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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叶嗣珍,女,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荣昌县峰高街道金银村3组。电话:18728453466
被告:成都卓顺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长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江信富
被告出资人:江信富,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山柳村16组59号。电话:13708183218
被告出资人:雷先群,女,汉族,1968年1月1日,地址:成都市成华区长天路10号2栋2单元6楼16号。电话:15202829748
诉讼请求:
1、 责令被告江信富、雷先群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00元(1600X2)。
2、 责令被告江信富、雷先群支付原告年休假未休的工资736元(1600/21.75X2x5).
3、 责令被告江信富、雷先群依法支付原告休息日工作又不安排补休工资15301元(1600/21.75X2X104)。
4、 责令被告江信富、雷先群依法支付原告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13241元(1600/21.75/8X1.5X20X4X12)。
5、 责令被告江信富、雷先群依法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2428元(16500/21.75X3X11)。
6、 责令被告江信富、雷先群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3513.5元。
7、 责令被告江信富、雷先群支付原告未签定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600元。
8、 责令被告江信富、雷先群支付原告病假工资128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11年8月20日入职,被安排在二仙桥学校担任保安队长。工作期间被告江信富、雷先群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平均工资1600元。被告江信富、雷先群安排原告每天工作,一天工作十二小时,法定节假日也不例外。2013年3月13日原告上班途中骑电动车不慎摔伤,416医院诊断为左小腿外伤伴感染。因被告江信富、雷先群没有给原告购买医疗保险,导致原告全额承担医疗费用3513.5元。被告江信富、雷先群让原告回家休息。2013年5月15日被告江信富、雷先群通知原告已安排其他员工接替工作,要求原告不用来上班了。经协商10月8日回公司上班,有一份承诺书现将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成都卓顺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注销,现将被告出资人江信富、雷先群承担一切后果。被告诉诸贵庭,望依法裁如所请。
此致
成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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