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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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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ⅩⅩ县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三、互认项目 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 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五、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结果外还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 六、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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