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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运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武汉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
进行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航交所组织的全部交易活动。
第四条 航交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航运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航交所的交易范围为货物运输、港口业务、船
舶租赁、船舶买卖以及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
务。
第六条 航交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组织交易:
(一)协商; (二)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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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和价格
第七条 交易日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交
易日工作时间为上午九点至十一点半,下午两点至五点。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交易正常进行,航交所可变更开市、
收市时间,或宣布暂停交易。
第八条 交易地点设在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 237 号航
交所内。
第九条 除国家规定外,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决
定。航交所可以根据航运市场的具体情况公布主要航线及主 要货种的指导价格,并规定上下浮动的幅度。在交易价格暴 涨或暴跌时,航交所可以限定最高价、最低价,必要时可以
宣布暂停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航交所的交易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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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委托。交易当事人向航交所提请交易委托,
填写交易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航交所对交易申请进行登
记,并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二)发布信息。航交所依据交易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制 作挂牌信息,在航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进行信息发布,广
泛征集意向方。
(三)登记意向。意向方应于挂牌截止日前以书面方式 向航交所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航交所对意向方的申
请进行登记,并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四)组织交易。航交所组织有成交意向的交易双方进
行协商洽谈。
(五)成交登记。交易双方经商谈成交后,签订交易协
议,并填写由航交所统一印制的成交登记表。
(六)价款结算。航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
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
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航交所制订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缴纳交易费用。
第十一条 已进入航交所交易系统的船舶和货物,如要
取消交易,须征得航交所同意,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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