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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311625 上传时间:2025-03-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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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凡符合《#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2004]150号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行选择。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向县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管委)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四条 资格审查一般使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应当接受招管委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三)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而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等级、类别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     (五)企业具有按期完成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机械设备、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或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七)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八)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资格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投标的,一个集团公司只允许一家下属企业参与一项工程的投标,集团公司的业绩不得作为下属企业的业绩; (二)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应是本单位正式职工,证件原则上只认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应当要求提供原件),岗位证书所记录的单位应与投标企业名称相符; (三)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提供企业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没有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招标人要求提供近年来类似工程完成情况业绩证明材料的,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提供由工程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原件,证明材料应说明工程规模、工程结构类型、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等情况,并提供施工合同、验收单原件;已经完工但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当出具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交工证明原件,证明材料应说明工程规模、工程结构类型、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等情况,并提供施工合同原件。 (五)招标人允许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提供共同投标协议原件及联合体各方的情况。 第七条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接受报名; (三)投标申请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并递交相关材料、证件; (四)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同时查验有关证件、材料原件; (五)资格预审评审小组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招标人必须将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小组组成、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等报招管委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备案。 第八条 资格预审公告中应当详述资格预审条件和方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 资格预审条件中对投标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类别要求应当与拟招标工程实际规模相适应,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当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的要求相一致。 第十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 工程项目概况(规模、性质、标段划分、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到本工程的项目部管理人员资质及人数、主要设备、主要财务指标和履约情况等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以及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拟邀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如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定量评分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附具体的评分细则。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应提供资格预审申请书封面格式、资格预审申请资料目录格式、资格预审申请函格式、授权书格式及须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资料的有关附表格式等。 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备案便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及修改理由,并重新进行备案。若资格预审文件已发出,招标人须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至少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后的资格预审文件发放给所有投标申请人。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资格预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日,若所有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认为缩短上述时间不会对资格预审申请造成影响的,可不受此时间限制,但必须有投标申请人书面的承诺。      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三)近几年完成类似工程情况;     (四)在建工程一览表;     (五)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情况及拟派项目班子、组织机构情况;     (六)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     (七)拟分包企业情况;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第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采用定性评审法,当合格投标申请人过多时(一般超过15家),一般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定量评分法依排名先后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当合格投标申请人过多而采用随机抽取或按排名确定投标申请人的,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家;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确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家。 采用随机抽取或定量评分法依排名确定的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招标人书面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参加投标,若确认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可以视资格预审的不同方法,在资格审查合格但未入围的其他投标申请人中以随机抽取方式或按排名先后补足相应数量的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可采用下列方法: (一)定性评审法: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设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条件及标准。符合条件及标准的投标申请人为合格投标申请人。 (二)定量评分法: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设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条件及标准,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先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定性评审,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按所设定的评审指标分值及具体评审细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排名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综合评审内容一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申请人的信誉; 2、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 3、投标申请人近二年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 4、项目经理资质及近二年工作业绩情况; 5、拟担任本工程主要负责人资历; 6、拟投入本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 7、拟投入本工程机械设备; 8、财务能力(近三年资料); 9、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情况和重合同守信用以及银行信用等级; 10、近二年投标申请人经营、履约情况等信用档案,包括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状况,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 11、其他有关情况。 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申请人出具企业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的评价材料原件作为评审依据。 招标人应当根据拟招标工程情况及评审项目进行细化,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合理设置分值。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预审评审小组负责,在交易中心场内进行。资格预审原则上由5名以上(单数)评委组成,采用定量评分法的,招标人代表占三分之一,专家评委占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用定性评审法的,评审小组人员组成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招标人可根据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及工程规模、特点确定相应的评委人数。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应当写出由全体评委签名的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工程项目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名单、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名单、评审的各项原始记录、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潜在投标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由招标人将资格预审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在《#招标采购网》上进行公示3天。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后无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应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并向其他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第二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二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有关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对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进行符合性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对技术部分进行符合性资格审查,不计分值,技术标合格者进入商务标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审。 第二十五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相应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资格审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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