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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冲突下的正确选择
「内容提要」本文就刑事法律中义务冲突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入
手,对义务冲突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定位于缺乏期待可能性;并对义
务冲突的法律条件予以探讨,着重探讨了权衡义务的轻重并做出正确
抉择的一般标准,义务权衡的价值取向,义务权衡的实践标尺。
「关键词」法律义务/义务冲突/免责根据/条件及标准
「正文」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问题早已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热门话题,有关
探讨也已经相当深入。但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此问题的专门论述极
为鲜见。在法治、文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复杂、庞大,各规定之间
不可避免地发生抵触,导致人们会同时负有多种义务,因而,义务冲
突问题在所难免。本文试图对这一刑法理论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
期抛砖引玉。
一、义务冲突的本质
义务冲突首先是伦理学中的著名问题,是指行为人被迫同时履行互不
相容的两个义务,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①(注:参见(美)汤姆。
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 3 月第一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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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6 页。 法律上的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法律上的 )
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在 。
德、日刑法学中,刑法上的义务冲突又称为"义务的抵触""义务的 、
紧急状态" ,通常是指行为人若履行一方的义务就会违反他方的义务。
换言之,行为人如果不履行冲突义务的一方,就必须被处罚;但为了
履行其他的义务,而玩忽了这种不去履行就要受处罚的义务。②(注:
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 《刑法学辞典》 ,上海译文出版公司 1991
年版,第 224 页。 比较上述三个概念,可以看出义务冲突是现实生活 )
中的一种两难状态。由于义务冲突中的义务性质的不同,因违背其中
一方的义务所要遭受谴责的程度就有差异。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明确规定"执行上级命令和履行职责的行为不
负刑事责任" 意大利刑法典也明示如下: ¼¼履行法律规范或公共
; "
权力机关合法命令规定的义务,排除可罚性" 虽然立法者没有在刑法 。
上确立解决义务冲突的指导原则,但刑法理论对此规定做出了法理解
释:与行使合法权利完全相似,排除这种行为犯罪性的根据,在于避
免主体因身负相互冲突的义务而无所适从的局面。至于行为人义务的
性质,按意大利刑法典第 51 条第 1 款的规定,包括法律规范规定的义
务和公共权力机关合法命令的义务两种情况。这是正当化原因之一。
③(注:参见杜里奥。帕多瓦尼: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 陈忠林译,
《 ,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59—160 页。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 )
与紧急避险两种正当化事由,在刑法理论上也未论及超法规的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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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这一概念,但是,还是承认刑法规定的其他正当化事由的客观存
在。④(注:参见陈兴良: 《正当化事由研究》 ,载《法商研究》2000
年第 3 期。 在刑法义务冲突理论中,引起激烈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关 )
于义务冲突的本质。德、日刑法理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
种:
1.紧急避难说。德、日有的学者把义务冲突视为紧急避难的一种特殊
情形。他们认为紧急避难与义务冲突都是行为人在某种紧急事态中不
得以实施的一种侵害行为,两者有共通性。
2.责任阻却说。该说认为,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行为人处于无论履
行那个义务都会违法的境地,但是,行为人基于良心的决断乃是阻却
责任的根据。例如,德国学者格拉斯认为,站在强调规范的评价机能
的客观违法的立场上,他认为义务冲突的侵犯行为仍是违法的。但是
只要行为人是基于良心进行了选择,其行为尽管违法,也是无责任的。
3.违法阻却说。该说认为,如果承认有义务冲突,那么就动摇了法秩
序的一贯性和无矛盾性的本质。因而,行为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
实上都只能履行一种义务。由此,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可
能履行被侵害的义务,不可能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只要行为人正确
地选择了其履行的义务,其行为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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