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一件》精神,规范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扶持政策的操作执行,指定本办法。
(一)落户新城内的总部企业均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总部企业落户奖
(2)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3)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
(4)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二)总部扶持奖金按一下办法计算确定:
(1)总部企业落户奖。
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不含各区,县之间区(县)级与市本级之间迁移企业),按认定当年截止12月31日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合计数的50%计算,给与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
(2)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以当年度(截止12月31日,次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税额在下一年度申报、考核、奖励,下同)该企业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和增长率进行考核,给与奖励:
A.达到800-1500万(含8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20%以上(含20%)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与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
B.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 且年环比增长达10%以上,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与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含800万)
C.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因素调整使用优惠税率的企业,在认定当年可凭税务机关税率调整证明,以优惠税率可比口径调整上年度纳税额计算增长比例进行考核。
(3)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连续三年以上被认定为汕头市总部企业,且每一年度纳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不低于800万元(含800万元)的,每三年给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满三年但迁出汕头市的企业不予奖励。
(4)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A.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在汕头市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缴入我市的房产税的20%计算给与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B.上述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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