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管道施工协议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之法律要求, 甲、 乙双方(下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标准, 工程, 在施工中因故停工, 施工间费用之事宜, 经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省道 S268 线中山市岐江路段改建工程(信息管道部分)第Ⅰ、 第Ⅱ标段发乙方完成。
第二条、 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龙洄庄园工程施工设计长度为 沟程公里, 由 孔到 孔不等。其承包工内容包含: 1、 路面开挖; 2、 路面修复; 3、 细沙或石粉回填; 4、 土回填; 5、 清余泥; 6、 清除障; 7、 打穿手井; 8、 修复喇叭口; 9、 砖砌手井; 10、 铺设PVC 管; 11、 路面恢复原状; 12、 水泥包封提供PVC 管材及配件; 14、 提供井内配件; 15、 提供完工资料肆份等。
第三条、 协议工期及相关工期约定
(一)、 工程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二)、 工程开工日期以开工汇报同意日期为准。
(三)、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 影响工期, 工期对应顺延。
(四)、 因甲方未能按时交施工现场给乙方, 影响工期, 工期对应顺延。
(五)、 因乙方责任, 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 影响工期, 工期不能对应顺延。
(六)、 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原因影响, 工期对应顺延; 其它原因不作为工期顺延依据。
(七)、 停工期间甲方不需向乙方提供任何费用。
第四条、 承包方法: 由乙方包工包料(本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材料除外)以及包工程质量、 工期、 安全、 编制完工资料直至完工验收包保修等方法承包。
第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包含 1、 井盖; 2、 井框。
第六条、 PVC管材标准:
(一)PVC管材规格: 材料规格型号为Ф110PVC管, 管长 6000mm, 管壁厚度≥3.5mm, 接头套管长
度 220mm。不能使用扩口管。
(二)、 质量要求:
1、 按国家标准实施;
2、 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 按部颁标准实施;
3、 无国家或部颁标准, 按行业标准实施;
4、 没有上述标准, 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 按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技术条件、 样品
或补充技术要求实施。
(三)、 质量确保:
1、 乙方确保商品质量和性能符合本协议约定; 且含有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本协议产品入网
许可证。
2、 乙方确保产品为乙方正当拥有全部权, 且能够正当转让产品, 是符合本协议约定全新、 完
整、 未使用过产品。
(四)、 验收标准
1. 现场验收试验: 现场抽取三条管材试样, 用甲方皮卡作用在管材表面使其变形量为原外
径40%时立刻卸载, 试样不破裂, 不分层为合格。
2. 抽取试样送中山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判定, 判定费用由乙方提供。
(五)、 乙方需要组织甲方到管材生产厂商进行实地考察。
(六)、 价格: Ф110PVC管 元/条, Ф110PVC 管接头 元/个。
第七条、 管材使用损耗不得超出本工程材料实际需用量 3%(扣井位), 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负
责。
第八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 甲方受到相关不推行文明施工方面投诉,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承包总
额 5%违约金。在施工期间, 乙方应服从甲方派出人员现场质量监督。
第九条、 施工期间, 乙方应做好施工安全方法, 并对安全事故负担全部责任,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还应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工程验收标准: 实施国家、 广东省、 中山市人民政府要求质量验收标准并符合各电信运行商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协调工程沿线商铺、 居民、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
第十二条、 协议价款:
(一)、 工程预算承包综合单价按相关项目中标价实施。此承包造价包含工程费、 协调费、 赔补费、
施工期间发生等费用。
(二)、 协议中没有使用或类似变更工程单价, 由乙方提出合适变更价格, 经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则以由中介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施工期间中山市建设局公布《中山市市区建设工程关键建筑材料信息价》平均价要求作出预算, 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价格下浮25%为上限。如因计划调整变更等原因, 甲方有权调整招标范围和内容。
(三)、 工程完工后, 乙方提交肆套完整工程完工资料及结算资料, 经甲方审核后, 甲方将委托有相关资质造价机构对乙方结算汇报进行审核, 工程最终止算价以中介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汇报并经甲方审定后为准。除另外, 甲方不需向乙方提供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付款方法:
(一)、 本工程无预付款。
(二)、 甲方付款时,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财税要求等额正当有效发票, 不然, 甲方有权拒付。
(三)、 工程完成60%以上后, 工程款应支付至对应协议金额 70%。
(四)、 经中山市交通物业开发有限企业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结算后支付至协议金额 95%。
(五) 、 工程保修期是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保修期满后 14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实际结
算承包总价 5%。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 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 如任何一方私自违约, 则违约方须负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
(二)、 乙方没有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完成施工任务, 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 万元违约
金。逾期达 30天, 甲方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 还可解除协议。
(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转包或者分包, 或者由没有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名义承建甲方上述工程, 不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总价 20%支付违约金, 并能够解除协议,
此造成甲方损失, 由乙方负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纠纷处理
双方如有纠纷, 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任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协议未尽事宜
本协议签署后, 双方如有未尽事宜, 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 乙方各执贰份, 具相同法律效力,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署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公章): 乙方(盖公章):
法人代表(署名): 法人代表(署名):
签署地点: 中山市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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