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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和时代呼声的"最低限度司法审查"
摘要:本文从时代变革的当代社会背景出发,分析坚守法治底线
的司法审查是否有构建之可能;以及在中国独特的社会背景下,司法
的"中国式"缺陷如何克服,以构建"最低限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司法审查;法治价值;最低限度
在一个法律人共识欠缺、而社会瞬息万变的变革时代,社会还没有真
正形成博弈政府之能力,现在的司法权运用方式——集中式的司法解
释有其合理性,可能避免了司法擅断而带来的法制无存;可是,如果
法治欲前进一步,短暂的或者持久的破旧立新,都需要点滴的努力,
哪怕破旧不得,立新却应该可行。就需要有司法者在权利意识觉醒的
民意支撑下、有勇气冲破旧的条条框框,而采用合乎宪政精神、法理
常识的法律解释方式,实现宪法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基本权利。
民意,如果你还不能为一部立法或者一些条文而激荡的化,那么,请
为一个判决或一个案件而热烈吧!这里损失最小,得益无穷。虽然,
固成悖论的是,在一个民意积弱的国家里,立法的转变,可能才是基
本的制度性之人权保障的规范性基础。然而,没有起码的底线的共识,
一切的法治和宪政都将是空中楼阁。希望未来的某天,当我们提到中
国的宪法时,我们说的不再是一种文本,而是一种法治传统,一种根
植于民众日常生活、受法学共同体话语影响而最终由普通司法机关通
过论证而呈现的活物。
假如没有底线的法治共识,没有为权利而进行司法斗争的勇气,没有
底线的我们收获的将永远没有宪政、民主和人权,因为徒法远不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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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一、处于时代变革当下的我们
脱离开书橱,我们环顾一下周围的社会;翻开报纸,打开网络,我们
浏览一下时下的信息。这是一个时代的转型期,中国面对的是千年未
有之大变局,社会矛盾激荡,其中既有制度性矛盾也有转型期必须面
对的矛盾,还有长期的中国社会中累积的不公平、非正义因素,其中
大多涉及权力面对权利时的专横,权利面对权力时的无助。凡此种种
矛盾在笔者看来无一不需要一个公平的司法权来调和之。或者,用宪
法学的术语来说,消极自由的维护在法治社会主要靠司法权力。
当然,这样的压力面前,对于司法权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而且还有
挑战。中国的司法体制是一个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中国的法官在遴选
上没有明显异于其他政府官僚的优势,在实践中也丝毫没有体现出道
德上比其他行业更为高尚的一面;反而,在法治缺失的中国社会,中
国的法官往往扮演了不是那么光彩的角色。把希望寄希望于他们,莫
非不是幼稚病患者么?
如果我们用科学的眼光去看待法学,如果我们把眼界不是局限于一个
历史的某一个角落,如果我们相信很多的问题都是可以在发展中解决
的,如果我们相信种子一旦种下,迟早都会发芽;那么,上述那些问
题都只是代表当下,而不是可以期许的未来。从价值上我们选择法治
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有一天我们要面临抉择,是坚持法治的理念,培
养法治的土壤;还是,觉得法治绝不可行,而转向它途。笔者选择前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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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和时代需求的制度要求
简单而言,时代需求就造成了"制度供给的针对性" 只有满足时代需 。
要的制度供给才是有意义的。
如果移植一种制度,意味着对于制度背景的全方位移植的话;那么,
什么制度都是无法"开始"移植的,起码在时间压力面前应该允许一
边移植一种制度,一边培养此种制度得以存活的土壤。
司法审查的所谓移植,里面有很实用主义的成分,因为,其产生于这
样一个社会问题,就是面对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的中国,一元的行政
性的命令式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是不是能够继续适用,甚至进行强化。
如果不能,以司法审查等制度为体现的"法治背景"必须被全面引入
中国,可是,其中的突破口究竟是先法治而后民主,还是先民主而后
法治呢?从利益集团或者个人在诉讼中尽可能的博弈的这个自然现实
出发,我认为,先法治,于法治的同时民主,但是一定要保证法治的
修辞的存在,从而为中国的法治现实化打下伏笔。而现实的博弈的分
散化,既是司法博弈存在的可能性,也是司法博弈展开的必要性,也
就是培养一种和现有政治体系相异的司法力量,并且期许其在现实的
利益博弈压力(这里指的是民众对于自己利益维护基础上产生的)下
有序展开,就是笔者的美好的愿望。
有了法治的规范化的修辞的存在, 在这个法治化的语境下进行讲求 (纠
纷解决平台上的也就是司法平台上的)规范化的博弈,这就是法治的
开端。反之,如果连这样的修辞都不存在,在赤裸裸的暴力和专制基
石上能生长出法治的东西么?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还要重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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