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单一资金信托
股票质押协议
年月
质权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地 址:
邮 政 编码:
传 真:
出质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地 址:
邮 政编 码:
传 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 合称“双方”。
鉴于:
1、 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 月 日签署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编号: ), 约定由出质人向质权人支付标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具体金额见主协议第三条第1款项下价款: (实际金额以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总额为准)×(1+ 【】%×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实际天数/360)。
2、 为保障质权人在主协议项下权利实现, 出质人自愿以其持有万股“”(股票代码: )流通股股票为出质人推行其在主协议项下义务提供无条件、 不可撤销质押担保。
为此, 质权人与出质人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物权法》、 《中国担保法》以及其她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 经过友好协商, 就股票质押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 定义
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尤其解释或说明, 双方确定本协议中术语定义与主协议中术语定义相同:
1.1信托/本信托: 指甲方设置单一资金信托。
1.2出质人: 即债务人, 指及其正当继受人。
1.3 质权人: 指及其正当继受人, 质权人对质押权利享受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
1.4 质押股票: 指出质人持有【】万股(证券代码为: , 简称“”)股票及其派生权益。质押股票派生权益包含: 因质押股票送股、 公积金转增、 拆分股权、 配股等派生股票; 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股息、 红利; 其她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派生权益。
1.5 主协议: 指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署《股票收益权转让协议》(编号: )。
1.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分企业。
2、 质押
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质押股票及其孳息为其在主协议项下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同意接收该质押担保。
3、 质押担保范围
出质人质押担保范围包含主协议中出质人应推行一切义务,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3.1 主债权: 即出质人依据主协议应向质权人支付标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 款项数额为人民币【(实际金额以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总额为准)×(1+ %×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实际天数/60)】元;
3.2 出质人因违反主协议及本协议应向质权人支付利息、 违约金、 赔偿金、 滞纳金及其她款项;
3.3 出质人依据主协议及本协议应推行相关义务所产生费用;
3.4出质人负有根据本协议第6条约定应向质权人支付追加现金;
3.5质权人为实现质权以及主协议项下权利所产生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 律师费、 差旅费、 评定费、 拍卖费等。
4 出质登记
4.1 出质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帮助质权人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其她方法办理出质登记。股票质押登记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实》为准, 《证券质押登记证实》原件由质权人保管。
4.2 因办理出质登记、 公证及其她相关手续所发生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4.3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置, 在本协议第3条所约定质押担保范围内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解除。
4.4质押股票发生送股、 拆分股权、 配股等而形成派生股票, 如登记机构未自动将该等股票纳入质押范围, 则出质人应在出质人正式获取派生股票之以后五个工作日内, 负责对派生股票依据第4.1条之约定办理追加质押登记手续。
5 出质人陈说、 确保和承诺
出质人向质权人做出以下陈说、 确保和承诺:
5.1签约和履约资格确保。出质人确保含有签署本协议主体资格, 已经取得签署和推行本协议所需对应授权或同意(包含但不限于本协议已经列明对应同意、 同意等)。
5.2非欺骗确保。出质人确保其为签署、 推行本协议而向质权人提供全部证实、 文件、 资料和信息, 均在提供资料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 正确和完整, 不存在有意隐瞒和欺骗情况。
5.3不冲突确保。出质人签署并推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任何已生效契约性法律文件约定义务相冲突。
5.4出资真实。出质人已全额缴付质押股票对应出资额或认缴资本。
5.5质押股票正当、 完全、 无限制
5.5.1出质人对质押股票享受正当全部权。
5.5.2在本协议项下质权设定之前, 质押股票上不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她限制性权益。
5.5.3在本协议签署时, 没有任何针对质押股票诉讼、 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 悬而未决或有该等威胁, 且在本协议所述质权设置前亦不会发生本款所述情形。
5.5.4在本协议签署时, 质押股票没有被采取查封、 冻结、 扣押等财产保全或实施方法, 且在本协议所述质权设置前亦不会发生本项所述情形。
5.6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对全部或部分质押股票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出质人一旦知悉.应立刻通知质权人。
5.7假如出质人根据主协议约定增加转让标股票收益权, 则出质人确保根据主协议约定与质权人就增加转让标股票收益权对应股票签署对应补充协议, 就本协议项下质押股票增加进行约定, 并立刻办理公证及股票质押登记手续。
6 约定事项
6.1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包含但不限于出售、 转让、 赠与、 再次质押等)处分质押股票。
6.2出质人和质权人就追加现金及追加质押股票事项约定以下:
6.2.1出质人向质权人承诺:
股票质押基准价格系《股票质押协议》签署日之前1个交易日质押股票5日均线(MA5)与60日均线(MA60)中较低者, 质押率须在质押股票市值50%(含)以下。
6.2.1.1。
项目质押率(详见公式1)、 补足资金金额(详见公式2)、 追加质押股票数量(详见公式3)计算方法以下:
公式1: 项目质押率计算方法:
项目质押率=(信托资金总额-已到账补足资金)/(质押股票数量×股价+现金类资产)
公式2: 补足资金金额计算方法:
补足资金金额=信托资金金额-信托计划专户内补足资金余额-截至预警日已质押质押股票总市值×50%。
公式3: 追加质押股票数量计算方法:
追加质押股票数量=(信托资金金额-信托计划专户内补足资金余额)/(预警日目标企业股票收盘价×50%)-已质押股票数量。
被质押股份数量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为万股, 总市值应包含万股和该股票送股、 配股等股份所对应总市值。
假如出质人不按约定立刻足额交付现金资金或追加质押股票, 亦或假如信托存续期内“质押股票股价下跌, 使以收盘价计算项目质押率超出77%, 则受托人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推行支付全部标股票之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义务或者依据《股票质押协议》约定处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如处分质押股票所获款项不足以兑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出质人应负担补足义务。
6.2.1.2当质押率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质押股票市值50%后, 能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已质押股票之外, 追加质押股票办理部分或全部解除质押手续, 或次日退还部分或全部追加现金资金, 但质押率须控制在质押股票市值50%(含)以下。其中, 质押率=(信托资金总额-已到账补足资金)/(质押股票数量×股价+现金类资产)。
6.2.1.3出质人按上述约定交付或追加补足资金及其在信托计划托管专户内产生孳息未退回, 可根据《股票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用于满足信托计划项下标股票收益权实现款实现, 剩下部分能够归入信托财产向信托计划受益人进行分配。若标股票股票收益权实际实现款项与质押财产处理(如有)款项之和大于本协议第3.1条约定实现款项数值时, 超出部分应归出质人全部。
6.2.2质权人依据本协议约定为处理部分或全部质押股票而办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出质人应该给予配合和帮助。质押股票处理收入应划入质权人指定账户即信托计划托管专户, 并根据本协议第7.2条约定偿付各项债务。
6.2.3如出质人未准期根据本协议6.2.1条之约定追加现金资金或质押股票, 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主协议第二条约定购置价款-标股票市值×50%)×0.05%×应支付追加现金或应追加质押股票之日起(含)至出质人实际支付现金或办理追加质押股票登记之日止(不含)实际天数。违约金支付并不免去出质人按约定追加现金或追加质押股票义务。
7 质权实现
7.1质权人和出质人一致确定, 发生本协议第7.3条约定情形时, 质权人能够采取以下任何一个方法实现质权:
7.1.1依法聘用拍卖机构将质押股票拍卖并以拍卖价款实现质权;
7.1.2依法将质押股票转让给第三方(包含协议转让、 二级市场卖出等方法)并以转让价款实现质权;
7.1.3 依法变卖;
7.1.4 依法可采取其她方法。
7.2质押股票处分后取得收入按以下次序清偿出质人在主协议项下债务:
7.2.1质权人为实现质权以及主协议项下权利所产生费用;
7.2.2 出质人依据主协议及本协议应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 赔偿金、 滞纳金及其她款项;
7.2.3出质人依据主协议及本协议应推行相关义务所产生费用;
7.2.4 出质人依据本协议第6条约定应追加补足资金;
7.2.5 主债权。
但质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上述清偿次序。
7.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质权人有权采取本协议第7.1条方法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理:
7.3.1 出质人违反主协议及本协议任何约定;
7.3.2 出质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重整或和解、 被宣告破产、 被解散, 被注销、 被撤销、 被关闭、 被吊销、 歇业、 合并、 分立、 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她类似情形。
7.3.3出质人发生危及、 损害质权人权利、 权益或利益其她事件。
7.3.4其她可能影响质权人行使质权或有损质权人利益情形;
7.3.5 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本协议约定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股票情形。
7.4出质人在此确定, 发生本协议第7.3条约定情形, 出质人将配合质权人完成对质押股票处分。
8 违约责任
8.1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 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全部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质权人为此支付律师费及处理纠纷所发生全部费用)。同时, 一方要求或不要求另一方负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或表示免去或减轻违约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应负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有继续推行本协议义务。
8.2本协议生效后, 如出质人拒绝配合质权人办理本协议项下质押登记手续造成主协议无法推行, 出质人应按被担保主债权金额0.5%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
8.3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关质押财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 或者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 争议、 被查封、 被扣押、 被监管或已经设置质押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 应给予赔偿。
9 协议修改、 变更和解释
9.1对本协议任何修改、 变更和解释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
9.2质权存续期间, 因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改变致使本协议部分条款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效力时, 双方同意将亲密合作, 立刻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效力相关条款。
10 权利义务转让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 出质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者义务。
11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并加盖公章或协议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项下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实之日起设置。
12 质权消亡
1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协议项下质权消亡:
12.1.1 出质人在主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义务推行完成;
12.1.2 质权人已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实现质权。
12.2 解除质押登记
12.2.1 质权消亡后, 质权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帮助出质人办了解除质押及其她相关手续(如需)。
12.2.2 因办了解除质押及其她相关手续所发生全部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13 法律适用
本协议之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 争议处理均适用本协议签署时有效中国(不含香港尤其行政区、 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法律。
14 争议处理
14.1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处理; 假如不能协商处理, 协议双方同意向质权人住所地含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质权人将其在主协议项下权利转让, 出质人同意本协议争议诉讼管辖法院为权利受让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
14.2在诉讼期间, 本协议中不包含争议条款仍须推行, 出质人不得以处理争议为由拒不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15 保密条款
15.1双方均应对在本协议谈判、 签署及推行过程中取得与本协议项下质押股票相关未公开披露资料、 信息严格保守秘密, 但下列情况除外:
15.1.1质权人推行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信息披露义务, 向信托计划委托人进行披露。
15.1.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审计、 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披露, 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需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与本协议相关信息负担保密义务。
15.1.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路径取得或者该资料披露是法律法规要求。
15.1.4向法院或者依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要求, 或依据所采取法律程序所进行与本协议相关披露。
15.1.5质权人依据金融监管机构要求, 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15.2当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 任何一方应立刻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所获取另一方商业秘密以及其她未公开信息, 同时, 任何一方应根据提另一方书面要求, 将另一方提供商业秘密以及其她未公开信息退还另一方或给予删除或销毁。
15.3在任何情形下, 本条所约定保密义务应永久连续有效。
16 不可抗力
16.1定义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 是指双方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使本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准期推行客观情况。
16.2通知义务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影响本协议推行时, 发生事件一方应该立刻以本协议约定方法将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
16.3 证实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该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5日内请求并取得事件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证实文件。
16.4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 依据不可抗力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去责任, 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17 公证
17.1本协议系经公证成为含有强制实施效力债权文书。乙方承诺: 如乙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主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义务时, 自愿接收司法机关强制实施, 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 甲方可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要求, 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 同时, 乙方放弃对甲方直接申请强制实施抗辩权。
17.2乙方、 甲方共同确定: 双方已经对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就强制实施公证含义、 内容、 程序、 效力等要求有完全明确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 甲方与乙方自愿向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办理本协议公证并给予强制实施效力。
17.3实施范围与方法
强制实施范围是
(1)股票收益权实现价款;
(2)违约金;
(3)利息、 损害赔偿金、 应由乙方负担税费、 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债权和质权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实施费、 公证费、 财产保全费、 拍卖费、 送达费、 公告费、 差旅费、 评定费等)和其她应付款项;
(4)乙方在主协议、 股票质押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总额, 具体以甲方提供数额为准。
17.4甲方有权从折价抵偿、 拍卖、 变卖担保物等方法中选择一项或多项方法实现债权。
17.5乙方确保: 如地址、 联络方法等发生变更时, 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通知送达至甲方及公证处承接公证员并取得回执。不然, 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本协议第18条所约定各方联络方法对其送达相关文件时, 按本协议第18条之要求送达方法确定甲方推行了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 乙方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抗辩权。
17.6甲方与乙方共同确定: 如乙方不能按期推行主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义务, 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推行应偿债务通知书》。如乙方在《推行应偿债务通知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宽限期”)仍不推行其在主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义务时, 则: 甲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强制实施证书, 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实施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 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同时, 乙方放弃对甲方直接申请强制实施抗辩权。
17.7甲方在申请强制实施证书时, 应负担对应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确保向公证处完全、 正确地披露乙方推行债务情况: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实施证书申请书》: 甲方应将乙方推行主协议债务情况(包含已偿付债务、 未偿付债务数额等情况)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况, 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说明;
(3)经公证给予强制实施效力《股票收益权转让协议》及其她需要提供文件;
(4)甲方向乙方送达《推行应偿债务通知书》;
(5)其她需要提供材料。
17.8在甲方给予乙方宽限期届满时, 乙方仍未向公证处主动举证对甲方债权进行抗辩, 或虽主动举证但不足以对抗甲方债权, 或未与甲方达成还款展期协议, 则视为乙方对《推行应偿债务通知书》所主张应偿还债务无疑义, 乙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事实确有发生而且数额如甲方所主张。在此情况下, 乙方承诺无条件接收公证处依据甲方单方面提供证实确定应推行债务数额。
17.9本条约定(相关强制实施公证约定)优先于本协议第14条(争议处理)适用。
17.10公证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17.11如主协议被确定为无效, 本协议效力不受任何影响, 出质人应以质押股票对出质人因主协议无效所负担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义务负担担保责任。
17.12出质人已阅读本协议及主协议全部条款, 对本协议及主协议条款含义, 对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足了解。
17.13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质权人未行使或未立刻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质权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其她权利及出质人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17.14假如本协议某条款被宣告为无效, 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她条款效力。
17.15双方之间发出与本协议相关通知或回复, 应以专员送递、 传真、 电传或特快专递方法发出; 假如以专员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 以送达至其她方住所地视为送达; 假如以传真或电传方法发送, 发件人在收到回复代码或传真汇报后视为送达。
18 通知
18.1双方之间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 可由专员送达、 挂号邮递、 特快专递等方法传送, 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法, 但事后必需以上述约定方法补充送达。
18.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8.2.1专员递送通知, 在通知抵达通知接收方之日为有效送达;
18.2.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通知, 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第7日为有效送达;
18.2.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通知, 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第3日为有效送达。
18.3双方在本协议中填写联络地址即为其有效通讯地址。
18.4双方都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 但应按本条约定送达方法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19 其她
19.1本协议中全部条款标题仅为查阅方便,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 或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限制; 本协议中以日表述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9.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双方应各自负担其签署与推行本协议所发生费用。
19.3如有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亦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附件、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9.4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贰】份, 壹份留存于公证处, 壹份用于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使用。
19.5本协议由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股票质押协议》之签字页, 无正文)
质权人: (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出质人: (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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