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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代收货款服务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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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代收货款服务协议(企业) 协议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效日期: ______年 ___月 ___日 月 结 账 号: 代收货款卡号: 甲 方(用户): (含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乙 方(顺丰): 顺丰速运有限企业平湖营业部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事宜, 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互利互惠基础上, 经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条款, 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代收货款服务”是指乙方向寄件人(即甲方)提供现有快递服务基础上, 同时提供代寄件人向收件人收取货款服务, 该服务属于快递服务中附加业务。 1.2 “代收货款”是指乙方依据本协议要求向甲方指定收件人代为收取货款。 1.3 “代收货款服务费”是指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同时, 有权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按四舍五入, 保留两位小数。代收货款服务费计算公式为: 代收货款服务费=代收货款金额×服务费率。 1.4 “费用”或“运输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要求外, 费用是指依据快递运单或相关协议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基础运费、 保价服务费、 代收货款服务费及其她附加业务服务费在内一切运输相关费用。 1.5 “标准费率”或“标准服务费率”是指在本协议或乙方服务规范中要求收替换收货款服务费标准。 1.6 “妥投率”是指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过程中, 快件派送成功且收件人按要求支付货款比率。妥投率计算公式为: 妥投率=成功派送票数/总投递票数×100%。 1.7 “收件人”或“收方”是指甲方寄件时指定收取货物单位或个人。如甲方与收方之间进行买卖交易, 则收方同时也是按约定向甲方购置商品买家或消费者。 第二条 委托代收货款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视为甲方在委托乙方速递货物同时, 委托乙方代收货款: 1)甲方已与乙方签署本《代收货款服务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货款产品, 需确保在其正规、 正当经营范围内, 并随本协议提供涵盖其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甲方已提供正确有效收款凭证, 且收款凭证所载金额与代收货款金额一致(如甲方与收件人约定无需代收货款凭证, 则不受此限)。 3)货款币种为人民币, 且每票快件代收货款金额在 元(含)以内。 4) 其她条件(如有): 甲方与乙方合作月结运费应达成1000元(含)人民币以上, 且同意使用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运单发件系统软件。 第三条 货物交付与收款 3.1 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货款情况下, 乙方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并由其签收、 收取后, 应根据收款凭证或运单所载金额收回货款。 3.2 双方约定: (1)收件人在付款前, 有权拆开包装检验, 但仅限于货物外观及数量检验并视检, 不提供任何形式体验验货, 包含手机不可插卡试用、 服装、 鞋类不可试穿、 食品不可试尝试喝等, 收方有权依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接收货物; (2)如收方在验货后决定拒绝接收货物或者拒绝付款, 乙方将货物运返甲方时, 甲方不得以收件人曾拆开包装或检验为由拒绝收回货物, 亦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货物派送延误、 毁损、 丢失或交易失败而追究乙方任何责任。 3.3 甲方授权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 其后果由甲方负担: 1)收件人拒绝接收货物; 2)收件人拒绝根据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支付货款(如收件人不需要代收货款凭证, 则以甲方 在运单中填写代收货款金额为准); 3)收件人支付货款方法不符合乙方要求; 4)其它原因致使无法收款或者无法派送。 3.4 当发生本条第3款所列情形之一时, 应该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1)自确定无法收款或无法派送之日起, 乙方立刻向甲方反应情况, 在保管期内无偿为甲方保管货物, 保管期为7天。 2)在无偿保管期内, 如甲方与收件人协商一致, 乙方可再次派送货物并代收货款; 如甲方与收件人未能达成一致, 或者乙方未收到甲方处理意见, 乙方有权把货物退回甲方并通知甲方领取, 返程费用由甲方负担。 3)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退回货物通知后5天内领取货物, 不然视为甲方放弃货物全部权, 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 3.5 双方约定, 经过签署货物清单、 派件清单、 退货清单等运输单据用以记载货物收派、 退回等相关事实及异常情况。鉴于乙方天天承运大量货物, 如甲方发觉异常情况, 应在收到运输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以使乙方能够立刻采取方法查找异常步骤并立刻采取避免损失扩大方法。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视为甲方已经确定运输单据所载内容和事实。 第四条 返款周期选择 4.1 甲方选择代收货款返款周期为(勾选): □ 次周返款 □ 隔周返款 □ T+1 □ T+2 □ T+3 4.2 当甲方选择“次周返款”, 结算方法为: 第一周周一到周五所产生代收款, 于第二周周三结算; 第一周周六到第二周周五产生代收款, 于第三周周三结算, 依这类推。 4.3 当甲方选择“隔周返款”, 结算方法为: 第一周周一到周五所产生代收款, 于第三周周三结算; 第一周周六到第二周周五产生代收款, 于第四面周三结算, 依这类推。 4.4当甲方选择“T+1”, 结算方法为: 天天产生代收款, 于签收后第一个工作日结算, 依这类推。 4.5当甲方选择“T+2”, 结算方法为: 天天产生代收款, 于签收后第二个工作日结算, 依这类推。 4.6当甲方选择“T+3”, 结算方法为: 天天产生代收款, 于签收后第三个工作日结算, 依这类推。 4.7以上回款周期中所产生代收款均指已实际收回货款。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 代收货款服务费 5.1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替换收货款服务费, 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从代收货款中扣除服务费。 5.2 对于代收成功货款, 乙方按票计收服务费。双方约定, 代收货款服务费率为 %。乙方在季度周期内对甲方业务情况进行评定, 按甲方实际达成标准调整费率。 5.3 双方约定, 甲方妥投率低于75%按乙方标准费率实施对应标准; 甲方在合作期间连续三个月平均妥投率未达成75%, 乙方给予整改期, 三个月后仍未达成标准, 乙方可选择按标准服务费率实施或终止合作。 5.4 甲方在3个月内未与乙方发生业务往来, 乙方有权终止合作。 5.5代收货款服务费按人民币计算, 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保留两位小数)。当单票代收货款服务费低于5元时, 按5元收取。 5.6 对于代收成功货款, 当发生乙方代理甲方向收件人退款情形时, 乙方有权在当期返还货款中扣除甲方应付服务费, 当期返还余额不足时, 可在下期返还货款中扣除。 第六条、 代收货款和服务费结算 6.1 乙方依据返款周期提前将代收货款、 代收货款服务费账务明细发给甲方查对, 甲方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 视为甲方确定, 甲方确定后乙方依据本协议将剩下代收货款返还给甲方, 如对费用存有争议, 双方可先行结算其中没有争议部分金额, 其她金额待双方确定后再行结算。返还代收货款不存在利息支付。 6.2 账务明细能够经过纸质、 传真、 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送和确定, 如乙方要求甲方在纸质账务明细上盖章确定并反馈, 甲方同意给予配合。 6.3 双方可定时(按□ 半月度 □ 月度)对未结清或尚存争议代收货款、 代收货款服务费、 月结运费及违约金等费用进行回顾、 书面确定, 并据此进行结算。甲方授权乙方从应该支付给甲方代收货款中接抵扣下列费用: (1)乙方应得代收货款服务费; (2)甲方还未结清月结费用; (3)甲方应支付违约赔偿金; (4)本协议要求应退回收方货款(含本返款周期前应退回部分)。抵扣后货款仍有余额, 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将货款余额支付给甲方; 代收货款不足以抵扣前述费用, 乙方仍然有权向甲方追讨, 或者从下期代收货款中继续抵扣, 直至相关费用抵扣完成为止; (5)乙方返款错误多支付货款。 6.4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等信息真实正确(以甲方填写附件二《代收货款用户信息记录表》为准), 如有变更, 应最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并于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代收货款用户信息变更表》并盖章后交给乙方, 不然所以造成延期付款、 转账错误或无法转账等, 乙方不负担责任; 若所以造成乙方损失, 甲方应该赔偿乙方损失。 6.5 本协议按要求终止、 解除后, 其中相关费用结算条款继续有效, 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完成对账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七条 责任条款 7.1 除非法律要求或法院判决乙方应该对托寄物延误、 遗失或损坏负担责任, 甲方与收件人及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与托寄物相关纠纷, 均与乙方无关, 甲方承诺采取一切方法保护乙方速递和代收货款行为免于受到收件人或任何第三人(含国家机关)追究、 干预或索赔。 7.2 如甲方委托乙方速递货物是基于甲方与收件人之间货物买卖关系, 则甲方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和确保: 7.2.1 甲方不得利用网络交易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侵权活动, 损害消费者利益; 不得利用网络交易 平台非法获取、 泄漏、 转让乙方、 收方或其她第三方商业秘密、 消费者个人信息。 7.2.2 甲方委托乙方速递货物是依法经营、 正当生产、 质量合格产品, 不属于依法严禁寄递物品、 假冒伪劣产品或侵权复制品(统称为“非法货物”), 且货物质量、 数量、 规格、 性能、 价款等(统称为“交易条件”)完全符合甲方与收件人约定。 7.2.3 甲方将严格根据协议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老实守信标准, 切实推行下列义务, 妥善处理其与收件人之间纠纷, 并确保使乙方免于遭受牵连: 1)甲方必需提供真实名称、 售后服务电话、 地址等联络方法, 提供真实交易信息(包含收款账号等财务信息), 正确无误填写运单内容, 并主动主动联络收件人处理货物质量问题和其她买卖纠纷。如甲方提供信息有误, 对乙方或收件人造成不利影响, 视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2)应乙方、 收方或国家机关要求, 甲方应在要求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货物起源证实、 原厂证实、 商标持有些人授权证实等证实文件, 不然视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3)如收方认为甲方销售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交易条件(含前期出现纠纷), 向乙方提出退款要求, 乙方联络甲方协调处理后, 甲方需负责产品售后服务问题, 在乙方联络甲方后, 甲方应妥善处理并使乙方免受牵连, 不然乙方有权将货款退还收方并将甲方货物退回, 运输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对该笔货款不再负担返还义务。 4)如因甲方处理买卖纠纷不立刻、 不妥当(含前期出现纠纷), 造成收件人采取保全方法或对抗性方法(如扣留乙方快件、 营运工具等), 对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造成威胁或损失, 乙方有权立刻向收件人退还货款(含前期纠纷相关货款)并将甲方货物退回, 运输费用由甲方负担, 乙方向甲方返还货款时有权扣除对应金额。 7.3 甲方违反本条要求确保义务, 应负担下列责任: 7.3.1 对于造成乙方遭受收件人或第三方(含国家机关)索赔或追究责任, 甲方应主动采取方法使乙方免于遭受追诉或负担责任, 并负担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合理律师费、 诉讼费、 手续费、 交通食宿成本等费用, 乙方可在返回代收货款时扣除前述费用。 7.3.2 甲方违反上述确保造成乙方遭受经济损失, 应负担赔偿责任, 乙方可在返回代收货款时扣除 合理费用以填补损失。乙方经济损失包含但不限于: 1)乙方运输费用、 代收货款服务费损失; 2)收件人实施危及乙方工作人员、 快件、 营运工具等行为而造成损失; 3)乙方遭受政府部门处罚而引发损失; 4)乙方因妥善处理甲方与收件人之间经济纠纷而代为垫付或赔付合理费用; 5)其她经济损失。 7.3.3 因甲方违反上述确保, 造成收方恶意订购或者货物被相关政府部门查扣、 处理, 乙方对甲方所以遭受损失不负担赔偿责任。 7.4 如甲方违反上述确保或义务, 甲方同意, 乙方可视情况自行选择采取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 (1)视情况将货物退回甲方, 运输费用由甲方负担; (2)扣留货物或代收货款: (3)向收件人退还货款; (4)将货物及相关材料移交给国家机关处理; (5)按本协议第6.2条要求抵扣相关费用; (6)向收件人、 第三方(含国家机关)披露甲方销售货物相关信息; (7)暂停服务或解除本协议; (8)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采取其她灵活处理方法。 7.5 除法律另有要求或为推行本协议所必需外, 对于因签署、 推行本协议而得悉相关快件(名称、 品牌、 型号、 单价、 数量等)、 业务量、 操作步骤、 收、 寄方用户(含姓名/名称、 地址、 联络方法等)等相关信息, 任一方均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不得给予公开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如有泄密行为, 经查证核实, 违约方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实际损失, 违约方仍应负担违约赔偿责任。保密期限直至前述商业秘密正当公开之日为止, 本协议终止、 解除不影响保密条款效力。 第八条 尤其约定 8.1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货物收取、 运输、 派送等快递相关服务, 而不提供甲方货物销售或推销服务。 8.2 如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指定、 更改派送地址或收件人要求改派地址为“不安全”地址(在此地址下乙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货物财产安全可能处于危险状态),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可拒绝根据指定或更改地址派送货物, 且乙方此等行为不视为违反服务承诺或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 乙方可通知收件人到乙方指定地点自取快件, 因收件人不立刻自取快件造成货物延误、 损坏或遗失, 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8.3 对于托寄物真伪、 品质、 规格、 性能、 市场价值等原因, 乙方没有审查能力和义务, 鉴于此, 甲方确定: 在托寄物本身(含退回件)未发生损坏、 遗失情形下, 甲方不得以托寄物被调包、 不是正品、 质量/规格/性能不符、 市场价值降低等事由向乙方索赔, 经司法部门裁判认定属于乙方责任造成除外。 8.4 在提供代收货款服务过程中, 乙方对于以下部分损失不负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 或托寄物本身性质, 或寄件人、 收件人本身过失, 造成托寄物毁损、 灭失或延误派送、 无法派送; (2)基于托寄物本身可能取得收益、 利润、 实际用途、 商业机会、 商业价值等任何非直接损失; (3)因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查扣货物而造成损失; (4)寄、 收双方发生买卖纠纷后, 寄件人未能妥善处理, 造成收件人对货物采取保全方法(如扣留货物)而造成损失。 8.5 除本协议明确要求事项外, 基于本协议合作事项不组成乙、 甲方之间任何授权、 代理、 担保, 任一方不能以对方名义(包含但不限于使用对方名称、 商标、 LOGO等)进行许诺、 从事生产经营或开展其她活动。 8.6 因为乙方运单为一式四联, 若运单第四联统计信息与第一联统计信息不一致, 则以乙方录入其系统第一联运单(含扫描件)为准。 8.7 在服务协议周期内, 任一方未完成事宜, 不受协议期限限制。 第九条、 争议处理 9.1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不作为、 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下任何权利, 不应视为放弃这种权利; 而且, 本协议任何一方单独或局部行使任何权利并不排除该方行使任何其它权利。 9.2 下列各类协议或书面文件均可作为双方以后处理相关争议依据和证实材料(各方以口头方法达成约定后, 应立刻以书面形式给予确定): 1)双方签署各类协议、 协议(含协议附件、 补充协议、 备忘录等); 2)双方签署运单、 财务对账单、 货物清单、 派送清单、 退回件清单等单据(含正、 后面条款); 3)任一方以电子邮件、 传真、 确定函、 录音录像等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对方回复确定内容; 4)任一方在对方信息系统数据库录入并提交确定内容; 5)法律要求其她形式。 9.3 任一方均应切实推行本协议和双方达成其她书面文件, 如针对同一事项, 各文件要求之内容不尽一致, 则根据下列优先次序确定各类文件证实效力: (1)双方签署或确定过财务对账单; (2)本协议及本协议补充协议; (3)快件运输协议暨月结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4)运单; (5)双方签字、 盖章书面文件; (6)其她。 9.4 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 对于因货物运输、 派送、 理赔或收付款等事项所产生争议, 应本着诚信标准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期限和解除 10.1本协议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到    年   月    日止。期满前30日任一方均无异议终止本协议, 协议自动续期, 每次续展一年, 依这类推。 10.2在以下情况下,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违反本协议要求任何确保或义务; 2)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0.3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随时协商修订, 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一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0.4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签字、 盖章后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 其她 11.1 甲方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 为避免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甲方应于变更发生前最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并于变更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批文(如有)及证实变更事项其她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1)企业名称变更; 2)注册地址变更或关键办公场所搬迁; 2)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 3)企业法人发生注销、 终止、 停业整理、 破产申请。甲方未推行前述通知义务并提供证实文件, 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负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造成甲方应得货款无法结算, 乙方无需负担违约责任。 11.2因上述原因造成甲方名称发生变更, 依据乙方通知, 甲方需要以变更后单位名义与乙方重新签署《代收货款服务协议》, 原协议视为终止。 11.3针对代收货款退回件, 乙方将按下列地址派送至甲方处: 地址为  (如未填写, 以该快件运单寄件人地址为准)。 11.4甲方提供接收账单邮箱、 传真、 地址等联络方法依据附件二《代收货款用户信息记录表》确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乙方能够依据前述联络方法向甲方发送通知、 确定函等书面文件。 附件一: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二: 《代收货款用户信息记录表》 甲方(盖章): 签字代表: 联络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字代表: 联络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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