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钢结构专业分包施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钢结构专业分包施工合同
发包方(全称): 北京市润丰顺喷灌设备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承包方(全称): 北京鑫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总 造 价: ¥
建筑面积:
第二条 工程承包内容与范围
承包内容与范围: 地脚螺栓、高强螺栓、普通螺栓、主钢架、支撑系统、二层楼承板及檩条等次钢架、二层墙面板、屋面板、钢楼梯、爬梯、女儿墙,图纸深化设计、下料、制作、焊接、运输油漆、吊装、安装一切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安全费用等。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 开工日期:(2013年 月 日)
承包方在具备施工条件2013年 月 日内进场施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于开工日期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否则,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竣工日期:(2013年 月 日)
二、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 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方现场未具备开工条件;
2、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 此类事件必须经双方确认认定生效);
6、 导致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 发包方工作
发包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相关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求;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求,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5) 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居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7) 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2、 承包方工作
承包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和与工程配套的深化设计,经发包方确认后使用;
(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最佳合同价款,双方另行约定;
(4) 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使用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 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质量标准
1、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钢结构所用材料均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材质单。工程材料选择:型钢选择京西的产品,开平板选包钢,中板选首钢,彩卷选新宇,并为发包方提供材料的增值发票。
3、 施工期间,发包方监理随时对施工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如果监理发现问题,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承包方需在24小时之内予以回复并确保改正,如果承包方不予理睬并加以改正,因此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等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第六条 安全施工
1、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国家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对承包方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工作,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国家行业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2、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 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发包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七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工程总价款为:¥ 元整,即大写 。
2、 支付方式
(1) 签订合同后付备料款为总价的27%,约合人民币¥ 元(大写)。
(2) 钢架全部入场检验后,于一日内付总价30%,约合人民币 元(大写)。
(3) 钢结构主体安装完毕后于一日内付总价的20% ,约合人民币 元(大写)。
(4)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价的20%,约合人民币 元(大写)。
(5) 余下3%,人民币 元(大写)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付清,至此合同终止。
第八条 工程变更
1、 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承包方按照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 确定变更价款
(1) 本工程总造价为一次性包定价格,若施工过程中因发包方原因改动或图纸发生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并书面签字确认。
(2) 承办人在工程变更确认后2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并在双方认可的前提,追加的工程重新签订合同。
第九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 竣工验收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方在3日内组织双方单位验收,如发包方在上述时间内不组织验收,视为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方从第4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 工程验收标准为:
① 相关图纸及洽商文件
②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
③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④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JGJ81-2002;
⑤钢结构感强度螺栓连接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
⑥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
⑦碳素钢结构DB/T700-2006;
⑧不在此范围内的按照其他相关验收标准执行。
(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 承包方应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定(DBJ01-51-2003),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在申请竣工验收前提供给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对该工程不予验收,并停止支付承包方结算款。
2、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由发包方将工程余款付清(质保金除外),否则,从第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条 质量保修
1、 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一年。
2、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若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由承包方承担)。
(2)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必须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
第十一条 违约与索赔
1、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指工程开始后,竣工前约定的款项)及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根据违约天数按日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日1‰扣减。
2、承包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支付违约金为:
①工期延误,按发包方已付工程款的日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日1‰扣减。
②材质不合格或焊接工艺出现问题,由承包方自行更换、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日1‰扣减。
③工程不能使用,承包方负责负担发包方所发生的一切损失。
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索赔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以书面形式于索赔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发包方索赔:
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上述时限和形式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处理
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无效的,双方约定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 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发包方无故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导致停止施工超过5日,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 承包方擅自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养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已经为该工程加工、定做完成的各种材料,归发包方所有,并有发包方将该材料款及加工费自本合同解除后3日内,给付承包方(以相关报价单确定的价款为准)。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合同生效
(1) 双方于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合同终止
(1) 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四条 补充条款
1、 由承包方负责工程设计结构,图纸经发包方认可,承包方依照图纸施工,保证工程使用期限为20年。
2、 由发包方负责工程基础施工,因基础出现质量问题与承包方无关。
3、 承包方收取工程款时,为发包方开具增值发票(抬头按发包方指定的单位名称开具。抬头内容为管材、钢材、板材各占1/3比例)。承包方为发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不高于 万(大写),并在质保给付之前(2013年 月 日前)承包方为发包方开齐。
4、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在十日内提交相关施工图纸及文件,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5、 施工中发生变更等情况,由双方填写工程洽商单。
6、 承包方依图纸加工、安装。钢架梁规格见图纸。
7、 所有主钢架材质采用Q345B标准,抛完除锈并喷涂防锈漆两遍
8、 承包方完工后,提出验收申请之前,应做好现场清理、设备复位等工作。
第十五条 附则
1、 本合同正本分四份,具有等同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各自保存两份。
2、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修改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签字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订立时间:2013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方: (公章) 承包方: (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钢桁架检验及验收标准JG9-1999
钢桁架质量标准JG8-1999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 CECS 24:90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82-91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21-95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96
钢结构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GB 50017-2003(T)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钢结构焊接规程》JGJ 81-2002;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1990;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
《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1999;
《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
《钢结构焊接规范》AWS D1.1:2000(美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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