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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同协议书(适用于对公结算)word.docx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9235454 上传时间:2025-03-18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4.9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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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同协议书 甲 方: 成都司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成都司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郫县团结镇书苑世家7栋2单元 邮政编码:611745 联系人: 向璐 联系电话: 15201932527 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 甲乙双方是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甲方愿意将甲方产品于乙方进行推广; 2. 乙方负责在乙方自有渠道,(以下简称“乙方渠道”)下为甲方产品提供推广渠道和相应服务。 本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上述合作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1. 定义及解释 1.1 本协议各章节及条款之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为解释本协议之用。 1.2 本协议所指之日为公历日,本协议所指之工作日系指中国法定之工作日。 2. 合作内容 2.1 甲方确定推广项目内容详见《推广任务确认单》 2.2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产品的目标客户群进行推广并指导客户完成相应的流程要求; 2.3 甲方每天结束后,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推广获得的有效的用户数反馈给乙方进行核对; 2.4 甲乙双方将按本协议第5条的结算规定进行推广费用的结算。 3.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为推广和销售之需要,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可以演示、展示、出版、发行标的物的软件、文件及其复制件等; 3.2 乙方开展推广活动需遵守甲方的渠道销售管理政策,对于违规行为承担相应处罚。乙方及乙方指定的兼职人员需经过培训,不得做有损于甲方声誉和侵犯甲方相关权益的行为; 3.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4.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业务拓展城市的市场开拓工作; 4.2 甲方如因某种原因需停止产品推广业务,需提前3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下线。如乙方未能及时下线并在约定停止推广日继续进行推广,甲方有权停止超过约定推广日后的推广结算。 4.3 甲方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4.4 乙方团队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5. 结算 5.1 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5.2 报酬金额计算方法:报酬金额=乙方推广获取的有效用户数量*单价。 5.2.1 有效用户定义:用户下载飞贷,注册信息并填写相应的渠道推荐码,最终成功审批出授信额度且额度大于零为一个有效用户; 5.2.2 根据合作期间乙方推广获取的有效用户总数量,按获客单价以《推广任务确认单》为双方结算依据。 5.3 报酬结算周期: 根据推广任务确认单上的约定屡行; 1 2 3 4 5 5.1 5.2 5.3 5.4 结算数据:双方结算数据由甲方提供,乙方可进行核对;并以甲方统计的后台数据为准 5.5 结算方式:双方确认结算数据后,以推广任务确认单为依据进行结算。 5.6 乙方须开具发票,甲方自收到乙方相应发票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开票信息: 发票抬头:成都司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发票内容:信息服务费 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6. 税务 6.1 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7. 商业秘密 7.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和甲乙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7.2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7.3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不得以广告或其他方式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 8.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履行或不及时、充分地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8.2 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8.3 如因甲方尽最大商业努力无法预料或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造成业务不正常,不视为甲方违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甲方将尽最大商业努力在最短时间内解决故障。 8.4 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1)向被推广的客户收取任何形式或名义的费用或财务;(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引导被推广客户提供虚假贷款信息,申请贷款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填写内容、上传图片、申请者身份等;(3)无论何种目的,以虚假客户或虚假客户资料进行贷款申请。乙方实施该等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以下违约救济措施:(1)扣减乙方未结算的服务费,甲方的扣减金额由甲方决定,并以乙方可以从甲方获得的当期及未来所有未结算的服务费未上限。(2)立即单方面取消乙方的合作资格,解除本合同。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电信行业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9.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9.3 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 协议期限与终止 10.1 本协议期限为长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自动终止:1、甲方要求的推广服务因为甲方的经营变化终止的;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3、因本协议签署时依据的客户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10.2 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解决本协议的,需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另外一方,无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11.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1.1 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 其它条款 12.1 本协议由合作协议,不时修订的《成都司马文化传媒渠道销售管理政策》及若干份《推广任务确认单》组成,《推广任务确认单》于双方每次具体推广合作时签署并以此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推广任务确认单》模板详见附件一,《成都司马文化传媒渠道销售管理政策》详见附件二。本协议与双方每次确认的《推广任务确认单》应以该等《推广任务确认单》为准。该等,《成都司马文化传媒渠道销售管理政策》及《推广任务确认单》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12.2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协议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3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方保留贰份,乙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附件一:《推广任务确认单》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推广任务确认单 任务品名 飞贷 单 价 100元/单 推荐码 乙方代表: 乙方指定推荐码: 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推荐码: 结算方式 周结 任务要求 (甲方代表制定) 有效用户定义 用户下载飞贷,注册信息并填写相应的渠道推荐码,最终成功审批出授信额度且额度大于零为一个有效用户。 备 注 根据合作期间乙方推广获取的有效用户总数量,每个有效用户按 100元结算。 推广时间:2016年2月21日至4月20日。 签字盖章 甲方 :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成都司马文化传媒渠道销售管理政策 鉴于成都司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我司)委托他人(推广方)进行市场推广销售,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责利。我司特此在各方签署的协议之外,制定本渠道销售管理政策,以资各方遵守。 一、 推荐码及费用结算说明 1、经我司认定的推荐码,我司仅针对经过认定的一级推荐码关联产生的有效业务数据进行结算; 2、一级推荐码以推广确认单内乙方指定唯一推荐码为准; 3、一级代理可发展多级代理 4、一级代理需将名下所产生的所有层级代理报备至我司商务人员(详见代理报备申请单),我司商务人员需对所有报备的代理进行电话回访并确认代理资格,确认后由商务人员以邮件形式报备至市场总部,由市场总部确认后该推荐码才正式生效,没有报备或还没有生效的推荐码所产生的业务量不予结算;对于一级代理的推广费用结算标准以《推广确认单》为准。 二、关于考核 1、我司会根据推广情况,按月对一级代理进行资格评估: 2、评估的维度包括但不限于:月度有效客户量、客户质量、各级代表的推广情况、是否符合违规操作。 3、对于评估结果运用到激励、降级或取消代理资格的评定。 三、关于合规 1、禁止与我司业务相同或类似性质的公司或个人范围内进行推广(小贷或相关从业人员、金融中介、P2P公司、理财代销公司等) 2、推广过程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形式或名义的费用或财务。 3、推广方式、物料制作、宣传等必须报备我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推广(不得以户外摆台派单的形式开展飞贷推广工作) 4、未经我司授权,代理渠道不得以广告或其他方式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我司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一经发现,我司将取消合作,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引导被推广客户提供虚假贷款信息,申请贷款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填写内容、上传图片、申请者身份等; 6、无论何种目的,以虚假客户或组价客户资料进行申请贷款: 四、罚则 经我司核查到违反上述合规相关规定的,我司将采取相关措施: 1、 自出现违规的层级向上追溯,最高至我司大区级商务人员 2、 我司采取的相关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降级、取消合作等; 3、 我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代理渠道对推广的客户进行全面抽检回访,在回访中若发现渠道名下任何一个人代理推荐码产生的客户名单中,只要存在任何1例向客户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或我司接到客户投诉被收费事件,则处罚如下: (1)该推荐码对应的代理:若该代理在已报备名单之内,则立即取消该代理的推荐资格 (2)一级代理:上述条款中,被收费客户对应的推荐码下当期所有未结算业务的数量,在一级代理当期服务费结算时予以双倍扣除。我司有权限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单方面加重处罚力度。若被收费的客户所邀请码为一级代理的推荐码,则当期直接所有产生在一级代理名下的客户对应的所有未结算我服务费用双倍扣除: (3)我司商务人员:我司商务人员关联的一级代理若出现违规,则一级代理当期涉及违规业务数量对应的提成予以双倍扣除,规则同一级代理,我司有权限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单方面加重处罚力度。 4、若出现当期应结算费用不足以扣除的情况,则顺延至下个周期进行扣除: 5、若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我司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降级或取消合作资格。 以上渠道销售管理政策最终解释权归成都司马文化传媒,并作为我司与推广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服务协议》之组成部分。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第 14 页 /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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