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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备采购合同范本文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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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使 用 说 明 1.本协议范本适适用于 设备/材料采购(包含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协议签署。 2.当事人使用本协议范本时无约定条款, 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对本协议范本其她修改或补充, 可由当事人于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不得直接对协议通用条款进行变动。 目录 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5 第1条 定义 5 第2条 协议标 6 第3条 协议价格与付款 6 第4条 交货 6 第5条 包装与标识 8 第6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10 第7条 监造与检验 11 第8条 安装、 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3 第9条 质量确保 13 第10条 转让和分包 15 第11条 违约责任 16 第12条 变更 17 第13条 协议暂停与终止 18 第14条 不可抗力 18 第15条 履约确保金 19 第16条 税费 19 第17条 通知 19 第18条 争议处理 19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0 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买方: 卖方: 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 设备/材料, 用于 项目建设, 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给上述设备/材料。为此,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1条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含义与下文提到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对应术语含义相同。 第2条 下列文件为协议组成部分: 2.1 双方在协议推行过程中达成纪要、 协议等文件; 2.2 协议协议书; 2.3 协议专用条款; 2.4 中标通知书; 2.5 协议通用条款; 2.6 协议附件; 2.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8 形成协议其她文件。 第3条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 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 以上面所列次序在前为准。 第4条 协议总价 本协议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 价款组成详见协议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第5条 确保 5.1 卖方确保根据协议约定供给设备/材料、 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负担质量确保责任。 5.2 买方确保根据协议约定时限和方法向卖方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该支付款项。 第6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协议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参见协议附件4。 第7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 份, 买方执 份, 卖方执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副本 份, 由买方相关单位留存。 签 署 页 买方: (盖章) 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络人: 联络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定义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下列术语含有以下含义: 1.1 “协议”指买卖双方签署协议协议书、 协议通用条款、 协议专用条款以及协议协议书中载明其她文件所组成整体, 包含双方依据协议要求不时所进行修改和补充。 1.2 “买方”指购置协议货物和技术服务法人或其她组织, 包含其法定承继者和经许可受让人。 1.3 “卖方”指提供协议货物和技术服务法人或其她组织, 包含其法定承继者。 1.4 “分包商”指接收卖方依据本协议所进行分包其她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继任方。 1.5 “协议总价”指依据协议要求, 就卖方正确完全推行协议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总费用。 1.6 “协议货物”指卖方依据协议所需供给机器、 装置、 材料、 物品、 专用工具、 备品备件、 消耗品和相关物品。 1.7 “备品备件”指卖方依据本协议提供备用部件, 包含备品备件和买方依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生产用备品备件。 1.8 “技术资料”指与协议货物相关设计、 制造、 监造、 检验、 安装、 调试、 验收、 性能验收试验、 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含图纸、 多种文字说明、 标准、 多种电子版文档等)。 1.9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与本协议货物设计、 设备监造、 检验、 土建、 安装、 调试、 验收、 性能试验、 运行、 检修相关技术指导、 技术配合、 技术培训等全过程服务。 1.10 “监造”指在协议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 由买方委托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协议货物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 1.11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监造单位派出对协议货物进行监造人员。 1.12 “现场”指将要进行协议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 1.13 “验收”指为证实协议货物已完成安装、 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根据协议要求进行活动。 1.14 “法律”指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她对本协议推行可能产生影响规范性文件。 1.15 “书面形式”指协议文件、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16 “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协议计价货币单位。 1.17 “日(天)”指公历日。 第2条 协议标 2.1 卖方依据协议需供给协议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见协议附件1和附件3。 2.2 卖方确保其供给协议货物是全新, 安全、 技术水平优异、 成熟、 质量优良, 设备选型符合安全可靠、 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要求。协议货物技术规范、 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协议附件3要求。 2.3 本协议下供货范围包含全部协议货物、 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详见协议附件3。 2.4 假如在实施协议过程中发觉协议要求设备材料、 技术资料、 专用工具、 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 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 而且是满足协议对协议货物性能确保值要求所必需, 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部分补上, 发生费用由卖方负担。 2.5 协议终止后, 在买方要求时, 卖方应以最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协议货物所必需备品备件。协议货物质量确保期结束后, 卖方应依据买方要求在协议范围内, 无偿继续向买方提供相关完善协议货物全部技术资料。 第3条 协议价格与付款 3.1 本协议总价见协议协议书, 含卖方将协议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推行完其她协议义务所需全部费用, 分项价格见协议附件1。协议总价在本协议期限内固定不变。 3.2 本协议计价货币、 付款方法及支付进度见协议专用条款。 3.3 协议货物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日期或双方约定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协议第11.2条计算拖延付款违约金时间依据。 3.4 卖方若变更本协议收款单位、 收款账号, 应立刻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证实文件。 3.5 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价款或履约确保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4条 交货 4.1 协议货物交货时间见协议附件1。附件1未要求交货时间协议货物应根据实际安装进度需要发货。 4.2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 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取传真或函件等方法通知卖方。 4.3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 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取得买方同意。 4.4 协议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协议要求协议货物包含备品备件, 抵达协议约定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协议第11.1.4条计算拖延交货违约金时间依据。 4.5 在协议货物备妥发出前二十四小时内(含本数), 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法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 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协议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及编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 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8)本批货物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出20吨或包装尺寸超出9×3×3m每件货物名称、 重量、 重心、 起吊点、 体积和件数; (10)双方约定其她内容。 4.6 对于毛重超出20吨或包装尺寸超出9×3×3m货物和特殊形状包装物, 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三份包装说明单, 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4.7 假如协议货物是易燃和危险, 卖方应在发运15天前(含本数)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协议货物名称、 性能、 保护方法和处理事故方法汇报。 4.8 假如在运输期间对协议货物温度有特殊要求, 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2份注意事项汇报。买方将把这一汇报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基础。 4.9 卖方应根据附件3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图纸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 并按协议附件3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设计单位。以邮寄方法提交技术资料,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 卖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含本数)将技术资料交邮日期、 邮单号、 技术资料具体清单、 件数及重量、 协议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设计单位。 4.10 技术资料以抵达买方或买方指定设计单位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协议第11.1.5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依据。假如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设计单位检验后发觉有缺乏、 丢失或损坏, 但非买方原因,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无偿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 缺乏或损坏部分。卖方所提供图纸若有错误, 应立刻无偿向买方提供正确图纸并按本协议第11.1.5条进行赔偿。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 向买方补充提供, 费用由买方负担。 4.11 卖方应提前2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变压器应提前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验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假如买方代表不参与或不能立刻参与检验时, 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检验与监督并不免去卖方应负担责任。 4.12 协议货物收货单位、 联络人和联络电话见专用条款。 4.13 收货单位所开具收货单, 并不代表卖方交货完成; 卖方交货后, 应通知买方在7日内(含本数)开具收货单。 4.14 卖方负责办剪发运协议货物所需要运输手续及协议货物交付前运输, 协议货物运抵并卸至协议约定交货地点前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风险责任由卖方负担。卖方应负责立刻对丢失协议货物补充供货, 修理和/或更换损坏协议货物, 并负担因为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协议货物而发生一切费用。 4.15 卖方负责办理协议货物从出厂至指定交货地点运输途中保险, 保险受益人为卖方, 保险范围应包含卖方负责运输全部协议货物, 险种为协议货物价值110%“一切险”, 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第5条 包装与标识 5.1 卖方交付全部协议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最新要求进行包装, 满足长途运输、 能承受水平受力、 垂直受力、 数次搬运、 装卸、 防潮、 防震、 防碎等包装要求。卖方并应根据协议货物特点, 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 防霉、 防锈、 防腐蚀、 防冻保护方法, 方便协议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协议货物安装现场。协议货物包装前, 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验清理, 不留异物, 并确保零部件齐全。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部件号、 零件号应标识清楚。 5.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 标识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 5.4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 用不褪色油漆以显著易见字样印刷以下标识: (1)协议号/产品工号; (2)出厂编号/出厂序号; (3)到货站; (4)收货人名称; (5)设备及部件名称;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 (8)体积(长×宽×高, 以毫米表示); (9)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10)其她应标识内容。 凡重量达成2吨协议货物或特殊形状货物, 应在包装箱侧面以运输常见标识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 方便于装卸搬运。根据协议货物特点, 装卸和运输上不一样要求, 包装箱上应显著地印刷“严禁溜放”、 “勿倒置”、 “防雨”等字样, 标有合适习常见符号和直观标识。 5.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相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货物支撑或垫木。 5.6 每件包装箱内, 应附有包含分件名称、 数量、 图号具体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机器和部件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实书、 技术说明各一份。 5.7 协议附件1中列明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 一同发货。小件货物及松散零星部件应采取合适包装方法, 装入尽可能小完好包装箱内, 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8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预防货物及零部件损坏。包装物编号不得反复使用。卖方与其分包商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 5.9 对于需要确保正确装配洁净加工面货物, 其加工面应采取优良耐久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预防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0 卖方交付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 数次搬运、 防雨和防潮包装。每包技术资料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协议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地; (4)设备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具体清单一式二份, 标明技术资料序号、 文件项号、 名称和页数明细表。 5.11卖方用于设备/材料等货物包装材料(松木), 必需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提供当地森检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买方, 不然, 买方有权拒收并视为卖方违约行为。卖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涉嫌造假, 卖方应负担由此带来一切损失。 第6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6.1卖方应根据协议附件3要求指派经验丰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负责处理协议货物在安装、 调试、 试运行过程中发觉质量问题, 全权处理现场开箱过程中出现问题。参与指导安装调试人员必需含有较高技术水平, 能够协调或处理安装调试过程中全部问题, 并使买方技术人员应能达成熟悉产品运行, 并能进行通常维护。参与试运行人员能够全权处理设备全部问题。卖方技术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买方如需上述技术服务, 以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部分相关要求为准。 6.2 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 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含本数)给予回复并在48小时内(含本数)抵达现场。附件3另有要求时除外。 6.3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方法(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 接收现场监督管理; 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 不得拆卸、 涂抹、 损坏任何货物; 对协议货物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监督下进行操作, 必需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责任人同意。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卖方现场服务人员, 卖方应依据现场需要, 重新选派买方认可服务人员。因上述原因引发一切后果, 由卖方负担。 6.4 卖方应在协议生效后15天内(含本数)以传真方法向买方提交实施附件3要求技术服务工作组织计划一份, 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次数、 时间和地点。 6.5 卖方有义务在必需时邀请买方参与协议货物技术设计, 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6.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刻研究协商时, 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召开会议, 通常情况下, 另一方应同意参与。 6.7 对每次会议及联络, 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 所签纪要文件与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双方均应遵照实施。如包含协议变更, 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按第12条要求办理。 6.8 若卖方分包商需要参与协议货物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 费用自行负担。 6.9 对于双方协商确定安装、 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 卖方如有修改, 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经买方确定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要求, 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 并书面通知卖方, 卖方应给予充足考虑, 尽可能满足买方要求。 6.10 买方有权将卖方货物设计、 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一切相关协议货物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予买方相关各方。 第7条 监造与检验 7.1 监造 7.1.1 买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驻厂监造组依据协议附件3要求, 对本协议货物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监造及出厂前检验, 按驻厂监造组要求立刻、 无偿提供协议货物设计文件、 工艺文件、 工艺标准、 检验标准、 设计联络会纪要、 图纸、 工艺和检验统计、 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 并负担由此发生配合费用。 7.1.2 卖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以后15日内(含本数)根据协议附件3要求, 向买方提供本协议货物设计、 制造和检验标准目录。 7.1.3 卖方应为买方监造和检验提供: (1)依据本协议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10日将货物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3)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查阅与协议相关卖方技术标准、 图纸及文件; (4)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 费用由买方自理。 7.1.4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觉协议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协议要求标准或包装要求时,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 卖方收到买方监造代表意见后应采取对应方法, 保障交货质量。 7.1.5 由卖方供给全部协议货物及部件出厂时, 应附有制造厂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 作为交货时质量证实文件。对于一些关键协议货物, 还应有买方监造代表会签监造与检验统计和试验汇报。由卖方供给关键协议货物(如变压器、 电抗器、 组合电器、 断路器)出厂时应含有监造代表签署《设备出厂见证表》。 7.1.6 不管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统计或汇报, 均不能免去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义务, 也不能替换协议货物抵达交货地后买方依据协议进行现场检验。 7.1.7 协议签署后, 卖方应将协议签约及实施情况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协议货物生产监造信息定时向专用条款约定监造单位及其她相关单位报送。协议货物中变压器、 电抗器、 组合电器、 断路器、 互感器、 隔离开关等设备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 电容器、 避雷器、 绝缘子、 导地线、 光缆、 铁塔和电缆等其她设备/材料监造信息每七天报送一次; 期间如有影响协议货物质量和工期重大事件发生, 须立刻通报。 7.1.8 卖方报送监造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1)供货协议签订、 推行等情况; (2)监造协议签订、 推行等情况; (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责任人名单及联络方法(办公室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5)买方驻厂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络方法; (6)原材料到货情况; (7)生产进度计划; (8)实际生产进度; (9)出厂交、 验货情况; (10)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处理结果。 7.2 抽检 买方有权对任意项目签约协议货物(包含原材料)进行抽检, 卖方应主动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资料和必需条件。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 按其要求实施。 7.3 现场检验 7.3.1 协议货物抵达交货地点,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立刻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依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协议货物包装、 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觉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定属卖方责任, 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日期通知卖方, 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费用由卖方自理。如检验时, 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 买方有权自行检验, 检验结果和统计对双方一样有效, 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有效证据。 7.3.2 现场检验时, 如发觉协议货物因为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 缺点、 短少或不符合协议要求质量标准和规范, 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统计, 各执一份, 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有效依据; 假如因为买方原因, 发觉协议货物有任何损坏、 缺点或短少, 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应立刻修理、 更换或补齐对应部件, 费用由买方负担。 7.3.3 卖方对买方依据上述要求提出索赔如有异议, 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含本数)提出, 不然视为接收买方索赔要求。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含本数), 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7.3.4 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检验统计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 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 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7.3.5 假如现场检验时, 发觉协议货物因为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 缺点、 短少或不符合协议要求质量标准和规范情况, 卖方应立刻自费进行修理、 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 由此产生制造、 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修理、 更换后货物或经补齐短缺部件抵达交货地点时间为该货物实际交货期, 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交违约金依据。 7.3.6 以上条款所述各项检验是指现场到货检验, 现场检验未发觉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给予修理、 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 均不能视为卖方按协议第9条、 第11条及协议附件3要求应负担责任解除。 第8条 安装、 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 本协议货物由买方依据卖方提供技术资料、 检验标准、 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卖方应充足配合, 采取一切必需方法, 使协议货物立刻投产。 8.2 本协议货物安装完成后验收根据协议附件3要求进行。 8.3 协议货物出厂前, 买方将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派员前往卖方工厂参与出厂试验以及相关设备联合调试。 8.4 协议货物安装完成后, 卖方应派人参与调试, 并立刻处理出现问题, 调试所需时间应按协议约定为准。 8.5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对因为卖方原因需要进行检验、 试验、 再试验、 修理或更换, 卖方应负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费用。买方应做好安排方便进行上述工作。 第9条 质量确保 9.1 协议货物质量确保期为从协议货物经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含本数), 假如因为买方原因未在最终一批货物抵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含本数)完成验收并投运, 则为卖方发运最终一批货物抵达交货地之日起18个月(含本数)。协议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时, 若因关键技术指标不合格, 经处理后方合格出厂, 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质量确保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 9.2 在协议货物质量确保期内, 如发觉卖方提供协议货物有缺点, 不符合协议要求时, 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 应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含本数)书面提出, 不然视为认可买方索赔请求。假如卖方未对买方索赔提出异议或卖方异议不成立, 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 更换, 或赔偿买方损失。由此产生全部费用由卖方负担。 9.3 在协议货物质量确保期内, 因为卖方责任需要修理、 更换有缺点设备造成协议货物停运时, 质量确保期自卖方消除该缺点后重新计算, 由此产生全部损失由卖方负担。协议货物如在质量确保期内发觉协议货物部件出现缺点但不影响货物正常运行, 经维修或更换后部件质量确保期重新计算。 9.4 质量确保期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协议货物中存在可能引发协议货物损坏潜在缺点所应负责任解除, 潜在缺点指在质量确保期结束后5年内(含本数), 协议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 因为设计、 材料和制造工艺引发潜在性缺点, 而非正常老化、 磨损。对于出现潜在缺点协议货物, 卖方应无偿给予立刻修理或更换。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内, 卖方在知道协议货物存在潜在缺点或原理性故障后, 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而且无偿给予立刻填补或校正。不然, 由此造成经济损失, 由卖方负担。 9.5 卖方提供软件系统需对硬件含有广泛适用性。假如目前系统所匹配硬件设备停产, 卖方确保最新硬件设备能够确保原有软件正常运行。假如买方选择另外硬件设备, 卖方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9.6 在质保期过后, 卖方负责设备终生维护。视买方需要, 卖方应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换版。对于产品原理性故障, 卖方应无偿负责进行改善。 9.7 在质保期过后内, 卖方确保向买方提供所需设备备品备件, 且必需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 价格以备件协议价格和当初市场价格中较低价格为准。 9.8 买方发生供电中止或设备停运且未查明原因情况下, 假如需要卖方提供技术支持, 卖方确保做到全力配合买方恢复设备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假如是卖方产品原因, 则由此产生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 假如是买方设备本身原因, 则买方负担卖方合适技术服务费。 9.9 当买方选购与协议设备相关配套设备时, 卖方确保提供接口部分相关设备技术规范和资料, 确保配套设备接入系统后正常运行。 9.10 卖方应确保协议货物经过正确安装、 正常操作和保养, 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 卖方承诺协议货物寿命不少于30年或专用条款要求其她期限。 9.11 对于协议货物, 卖方应采取有运行经验证实正确、 成熟技术和材料; 若采取卖方过去未采取过新技术、 新材料, 应经买方事先同意。买方同意并不减轻或免去卖方依据本协议所应负担责任。卖方从分包商处采购设备及部件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9.12 本协议实施期间, 假如发觉卖方提供协议货物有缺点或技术资料有错误, 或者因为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 造成工程返工、 货物报废, 卖方应立刻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需更换货物, 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到安装现场换货一切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新货物费用、 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费用等。卖方更换或修理协议货物期限按专用条款要求实施, 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 按延迟交货处理。 9.13 假如因为买方未根据卖方所提供技术资料、 图纸、 说明书进行安装、 操作或维护, 及非卖方技术人员原因造成协议货物损坏, 由买方负责修理、 更换, 但卖方有义务立刻提供所需更换部件, 对于买方要求紧急部件, 卖方应安排最快方法运输, 全部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9.14 在从协议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确保期结束之日期间, 如发觉卖方提供协议货物有缺点, 不符合本协议要求时, 买方有权选择且卖方需采取以下补救方法: 9.14.1 修理 卖方对不符合协议要求协议货物进行修理, 以使其符合协议要求, 费用由卖方负担。除非买方同意, 修理工作应在30天内(含本数)完成。 9.14.2 更换 卖方以符合协议要求货物替换不符合要求协议货物, 费用由卖方负担。除非买方同意, 更换应在30天内(含本数)完成。 9.14.3 退货 买方将有缺点协议货物退还卖方, 卖方负责将被退还协议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 卖方应退还已收取该货物货款并负担买方支出安装、 拆卸、 运输、 保险及购置替换品差价等费用。 9.14.4 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前提下, 对有缺点协议货物作削价处理, 卖方应将有缺点协议货物原协议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差额退回买方。 9.14.5 赔偿损失 除已经有要求外, 卖方应赔偿买方因采取上述方法所发生损失。 第10条 转让和分包 10.1 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 不得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内容转让给第三方。 10.2 未经买方同意, 卖方不得将本协议供货范围中采购事项对外分包。确需分包, 应事先将供货商名单提交买方确定, 并从经买方确定供货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卖方私自向未经买方确定供货商分包协议货物, 买方有权拒付分包部分货物价款, 并部分或全部终止协议。 10.3 卖方应对全部分包货物负担本协议项下全部责任。买方对分包商确定是否并不免去卖方依据本协议所应负担任何责任, 也不增加买方责任。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卖方违约责任 11.1.1 经验收, 因为卖方责任, 协议货物关键技术参数不能够满足协议附件3中要求确保值(或技术参数)时, 卖方应按专用条款要求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1.1.2 买方对协议货物进行抽检, 发觉协议货物不符合协议要求, 卖方未能在买方限定时间内经过整改使其符合协议要求, 或者买方扩大范围抽检结果表明协议货物仍不符合要求, 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终止协议, 由此引发一切后果由卖方负担。 11.1.3 假如在出厂试验时协议货物未满足协议要求确保值, 且卖方在发觉不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含本数)未能经过整改使协议货物满足确保值, 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终止协议, 由此引发一切后果由卖方负担。 11.1.4 卖方违反协议要求拖延交货, 应按以下要求向买方支付拖延交货违约金: (1)迟交1-4周(含本数), 每七天支付迟交货物金额4‰; (2)迟交5-8周(含本数), 每七天支付迟交货物金额8‰; (3)迟交9周以上(含本数), 每七天支付迟交货物金额10‰。 不满1周按1周计算。 拖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成协议总价10%或者对安装, 试运行有重大影响货物迟交超出3个月(含本数)时, 买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能够依其认为合适条件和方法购置与未交货物类似货物, 由此发生额外费用由卖方负担。买方部分终止协议, 卖方应继续实施协议中未终止部分。 11.1.5 卖方未按期向买方或买方指定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 每迟交1天, 应向买方支付协议总价0.1%且不超出5000元违约金。卖方向买方或买方指定设计单位提供图纸有错误, 每发觉1张有错误图纸, 应向买方支付协议总价0.1%且不超出5000元违约金。 11.1.6 因为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疏忽, 造成买方工期延误, 每延误工期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协议总价0.5%违约金。 11.1.7 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 若卖方未在要求时间内回复和抵达现场, 每推迟1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1.1.8 协议货物交付后, 因为卖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造成买方工程不能按期投运, 每延误1周, 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协议总价1%违约金。 11.1.9 在质量确保期内, 因为卖方设计、 材料或制造缺点造成协议货物停运, 每停运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协议总价2%违约金。 11.1.10 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 买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协议。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终止部分协议价款, 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协议货款总额20%违约金。 11.1.11 卖方依据本第11条需支付各项违约金总额累计达成协议总价20%时, 买方有权终止协议并退货(如有)。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终止部分协议价款, 并自费将所交付货物(如有)运离现场。买方因退货所产生费用, 包含安装费用、 拆卸(除)费用、 另行采购协议货物所发生额外费用等及其她相关损失, 由卖方负担。 11.2 买方违约责任 11.2.1买方违反协议要求拖延支付协议价款, 应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存款利率就逾期部分向卖方支付拖延支付违约金, 最高不超出协议总金额5%。 11.2.2 买方如因项目取消等特殊原因拖延支付卖方协议价款, 双方应主动协商处理。 第12条 变更 12.1 在协议实施期间, 若非因卖方原因需对协议货物进行重大变更, 或扩大供货范围, 买方可向卖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卖方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 应充足考虑买方意见, 并与买方一起尽早完成对协议修改。买方变更要求应考虑卖方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费用改变。 12.2 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 从以下方面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卖方应无条件实施买方变更要求: 12.2.1 提前、 推迟或暂停协议货物交货, 但应在交货期30天前(含本数)通知卖方, 方便卖方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提前、 推迟、 暂停及重新确定交货时间均应办理相关协议变更手续。 12.2.2 在交货期15天前(含本数)通知卖方变更运输方法、 包装方法、 交货地点及卖方需提供服务。 12.3 在协议实施过程中, 若因国家计划调整引发本协议无法正常实施时, 任何一方均能够向对方提出暂停实施协议或修改协议相关条款提议, 与之相关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第13条 协议暂停与终止 13.1 协议暂停 卖方有违反或拒绝实施协议要求行为时, 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 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对违反或拒绝实施协议行为进行纠正, 假如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来不及纠正时, 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提出纠正计划。假如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实施协议行为进行纠正, 亦未提出纠正计划, 买方有权暂停推行本协议。对于此种暂停, 买方无需另行通知卖方, 由此而发生一切费用、 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 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协议款项, 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卖方暂停部分协议款项。 13.2 协议终止 13.2.1 除本协议已经有要求协议终止情形外, 若发生13.2.1(1)和13.2.1(2)条所述任何一个情况, 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要求卖方纠正违约行为、 按约推行协议通知后15天内(含本数)仍未能采取纠正方法, 则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协议通知, 终止全部或部分协议。此种协议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依据本协议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方法权利。 (1)卖方未能在协议要求期限内或买方认可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未能推行协议项下任何其它义务。 买方依据本13.2.1条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后, 能够按其认为合适条件和方法向第三方采购卖方未交付协议货物(如有)或已交付但被退回协议货物。卖方应负担买方向第三方购置本应由卖方供给货物所发生全部额外费用, 并应继续推行协议未终止部分。 13.2.2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法终止协议。此种协议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依据本协议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方法权利。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4.2 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而影响协议义务推行时, 可依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去推行部分或全部协议义务。不过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尽可能减小不可抗力引发延误或其她不利影响, 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 立刻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迟而要求调整协议价格。 14.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 取得相关部门相关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证实文件, 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定。不然, 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去协议责任。 14.4 假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估计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将延续120天(含本数)以上时, 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为协议终止所引发遗留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第15条 履约确保金 15.1 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在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协议总价10%履约确保金, 使用期自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协议货物质量确保期届满后30日为止。 15.2 卖方提供履约确保金应为由买方可接收中国境内银行按协议附件2所附格式出具银行保函, 或者为现金、 汇票、 支票以及双方约定其它方法履约保函, 与此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 15.3对预付款百分比超出协议约定履约确保金金额, 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对超出部分收取预付款确保金, 确保金形式应为由买方可接收中国境内银行出具银行保函。 15.4 履约确保金是卖方推行协议义务担保, 如卖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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