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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罚金刑判决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
[摘 要] 97 年刑法修改后,罚金刑判决存在的问题多为学者和社会所
诟病。本文分析了罚金刑判决存在问题的原因与对策,并侧重从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的角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罚金刑 判决 法律监督
罚金刑是刑法针对贪利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
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给国家的刑罚方
法。罚金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处于附加刑的地位,罚金刑对剥夺和
限制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威慑和预防特定种类的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刑法关于罚金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罚金刑判决的司法操
作不够规范;加之罚金数额与法院自身利益挂钩,又导致罚金适用过
多过滥,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本文拟就罚金刑判决存在问题及检察
机关的法律监督进行探讨,以期对罚金刑适用的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一、罚金刑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判前商议,先缴后判,程序倒置。刑事审判中,法院为保障罚金刑
的执行,通常会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协商,甚至在庭审过程中询问被
告人能否缴纳罚金,待被告人缴纳或承诺缴纳后,法院才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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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先判决后执行的诉讼程序,也违背了法治国家对法
官中立性的要求,是对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直接破坏。
2、判决执行不力,空判现象严重。刑法分则涉及罚金刑的罪名有 162
个,占罪名总数的 39%。从某种程度上讲,立法规定是司法实践中罚
金刑增多的直接原因。刑法第 52 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
节决定罚金数额。该规定虽然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
的刑法原则。但仅要求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而忽略被告人的支
付能力,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空判现象。"据统计,1998 年全国法院
已执行罚金数额仅为应执行数额的 20%。" ⑴因此,罚金执行难问题
既有执行的现实困难也有立法原因; 而空判现象的出现则是机械司法,
忽视量刑情节与执行可能性的结果。
3、缴纳罚金作为量刑的从轻情节,罚金刑异化为赎刑。罚金在我国刑
罚体系中虽然是附加刑,但却是实体刑,自由刑与罚金刑之间并不存
在折抵关系。但是,刑事审判中,往往将罚金的缴纳视为自由刑从轻
处罚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
作座谈会纪要》 1999 年)规定:"对于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 (
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
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同样的犯罪,类似的情节,因缴纳
罚金情况不同,而导致自由刑轻重有别。共同犯罪,同案犯也因罚金
缴纳有别而导致自由刑各异。这种处理方式其实已将罚金刑异化为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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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的赎刑,是现代司法的严重退化。赎刑作为古代一种折抵刑罚的方
式,并非独立的刑种,其仅适用于判定罪行应科刑罚之后,当事人可
以依法纳财取赎,避免受刑。赎刑的功能在于:"国家得时借其入。以
佐缓急。而实边,足储,镇荒,官府颁给诸大费,往往取给于赃赎二
者。" ⑵可见,赎刑为有钱人犯罪后逃避刑罚开了后门,而统治者在
开后门中获益,最终损害的是弱者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平。罚金刑向赎
刑靠拢的危险不仅在于严重破坏了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更重要的是
罚金刑适用不当会导致意想不到的恶果。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有两种
腐化,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人民被法律腐化了。被
法律腐化是一种无可救药的弊端,因为这个弊端就存在于矫正方法本
身中。" ⑶
4、罚金上缴国库的法律规定与地方财政的"返还制度",导致法院利益
与罚金挂钩,惩罚的是被告人,获利的是审判者。如果审判能够获利,
公正将无从谈起。某些法院受利益驱动,在行政管理中对刑事审判庭
定任务、下指标,甚至明确规定一年内应收取的罚金数额。这就直接
导致刑事审判中罚金刑的适用过多过滥,出现重罚金刑轻自由刑的倾
向。
二、对罚金刑判决进行法律监督的建议
检察实践中,公诉人对法院是否改变指控罪名的定性要比判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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