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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释义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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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农产品成本核算体系释义答疑
第一节 农产品成本核算基本要求
u 深入把握农产品成本核算两个重要原则
社会水平原则和市场价值原则是贯穿农产品成本核算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则。这两个原则是新农本核算体系的“纲”,只要在工作中时时刻刻抓住这个“纲”,就可以很轻松、很清楚地掌握和理解新核算体系的结构、内容和方法等各方面的内容,就可以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保证工作质量。
社会水平原则是指农产品成本核算必须保证代表性,必须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农产品成本调查主要采用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方法,加之我国农户数量异常庞大,调查样本数据占总样本比例很小,每一个调查样本的成本数据是否有代表性,对总体水平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在农产品成本调查的每一项具体工作中,都要认真把握社会水平原则,分析样本设置是否具有代表性,分析每一项数据是否反映了当地的一般水平,并作出相应的修订或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
市场价值原则是指各项投入品的费用和产出物的价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生产活动的绩效最终都要交给市场评定。在核算成本收益指标时,不但通过市场购买或出售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劳动等要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算,而且自产自用或尚未出售的产品、自产的生产资料、无偿或低价得到的生产资料、他人无偿提供的劳动等一般也要按照可比的市场价格计算。坚持市场价值原则,既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也有利于简化成本核算工作。
u 保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
农产品成本调查综合采用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方法来确定调查样本。调查样本的具体选取方法是:对于某个调查品种,综合考虑其产量、商品量、播种面积等指标,依次确定调查省、调查市、调查县,调查县按照分层抽样调查的方法,根据产量、面积、自然条件等指标将全县各乡镇划分为上、中、下三种类型,再把每类乡镇的所有农户划分为上、中、下三种类型,最后从每类农户中随机选定一些农户(农场)作为调查户。调查县选定调查户时应当根据当地一般农户、规模经营户和农场的经营土地面积、产量、商品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不同类型调查户的数量。对于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每一个调查品种,每一个调查县至少要选取三个调查点(乡镇),每个调查点至少要选取三个调查户,即至少达到一县一个品种“三点九户”的数量要求。确定饲养业调查样本时,由于一个地区规模户数量不是很多,要在力量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增加规模户调查样本数量;农户散养调查样本数一般应至少在一县五户以上,其中散养生猪主产县调查户数原则上也应达到3点9户的要求。
选定调查户时,要特别注意合理确定不同类型调查户的数量。比如,某县规模户种植面积占全县总种植面积的10%,则该县的9个调查户中,应当有一个调查户为规模种植户,即规模户占总调查户的比例为11%,与实际比例基本相当,这样可相对保证调查数据的代表性。
为保持调查数据的可比性,调查户一经确定,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调查户如失去代表性确应调整的,每年调整的某品种调查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县承担该品种调查任务的调查户总数的四分之一。
确定调查户时,应当坚持社会水平原则,特别注重其代表性。判断代表性有两个重要标准,一是商品率,二是种植面积或饲养规模。对于那些商品率为0,种植面积或饲养规模非常小,产品完全用于生产者自我消费的产品,比如农民零星种植的粮食,为处理剩饭剩菜养的一两头猪、十几只鸡,不应纳入农产品成本调查范围。因为这些产品,一是成本不完整,不能反映正常的水平,二是完全用于自食自用,对市场价格的形成基本没有任何影响,调查其生产成本没有多大意义,而且这些调查户一般位于边远地区,且生产很不稳定,调查的工作成本很高。因此,各地应当特别重视调查户的代表性,对于商品率为0、种植面积或饲养规模非常小的完全不具有代表性的调查点、调查户,应当坚决调减,适当增加主产区调查户数量。这里提出一些确定调查户的具体标准,供参考:(1)多年平均商品率至少应在10或20%以上(具体标准可由各地根据各品种生产和布局情况确定);(2)种植业产品种植面积一般应当至少在1亩以上(中药材、部分蔬菜及其他一些特殊品种种植面积可以适当小一些);(3)散养生猪调查户,至少应当饲养5头以上。
u 认真核填调查户基础数据表和基本情况表
从2004年开始,农产品成本调查汇总由以县级为基础进行汇总改为以调查户为基础进行汇总,基础数据表相应地由县级基础数据表改为调查户基础数据表。在编制农本软件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我们对基础数据表作了进一步调整,增加了土地流转率、每亩补贴收入以及化肥各品种实物量等指标,有利于进一步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因此,各地在调查和搜集整理调查户数据时,应当按照软件中的基础数据表样式调查核算农户数据,要特别注意土地流转率、补贴收入这两个新增指标以及化肥明细费用和用量、土地成本的填列。在填列调查户姓名时请注意,如果调查户是企业的话,调查户名称应填写企业名称(如名称太长可以用简称),不要写调查员姓名。
u 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工作
新农本核算体系实行农户级基础数据汇总,增加了对粮、棉、油、烟、糖等主要农产品按播种面积加权汇总的内容,同时基础数据表又增加了许多新的指标,使得农本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量比以前增加了十多倍。新软件的开发使用,使得国家和省市县各级都能够对数据错误的来源一目了然,因此,县级调查机构准确无误地填报调查户基本情况表和调查户基础数据表是确保全国农产品成本汇总工作顺利完成的关键。县级调查人员应当加强学习,真正理解和掌握新农本核算体系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新农本软件的使用方法,熟悉农业生产过程、方法及市场情况。在此基础上,加强对调查户的辅导,加强对调查户数据的审核,在录入数据之前要认真审核,避免原始数据出现错误,录入数据后也同样要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录入错误。市级调查机构不能只满足于当接收----上报的简单的二传手,必须认真严格细致地做好数据审核工作,避免将错误数据原封上报。省级成本调查机构在做好审核工作、把住数据质量关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和调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审核数据应同时采用以下三种方法:一是纵向审核,即与历史数据进行比较,对变动幅度较大的数据要问清情况,了解原因;二是横向审核,即户与户之间比较、县与县之间比较、省与省之间比较,对数值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地区(户)的指标,同样要问清情况,了解原因;三是表间审核。调查表中有许多指标是有关联关系的,如费与量的关系(可用投入产出价格表进行审核)、机械作业与替代作业(劳动用工、畜力)的关系、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与已售产品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率和产品已售率之间的关系,仔畜进价与仔畜重量之间的关系、平均饲养天数与主产品产量之间的关系、耗粮数量与主产品产量之间的关系、用工数量与生产规模之间的关系等等,对这些有关联关系的指标进行比对,可以更容易发现问题。
u 理解和掌握汇总方法
新核算体系为提高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对汇总方法做了重大改进。具体规定如下:
(一)种植业:市(地)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全国汇总采用加权平均汇总方法,其中省级和市级数据均由县级数据汇总得出,全国平均数据由省级数据汇总得出。县级汇总各调查户数据时一般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汇总。其中:
粮、棉、油、烟、糖料作物按三年平均播种面积加权计算。的每个调查品种按照每个调查县(省)该品种最近三年平均的全县(省)总播种面积(统计部门或农业部门统计数据)占所有调查县(省)该品种三年平均的总播种面积之和的比重计算确定该县(省)权数,每年滚动调整一次。汇总权数用百分数表示,在百分数中一律保留一位小数(如34.5%,相当于普通记数法中保留三位小数)。
其他种植业品种按照调查户的调查面积加权计算。
粮、棉、油、烟、糖料作物中特殊品种(如优质小麦、规模种植晚籼稻等)汇总也按照调查户的调查面积加权计算。
(二)饲养业:各品种均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汇总。
第二节 种植业产品成本核算主要指标解释与答疑
调查面积
指标解释:按生产者(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和统一核算的生产单位,下同)当年实际种植面积计算,不按耕地面积、收获面积和计划播种面积计算。如遇灾害全部或部分改种其它作物,则按各种作物实际面积计算。间作、套种的作物按各种作物占有面积折算或按每种作物的亩定额的播种量折算,不要多算或少算。多年生作物(如苎麻、甘蔗)按当年留存的可收面积计算。有的地方按习惯亩计算的,应按实际面积折成市亩。对桑蚕茧、茶叶等分次采摘(生产)的品种,按每亩全年总产量和总成本计算。
除个别品种(杜仲、芋肉、毛竹等)外,各种植业品种均按亩计算。对于蚕茧和山林作物习惯上按株或按张计算的,应折算成亩,具体折算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主要问题:对茬的概念理解不准确,对桑蚕茧、蔬菜等作物理解有误,导致产量、成本计算不准确。
答疑释义:重点理解农产品成本核算中茬的概念。茬,在此指同一块土地上农作物种植的次数。对蚕茧(桑树)、茶叶等全年生长多次采摘的作物,应作为一茬作物,其产量以及成本应当按照全年总产量、总成本计算,不能按照平均产量、成本计算,但面积不能加总,只能按照实际土地面积计算。对一年只种植一次、但可以多次采摘的蔬菜(如黄瓜、辣椒、豇豆等),同样要按产量、成本之和计算。而对于一年种植多次的同一品种作物(如部分蔬菜品种),才能作为分茬作物,计算其平均每亩产量、成本情况。再生稻应作为分茬作物,单独核算。
主产品产量
指标解释:指实际收获的农作物主要产品的数量。主要农作物的主产品为:粮食作物按原粮(标准水分)计算(其中玉米指脱粒后的粒子),薯类按干薯计算,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棉花按皮棉计算,烟叶按调制后干烟计算,花生按带壳干花生计算,苎麻按干麻计算,黄红麻按熟麻计算,茶叶按初制加工后的干毛茶计算,甘蔗以蔗根计算,甜菜按块根计算,中药材按干货计算。
主要问题:粮食产量没有按标准水分计算,对如何按标准水分计算产量不清楚,导致报表中的产量偏高。
答疑释义:粮食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水分:籼稻13.5%,粳稻14.5%,小麦12.5%,玉米1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际水分指标高于国家粮食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的,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扣量。新农本核算体系要求粮食产量按标准水分计算。高于标准水分的粮食折算标准水分粮食的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后产量=实际产量*(1-[(实际水分-标准水分)/0.5]*0.75%)
其中:[(实际水分-标准水分)/0.5]的结果取整数值,小数点后的数值忽略不计。
举例:比如玉米的标准水分为14%,如果实际水份为18.4%,实际产量为500公斤,则按标准水分折算后的产量为:
折算后产量=500*[1-(18.4-14)/0.5*0.75%]
=500*(1-4/0.5*0.75%)
=500*(1-8*0.75%)
=500*94%=470(公斤)
主产品产值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通过各种渠道出售主产品所得收入和留存的主产品可能得到的收入之和。其中售出部分按实际出售收入计算。以实物折抵税费的或以物易物的视作出售,以所折抵金额或所交换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出售收入。留存产品(包括自食自用的、待售的、馈送他人的)按已出售产品的综合平均价格和留存数量计算,但如果调查期内尚未开始出售或尚未大量出售的,应按照当地该产品大量上市后的预计出售价格计算。
主要问题:认为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完全等于已售产品的实际出售价格(每亩主产品出售产值/每亩主产品出售数量),从而导致产值计算有误。
答疑释义:从指标解释可知,主产品产值由三部分构成:(1)已售的,按照实际出售收入计算;(2)以实物折抵税费的或以物易物的,按照折抵金额或所交换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3)留存的,按已售产品平均出售价格计算,但如果尚未大量出售的,按照大量上市后预计出售价格计算。比如,某粮食品种收割后的几天内,农户因急需用钱,当即卖了一小部分粮食,但因水份较大、杂质较多,出售的价格较低。而后该粮食大量上市时,虽然市场价格较高,但该农户在调查期内并未出售剩余的粮食,而是继续待价而沽。这种情况下,核算该农户留存的主产品产值时,就不能完全按照已售产品的价格来核定,而应当按照大量上市后的市场平均价格来计算。因此,主产品平均出售价格可能包含着折抵物品的价格或预计出售的价格,因而并不一定等于已经出售产品的价格。
副产品产值
指标解释:副产品指与主产品密切相关的、一般与主产品属于同一作物不同部分的产品, 如水稻,其主产品是稻谷,副产品是稻草;棉花主产品是去籽后的皮棉,副产品是棉籽(为便于核算籽棉价格,棉秸不作为副产品核算)。而与主产品不属于同一作物的,如棉花地里套种的向日葵,西红柿地里间种豆角等,其套种、间种作物产值不能按副产品产值计算,而只能按照套种、间种作物所占耕地面积分别计算。已出售的副产品按照实际出售收入计算。被利用的副产品(如秸杆还田、沤肥、生火取暖等),如果价值较高,按照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或按市县成本调查机构统一规定的核算价格计算;如果价值较低,副产品利用价值与其利用过程产生的费用大体相当甚至收不抵支的话,则不计算副产品产值。未被利用的副产品一律不计算其产值。
主要问题:将与主产品无关的其他产品产值记入副产品产值。
答疑释义:根据定义,副产品是与主产品属于同一作物不同部分的产品,而不是一块土地上除了主产品之外所有其他产品。比如,稻草是稻谷的副产品,但稻田里养的蟹、鱼就不能作为稻谷的副产品。
主产品出售数量、出售产值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通过各种渠道出售的主产品数量及实际出售收入。一般按调查期内实际售出的主产品数量(粮食出售数量按照收购时折算的标准水分原粮数量计算)和收入计算。(删除原条款中的最后一句:调查期内尚未开始出售的产品,按照预计可能出售的数量和收入计算)。
主要问题:见“商品率与产品已售率”条。
答疑释义:根据实际情况,删除原条款中最后一句。换言之,主产品出售数量一律按调查期内实际出售的数量计算,可以为0。见“商品率与产品已售率”条。
商品率与产品已售率
指标解释:(1)商品率。指生产者本年度生产的产品在下一个生产年度同种产品开始收获之前通过各种渠道出售的数量占本年度产量的比率;(2)产品已售率。指调查期内每亩主产品出售数量与每亩产量的比例。
主要问题:误认为商品率等于产品已售率。
答疑释义:商品率与出售率不完全一致。其区别在于两者计算的时间跨度不一样,每亩出售数量反映的是调查期内实际出售的数量,而商品率反映的是在一个销售年度内(即从本年度生产的产品开始收获起到下一个年度产品开始收获之前)实际出售的数量与产量的比例。由于调查期内通常截止在日历年底,而销售年度比日历年底通常要延后几个月,有的农产品又往往是在春节之后才开始大量出售的,因此两者在数量上可能会有较大差别。每亩出售数量与每亩主产品产量的比率可以反映出当年农产品是否卖难的问题,而商品率则可以反映当年生产的农产品在一个产品销售年度内全部出售的比例,可以衡量某种农产品在不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受调查期的限制,商品率可以由农户根据以往情况和经验并结合当时市场价格进行估计。
注意:《种植业产品成本调查表》指标解释中对“主产品出售数量”有这样一句话:“调查期内尚未开始出售的产品,按照预计可能出售的数量计算”。这句话的本意是指那些在调查期截止时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性而无法出售的产品,(如东北地区的玉米,由于水份大,一般要到第二年四、五月份才能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预计出售数量计算。而对于因为价格偏低等原因,农民不愿出售的,不应按照预计可能出售的数量计算。但从字面上理解,这句话确实与商品率的定义有冲突之处,在此改为“调查期内产品质量尚达不到市场最低收购质量标准的,按照预计可能出售的数量计算。”另外,赠送给他人或者以物易物的主产品也应当视作出售。
从商品率和“产品已售率”的数量关系看,商品率要大于或等于产品已售率。通常情况下,由于商品率时间跨度更长,商品率要大于产品已售率;有些产品在收获之后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后全部售出,如大部分蔬菜品种,商品率和产品已售率都可能达100%;对于前述“调查期内产品质量尚达不到市场最低收购质量标准的”情况,商品率也可以与产品已售率相同。
补贴收入
指标解释:补贴收入是指政府、部门、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为扶持农业生产向生产者提供直接现金补贴、无偿或者低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服务,使生产者直接或间接增加的收入。其中直接现金补贴直接计入补贴收入项目;无偿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服务按照市场价格折算后同时计入相应费用项目和补贴收入项目;低价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服务按照市场价格折算后计入相应费用项目,同时将生产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计入补贴收入项目。生产者得到的与该产品生产无关的补贴不得计入该产品补贴收入。
主要问题:应该计入补贴收入的没有计入。
答疑释义:“补贴收入”本是1998年修订指标时增加的指标,在修改2004年版指标时,考虑到某些因素,“补贴收入”指标未列入新核算体系中。后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我们决定重新增加“补贴收入”指标,以反映农业生产补贴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核算生产成本和农民实际收益。补贴收入的来源有三种:(1)政府或企业直接给予的现金补贴,如粮食直补;(2)政府或企业无偿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服务。如政府无偿为农户耕种土地,无偿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等。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实际使用量(次数等)计算出机械作业、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物质和服务项目的费用,相应计入调查表中的相关项目,同时等额计入补贴收入。(3)政府或企业以优惠价格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服务。如低价提供种子、化肥等。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出种子费、化肥费等,并计入相关项目,同时将按市场价计算出的费用与实际支付费用之间的差额计入补贴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如亲友邻里)无偿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免费提供机械作业服务等,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入成本,但不能同时计入补贴收入。他人单方面无偿提供的劳动,应当计入家庭用工,但不能同时折价计入补贴收入。
物质与服务费用
指标解释:指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费用、购买各项服务的支出以及与生产相关的其他实物或现金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种子费
指标解释:指实际播种使用的种子、种苗、秧苗等支出。自产的以及企业或他人无偿提供的种子(种苗)按正常购买期市场价格计算,购入的种子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种子精选、消毒等种子处理过程中耗费的人工计入用工数量,消毒药剂计入农药费,耗用的其他材料计入其它直接费用。属于生产者自行育苗所支付的人工、肥料、农药及塑料薄膜等支出,应分别计入作物成本的有关项目中,不计入种子费,以免重复。
主要问题:应该发生的种子费未填列或已发生的种子费偏低。
答疑释义:种子费未填报或偏低的问题,主要原因可能有两种情况:(1)种子是农户无偿得到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填0;(2)自产的种子费用按生产成本计算而未按市场价格计算。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既强调真实性,也强调合理性,两者缺一不可。调查核算农产品成本,必须始终坚持市场价值原则和社会水平原则,这才正确处理许多特殊情况。对于无偿或低价得到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产服务,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计入成本(参见“补贴收入”条款);对于农户自产的种子,应当统一按照同品质种子的市场价格计算其费用,不要按种子实际生产成本计算。
种子用量
指标解释:指实际播种的种子数量,按重量计算。除粮食、棉花、油料作物外,其他品种不必填报种子用量。
答疑释义:软件中已经对此作了控制和提示。
化肥费、化肥实物用量、化肥折纯用量
指标解释:(1)化肥费。指实际施用的各种化肥的费用。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以及钙肥、微肥、菌肥等其他肥料。其中复混肥包括复合肥和混配肥,复合肥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含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化肥,混配肥是指用机械混合的方法加工而成的、含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化肥;其他化肥包括钙肥(如生石灰、消石灰)、微肥、菌肥、土壤调理剂等。植物生长调节剂计入化肥中的“其他化肥”项目。化肥费的计算方法:购买的化肥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政府部门、企业或他人无偿或低价提供的化肥按正常购买期当地市场价格计算。(2)化肥实物用量。指生产过程中实际施用的各种化肥按实物计重的数量。(3)化肥折纯用量。指生产过程中实际施用的氮肥、磷肥、钾肥及复混肥的有效成份数量。各种化肥用量必须按其有效成份含量折成纯量,如二铵(磷酸二铵)含氮18%,含五氧化二磷46%,则每50公斤二铵折纯量为32(50公斤*18%+50公斤*46%)公斤。微肥、菌肥等其他化肥不计算用量。
主要问题:(1)实际施用了化肥但未填报化肥费和化肥用量。(2)化肥实物量、化肥折纯量和化肥费用三者不对应,有时有化肥费用没有化肥用量,有时有化肥用量没有化肥费用,还有的化肥折纯率不对。(3)化肥用量偏低。
答疑释义:该填化肥费而未填的,主要是有的农户化肥是无偿得到的,认为没有发生实际的化肥支出,故未填。对于这种情况,应按照化肥市场价格计入化肥费,而后根据化肥的来源确定是否计入补贴收入(即政府和企业无偿提供的应当计入补贴收入,个人无偿提供的不计入)。化肥费、实物量和折纯量三者不对应的问题在2004年直报调查和常规调查数据汇总中出现较多,主要还是由于最早试用的软件不完善所致,软件后来虽然做了改进,但很多用户没有及时下载最新软件,仍沿用最早版本软件,导致三者关系出现混乱。现在2005年8月版之后的软件已经彻底改正这个问题,请大家务必使用最新版软件。化肥用量偏低,主要是在录入数据时,将化肥折纯量误填入化肥实物用量中,导致二次折纯。还有的化肥实际折纯率与软件默认的折纯率相差较大,但用户没有更改折纯率,导致折纯用量偏低或偏高。
农家肥费
指标解释:指实际施用的农家肥的支出。农家肥包括粪肥、厩肥、绿肥、堆肥、饼肥、沤肥、泥肥、沼气肥等。其中:
(1)购买的农家肥按照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
(2)生产者自积的人粪尿和饲养畜禽的粪肥、厩肥等,按市价计算。难以采集到当地市场价格的,由市或县级成本调查机构规定折算的价格。各市县农家肥作价高低相差很大的地区,建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作适当统一规定,供调查时参考使用。
(3)绿肥按种植成本(包括物质费用和人工)计算,沤肥按沤制成本(包括沤制用的原料和人工)计算。
(4)自产饼肥(包括售料返饼)按市场价格计算,难以采集到当地市场价格的,由市县成本调查机构规定统一的折算价格。
(5)自制菌肥按成本作价。
农膜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棚膜、地膜(包括微膜、包装膜等其他膜)等塑料薄膜的支出,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其中,地膜一次性计入,棚膜一般按两年分摊计算, 实际使用年限不足或超过两年的棚膜可按实际使用年限分摊计算。
农膜用量
指标解释:指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棚膜、地膜(包括微膜、包装膜等其他膜)的数量。其中地膜用量按当年实际用量计算,棚膜用量按棚膜费用分摊的年限分摊计算。
农药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杀虫剂、杀菌剂等化学农药的费用。购买的农药按实际购买价格加运杂费计算,自产的农药按市场价或成本价作价。除草剂、抗菌素等计入此项。
租赁作业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机械设备和役畜进行作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机械作业费、排灌费和畜力费三项。使用自有机械设备和耕畜作业时,在某些情况下也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租赁作业市场价格进行核算计入租赁作业费(具体见机械作业费、排灌费和畜力费三项指标的详细解释)。
主要问题:(1)对使用自有机械作业的,仍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将各项费用分别计入有关指标项目中;(2)使用自有机械作业的,视同租赁作业按市场价格计入机械作业费或排灌费后,仍然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
答疑释义:1、“租赁作业费”指标的设置及其涵义和核算方法的变化,是新指标体系所做的最大调整之一。租赁作业费是总称,包括机械作业费、排灌费和畜力费三项。新体系中的机械作业费、排灌费和畜力费与长期以来我们习惯的这三项指标已经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可以称作租赁机械作业费、租赁排灌费和租赁畜力费。租赁作业费的涵义就是指生产者外购的作业费,为了简化核算,新核算体系提出了“视同租赁作业”的概念,明确“使用自有机械设备和耕畜作业的,在某些情况下视同租赁作业”。“视同租赁作业法”采用市场价格法核算,与原来采用的“成本法”相比,核算大大简化,数据质量也有了较好保证。
2、凡已按照视同租赁作业计算费用的自有机械,均不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换言之,对一般农户来说,和2004年以前的成本数据相比,应该是租赁作业费增加,而固定资产折旧减少,有的甚至会出现固定资产折旧为0的情况,这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正常合理的。
机械作业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等各种农业机械(不包括排灌机械或设施)进行机耕、机播、机收、脱粒和运输等作业时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生产者使用自有机械进行作业的,其费用支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算:
1、一般农户(指经营耕地面积较少的农户,下同)使用自有机械作业的,一般可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略低于当地同类机械租赁作业的平均市场价格计入机械作业费。该机械设备的购买支出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人工支出均不再计入其他项目中,以免重复计算。
2、规模经营户(指经营耕地面积较多的种植大户或农场等,下同)购买的机械为各业共用的,或主要用于租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费的,视同租赁作业,其机械作业费按照略低于当地租赁同类机械作业的平均市场价格计入机械作业费,购买该机械设备的支出以及使用该机械设备所发生的燃油、电力、润滑油、人工等各项支出均不再计入相关项目中,以免重复计算。
3、规模经营户购买的机械设备为种植业生产专用设备、且主要在生产者自己经营的耕地上作业的,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计入机械作业费,而应按照其费用支出类型分别计入不同项目:
(1)机械设备购入原值按使用年限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具体方法见固定资产折旧指标)。
(2)零件购置及修理费计入当年修理维护费。大修理费按照预计下一次大修理之前的年限平均摊销。
(3)燃油、润滑油和电力支出计入燃料动力费。
(4)使用自有机械作业耗费的人工,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雇工,不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家庭用工。
主要问题: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运用“视同租赁作业”法核算。
答疑释义:新体系中机械作业费指标解释看起来很复杂,其实与以前的方法相比,核算起来更为简单。使用自有机械作业的,按理说应当按费用支出类型分别计入折旧、修理维护费、燃料动力费和人工成本中,但为了简化核算工作,对使用自有机械设备进行作业的,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的可以视同租赁作业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核算,有的仍按成本法进行核算。首先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分为一般户和规模户,然后对一般户和规模户再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一般户使用自有机械作业的,一律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略低于同类作业市场价格进行核算。之所以将一般农户使用自有机械作业视同租赁作业,一是一般农户的农业机械拥有量不大,大型农业机械拥有量更少,自有机械作业的费用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大;二是对于一般农户来说,按照企业会计方法来核算固定资产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将一般农户的自有机械作业视同租赁作业进行核算,既适应了实际情况,更简便了核算工作。同时,由于租赁作业市场价格总是包含着一定利润,如果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来核算,会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增大实际生产成本,因此新体系规定凡视同租赁作业的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核算,这样就基本上保证了成本数据的真实性。
2、规模户也分为两种情况:(1)规模户购买的机械设备为各业共用的(如拖拉机)或购买机械设备的目的主要不是为自己使用,而是通过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来获得收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费用的分摊计算将是非常复杂的,而且数据的准确性很难保证。这是因为,如果要计算各业共用的机械设备的作业费用,首先要将机械作业的折旧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在各业间按工作量(或产值)分摊,而确定不同用途的作业量将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不但会核算过程异常繁琐,而且更容易出错;一台机械如果既用于自己生产需要,也租赁给他人使用,也需要首先计算出用于自己和用于他人的作业量比例,同样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将这种情况下使用自有机械进行作业视作租赁作业,按照略低于同类作业市场价格进行核算,不但能够大大减轻核算的工作量,也有利于把握数据的准确性。(2)规模户购买的是种植业专用机械设备且主要用于自己生产的,这种情况下进行作业发生的支出不能计入机械作业费,而应当分门别类计入折旧、修理维护费、燃料动力费和人工成本等有关指标项目中。由于规模户经营面积较大,一般购买的农业机械数量较多,自有机械作业量占全部生产作业量的比重较大,如果和一般农户一样都视同租赁作业进行核算的话,一方面会高估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也无法从成本水平上反映出规模经营农业的优势,不利于成本调查资料的分析利用。
需要进一步作出说明的是,对于一般户和规模户的数量判断标准,不同地区相差很大,东南沿海地区人均耕地很少,种植30亩以上就可能被看作是规模户,而在东北和西北的一些省区,可能种植100亩以上才被视作规模户。因此,对一般户和规模户难以作出一个全国统一的划分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实际工作中还可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如果规模户是企业,或者虽然不是企业,但参照企业会计核算的方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收支记帐制度,其使用自有机械设备和耕畜进行作业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当分门别类计入相关指标项目;其他情况下均可视同租赁作业进行核算。
上述关于机械作业费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同样适用于排灌费和畜力费的核算。
排灌费(其中:水费)
指标解释:指生产者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排灌机械或设施对作物进行排灌作业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水费支出。
水费包括生产者直接向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购买灌溉用水的实际支出、集体统一向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购买灌溉用水后分摊到生产者受益耕地上的实际支出以及以其他方式分摊的水费支出。有些地区预收“水资源费”、“水费”、“抽水电费”等费用,但实际并未引水灌溉的,不作为水费,应列入成本外支出进行核算。
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排灌机械或设施进行排灌的,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生产者使用自有排灌机械或排灌设施进行排灌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不同情况分别核算:
1、一般农户使用自有排灌设备(设施)作业的,一般可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略低于当地同类排灌设备(设施)租赁作业的平均市场价格计入排灌费。购买该排灌设备(设施)的支出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人工支出均不再计入相关项目,以免重复计算。
2、规模经营户购买的排灌机械、自己营建的机井等排灌设施主要用于租借给他人并收取租费的,其用于自已耕地的排灌作业视同租赁作业,按照略低于当地租赁排灌作业的平均市场价格计入排灌费。该排灌机械或设施的购买或营建支出以及使用该机械或设施所发生的燃油、电力、润滑油、人工等各项支出均不再计入相关项目,以免重复计算。
3、规模经营户购买的排灌机械、自己营建的机井等排灌设施,主要在生产者自己耕地上使用的,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计入排灌费,而应按照其费用支出类型分别计入不同项目:
(1)排灌设备购入原值按使用年限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具体方法见固定资产折旧指标)。
(2)零件购置及修理费计入修理维护费。
(3)燃油、润滑油和电力支出计入燃料动力费。
(4)使用自有排灌设备作业耗费的人工,支付工资的计入雇工,不支付工资的计入家庭用工。
多种作物同时排灌的,排灌费按各种作物受水面积(或受水量)分摊。
答疑释义:排灌费包括两部分,即排灌作业费和水费。一是直接使用排灌设备进行排灌作业的费用;二是水本身的费用。排灌设备作业费用的核算方法与机械作业费相同。核算水费时,要注意一些地区预收水费,但实际并未引水灌溉的,不作为生产费用计入“水费”,而应列入成本外支出核算。
畜力费
指标解释:畜力费指生产过程中租赁他人耕畜进行作业时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畜力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1、外雇耕畜作业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核算:
(1)既雇用耕畜又雇用人工进行作业的,畜力费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用实物折抵的,按当时该实物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下同)。
(2)只雇用耕畜,由生产者自己役使作业的,畜力费按雇用耕畜的实际支出计算,役使耕畜作业的人工计入家庭用工。
2、使用自有耕畜作业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核算:
(1)拥有耕畜数量较少的生产者,耕畜及耕畜作业费用按照使用自有耕畜作业天数和略低于当地耕畜租赁平均市场价格计入畜力费。当地没有耕畜租赁市场价格的,由市县成本调查机构按照当地习惯规定统一的畜力折算价格。同时,购买及饲养耕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使用自有耕畜作业时所发生的人工均不再计入相关项目,以免重复计算。
(2)拥有耕畜数量较多的生产者,耕畜及耕畜作业费用不计入畜力费,而应按照其费用支出类型分别计入不同项目:
a.役使耕畜作业的人工,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雇工天数,不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家庭用工天数。
b.当年饲养耕畜的饲料费及饲料加工费、医疗费等按照种植业各品种作业量分摊计入其他直接费用,饲养耕畜用工按照各品种作业量分摊后,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雇工天数,不支付工资的人工计入家庭用工天数。
c.耕畜购入原值按使用年限分摊,计入折旧。自繁自育仔畜转为耕畜的,其原值按照转为耕畜时市场价格计算。
答疑释义:畜力费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机械作业费和排灌费相同。耕畜作为活的固定资产,核算其成本费用的复杂和繁琐程度远远大于机械设备。为简化核算工作,对于拥有耕畜数量较少的生产者,其使用自有耕畜进行作业视同租赁作业,按照耕畜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或统一规定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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