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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
「摘要」
本文分析了边沁的法律思想以及他在西方法学中的地位,
指出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是西方法律学说的主导性原则之一。他的立
法理论和法律改革活动开创了法律功利主义的先河,他的一般法理学
实际上是分析法学的起点。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改革,经典编纂,分析法学
一、法律的功利主义原则
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这
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这个传统我们有时称
之为自然法的理论。边沁功利主义的提出,并将这个原则溶入法律科
学之中,应该说在法律的思想中有着革命性的意义,意味着法律指导
思想从追求价值和理想,转移到产业革命后追求实际的效果,也意味
着法律思想从传统的正义观走到现代实证观。就边沁自己而言,他反
对自然法学的空洞和说教,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只是一种修
辞学的胡闹。自然法是抽象的不可捉摸的,而功利的数学计算在理论
上是可以运算的。从此以后,法学作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开始产生,边
沁及其他的功利主义就是这个开端的起点。
功利主义是与 19 边沁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
世纪 功利的思想源远
流长,德谟克里特宣扬过快乐主义,伊壁鸠鲁学派认定快乐是最高的
善,而培根开辟了近代快乐主义的时代,[1] 斯宾诺莎说,人性的一条
普遍的规律是"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2]
, 休
谟则把功利视为人类的社会本能,[3] 利亚的 《论犯罪和惩罚》 而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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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有着直接的影响,他认为制定法律的人"只考虑
一个目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果人生的善与恶可以用一 ,
种数学方式来表达的话,那么良好的立法就是引导人们获得最大幸福
和最小痛苦的艺术" 。他说快乐和痛苦是有知觉动物行为的唯一源泉。
惩罚只是预防性的,而且只有当它引起的害处大于犯罪所得到的好处
的时候,才能够生效。惩罚制度的设立要使得罪犯所感悟的痛苦最小,
而使其他人受到的影响最大。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要求处理好"罪"
与"罚"的关系。 贝卡利亚的思想直接影响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4]
边沁说, 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利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 "
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由
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和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
领域。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
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 [5] 以改造和发挥,创立了完整 " 他加
的功利主义学说,并将这一学说运用于法学之中。
边沁认为,正象自然界有其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
断定,人类受制于"苦"与"乐"的统治,[6] 这两个主宰才能给 只有
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
人类的基本规律是"避苦求乐" 也就是功利主义原则。正是"避苦求 ,
乐"的本能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他认为,应当
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从
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
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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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祸的那种特性。[7]
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
乐、善或幸福,或者防止福患、痛苦、恶或不幸。如果该当事人是一
个特定的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
是一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关注社会的幸福。边沁认为,政府的职
责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
是非的标准。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
是幸福和昌盛的。对于苦乐的判断,必须根据功利的逻辑来决断,也
就是要根据痛苦和快乐的数学计算原理来判断,以增加最大多数人的
最大幸福,把苦减少到最小限度。他说, "一切行动的共同目标¼¼就
是幸福。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
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 ¼¼因此, 我们便把功利视为一种原则" 。
[8]
在他之后,这种功利主义直接地影响到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间
接地影响到了耶林的利益法学,也在庞德"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社
会法学原则中表现出来,直至在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益"的代
数公式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边沁的影子。法律中的功利主义原则实
际上成为法律的主导原则之一,其在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不亚于公平
正义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二、功利主义的立法学原理
边沁把功利原则应用立法,提出了他著名的功利主义立法理论。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法学家应为
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想,分析法律的内容,使法律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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