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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比价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物资比价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公司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隐性权利公开化,集中权力分散化的指导思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基本职责
第二条 成立物资比价采购领导小组
组 长:经营副厂长
副组长: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
成 员:经营管理科科长、财务科科长、供应科科长、燃料科科长
办公地点:供应科
第三条 基本职责
物资比价采购领导小组工作,接受厂“物价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法令。
2、制定和监督执行物资比价采购的最高限价。
3、对供货单位和物资采购的价格有否决权。
4、查处违反比价采购原则的行为。
5、定期向物价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比价采购
第四条 比价采购的范围
常用备品、备件和材料,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第五条 最高限价的制定和审批
1、物资比价采购的最高限价的制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由“物资比价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市场情况,提出我厂常用物资的下季度采购的最高限价表,报厂物价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2、采购的物资不得突破物价管理委员会审定的最高限价,当市场发生变化或特殊情况,需超出采购最高限价时,必须事先报厂物价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3、未列入采购最高限价表的物资,必须经比价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报物价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4、物资比价采购:
(1)单价在500元以下,批量采购在3000元以下,由供应科科长、副科长、计划员、采购员、统计员参加的“集体定价小组”确定。
(2)单价在500-2000元之间,批量在3000-10000元之间,由供应科科长、副科长、计划员、采购员、统计员参加的“集体定价小组”确定,报物资比价采购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
(3)单价在2000元以上,批量在10000元以上,由供应科科长、副科长、计划员、采购员、统计员参加的“集体定价小组”确定,报比价采购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核,由物价管理委员会主任(厂长)审批。
(4)批量采购30000.00元以上的大宗物资,报请物资比价采购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核,确定比价或招议标采购,后进入比价或招议标程序,最后报物价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六条 比价采购的程序
1、每月5日前,供应科应向比价采购领导小组汇报本月所需采购的物资及比价情况,每种物资必须提供两个以上供应商,报出的最低成交价,按比价领导小组批准意见进行采购。
2、单价200元以下,批量500.00以下采购物资,由采购员填写比价采购申报表,报科长审批。
3、单价200-500元,批量在500-3000元采购的物资,由供应科采购员、计划员、科长、副科长共同确定价格,经办人填写比价采购表。
3、单价500.00元以上、批量采购3000.00以上,按照物资比价采购第五条第四款执行审批。
第四章 质量、价格监督
第七条 质量监督
1、经批准采购的物资,必须按照物资入库验收的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组织验收,谁经办谁负责。
2、化工产品、油品类以化水分场化验室出具的化验报告为准。
3、技术含量高的物资,由生产技术部门协助供应科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
4、特殊的物资,应聘请市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价格监督
1、物资比价采购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总结、评价工作,审查上报最高限价。
2、物资比价采购批量10000.00元以上应接受“认价小组”的监督,负责对价格的具体审核、市场调查,并加盖“审验”印章;若发现采购价格比市场实际价格高10%(相同品牌、规格、参数、品质、时间、生产家相比),物资比价采购单位承担差额部分的50%罚款。
3、市场价格有政策性变动时,向物价管理委员会报告。
4、财务科要严格审查票据,发现价格超限,不予办理财务手续;批量采购10000.00元以上未经认价小组审验,不予办理财务手续,否则对财务科罚款100.00元/项,并交认价小组、纪检部门进行联合市场调查,调查结果向“厂物价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供应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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