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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大方县传染病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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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 发 包 人:贵州省大方县传染病医院 建设项目:大方县传染病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编 制 人:中外建华诚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合 同 号:XT—GYKY—2017-02 签定日期:201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 发包人:贵州省大方县传染病医院 编制人:中外建华诚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委托编制人承担大方县传染病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编制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编制费等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亩)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率(‰) 估算编制费(万元) 1 可行性研究报告 3000 2 6.00 2 评审费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编制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总平面地形图 1 2017.3.17 2 编制要求 1 2017.3.17 第四条 编制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编制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可行性研究报告 6 2017.4.10 2 无 无 无 无 第五条 本合同编制收费为_陆万元整人民币。编制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编制费 (%)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编制文件所决定) 备 注 一次性付费 100 6.00 设计文件通过评审后十日内 无 无 无 无 说明:提交文件后90日内相关部门未安排上会,超过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付款,不留尾款。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编制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编制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编制。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编制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编制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编制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编制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编制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编制人编制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编制人所耗工作量向编制人增付编制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编制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编制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编制费。   6.1.3 发包人要求编制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编制资料及文件时,如果编制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编制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编制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编制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编制人的投标书、编制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编制人同意,发包人对编制人交付的编制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编制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编制人责任:   6.2.1 编制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编制要求,进行规划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编制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编制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有关工程咨询管理有关规定。   6.2.3 编制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编制人交付编制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编制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和补充。编制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编制资料及文件。   6.2.5 编制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编制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编制人未开始编制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编制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编制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编制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编制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编制人支付编制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编制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建设审批部门对编制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编制费。 7.3 编制人对编制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7.4 由于编制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编制资料及编制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编制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编制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编制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编制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编制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发包人要求编制人提交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编制人交付的编制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份数,编制人另收超过部分工本费。   8.3 发包人委托编制人配合引进项目的编制任务,随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编制任务的编制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4 发包人委托编制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贵阳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7 本合同一式_陆_份,发包人_叁_份,编制人_叁_份。   8.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编制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9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 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贵州省大方县传染病医院 设计人名称:中外建华诚城市设计 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 金源城购物中心商务楼C栋26层 传 真: 传 真:0851-8481320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贵阳银行世纪城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11040120060000128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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