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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案例大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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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案例一: 4月15日, 原被告签署租赁协议一份, 将原告位于成城市温江区某一铺面出租给被告使用, 协议约定: 租赁期限5年, 自4月15日至4月14日止。租金为每年17000元, 被告须提前一个月, 即每年3月15日前交给原告, 不得拖延。不然, 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协议还约定, 被告在协议签署同时向原告缴纳确保金1000元, 协议签署后, 原告根据协议要求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缴第二年房租(—)时, 曾出现无故拖延现象。被告在缴纳第三年房租(即—)时仍不推行协议要求按时交纳租金义务。原告曾数次提醒被告, 但被告一直拒不根据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租金, 一直拒付租金至今。原告请求: 1、 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协议, 责令被告立刻将位于温江区某一铺面房腾空返还原告。2、 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4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腾房之日止房屋租金(按原协议每年租金17000元计算)。 经调查取证、 认定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说, 法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于原告签署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期限为五年, 自公历4月15日起至4月14日止, 租金为每年17000元, 被告须提前一个月, 即每年3月15日前交给原告, 不得拖延; 租赁确保金为1000元, 被告必需在协议签署时, 一次性向原告缴纳。 协议签署后, 被告未根据协议约定“每年提前1个月”向原告缴纳-房租17000元, 原告向被告送达通知, 通知书送达后, 被告亦未在限定时限内向原告交付房租。期间被告与原告又协商房租涨价事宜。5月6日, 原告又向被告送达了通知书, 通知被告解除4月15日与被告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要求被告在5月15日前将租赁原告铺面房腾清并交付原告, 并补交4月15日至5月15日房租费1417元。因被告继续使用租赁原告房屋, 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 被告经过邮政储蓄银行向原告汇款17000元, 附言载明: 4月15号至4月15号房租。原告拒收被告王永旺汇款。 法院认为, 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被告诉讼主张评判以下: 一、 原被告签署租赁协议书效力问题: 《中国协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要求“依法成立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 原告与被告在4月15日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由被告使用原告房屋一间, 定时向原告交纳租赁费, 该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要求, 故双方租赁协议有效。 二、 原被告租赁协议是否应该解除问题: 本案中, 原告与被告没有约定租赁协议解除条件, 但依据双方签署租赁协议约定“租金为每年17000元, 被告必需根据协议签署时间, 每年提前1个月向原方缴清当年房租, 不得拖延”, 所以, 被告应提前1个月向原告交纳第二年房屋租金。因被告未根据协议约定交纳-房租, 原告通知被告限期交纳, 但被告未向原告交纳。依据《中国协议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要求“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 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 出租人能够解除协议。”, 被告王永旺未在租赁协议约定时限内向原告交纳租金, 经原告通知后被告仍未交纳, 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本院给予准许。 依据《中国协议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协议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协议。”要求, 判决以下: 一、 解除原告与被告在4月15日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二、 被告应将租赁原告成城市温江区某一铺面房腾空交付原告李慧, 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推行; 三、 被告应从4月15日始支付使用原告房屋租赁费, 租赁费根据年租金17000元计算至被告腾房之日止; 案例二: 12月26日, 唐某(出租方, 甲方)与黄某(承租方, 乙方)签署一份《租赁协议》。约定内容关键有: 甲方出租商铺位于成城市锦江区, 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租期五年, 从3月1日至3月1日;乙方无故拖欠租金超出一月, 甲方有权中止协议, 并收回商铺;租金标准为从第二年起每年按上年租金百分之五递增: 3月1日至2月29日每个月13000元; 3月1日至2月28日每个月13650 元; 3月1日至2月28日每个月14332元; 3月1日至2月28日每个月15048元; 3月1日至 2月29日每个月15800元;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协议立刻生效, 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2万元和一个季度租金39000元, 以后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金, 起租前7天内交清下3个月租金, 以这类推。 维修费用: 租赁期间, 因为乙方造成租赁房屋质量或房屋内部设施损毁, 包含门窗、 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如因开发商造成房屋质量问题, 影响乙方经营, 由乙方代表甲方向开发商或物业企业索赔维修, 甲方给予配合。协议还就其她事项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署后, 唐某向黄某推行了交付租赁房屋义务。黄某向唐某推行了交付租金至8月底义务, 但自9月1日起租金一直至今未付。以后10月11日, 唐某委托律师向黄某邮寄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交租, 并表示如逾期未交, 出租方将依据协议约定解除协议, 收回门面, 追究违约责任。10月30日, 唐某再次向黄某邮寄书面催款通知申明上述主张, 但黄某仍一直未予交纳租金。相关黄某拒交租金理由, 唐某法庭陈说称, 黄某以房屋漏水造成其经营商品受损为由要求巨额赔偿。唐某认为房屋漏水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所致, 而依据《租赁协议》约定, 唐某义务就是配合黄某向开发商或物业企业主张权利。事发后, 唐某配合黄某去找了开发商和物业企业, 开发商和物业企业也就对应事项采取了补救方法, 但黄某却要求巨额赔偿, 开发商和物业企业无法接收,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黄某转而对唐某拒交租金, 唐某对此当然不能认可。双方协商不成, 唐某某遂诉至一审法院, 请求裁判。 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一、 确定唐某与黄某之间相关租赁长沙市芙蓉区某地商铺《租赁协议》已于1月17日解除; 二、 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长沙市芙蓉区某地商铺并将商铺交还给唐某; 三、 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唐某租金、 房屋占用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租金从9月1日起至1月16日止, 按每个月 13650元计算;房屋占用费从1月17日开始按每个月14332元计算至黄惠向唐某某交还商铺之日止;上述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四、 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唐某空档期租金损失14332元。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小结: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协议推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推行过程中纠纷源于协议约定时双方考虑不全, 那么在商铺租赁协议约定中, 承租方和出租方应该注意事项有哪些?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又怎样维护自己权益呢? 1、 商铺租赁协议约定问题 商铺租赁协议, 常见主体是: 承租地点、 面积、 租金、 租金递增百分比立刻间点、 租赁确保金或者履约确保金、 违约金、 协议解除权、 违约责任、 纠纷处理路径、 拆迁赔偿问题等。 首先, 相关承租地点, 该事项约定, 首先包含约定法院管辖时选择问题, 其次如是招商阶段还包含出租人变更具体店面时, 相对应违约条款设计问题。其次, 相关租金递增以立刻间点问题, 这里需要关注是递增基数, 是以月租金还是季度租金还是年度租金为计算基础。而递增百分比立刻间点, 明确约定好则承租人能够预估租赁协议推行成本及收益问题, 从而对于承租投资是否可行作出预估; 再次, 相关租赁确保金或者履约确保金, 通常是确保承租人依约推行协议确保金, 针对是承租人单方 违约或者损坏店面或者违反物业管理要求等, 该点要详列部分情况下做好兜底条款设计。最终, 相关拆迁赔偿问题, 为何需要提及该问题, 理由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要求, 房屋征收及赔偿仅针对房屋全部权人, 也就是说, 一旦承租店面发生征收, 则国家是不对承租人进行赔偿, 该问题将由房屋全部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处理, 当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十七条要求, 其中对房屋全部权人征收赔偿就包含“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所以, 承租人必需与出租人对可能发生征收赔偿时怎样处理双方关系作出约定, 因为一旦发生征收事件, 则租赁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承租人最好选择出租人价值赔偿, 赔偿范围包含预期经营利益损失、 装修折旧损失、 搬迁费用等, 同时需要将前述范围具体化、 数值化便于后期操作。假如没有约定较为具体及可操作性, 则承租人只能依据实际损失进行索赔, 而实际损失举证证实将比较难, 发生诉讼时将会增加自己举证成本。 另外, 需要提及就是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好, 租赁协议期满后续约问题、 添附物处理问题等。 2、 商铺租赁协议推行过程纠纷 商铺租赁过程中, 可能存在就是跟物业管理处物业管理纠纷、 商铺漏水、 证照办理、 租金拖欠等纠纷。今天与大家分享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因拖欠租金而造成, 故在此和大家说一说处理租金拖欠相关方法: (1) 协商处理: 承租方和出租方有租赁协议约束, 通常情况下, 双方都会采取协商方法处理。假如经过协商, 双方决定变更或再签署一份补充协议来维护相互权益, 新签署协议须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 含有与协议相同效力; 若补充协议中含有特殊约定, 则需到相关部门进行立案, 不然协议很有可能无效。 (2) 起诉: 选择经过“起诉”方法处理协议纠纷, 关键是请求法院审判协议效力问题, 经过双方陈说、 举证以及法院审理认定, 最终一旦确定协议有效, 违约方将依法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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