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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面向海内外引进、聘请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带领相关学科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杰出人才引进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杰出人才的引进与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攻关项目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 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包括引进学科首席专家、聘请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校外教学名师讲学,同时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著名高校教授、国内211、985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内外知名学者、优秀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优秀高级应用技术型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引进予以资助。学科首席专家以正式调入的方式引进,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由校外公开招聘,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2008—2012年在市属高校共设置10个学科首席专家岗位、40个特聘教授岗位、100个讲座教授岗位。高等学校急需引进的人才所需岗位数量由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市属高校校外名师讲学计划,面向市属高校设立50个左右的校外名师讲学资助点。
(一)学科首席专家岗位主要设置在国家级、教育部及北京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工程研究中心。申请设置学科首席专家岗位的高等学校应具备支持学科发展的平台和优势。
(二)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及重点建设学科、主干学科及北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前沿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设置。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市属高校,应具备支持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能力。
(三)讲座教授岗位的设置不受学科限制,由市属高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求情况设置。
(四)市属高校急需引进的人才所需岗位由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校外名师讲学资助点,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有关规定设立。
第五条 学科首席专家岗位职责:
(一) 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三)领导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四)开设本学科领域前沿学术讲座。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主持国家、省部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三)领导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
(四)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一)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领导或指导本学科重大合作项目研究,促进本学科跟踪国内国际学术前沿,推进本学科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参与竞争能力;
(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组建或参与组建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八条 学科首席专家、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引进和聘请的范围主要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大师级专家、学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层次入选者;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大项目的首席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
第九条 学科首席专家岗位招聘条件:
(一) 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65周岁);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国际一流大学第一线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且担任过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三)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注重学术团队建设。
第十条 特聘教授岗位招聘条件:
(一)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学术造诣较深,在教学、科研或科技开发等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四)发展潜力大,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造性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能力;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六)保证聘期内全职在校工作。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岗位招聘条件:
(一)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身体健康;
(二)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和国际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对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拓展高层次国际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的能力,具有达到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四)保证聘期内每年在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第四章 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十二条 北京市财政以专项资金方式为不同层次的引进人才提供资助。
(一)学科首席专家。根据学科领域和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可获得总额为2000万元科学研究支持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分年度核拨,经费用于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建设、学术团队建设、教学科研、配备助手和学术交流等。享受学科首席专家工资每年100万元。
(二)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特聘教授在全职工作期间享受北京市“人才强教”特聘教授工资每年10万元,讲座教授在工作期间享受北京市“人才强教”讲座教授工资每月1万元。
同时由用人单位提供“专家公寓”供其在校工作期间居住。
(三)其他人才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1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科学研究经费资助。
1.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提供最高为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2.国外著名高校教授、国内211、985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内外知名学者。
(1)自然科学提供最高为5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2)社会科学提供最高为3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3.优秀留学归国人员、优秀高级应用技术型人才和管理人才:提供最高为1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四)校外名师讲学计划项目,每课时600元。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学科首席专家、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的聘任程序:
(一)获准设置学科首席专家岗位的高等学校,每年4月向市教委上报设岗学科和招聘岗位,由市教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设岗高等学校向市教委提出学科首席专家人选推荐意见,并由市教委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确定最终人选。
(二)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和讲座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每年4月向市教委上报设岗学科和招聘岗位,由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设岗高等学校向市教委提出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人选推荐意见,并请3名以上国内外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价意见对高等学校推荐人选进行评定,确定最终人选。
(三)其他引进人才的岗位由学校根据本校情况设置,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确定人选。
(四)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五)市教委为学科首席专家、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学科首席专家和特聘教授岗位聘期为3年,聘期内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方可继续履行聘任。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行终止。讲座教授的聘期,由聘任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每一聘期为1年。聘期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北京市教委成立人才引进遴选专家小组,负责对各高等学校推荐的杰出人才进行评审、认定,提出科研费资助额等建议。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学科首席专家、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市教委每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合同;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关系。考核结果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七条 学科首席专家、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科首席专家、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校级领导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学校本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市属高等学校校外名师讲学计划”,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教委高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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