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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站中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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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站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扶余市新站乡中学,是一所公办全日制义务教育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三条 办学宗旨:提供优质、高效的初中义务教育,奠定学生终生发展的基础。 第四条 学校办学目标:学校以“构建绿化平安校园,创建现代学校”为载体,培养“品质良好、身心健康、能力出众、富有特长”的现代学生,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富有个性、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在传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创一流初级中学品牌。 第五条 学校近期目标:以建设好师资队伍为基础,以每个学生的充分发展为目标,实现“制度与文化的和谐、质量与特色的领先、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的优化”的跨越发展。 第六条 校风为“尊师、守纪、勤奋、求实” 教风为“严格、规范、创新、求精” 学风为“乐学、善思、诚信、进取”。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的权利 (一)学校具有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办学权。 (二)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计划,学校实施招生工作。 (三)学校具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升受教育者的各方面素养,达成学校育人目标的权利。 (四)学校具有对学生进行学期及学年学业等方面的考核权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 (六)对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七)依据相关法律文本及学校的《教职工管理制度》。依据学校目标管理方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八)学校有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的权利。 (七)依法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的义务 (一)学校的办学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校通过家校通构建,用网络和各种文本载体为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情况。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一)教职工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教职工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教职工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四)教职工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规定时间的带薪休假。 (五)教职工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教职工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三)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教职工应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认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教职工应主动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十一条 学生的权利 (一)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为本校在籍学生。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二)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三)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德操行上获得公正、全面评价,完成规定的学时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二)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争做“品质良好、身心健康、能力出众、富有特长”的学生。 (三)关心学校、班级,力争“求真、求善、求美”,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做个,做个合格的中学生。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基础课程、拓展课程、探究课程的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 (五)认真、诚信地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业考核。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扶余市教育局任命。 (一)校长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规划、办学特色及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重要方面具有决策权。 (二)从学校的实际和需要出发,校长具有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岗位等方面的人事权。 (三)校长有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和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的奖惩权。 (四)校长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财政权。 第十五条 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做好学校阶段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校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办学效率,使学校有序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按照教育规律,规范课程设置。 (五)以“发展学校特色,自培特色教师”的理念,行政培养和自主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在做好校舍、教学设施、校园环境等基本建设的同时,规划校园环境为绿化校园的创建提供硬件保障。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顾全大局,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生员工、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活动中发挥其政治核心、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务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教研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需要设主任及副主任。职能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由学校考察,经公示后由校长聘任。 (一)校务办公室:负责校务的协调、人事、档案,对外联络、收、制、发文件和保卫等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全校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和教务管理等工作,以教研组和备课组为管理脉络。 (三)政教处: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以年级组和班主任队伍为管理脉络。 (四)教研室:具体负责学校质量监控和学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及课题研究的管理工作,以课题(项目)组主持人为管理脉络。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的物业管理和基建、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委《课堂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育、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调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德育为核心,以学科教学建设为基础,培养“品质良好、身心健康、能力出众、富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室、政教办公室、团支部负责人及班主任为主要的德育工作队伍的同时,辐射全体教职员工,实施人人为德育工作服务的管理制度。 (一)开展分内容,多渠道,分层次,成系列的德育活动,开展德育校本课程的学习指导,加强各学科教学有机渗透德育,使德育有抓手、有落实、有实效。 (二)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增强教育合力。 (三)建立并贯彻《学生辍学问题的干预机制》,不让一个学生掉队。 第二十五条 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政教处通过弘扬民族精神,争做少年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操,提高德育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对学生思想工作教育的重要部门,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搞好团组织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协调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国旗法》规定,举行升旗仪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校各项活动或学业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条 学校教学管理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分别由教导处和教研室共同管理。学校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导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管理网络。 (一)学校以课程管理为主线,提升教学管理的整体水平,探索教学管理策略; (二)学校以课程研究为主线,变“重教轻学”为“重学引教”,主动干预不同学生的学业情况,指导学生学习方法; (三)以课程设置的转变为平台,为学生提供特长、爱好展示的舞台;以课程评价为载体,稳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学校通过校本教研、校本课程、基本教学环节的全程管理,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 (一)学校教导处承担基础课程、拓展课程、探究课程等教学活动的全程教学管理。 (二)组织校本教研活动,创造一种有利于每个教师发展的教研氛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研讨、共享经验和共同发展的校本教研机制。 (三)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制定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的程序。 (四)教导处对教材、学习资料实行统一征订。任何各人或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五)加强对各室(语音室、理化生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电子备课室、多媒体教室等)的管理,提高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学科建立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名。教研组长既在学科教学上具有引领、示范的作用,又是教研组的管理者。 (一)学校加强教研组建设,形成目标管理、自主发展、构建特色的教研模式,发挥教研组五个功能。即:学习功能、管理功能、教研功能、育人功能、科研功能。 (二)以备课组为单位,加强学科的备课活动,提高教学实效。 第三十三条 教导处为学校科研及质量监控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教学评估、课程开发和课题管理。 (一)学校通过实验项目,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益,提升教师专业化发展。 (二)组织教师教育科研申报、教师教学反思、教学一得的撰写,负责课题管理,提供教师专业化发展计划的撰写要求,校本课程开发指南等。 (三)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考试以及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通过动态纵向分层质量监控体系,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监控学校教学质量。 (四)组织学生座谈会和学生、家长问卷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学校在校活动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服务意识、安全意识。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安全、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八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九条 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遵守《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安全工作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四十四条 校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四十六条 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二)游泳安全教育;(三)消防安全教育; (四)饮食卫生安全教育;(五)用电用气安全教育;(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七)校内及户外运动安全教育;(八)网络安全教育;(九)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十)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教师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 教师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应将放假前、开学初、夏季来临前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进行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游泳安全和校内外活动安全的专题教育,并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和基本技能。 教师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周一)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根据教育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和家访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取得家长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监督的密切配合,并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人员队伍。值周领导、值日教师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学生出入有序、安全。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预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综合性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项应急工作能有条不紊地展开,把危害和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和检查,预防和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第五十三条 严禁学生在校内外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及火药类物品,严禁在校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五十四条 严格加强学校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档案室、图书室的管理,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管理人员应随时登记,建立档案备查。 第五十五条 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教师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教师组织学生外出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校长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十六条 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新器械和设备投入使用前,教师要先对其进行性能测试,完全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五十七条 教师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教师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教师按国家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的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进行。 第五十九条 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和监督,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第六十条 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教师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学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时间,一律禁止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非公务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 学校下课或放学时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 第六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事故处理结束后方可离开。 第六十三条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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