意并主动无偿配合, 对乙方建构筑物造成损失时, 甲方应恢复原状。
4.2.6乙方在本协议谈判、 签署、 推行过程中, 取得相关甲方及黔江区计划、 土地等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 非经甲方书面许可, 不得私自使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方在乙方符合本协议约定, 乙方提出申请后, 甲方不按约定立刻、 全方面兑现本协议约定优惠政策, 属甲方违约。甲方按应兑现优惠政策金额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还应全方面兑现优惠政策。
5.2若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供地且延期达6个月以上, 乙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以发出《解除协议函》为 准)本协议。
5.3从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地之日起且办理施工许可证后, 乙方超出2个月(因甲方造成延期除外)仍未进场施工, 或超出建设工期6个月仍未建成投用,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已供土地。甲方对乙方实际支付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在扣除法律法规要求计提基金和相关优惠政策兑现金额后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对乙方已投入基础设施、 建构筑物等, 乙方同意由甲方单方委托审计机构或评定机构出具书面汇报确定总金额30%计算, 并扣除乙方已享受优惠政策, 支付给乙方。该违约责任不影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行政手段对乙方征缴土地闲置费、 无偿收回土地等行为。
5.4乙方未按本协议第4.2.1条约定注册成立全资子企业, 或全资子企业注册资本金未达成约定金额, 或抽逃全资子企业注册资本金, 属乙方违约。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全资子企业注册资本金金额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其她约定
6.1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以备忘录或补充协议进行明 确,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6.2有因法定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推行, 双方都有权解除协议。
6.3本协议仅为甲乙双方为项目投资而达成意在促成双方实现投资项目协议, 不作为乙方对外进行相关经济运作文本依据。
6.4乙方未竞得本项目土地, 本协议终止。
6.5双方确定送达地址为双方注册登记地址。上述地址如有变更, 应以书面方法立刻通知对方。双方同意经过邮寄方法送达本协议履约、 仲裁、 诉讼相关文书, 相关文书抵达其所提供地址即为已送达。
6.6本协议推行中若发生争议, 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渝南仲裁院)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由违约方负担仲裁费用、 必需律师费用。
6.7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陆份, 甲、 乙双方各执叁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或授权倾人: 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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