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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间融资市场试点方案.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454595 上传时间:2025-03-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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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县民间融资市场及规范管理服务公司 试点方案 一、设立背景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其中第一项就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在4月份的全省金融工作会议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把“民间资金多、投资难,小微企业多、融资难”这“两多两难”问题作为金融改革需要破解的核心问题,并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作为我省金融改革的两个中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精神,我县拟设立江北民间融资市场和“江北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公司”(简称“江北民间融资公司”)。 二、设立民间融资市场及民间融资公司的必要性 (一)推进民间融资阳光化和规范化的需要。设立江北民间融资市场和江北民间融资公司可以有效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引导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推动我县金融创新示范县建设,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讲话精神和省政府金融改革趋势。 (二)进一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的需要。设立江北民间融资市场和江北民间融资公司能充分利用民间闲置资金,引导民间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的转化,进一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助推江北经济转型升级。 (三)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的需要。设立江北民间融资市场和江北民间融资公司可以解决民间融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民间借贷的盲目性,保护民间资本所有者正当权利,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四)遏制高利贷等非法行为的需要。设立江北民间融资市场和江北民间融资公司能有效遏制非法融资、高利贷市场,有利于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 江北民间融资公司的基本架构 (一)目标定位 为了便于管理,江北县设立唯一的民间融资市场。江北民间融资公司作为民间融资市场的服务者,是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按照“自主经营、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方式,积极探索民间融资市场发展新模式,着力构建集聚效应显著、运行规范有序的民间融资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资本和项目的有效对接,推动更多的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县域经济竞争力。 (二)组织架构 1、发起机构。选择江北县管理规范、运作良好、市场信誉度高的优秀民营骨干企业,在自愿的形式下发起设立民间融资公司。拟选择万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多美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北县电能热电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注册资金。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一次到位。当借贷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时,将适当进行增资扩股。为充实民间融资公司的实力,在保证资金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允许民间融资公司的注册资金及自有资金用于发放贷款。 3、出资比例。由万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多美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北县电能热电有限公司协商出资,经营团队给予一定的股份比例或者分红权。具体出资比例可参考如下:由万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江北县电能热电有限公司出资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多美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县财政下属经营公司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面向社会募集资金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四、 江北民间融资公司的运行模式 (一)业务内容 民间融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信息登记与发布、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组织资金协助贷款、为借贷合同记录备案、交易款项的监管结算、提供资产评估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为服务费用。 (二)运作模式 1、资金出借方登记。资金出借方携带有效证件到民间融资公司登记,条件成熟时可以在网上登记,根据登记信息建立民间资金供给信息库。资金出借方要求为自有资金,企业登记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个人登记金额在10万元以上。登记内容包含出借金额、出借利率、出借时限等。 2、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资金出借方与民间融资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民间融资公司进行放贷,并将可出借资金存放在指定的托管银行。 3、筛选资金需求方。民间融资公司在县内精心选择诚实守信、经营良好的优质中小微企业作为资金需求优先客户,并对企业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借款用途和诚信度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4、签订贷款合同。民间融资公司和资金借入方签订借贷合同,合同应规定借贷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所收取的服务费等内容。 5、完成转账。民间融资公司凭出借方出具的的法律文书将资金转给借款方,资金不进入民间融资公司账户。 6、 收回资金。合同到期后资金借入方归还资金出借方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三)产品设计 1、无风险产品。资金出借方按照一定的利率(建议目前按5%-7%的年化利率)委托民间融资公司将资金出借给需求方,民间融资公司承担资金借贷风险,并向贷款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建议目前按照每年6%-10%的标准收取)。当资金出借方的资金无法按时归还时,民间融资公司对资金出借方的债务进行收购,即先行偿还出借方本金和利息,并向借款方收贷。 2、中风险产品。资金出借方按照不高于10%的年化利率将资金出借给需求方,并自行承担借贷风险的50%,民间融资公司承担借贷风险的50%,并向贷款方收取每年3%-5%的服务费。 3、高风险产品。资金借贷双方直接商定好利率,在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且资金出借方愿意自行承担借贷风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登记备案,民间融资公司仅象征性收取见证费。 上述借款利率及出借利率参照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标准。若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借贷利率相应调整。 (四)监督管理 民间融资公司需经县工商局注册登记后,报县金融办备案。由县金融办牵头,会同工商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成立联合监管委员会,对民间融资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管,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1、对借贷利率进行监测,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 2、引导民间借贷双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令,制止暴力催贷、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 3、民间融资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民间融资公司组建的指导协调机制,负责公司设立、运行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完善试点方案与政策。 (二)加强政策扶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民间融资公司享受我县有关金融扶持政策,自开办之日起5年内税收县得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三)加强宣传推广。加强对民间融资公司的宣传推广,做大借贷规模,为推进民间融资阳光化和规范化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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