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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退休教工重、大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一、宗旨
1、为了配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加快构建民生工程,
提高教工自我保障意识,体现教育局党政工对退休教工的关爱,减轻不幸患重、
大病退休教工的经济负担,帮助患者早日康复。经松江区教育局批准,决定将原 "松江区教育系统退休教工大病救助实施方案"更名为"松江区退休教工重、大
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
2、本实施办法是缴纳保障费的群众性团体医疗保障;是退休教工互助、互
救的重大措施;是使患病退休教工心灵上得到安慰、经济上得到互助医疗补助费
的保障形式。
二、保障金来源
1、参保退休教工每人每期(一年)一次性缴纳保障费人民币 100 元(所在
单位在福利费中支付) 作为本实施办法保障金的基本来源。 ,
2、教育局每年投入经费 30 万元。
3、每年全区在职教工的"一日捐"和退休教职工的 "康乐捐"所得款投入
帮困基金。
三、保障期限及参保手续
1、本实施办法为连续型保障,每期的保障期限为一年,从每年的 7 月 1 日
至下一年的 6 月 30 日。
2、自愿参加的松江区教育系统退休教工,必须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团体参
保手续。
3、每年 6 月由各单位以团体形式参保(具体参保日期、方式另行通知) 当 ,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四、重、大病的范围
1、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病系指被保障人(参保退休教工,
下同)在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 12
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并且经住院治疗:
(1 )恶性肿瘤
(2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 )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
(4 )良性脑肿瘤
(5 心脏瓣膜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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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开胸)
(7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 )主动脉手术
(9 )急性心肌梗塞
(10 )脑中风后遗症
(11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2 )严重Ⅲ度烧伤
上述 12 类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详见附件 5。
五、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经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实施办
法第四点重、大病范围中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提出
申请给付互助医疗补助费。
2、被保障人患本实施办法重、大病范围中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互
助医疗补助费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互助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人民币
10000 元。互助医疗补助费给付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3、本实施办法每期的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费不予退还,
保障期内也不办理退保。
六、除外责任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不负给付互助医疗补助费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过的相同大类的疾病;
2、被保障人虽在保障期内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但未经住院治疗者;
3 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 、
作弊行为;
4 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或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
七、互助医疗补助费的申请与给付
1、互助医疗补助费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松江区退休教工重、大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申请
表》 详见附件 2)
( ;
(2
)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
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血生化报告、免疫 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门诊病史卡,以及 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门诊大病登记回执、疾病鉴定报告,其中脑中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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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症应提供本会指定医院的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评定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的伤残丧劳证明等)。
2、互助医疗补助费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的 90
天内向退管会提出。退管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 30 天内经
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互助医疗补助费。
3 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不申请即告自动放弃, 、
不再进行补办手续。
八、组织管理
1、为规范本实施办法的管理和运作,切实维护参保退休教工的权益,特成
立松江区退休教工重、大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徐界生
副组长:陈小华、冯雷
组 员:余晓春、袁洪斌、陈超、邹宝平、张玉辛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退管会负责,联系电话:。
3、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本实施办法的制订和修改;
(2)每年听取一次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运作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
(3)管理、指导办公室的工作。
4、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 (2)负责办理各单位的参保手续;
(3)负责日常来访接待工作;
(4)对参保单位上报的"互助医疗补助费支付审批表"负责审核,签署意
见、审批;及时支付审核批准符合规定的互助医疗补助费;
(5)每年向领导小组、基层单位工会主席和退管干部报告本实施办法的运
作情况。
九、保障金管理
1、本实施办法保障金专列账户,由教育工会帮困基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2、若保障期内所支付互助医疗补助费超过当期保障金总数(含历年滚存结
余) 空缺的部分由教育局从相关经费中支付。若保障期内支付互助医疗补助费 ,
后尚有结余,则将余款结转下一期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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